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义务教育之义务-在政府、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论文
关于义务教育的议论文

义务教育的议论文关于义务教育的议论文教育的目的是让人开智,明德,识理,进而推动社会的方方面面向前发展。
而义务教育就是达成这一目的基础,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教育在一个国家的发展壮大中有着多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义务教育:只尽义务,不谈教育引子:什么是教育?这是个看似简单,实则很复杂的问题。
有关教育的含义,众多中外教育家、思想家和一些知名人士都有自己的论断。
蔡元培: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不是把被教育的人造成一种特别器具。
陶行知:教育是依据生活、为了生活的生活教育,培养有行动能力、思考能力和创造力的人。
爱因斯坦:什么是教育?当你把受过的教育都忘记了,剩下的就是教育。
蒙台梭利:教育就是激发生命,充实生命,协助孩子们用自己的力量生存下去,并帮助他们发展这种精神。
种种论断,各有千秋,都只是从某一角度阐述了对教育的个人认识。
我查了一下资料,这种说法较为让大多数人认可。
教育是一种人类道德、科学、技术、知识储备、精神境界的传承和提升行为,也是人类文明的传递。
广义上讲,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
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其涵义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作为教育工作者,了解一下什么是教育,弄清教育的本质、明确自己的职能和职责,认清现在教育发展的趋势,对做个理性的教育工作者是很有必要的。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是适当的。
近几年来,党和国家在普及义务九年教育的整个过程中,的确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农村教育的面貌发生了较大的改变。
义务教育条例学习心得范文(二篇)

义务教育条例学习心得范文作为一名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我深知义务教育对每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以学习《义务教育条例》为主题的研讨会,通过学习和深入了解《义务教育条例》,我深受启发和触动。
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的体验和感悟,谈谈对《义务教育条例》的学习心得。
学习《义务教育条例》让我认识到教育法律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学生,我常常只关注学习的内容和竞争的压力,对教育法律关注较少。
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条例》,我深刻认识到教育法律的重要性。
教育法律是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重要工具,是保障每个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基础。
只有了解和遵守教育法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义务教育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他们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也有相应的义务。
《义务教育条例》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如学生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等。
作为学生,我们应当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我们才能更好地享受到自己的权利。
与此同时,学习《义务教育条例》还给我带来了对教育公平问题的思考。
《义务教育条例》明确要求学校按照国家的教育规划和教育标准组织教学活动,保证教育的公平性。
然而,实际情况中,由于地域、家庭、财富等原因,有些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这对于个别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也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了隐患。
因此,我们要重视教育公平问题,努力消除各种不公平的原因,让每一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另外,学习《义务教育条例》还给我带来对教育质量问题的思考。
作为一名学生,学习质量是我们关心的问题。
《义务教育条例》要求学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组织教学活动,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
然而,实际情况中,有些学校存在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效果,也制约了国家的整体发展。
因此,我们要重视教育质量问题,努力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让每一个学生都能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
义务教育在国家发展过程中的育人担当

义务教育在国家发展过程中的育人担当一、概述在国家发展过程中,义务教育起着重要的育人担当。
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之才,学生们在义务教育阶段接受的教育将直接影响国家的未来发展。
义务教育在国家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不仅需要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更需要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
二、义务教育的目标和意义1. 义务教育的目标义务教育的目标在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品德、学习能力、身心健康等方面。
通过义务教育,学生应该具备基本的文化素养和创新能力,能够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
2. 义务教育的意义义务教育的意义不仅在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更在于培养并选拔出未来的社会栋梁。
只有通过优质的义务教育,国家才能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为国家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义务教育的育人方式1. 多元化的教育内容要实现育人担当,义务教育需要在教育内容上多元化,不仅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更要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养。
2. 创新的教学方法在育人担当中,教师的教学方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教师需要采用创新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义务教育的成果和挑战1. 成果由于国家的不懈努力和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义务教育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
学生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显著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明显增强。
2. 挑战然而,当前我国义务教育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是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另一方面是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这些问题对于义务教育的育人担当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五、结语义务教育作为国家重要的育人阶段,承载着国家的发展未来。
为了更好地实现义务教育的育人担当,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等各方面的积极参与。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的栋梁之才培养目标,为国家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义务教育的育人担当不仅仅是学习成绩的提高,更是对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
浅析中 国农村义务教育

浅析中国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它不仅关系到农村孩子的成长与发展,更是关乎农村地区的未来以及整个国家教育事业的均衡与进步。
首先,我们要明确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性。
教育是改变命运、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对于农村孩子来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是他们走向更广阔世界、实现自身价值的基石。
通过教育,他们能够获取知识、培养能力,拓宽视野,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然而,当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教育资源的不均衡是一个突出问题。
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在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育经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许多农村学校缺乏优秀的教师,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情况较为普遍。
这导致教学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些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无法在农村学校得到推广和应用。
教学设施方面,农村学校的硬件条件相对较差。
许多学校缺乏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如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这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无法充分接触到丰富的学习资源,限制了他们的学习效果和综合素质的提升。
教育经费的不足也制约着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
由于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地方财政收入有限,对教育的投入往往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这导致学校的运转、教师的培训以及教学条件的改善都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方面,农村义务教育也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往往更侧重于城市学生的需求和特点,对农村学生的实际情况考虑不足。
农村学生在生活环境、文化背景等方面与城市学生存在差异,他们更需要与农村实际生活紧密结合的课程和教学内容,以提高学习的兴趣和实用性。
为了改善农村义务教育的现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是关键。
政府应进一步增加教育经费,提高农村学校的硬件设施水平,改善办学条件。
同时,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通过提高教师待遇、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等方式,吸引优秀人才投身农村教育事业,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浅谈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

浅谈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来,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教育水平如何,直接影响着这个国家和民族的现代化进程。
当今,激烈的国际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竞争又在于教育,教育的关键又在于基础教育。
但现在有很多学生不思进取,整天在学校惹是生非,甚至打骂老师,老师、学校对他们毫无办法,因为学生们牛啊!!有义务教育法,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两棵大树很好遮荫啊!其实,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孩子的同时,也在深深的伤害着他们,现在这种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了!特别是比较差的学校,老师们整天不是在上课,而是把大部分精力放在了预防学生安全和犯罪上!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从《国家义务教育法》来看,国家很重视青少年的教育,不仅社会上各部门,各企业不得雇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且在法律上,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青少年人身安全及心理健康。
在家庭方面,要求监护人必须履行责任,培养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否则,以违法罪论处。
在学校方面,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等等。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这一条很明确地强调了保障权利的问题,但并没有提到保障义务问题,做为一部完整的法律明显觉得有些欠缺的感觉。
《义务教育法》中是否要规定学生学习要求方面的义务呢?也许有人认为,由于学生的不同条件,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
那么对于只念到初中的学生而言,义务教育的价值何在,如何衡量义务教育的实际效果呢?教学是教师“教”和学生“学”的过程,更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所以不能只有教师的“教”而没有学生的“学”。
常听到有关人士说起这样一句话,“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
乍听起来觉得很有道理,同时也能感觉到我们教师肩上的担子很沉重,教育本身对教师的压力就很大。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论文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论文教育,乃国之大计,党之大计。
义务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基石,其均衡发展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关乎千万家庭的未来和希望。
在当今社会,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已成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旨在让每一个孩子,无论身处何地,都能享受到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这不仅是教育公平的体现,更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然而,在现实中,义务教育的发展仍存在诸多不均衡的现象。
区域之间的不均衡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一些发达地区在教育资源的投入上远远超过欠发达地区。
这些地区的学校拥有先进的教学设施、优秀的师资队伍和丰富的课程资源,而在一些贫困地区,学校的硬件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质量难以保障。
这种区域之间的差距,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也制约了区域整体的发展。
城乡之间的不均衡同样不容忽视。
城市学校通常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师和学生,拥有更好的教学条件和教育资源。
相比之下,农村学校在师资、设备、课程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
许多农村孩子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孩子同等水平的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发展空间和未来选择。
校际之间的不均衡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些重点学校凭借其优势地位,能够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而普通学校则在资源分配中处于劣势。
这种差距导致了“择校热”的出现,家长们为了让孩子进入优质学校,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加重了家庭的负担,也破坏了教育的生态平衡。
造成义务教育不均衡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是重要因素之一。
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为教育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改善教育条件;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在教育投入上相对不足。
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会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一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偏差,导致资源分配不均。
例如,对重点学校的过度扶持,可能会加剧校际之间的差距。
师资队伍的建设也是关键因素。
优秀的教师往往更倾向于选择条件优越的地区和学校,导致师资力量在区域和校际之间分布不均衡。
2024年义务教育法心得范文(2篇)

2024年义务教育法心得范文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中的一项基础性政策,它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我深入研究了该法律法规,并总结出以下心得体会。
首先,义务教育法对学校管理体制进行了深入的改革。
根据义务教育法,学校要以发展全面素质教育为目标,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作为一名学生,我深感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给我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学校不再注重死记硬背,而是培养我们的创新思维和实际应用能力。
老师们也更注重与学生的互动,鼓励我们积极思考和提出问题。
这种改革使我的学习更加有趣,也更加有意义。
其次,义务教育法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义务教育法,教师们要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不断增加自身专业技能。
这使得我们的老师们在教学上更加专业、更加有经验。
他们不仅能够传授我们知识,还能引导我们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品德素质。
在我接触的教师中,他们不仅对自己的学科有着深入的研究,而且注重和学生的交流和互动,能够耐心解答我们的问题,引导我们主动学习。
正是这种优秀的教师队伍,让我们的学习更加顺利和有效果。
再次,义务教育法对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义务教育法,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投入,确保学校教育条件的改善、学生教育权益的保障。
这种均衡配置的措施对于我国教育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所在的城市,政府增加了对农村学校的投入,提供了更好的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
这使得我国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学生们的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也得到了增加。
这种均衡配置的政策让更多的学生能够享受到公平和优质的教育资源。
最后,义务教育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根据义务教育法,学生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了解社会现象,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这种要求鼓励我们主动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增加社会经验和社会参与的机会。
在我所在的学校,我们积极组织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如参观博物馆、义务植树、支教等。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方面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所有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以下是对义务教育法的解读和相关参考内容。
一、义务教育法的意义和背景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大里程碑。
这项法律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原则,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义务教育法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全民教育权利,保证了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国家、社会和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为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义务教育范围: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
每个学生应接受初中毕业后的学校安排的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的教育。
2. 学校: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网络,确保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质量要求。
同时,要积极发展各类适应地方特点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学校。
3. 费用: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公费,由政府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学生及其家长的费用,对贫困家庭学生还应提供生活费的帮助。
此外,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孤儿的特殊帮扶政策。
4. 教师: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应保证师资力量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5. 家庭:义务教育法强调,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得随意拒绝、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家长还要履行保护和教育子女的义务,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管理。
三、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相关参考内容1. 提高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学校具备良好的教学和学习环境。
2. 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加强学校内部和学校与社会之间的管理体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果。
3. 增加师资力量:加大对教师培训和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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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义务教育之义务:在政府、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论文解读义务教育之义务:在政府、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一、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权义复合?义务教育之于普通公民或受教育者而言究竟是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抑或兼具权利和义务二重属性?对此,学界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义务论,即认为义务教育应为义务性质。
其主要理由是:(1)我国的教育理念和宗旨带有鲜明的国家本位色彩,认定义务教育为受教育者的义务与我国教育发展的战略思想更为协调一致。
(2)义务教育为受教育者的权利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3)我国义务教育起步晚,发展水平低,国人对教育的认识远未达到与我们的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程度,明定义务教育为受教育者的义务较作为权利更具有现实意义。
2.权义复合论,即认为接受义务教育兼具权利和义务二重属性,其目的在于确保受教育者不至于放弃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以保障义务教育受教育权的实现。
如有学者从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出发,认为受教育权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义务复合体,其中,权利的可放弃性已被义务要素所具有的行为必然性所取代;义务主体需履行的责任、承受的负担则让位于权利要素的本质属性,即公民对受教育利益的享有。
但在其内部结构中,权利要素居于指导和支配的地位,义务要素居于次要和辅助地位,仅是作为实现权利的保障措施而出现的,其根本目的在于为实现受教育权利设置明确的、必要的、且是必须行使的机制,以保障权利的真正实现。
因为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教育所特有的对人的成长和发展的推动作用,不仅关系到受教育者个人切身的利益,而且也影响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整体文化素质水平,并对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产生广泛的作用,国家必须确保其国民受到最起码的基础教育,这就是义务教育。
3.权利论,即认为接受义务教育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而不是其义务。
对此,有学者立足于现代民主社会的人权理念,列举了如下四项理由:(1)二战后教育理念转变,接受教育已成为人人平等享有而由国家政府保障的基本人权。
(2)权义复合易引起权利理论的困惑和混乱,权利论则使教育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明确、权责分明。
(3)义务论错误地把学生行使受教育权时必须履行的附随义务或者其他的学生义务硬塞进受教育的范畴之中。
(4)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者一般不具有完全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能力。
还有学者进一步补充道,“权利更直接地推动受教育者的教育行为水平,更有利于教育价值的实现;同时,权利的运用本身也可以突破法律关于权利义务工具性设置而实现教育的一部分价值,而义务论则使受教育者处于被动之中,其本身只构成受教育者服从的一部分,具有纯粹的工具性,不可能构成受教育者价值的一部分”;同时,权利论更有利于实现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和救济,“因为受教育者权利的普遍设置为其法律上的救济提供了合法的基础”,而义务论和权义复合论为受教育权设置了义务性规范,当权利被侵犯时,“很难找到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其诉权很难实现”。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虽然各有其道理,但又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憾和不足之处。
义务论者从我国义务教育和整个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现状出发,将义务教育定性为义务,比较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易于为我国普通民众所接受。
但是,这与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将受教育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权的大趋势不符,且也与法理相悖。
因为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若将受义务教育理解为受教育者的义务,则其权利主体难以明确。
权义复合论者看到了接受义务教育本质上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又基于社会本位的教育观,认为受教育作为一项权利是不可放弃的,为了确保公民不放弃自己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又将接受义务教育设置为公民的义务。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所采用的做法,也是大多数学者所支持的观点。
权义复合论者“试图通过权义复合的方式来调节受教育者和国家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试图通过权义复合的宪法规范达致受教育者与国家行为上的协调和利益上的一致”。
其用心不可谓不良苦,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如果权利必须行使的话,就和义务的含义没有什么区别;从而会导致科学概念的混乱” ;将受教育既规定为权利又规定为义务,“实际上是不当的”,“混淆了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不仅导致人们在解读上的困难,也会造成教育实践上的混乱”。
权利论者明确地提出,义务教育在当代民主社会中应该定性为受教育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这无疑符合受教育权作为一项新型人权的发展趋势,但却超前于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
事实上,教育的特征之一是迟效性,对教育的投入在短期内很难获得既得利益,甚至会与公民的生存权发生冲突,影响到公民基本的生存需要,加之我国公民自身的权利意识本就不强,对教育的作用和功能的认识也有限,因而,他们很容易选择放弃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此就会形成与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和宗旨的背离。
由此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将接受义务教育单纯地理解为公民的一项权利或者义务都存在着理论上或实践上的不周延之处,若将之设定为兼具权利与义务二重属性,又会引起逻辑上的混乱和人们解读上的困难。
因此,我们不能笼统地说义务教育为权利性质、义务性质或权义复合性质,而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某些情况下,如政府未尽到兴学、办学义务时,强调其权利特性;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适龄儿童不愿意就学或其家长阻挠时,突出其义务性质。
二、义务教育:谁之义务与义务教育的性质上多种观点并存相对应,在家长是否负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多大范围内负有监护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了家长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的义务教育之义务主体;如果有,那么他们又承担着怎样的义务等一系列问题上也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理论。
1.完全义务论,即认为义务教育之“义务”完全表现为父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源于家庭的固有职责。
资本主义国家最初的有关义务教育的立法在规定义务教育的时候就采用此种观点。
很显然,这种理论已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被丢进了历史的故纸堆中。
2.单向义务论,即认为义务教育如同纳税、服兵役一样,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由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多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其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就自然地转移到其家长身上,成为家长监护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这种理论是国家本位思想占主导地位的产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曾一度被资产阶级立宪者所采用,义务教育也由此被写入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之中。
但是,该论与现代人权观念相冲突,为现代民主国家所不取,也只能是昙花一现而已。
3.双向义务论,即认为国家对人民有使其子女在学龄期间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同时,人民对于国家也有使其适龄子女受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义务。
该论“从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与人民对国家的义务两个方面讨论义务教育的含义,将国家的义务与人民的义务共提并举,将实施义务教育的希望寄托于国家和家长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这较之单向义务论者对义务教育含义的理解无疑是更为全面也更为准确了,在现行法上也可找到依据,如我国宪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同时,教育法第49条第1款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被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但是,该论“对义务主体间所负义务之关系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而“若义务各方责任关系不明确,这就可能使各方在实际履行中互相推诿,从法律规范上看,都有义务,都有责任,而在实际上可能最后变成都没有义务,都没有责任” 。
4.主次义务论,即认为“义务教育主体间的义务是有主从分别的”,“具体说来,政府对人民的义务是主义务,其他则是从义务,即没有政府的办学兴学义务,就没有家长送子女入学的义务”,“从义务以主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家长及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义务,都依附于政府的兴学办学之义务”。
主次义务论突出了国家作为义务教育义务主体的地位,强调国家保障义务教育实现的法律责任,但问题是“主义务”与“从义务”各自的范围、限度如何并未得到明确,仍然可能产生义务教育主体各方责任关系不明确的弊端。
5.消极义务论,即认为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负有绝对保障责任,“只有在政府为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了接受义务教育的充分必要条件之后,如果适龄儿童以及其监护人拒绝接受义务教育,才算是违反了法律上所规定的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质言之,家长只是在政府为其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提供了接受义务教育的充分必要条件之后,才负有不拒绝、不阻止其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消极义务。
消极义务论强调政府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绝对责任,有助于防止政府将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责任转嫁给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和社会,从理论意义上说是有助于保障义务教育的普遍实现的,因为政府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也是公共资源的分配者,相对于家长和社会而言,政府对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无疑具有更大的能力和优势。
但是,政府的能力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更是如此。
因而,“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一个价值矛盾,即政府在履行义务教育方面的职责要求与政府保证义务教育的能力不协调”,解决这一矛盾的“惟一的途径就是政府应当降低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承诺水平’”。
如此一来,我国义务教育水平就有不进反退、不升反降之虞。
综上所述,有关义务教育之义务主体及其义务范围与程度的理论经历了从完全义务论到单向义务论,再到双向义务论、主次义务论、消极义务论的演变。
完全义务论和单向义务论有其产生的时代条件和历史背景,但也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条件的变化而被历史所否定。
现代民主社会较有影响的是双向义务论、主次义务论和消极义务论,这三种理论各有其优点和缺点,很难说哪一理论就优越于另一理论。
三、政府、学校、学生、家长四位一体的义务承担模式就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言,应该如何配置义务教育系统中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才能实现各方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以最有效地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此,笔者无意于也无力于对哪种理论更为科学合理或者更适合我国的国情作出评判,而只能就我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结合上述的理论分析,谈几点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1.加强政府在保障义务教育实施中的责任根据公共经济学的理论,义务教育是一种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较弱的私人性的“纯度”较高的公共物品,是政府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义务教育作为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经费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来自政府的公共经费一般占义务教育投资总额的85%-90%左右。
不仅如此,世界各国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还在不断增长,且首先向义务教育倾斜。
据统计,在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上,目前世界平均水平为7%左右,其中发达国家达到9%左右,经济欠发达的国家也达到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