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地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琼银罚字〔2021〕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琼银罚字〔2021〕第9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琼银罚字〔2021〕第9号
【处罚日期】2021.12.22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人民银行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海口市
【处罚对象】王东海(时任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7
行政处罚决
定书文号
琼银罚字〔2021〕第9号
被处罚对象王东海(时任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处罚结果罚款3.7万元
处罚事由对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调整和审核工作;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处罚决定日
期
2021年12月22日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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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严查购房阴阳合同

海南严查购房阴阳合同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税务局、公安厅、人才发展局等部门联合开展购房阴阳合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购房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通报,已有20名购房人因提供虚假证明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5年内不得在海南购房。
这一举措彰显了海南对房地产市场规范的严管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
阴阳合同,又称假合同,是指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为了逃避税收、骗购购房资格等目的,恶意串通签订的两份合同。
一份是实际成交价格较高的真合同,另一份是价格较低的假合同。
通过这种方式,买方可以少交税费,卖方可以规避限购政策。
阴阳合同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海南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旨在打击购房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整治行动中,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重点对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购房条件等行为开展调查。
经核实,杨欣雨等20名购房人提供虚假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高层次人才证书等材料,骗取购房资格。
对此,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这些违规购房人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5年内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撤销相关购房合同的网签备案。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重大。
一方面,严厉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让违规购房人付出代价,起到了警示作用。
另一方面,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了合法购房者的权益。
此外,此次行动还彰显了海南对房地产市场规范的严管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有利于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海南省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如限制购买套数,本地户口家庭限购2套,多孩家庭可再增加1套,单身人士和离异后各方限购2套;外地人需在海南缴纳2-5年社保才能购买1套住房,首付比例为7成。
此外,不同城市的限售要求也有所不同,如海口市要求居民家庭购房合同备案满2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转让,而澄迈、万宁等地要求新房满5年并取证可转让、二手房取证满1年可转让。
三亚海口楼市限购政策出台,海岛海景房也要一房难求了?

三亚海口楼市限购政策出台,海岛海景房也要一房难求了?中国网财经5月10日讯:据三亚市人民政府网消息,三亚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限购范围和区域,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三亚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在三亚市(区)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中国青年网5月11日讯:5月10日凌晨,海口市政府颁布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限购范围,将产权式酒店和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进一步明确了限购范围。
此前海南省政府已出台楼市新政,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至此,海南楼市限购正式拉开帷幕。
近几年,楼市限购、房产管控、房产税等等政策和新闻已经屡见不鲜了。
今年年底之前,全国所有市县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房源信息,将全部接入国家级平台。
届时,一个人在全国买过几套房,只要进行过登记,就有望依法查询。
房产“裸奔”大势所趋。
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如今看来真的不再只是口号。
各级各地政府对自身房产楼市的政策调整和规范限制将越来越严谨。
百姓抱怨房价过高买不起房,又担心政府管控太严房产税过高,舆论纷纷致使国内买房前景疑云重重。
虽然前景迷茫,但买房始终是国人考虑的头等大事,因此对于“买房”的执着和热情不会散去。
只是问题在于“去哪儿买?”既然投资国内海景海岛房将可能举步维艰,为什么不将目光转向海外呢?如果以同样的价格、甚至更低的价格即可入得明星海岛别墅、超大海景公寓,还能额外为全家收获一个获益终身的欧盟“绿”卡,何乐而不为呢?希腊购房移民项目自2013年4月开设至今,已走过四个年头。
就在2017年2月23日,希腊内政部移民局开始发放独立的永久居留卡,各种利好政策引起全球投资者的关注。
那么希腊购房移民后可预期的收益有哪些?投资方式稳定,永久房产可世代相传希腊房产永久产权,投资人购买后可世代传承。
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后中止。
第六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辖区内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主要职责是:(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二)定期巡查预售项目,对开发企业管理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预售资金收存、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银监局)负责办理《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对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具体实施对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对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进行监管;(二)及时将《监管协议》报送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海南银监局备案;(三)受理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申请,负责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资金出账审核,并实地核查工程形象进度;(四)做好预售资金收存、使用情况的月报工作;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琼建设[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建设[2007]93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为了保护海南生态环境,加大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工作力度,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海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建设全过程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一)从城乡规划源头上落实“禁实”工作。
我省各级城镇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的角度出发,不再安排生产实心粘土砖厂的用地,不再批准建设生产实心粘土砖厂规划用地许可证,不批准建新的实心粘土砖厂。
(二)严格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禁实”管理。
1.对列入第二批“禁实”计划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的建筑,凡建筑设计中仍采用实心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禁实”的监督检查,要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建筑施工采用实心粘土砖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原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而在施工中擅自改为实心粘土砖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三)实行“禁实”不良记录公示制度。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单位违反要求,在设计、施工中仍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企业和个人档案,并给予公示。
海口限购令细则解读

海口限购令细则解读(一)海口市从2月28日起正式实施“海口限购令”,“限购令”暂无期限。
(二)购房者在购房时,应提供家庭基本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办了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从房产存储登记处查找自身拥有的房屋数量,没有办理房产证的购房者可由*上备案登记处查找自身拥有的房屋数量,从而确定自生拥有的房屋数量,提供自身是否拥有房屋的证明;还要提供自身在海口市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最后还要购房者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承诺自身没有违反“海口限购令”的承诺书。
(三)销售楼房单位收到购房者以上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核,最后由市住建局审核,若被市住建局审核出购房者提供虚假材料,将被取消其购房资格。
海口限购令中规定海口市的住房除了卖给本地居民外,在海口市工作的外来人口也可购买。
购房者卖掉原先拥有的房屋后,可以重新购买。
(四)海口限购令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贷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缓发放购房贷款。
(五)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对在规定时限内,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总额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海口限购令在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海口市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非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非海口市居民家庭,暂停其在海口市。
政策知晓及房屋购买承诺书

政策知晓及房屋购买承诺书
姓名: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态:
家庭成员人数(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一、本人已仔细阅读知晓并充分理解以下文件内容及规定:
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
2、海口市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海府[2017]37号);
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
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的通知》(琼建房[2018]102号);
5、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琼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海府[2018]150号);
6、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海府[2019]20号);
7、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政策及现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20]105号)。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海南省房地产相关购房政策要求,在海南具备购房及过户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三、如承诺不实或提供虚假证件材料,本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海住建规字〔2022〕2号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商业银行、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工作部署,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以及《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琼建房〔2013〕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资金监管主体职责及监管内容。
监管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主体。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条款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概况、监管账户的户名及账号、预售资金的收存管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构成(含具体金额)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重点监管资金,不得少报;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前,应按照项目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为目标,对开发企业申报重点监管资金的分项构成、各分项金额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行全过程监管。
二、账户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在签订中介代理合同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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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和限制投机性购房
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下同)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居民家庭在三亚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同时,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再行转让。
在预售商品住宅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各市县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印发后,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三、合理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且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适当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市县,继续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本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
四、实行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
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市县物价部门进行预售价格备案,并在完成价格备案后15天内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预售价格未经市县物价部门备案的,市县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
预售价格已经市县物价部门备案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预售申请。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预售价格,如需调整预售价格,必须到市县物价部门重新备案,并报市县房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严格按“一房一价”进行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对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等行政管理措施。
五、加强交易资格审核
各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的审核工作。
全省各市县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网签系统)要实现商品住宅网签数据实时共享,统一查询。
本通知印发后,各市县二手房交易合同必须全部纳入网签备案管理。
各市县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将商品住宅不动产登记情况实时交换给房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房管部门要根据商品住宅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情况确定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
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市县制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本通知基础上出台更加严格的调控政策。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2017年4月14日来源:/fg/detail20408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