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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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9]3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9]3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1.04施行日期2009.01.01文号冀劳社办[2009]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9]3号)省直各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切实转变作风,简化手续,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根据省直事业单位行业风险性较小的特点,经研究决定:省直事业单位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不再按照规定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经办的程式办理,而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经办机构申请,实行工伤简易办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工伤简易办理:(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二)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三)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医疗终结,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下;(四)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均同意适用工伤简易办理,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上报相关材料。

二、工伤简易办理程序:(一)参保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后,用人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机关社保局备案;(二)受伤害职工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工伤简易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和《工伤简易办理认定备案表》;(三)省机关社保局审核后即时办理医疗费报销等手续,并于月底将医疗费用拨付到用人单位财务帐户;(四)省机关社保局每月或每季度将《工伤简易办理认定备案表》汇总整理后报厅工伤保险处备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人社办[2009]14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148号)各省直统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统一文书式样,提高工作效能,推进“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人员专业化和鉴定服务人性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直统筹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和手续(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与确认。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分为:(1)伤残等级鉴定;(2)护理依赖等级鉴定;(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6)工伤康复鉴定确认;(7)旧伤复发确认;(8)复查鉴定;(9)医疗依赖鉴定;(10)其他委托事项。

2、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手续。

职工发生工伤后要办理停工留薪期手续,即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应及时填写申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停工留薪期满如需延长,须填写申报《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

并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治疗建议和相关病历材料等。

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手续。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见附件3)一份;其用人单位集体申请的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见附件5)一份。

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停工留薪期确认表;(3)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时);(5)住院(门诊)治疗病历复印件、检查检验报告;(6)《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一式三份;(7)其他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9.24•【文号】•【施行日期】2018.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当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化建设滞后、便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部党组关于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部署,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正行风、树新风,打造群众满意的人社服务”总体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远近结合,深化标本兼治,切实提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便利化、信息化,切实提升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下放省级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

目前仍在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2019年开始,全面下放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

(二)全面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事项进驻大厅。

目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事项还未进驻大厅的,要按照服务事项集中办理、“一窗通办”的要求,从2019年开始全面进驻大厅,实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事项“只进一扇门”和“一窗受理”。

(三)切实清理取消重复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各地要按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业务协同办理的要求,全面梳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事项所需证明和材料,切实减证便民,取消不必要或重复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冀人社字[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21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是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含驻冀中直机关)工人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认可的有效凭证,是岗位聘用、兑现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职业技能证书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共五个等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第三条职业技能证书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统一管理发放。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科),负责初、中级工职业技能证书的管理发放和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申领。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职业技能证书出入库台账制度。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需空白职业技能证书,由其职业能力建设处(科)以书面形式向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填写《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证书申领计划表》(一式三份),申请批准后持《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证书发放单》到省考试中心工考处领取;中直、省直单位所需空白职业技能证书,由其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各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遇到的一些问题,省厅编辑了《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此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一、大型企业集团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否独立参保?答: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总厂)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允许其作为一个参保单位,并按照自己生产经营范围所属风险类别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二、如何核定多个风险类别组成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答:对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多个风险类别的,在核定该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可以按照工商登记的不同生产经营项目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分别核定缴费费率和人数,也可以在分解核定的基础上计算综合费率,或向国家确定的三类费率档次就近确定。

三、内退(下岗)职工是否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答:内退(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属于单位在职职工,原单位应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离退休人员返聘期间,以及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如何处理?答: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标准向伤亡人员支付有关待遇。

双方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五、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是否执行《条例》?答:按照过去政策规定已经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中的“突发疾病”和“48小时”如何掌握?答:“突发疾病”包括任何种类的疾病;“48小时”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冀劳社[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省厅制订了《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进展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省厅将保定、承德市作为联系点,各设区市也要选择2-3个县区作为重点联系点,注意总结经验,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人管,确保这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下简称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用工备案。

关于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实施意见

关于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实施意见

缙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参保企业: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企业、职工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使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我县工伤保险;(二)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三)视同工伤除外。

二、实行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时,使用《工伤简易认定表》代替《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工伤简易认定表》的审核意见,由局分管领导或经领导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管理科的负责人作出;条件成熟的可委托各镇(乡)劳动保障机构承担简易程序工伤认定工作,委托各镇(乡)劳动保障机构承担简易程序工伤认定工作的应由该机构的负责人签署。

四、使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其认定过程中的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工伤事故发生后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参保单位或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下列材料一起送社会保险管理科审核:(一)《工伤简易认定表》一式四份;(二)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无效的需提供本人户籍证明);(三)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受伤害职工就医的初诊病历、就诊发票复印件(通过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就医的需医院开具受伤害职工就诊医疗费用证明)。

六、经社会保险管理科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出具《工伤简易认定表》(一式四份);如果当场不能作出决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

七、按照工伤认定简易程序作出认定的工伤案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简易认定表》送达申请单位、工伤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留存一份。

八、企业凭《工伤简易认定表》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九、为了确保简易程序处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和认定的正确性,对按简易程序认定的工伤案件不定时进行抽查、核实。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06.05
•【字号】冀劳社[2008]39号
•【施行日期】2008.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省直统筹单位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冀劳社[2008]39号二00八年六月五日)
省直统筹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闫新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副主任:李元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
郭世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
连瑞山(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任)
委员:王文邦(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处长)
江建明(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范进斗(省总工会保障部部长)
马国年(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庞广震(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刘瑞芳(省监狱管理局劳资处副处长)
何朝英(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人事教育处处长)
杨福山(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管理中心主任)
庞宝森(华北石油管理局人事劳资处处长)
王献林(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郑克成(中国中铁一局二公司社会保障部部长)
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连瑞山同志兼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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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
易办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9]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1.04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9]3号)
省直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切实转变作风,简化手续,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根据省直事业单位行业风险性较小的特点,经研究决定:省直事业单位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不再按照规定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经办的程式办理,而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经办机构申请,实行工伤简易办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工伤简易办理:
(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
(二)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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