信息网络传播权裁判文书总结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侵害作品信息⽹络传播权纠纷⼀案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某⽂化传播公司⼗六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被告⽴即停⽌侵权⾏为,并从“某新**秀模板素材⽹”店铺中的涉案⽹页删除涉案美术作品,停⽌⽣产、销售该作品的相关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侵权⾏为的合理开⽀共⼈民币10000元(其中包含律师费⼈民币4000元,公证费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某⽂化传播公司在庭审中撤回第⼀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3⽉10⽇通过与上海品望⽂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受让取得《**亲⼦》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享有该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经营的“某新**秀模板素材⽹”淘宝店以盈利为⽬的使⽤名称为《**亲⼦》系列的美术作品,并以1.5元的价格销售该作品的⼯笔画背景,⽉销量为21,累计评价为94。
经原告査实,被告并未获得相关作品的使⽤权、复制权及发⾏权,被告的⾏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络传播权、复制权、发⾏权。
另外,被告在其经营的“某新**秀模板素材⽹”⽹店销售涉案作品,有多次的销售记录,获得巨⼤的经济利益,该⾏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通过浙江淘宝⽹络有限公司向原告披露的信息:“店铺名:某新**秀模板素材⽹;会员名:某新**秀模板素材⽹;真实姓名:王某”等。
因此,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第⼆⼗五条:“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销售相关商品牟利,同时被告将上述美术作品的图⽚⽤于商业活动。
被告的上述⾏为显然已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解析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解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概念,对于维护信息传播的秩序和保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法律解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
一、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和特征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输等一系列权利。
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全球性。
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信息的传播不再受限于地域和时空,一篇文章、一段音乐、一部电影可以在瞬间传播到全球各地。
因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需要跨国合作和协调。
其次,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高度复合性。
在互联网上,一个作品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传播,例如文字、图片、视频等,这就增加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护和管理的难度。
再次,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高度互动性。
互联网的特点是交互性强,用户可以自由地浏览、评论、转发、分享信息。
这就意味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需要考虑到用户的权益和自由,不能过度限制用户的言论和表达。
二、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两个方面。
著作权法是对作品本身的保护,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则是对互联网传播行为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也适用于互联网上的作品。
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需要经过创作者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则是对互联网传播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该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传播行为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信息网络传播者在行使传播权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挑战和应对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其中包括技术挑战、监管挑战和法律挑战。
涉网案件总结汇报情况

涉网案件总结汇报情况涉网案件总结汇报情况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犯罪手段也日益增多、日益复杂。
保护网络安全成为关系国家稳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我单位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现将我单位涉网案件的总结汇报情况如下:一、案件概况自xxxx年以来,我单位共办理涉网案件xxx起,其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xxx人,案件告破率为xxx%。
这些案件涉及电信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传销、网络淫秽、网络赌博等多个领域。
二、案件调查工作我单位高度重视涉网案件的调查工作,成立了专门的涉网案件调查组,由资深警官和技术人员组成,他们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取证、研判,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加大查办力度。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网络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匿名、篡改、加密等操作,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困难。
但通过不断学习和技术更新,我们逐渐掌握了一定的侦查能力,有效提高了案件侦破率。
三、打击手段和成果为了有效打击涉网犯罪,我单位采取了多种手段和措施。
首先,我们建立了网络监控平台,对涉嫌网络犯罪的网站、账户等进行实时监测和追踪,第一时间发现并打击犯罪行为。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享信息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网络犯罪。
通过以上努力,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从去年至今,我单位共破获电信诈骗案件xx起,抓获嫌疑人xxx人;网络淫秽案件xx起,抓获嫌疑人xxx人;网络传销案件xx起,抓获嫌疑人xxx人。
这些成果一方面得益于我单位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们在技术手段和侦查能力上的提升。
四、存在问题和建议尽管我们在涉网案件打击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网络犯罪手段日益复杂,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能力增强,我们在技术手段和侦查能力上还需要加强。
其次,网络犯罪案件涉及区域广泛,需要与其他单位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网络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他们为用户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互联网服务,为信息的传播和共享提供了便利。
然而,作为信息传播的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面临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创作者或权利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信息在信息网络中传播的权利。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技术手段和平台,使用户能够在互联网上传播、发布和获取信息。
然而,由于信息的复制、传播和获取的便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面临着侵权行为的风险。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法律上尚无明确的规定。
然而,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被要求承担过多的审核和监管责任。
作为信息传播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手段和平台,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应由用户自己负责。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用户的行为承担过多的审核和监管责任,将会给其经营和发展带来极大的困扰。
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管和管理措施。
尽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被要求承担过多的审核和监管责任,但他们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例如,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封禁明显违法犯罪或侵权行为的用户账号等,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应及时处理。
一旦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信息在网络上被侵犯,他们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侵权投诉。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处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移除侵权信息、封禁侵权账号等,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并执行有效的侵权预防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管理和监管。
他们可以制定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规范用户行为,设立版权保护中心,提供侵权举报渠道等,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总结报告

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总结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效果的实现。
因此,对这一工作进行总结和报告,对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裁判文书是法院对案件审理结果的正式记录和表达,是司法裁决的具体体现。
良好的裁判文书制作工作能够准确、清晰地表达法官的意见和裁判结果,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实现。
其次,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效率和司法形象。
一个精细、规范的裁判文书不仅能够减少司法纠纷和二次诉讼,还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同时,规范的裁判文书也能够提升司法机关的形象,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存在表述不严谨、逻辑不清晰的情况;一些法院在裁判文书管理和归档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管理,提高法官的文书表达能力和专业水平。
总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是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规范管理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院文书上网年度总结(3篇)

第1篇2021年,我国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稳步推进,现对过去一年的工作做如下总结:一、工作进展1. 上网数量大幅提升。
截止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已上网裁判文书超过1000万件,同比增长50%。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上网的文书达到10万件,同比增长5倍。
2. 上网范围不断扩大。
裁判文书上网范围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实现了全面覆盖。
3. 上网质量显著提高。
各级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上网文书的格式规范、内容准确。
二、具体举措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 完善制度建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上网时限、技术处理、隐私保护等要求。
3. 提高上网效率。
各级法院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裁判文书自动生成、审核、上传等功能,提高上网效率。
4. 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上网质量。
三、工作成效1. 提升司法公信力。
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审判过程,增强司法公信力。
2. 促进司法公正。
裁判文书上网有助于监督司法审判,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司法透明度。
裁判文书上网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增强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裁判文书上网有助于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学习和借鉴优秀案例,提高工作效率。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 继续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提高上网数量和质量。
2. 加强对上网工作的监督,确保上网文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推进裁判文书上网与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总之,2021年我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司法公开水平,为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贡献力量。
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总结报告

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总结报告
近年来,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在司法系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裁判文书
是法官裁判案件后所做的书面决定,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产物,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裁判文书制作工作进行总结和报告,有助于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司法质量。
首先,裁判文书制作工作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需要准确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确保裁判文书内容准确无误。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环境污染案件等,法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以便在裁判文书中准确表达法律意见。
其次,裁判文书制作工作需要高效率和及时性。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法院工
作压力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法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
同时,及时性也是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重要标志,只有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及时制作裁判文书,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裁判文书制作工作需要规范性和统一性。
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产物,需要在格式、用词、表述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
总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是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裁判文书制作工作进行总结和报告,有助于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司法质量。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法官们能够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传播判决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然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传播判决书的现象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探讨传播判决书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对个人、社会和司法公正的影响。
二、传播判决书的法律后果1. 违反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属于法院内部文件,未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泄露。
传播判决书的行为,侵犯了法院的保密义务,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
(2)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传播判决书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如果传播判决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侵犯当事人隐私判决书涉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案件细节等,传播判决书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当事人可以要求传播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3. 影响司法公正传播判决书可能引发公众对案件结果的猜测和评论,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部分传播者可能出于不正当目的,恶意解读判决书,误导公众,损害司法权威。
4. 损害法院形象传播判决书的行为,可能导致公众对法院公正、权威的质疑,损害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
三、传播判决书的社会影响1. 影响司法权威传播判决书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损害司法权威。
这不仅会影响司法公信力,还可能引发社会对法治的怀疑。
2. 误导公众部分传播者可能出于不正当目的,恶意解读判决书,误导公众,引发社会恐慌和不安。
3. 损害社会和谐传播判决书可能引发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和讨论,导致社会舆论一边倒,损害社会和谐。
四、结论传播判决书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还可能对个人、社会和司法公正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传播判决书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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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14. Judicial Opinions of China民事判决书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告XX诉被告XX……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
经原告审查确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xx 元,共计xx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
被告xx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认为原告提交的……,对证据x无异议。
被告xxx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xx答辩称:……。
……拟证明被告……原告xx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综上,依据……,判决如下:一、……二、……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xxxx(上一级)法院。
审判长xx审判员xx代理审判员xxX年X月X日(大写)书记员xx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号民事判决书,受理xx申请执行xx案,上述生效判决判令:xx应向xx合计支付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xx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xx名下财产以xx元为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
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审判员xx代理审判员xxX 年X 月X 日书记员xx“链接服务”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滨州分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滨州市人民政府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滨州传媒凭公证书证明其提供的仅仅是链接服务,该网站不提供上传下载服务。
因公证书不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用;1、不属于滨州传媒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2、不属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因其一审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仅仅是链接服务的主张,应当承担自身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判定其侵犯优朋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不符合民诉法第200条、第204条第一款的规定,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凌源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中共凌源市委办公室侵害本案中紫禁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网站所显示的影片是从互联网上下载或从本地硬盘上传或存储在“中国凌源”的网站服务器中、紫禁城公司的初步证据不足以证明凌源信息中心、凌源市委办存在直接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
紫禁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凌源信息中心明知或应知被链网站侵权还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紫禁城公司向凌源信息中心发出索赔函后,凌源信息中心即断开了与被链网站的链接。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凌源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中共凌源市委办公室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中国凌源”网站是否构成对中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凌源信息中心、凌源市委办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责任。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
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中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凌源信息中心明知或应知被链网站侵权还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紫禁城公司向凌源信息中心发出索赔函后,凌源信息中心即断开了与被链网站的链接。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对上传作品进行了人工审核、编辑和修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红袖添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延庆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红袖添香小说网的小说分为免费阅读作品与需要付费阅读的作品。
网络用户上传不同作品的流程不同,上传免费作品只需注册登录并填写相应信息即可,上传付费作品则需要与红袖添香公司联系并签订书面协议。
本案中涉案侵权作品为免费作品,红袖添香公司并未对其进行修改。
为此,红袖添香公司为涉案侵权作品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上诉突破口:方正兰亭字库并非“人”的创作,非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赔偿数额高于最高赔偿数额;(法院意见:能否适用法定赔偿额计算方法取决于涉案作品对营业收入的贡献率是否高于法定赔偿最高标准;)法院意见:涉案字体非游戏玩家选择购买游戏的目的,涉案游戏运营收入与该游戏中是否使用涉案字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贵州大学未经著作权人紫禁城公司的同意,擅自在其所属网站上提供了电影《张思德》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驳回再审申请。
贵阳花溪守望者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中心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再审中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
当场执行完毕。
予以结案。
安徽中安在线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与合肥肥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民事裁定书(14-03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33号安徽中安在线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共九个类似案件均做相同处理。
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金速网吧等47家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裁定书之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珠中法执字第5-51号之一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以涉案金额为限)。
依法支付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
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公司、河南有线网视传媒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判书被告通过信息网络非法提供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服务。
原告方证据:公证书(公证的方式证明被告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涉案影片片尾截屏打印件(拟证明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影片光盘(拟证明被告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被告方对原告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影片光盘未经公证;该网站已关停;就涉案作品拥有授权,不存在侵权。
被告方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而提交的证据:授权书以及授权意见(拟证明被告对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方质证意见:对授权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把授权协议签订时间作为案件突破口。
原告授权华视使用,可转授给第三方平台使用,期限为:11年3月27日至12年10月7日。
华视授权网视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12年2月29日至12年3月25日。
网视与威科姆、广西联通分公司联合运营,与12年10月8日仍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
该行为超出了原告授权华视的授权期限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且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为作者。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三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市场影响、知名度、发行时间,三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性质、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