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兵团农九师热电公司供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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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新发改能源[2014]376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14〕376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新疆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鄯善有限公司、中广核青河太阳能有限公司、中兴能源有限公司:为加强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的项目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14号)等文件的精神,自治区制定了《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白红玲联系电话:************附件:《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3月3日附件: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以下简称“无电光伏工程”)的项目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新疆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20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14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无电地区光伏独立供电工程运行维护指南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3〕360号)、《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09号)、《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39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新疆地区清洁供暖政策汇总

新疆地区清洁供暖政策汇总

新疆地区清洁供暖政策汇总一、新疆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我区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通知(试行)》(新发改能价〔2017〕1429号),核心内容主要是:1. 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分为分散式电供暖(含热泵技术供热方式)和集中式电供暖两类。

2. 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执行平谷分时电价政策,用电低谷时段为12小时(23:00—9:00;14:00—16:00),其余时间为平段12小时。

3. 分散式电供暖电价:平段0.224 元/千瓦时,谷段0.112 元/千瓦时;集中式电供暖电价:平段0.18 元/千瓦时,谷段0.09 元/千瓦时。

二、2016年7月5日,新疆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79号),提出:1.加快推广以电代煤、以电代柴、以电代气,提高天然气未覆盖的地区居民炊事、取暖电气化水平。

2.加快推进电锅炉、电供暖、地源热泵、冷热联供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替代传统燃料加热供暖方式。

督促乌鲁木齐和阿勒泰地区第一批和第二批风电清洁供暖示范项目2016年建成投运,实现供暖面积110万平方米;尽快启动第三批风电清洁供暖示范工程建设。

3.在风光资源丰富,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新增供热负荷优先安排风电清洁供暖,原则上不再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确保新能源和传统能源协调发展。

积极支持在吐鲁番等地开展冷热联供试点工程建设。

加快推进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地源热泵工程建设。

4.加快推广电动汽车、电轨交通使用,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促进交通电气化。

加快推动哈密、吐鲁番、昌吉等地公共交通充电设施建设,并积极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给予支持。

积极开展乌昌电气化轨道交通前期研究论证工作。

三、2016年11月14日,新疆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1号),提出:1.工业领域:做好新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工作,利用富裕的新能源进行电解制氢等项目的实施,合理分配现有自备电厂排污权,平衡新能源和自备电厂的发电负荷率;将电锅炉(电窑炉)等成熟的电能加热技术,广泛应用于陶瓷、玻璃制造和冶金铸造等工业企业中;在油气管网方面重点对油气输送泵站的天然气驱动改造为电力驱动;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规范储能项目管理,增强我区电力调峰系统备用容量,保障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缓解新能源弃电率高的现象,提升供电可靠性,我委研究制定了《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

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0年5月21日附件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新疆电网安全、优质、稳定、经济运行,规范储能管理,通过市场化的经济补偿机制激励电储能装置参与调峰,促进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消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电储能参与“三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16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新疆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管的,参与新疆区域内电力电量平衡的电储能装置。

新疆电储能企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2004年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计法规〔2004〕531号)。

该办法有力推动了我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业主对物业服务也有新的更高的需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需要加以充实、完善。

为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4年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收费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的备案制度等,并加强对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二、各地应认真贯彻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积极宣传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1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04.08•【文号】发改经体[2016]789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789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报来《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将兵团十三师配售电区域列为国家售电侧改革试点的请示》(兵发改能源发〔2015〕66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原则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

请根据修改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附后)做好改革实施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实施。

试点地区要加强对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为推进全国面上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

售电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

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新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一)用好财政专项资金。

安排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业升级、能力提升和自主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社会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费率全区统一按20%的降费比例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按0.5%执行。

政策实施期满后,依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创业就业。

按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和《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有关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752 号,以下简称《通知》),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通知》明确,一是调整我区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我区现行销售电价中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降至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水平,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二是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含同价后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销售电价和对应的输配电价,在现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336元(含税,下同)。

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仍按0.45元/千瓦时执行。

调整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0.4744-0.4814元/千瓦时,输配电价0.2324-0.2394元/千瓦时。

《通知》要求,此次调整后的电价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已经收取电费的用户,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照5月份起实际抄见电量折算差额电费向用户进行清退,2018年9月底前完成退费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新发改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二、实现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同价新疆电网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电度电价1-10千伏0.378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费,分别为33元/千瓦·月、26元/千伏安·月。

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详见附件2)。

取消铁合金、电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

三、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一)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

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交易电量予以保障,到户电价统一为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

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监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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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兵团农九师热电公司供电区域城乡用电同价事宜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发改能价[2007]1067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7.12
【实施日期】2007.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兵团农九师热电公司供电区域城乡用电同价事
宜的批复
(新发改能价[2007]1067号)
兵团发展改革委,塔城地区发展改革委:
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农九师热电公司供电营业区电网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兵发改价格[2007]19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农九师热电公司供电区域实行城乡用电同价。

具体价格:大工业0.39元/千瓦时,基本电费23元/千伏安/月;非普工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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