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09-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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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9月4日建办市[2014]34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9月30日建法〔2018〕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建办市[2014]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一)严格许可条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

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

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三)加大公开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

国 内 动 态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4/20193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建部官网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也是此办法继2017年后的第二次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变动内容: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新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新增: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修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旧: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组成)新增: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旧: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经验以及从事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旧:固定价格合同)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新增: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二)新增: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质量责任)新增: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5.25•【文号】财办建〔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的通知财办建〔202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造有关要求部署,2020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

按照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中央财政以地级市(含州、盟及直辖市下辖区县)为单位支持部分传统村落集中的地区集中连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推动实现区域传统村落面貌全面改善,同时探索建立传统村落保护改造长效机制,增强传统村落生命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并示范带动其它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支持方式及内容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确定10个示范市,重点向传统村落集中、工作方案扎实、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成效突出以及贫困地区倾斜。

中央财政对每个示范地区给予1.5亿元定额补助。

示范地区按要求制定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及具体任务,细化工作举措、配套措施及实施步骤,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及地方资金,重点用于传统村落传统建筑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改造传统村落按投资额给予奖励等,并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保护、利用效果。

三、示范城市选拔流程(一)省级推荐。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结合实际推荐1个传统村落集中、基础工作扎实的地级市申报。

申报地区纳入中国传统村落目录的传统村落数应不少于30个,符合条件地区达到6个及以上的省份可推荐2个。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5.14
•【文号】建标[2009]88号
•【施行日期】2009.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9]8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和发展,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建设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12•【文号】建办房函〔2024〕25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4〕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现就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一)考试报名条件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对报考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

(二)考试收费标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报名期限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财社〔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2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期满前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建保[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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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
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加快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示范项目验收工作
示范项目验收工作是检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

验收评估结果将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

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加快启动相关工作,对已竣工示范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质量效果、能效测评、能耗监测措施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估。

各地要通过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总结示范经验,建立完善相关技术、产品标准体系,加快示范成果推广。

二、示范项目验收评估程序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并委托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完成能效测评后,报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并向省级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1),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同时抄送专员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情况进行复核。

三、示范项目验收评估要求
(一)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建设内容;
2.按照示范项目监测指标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安装(项目监测指标详见附件2);
3.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
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测评报告格式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报告(模板)》,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5.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二)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时应并提供以下材料:
1.示范项目概况;
2.示范项目申报书、申请报告;
3.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4.示范项目预验收报告;
5.示范项目竣工决算;
6.施工图专项审查文件;
7.示范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文件;
8.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9.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10.试运行调试记录(含竣工总结报告);
1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建筑能耗监测方案。

(三)请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的3月31日、7月31日前将行政区域内示范项目评估验收报告汇总报送至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2009年验收评估报告报送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四、关于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
请各地专员办按照财建[2007]38号文件相关规定,加强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核查,在受理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报告后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核查,并于每年的3月31日、7月31日前将核查结果汇总报送至财政部。

2009年核查结果报送截止日期为10月下旬。

附件:1.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模版)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监测指标
附件1: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模板)
验收项目名称:
申请验收单位:(盖章)
申请验收日期:
组织验收单位:
组织验收日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〇九年月制
填写说明
1.此表用于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

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第七项的附件材料提供一份即可。

2.此表封面用3号仿宋字体填写,表格内容用5号宋体填写。

3.此表封面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并盖章,其中“组织验收单位”应为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验收项目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并与公示(或公示期间更正后)项目名称一致。

4.此表第一至第七项内容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提供。

5.此表第八项内容由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之后进行填写,其中“验收评估表”和“专家组验收意见”由专家组经过充分论证之后填写,“验收意见”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填写并盖章。

附件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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