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间比对规范第2部分:水泥比对SCETIA 401.2—20071 范围1.1本部分规定了SCETIA组织并由其秘书处实施的实验室间水泥检测比对的方法、要求及处理办法等内容。
1.2本部分与第1部分构成SCETIA组织实验室间水泥检测比对活动的要求。
2 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了以下标准的有关条款:《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内部试验室评估规范》SCETIA 101—2004《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SCETIA 201—2006《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间比对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SCETIA401.1—2007《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2002年1月1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1月1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3 术语和定义SCETIA 401.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参考实验室为检测物品提供参考值的实验室。
注:本规范中特指经SCETIA秘书处考核评估,为水泥样品提供参考值的检测机构。
3.2 送样比对比对样品由参加单位制备,样品分成两分,一份自检,一份委托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以参考实验室的检测值为指定值,以参加单位检测值与指定值之间的偏差(绝对偏差或相对偏差)作为比对结果的判断依据的方法。
3.3 抽样比对比对样品由SCETIA秘书处委派评审员或工作人员到参加单位从已检的水泥封存样品中抽取而得,抽取的样品由参考实验室进行验证检测,以参考实验室的检测值为指定值,以参加单位检测值与指定值之间的偏差(绝对偏差或相对偏差)作为比对结果的判断依据的方法。
3.4 统计比对多家单位对相同(或同一批)样品进行检测,采用稳健统计方法进行分析计算,以中位值为指定值,各参加单位检测值与之比较,以z比分数作为判断比对结果的方法。
4 比对方法4.1 检测参数检测参数包括8个定量参数(细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3d抗折强度、3d抗压强度、28d抗折强度、28d抗压强度)以及1个定性参数(安定性)。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51
启高工程科技
周之峰
52
港湾工程质量检测
周国然
53
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林强
54
隧道工程股份混凝土分公司
林 政
序号
单 位 名 称
姓 名
55
建工(集团)总公司
林锦胜
56
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
金建昌
57
虹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俞建平
58
鹿亭建设工程检测
军
59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柳亚东
60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钱进
70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长宁区分中心
高妙康
71
市申元岩土工程
晖
72
建科建筑材料
志强
73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章寿民
74
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检测站
黄永进
75
建工物资公司新分公司
黄迎春
76
申平建筑科技试验室
程兆铭
77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黄浦区分中心
昭瑜
78
金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慧群
79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奉贤分中心
王 滨
9
浦东新区江混凝土构件厂
王永兴
10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卢湾区分中心
王汉楼
11
市环境监测中心
王向明
12
公振建筑科技
王莉洁
13
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乐嘉鲁
14
市浦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国宝
15
强联建筑科技
厉云龙
16
青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7
上海世鑫建筑构件检所
王滨
9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混凝土构件厂有限公司
王永兴
10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卢湾区分中心
王汉楼
11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王向明
12
上海公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王莉洁
13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乐嘉鲁
14
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冯国宝
15
上海强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以下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
序号
单位名称
姓名
1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金山区分中心
丁曙林
2
上海市中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于开洋
3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公延平
4
上海市园林绿化质量检测室
方海兰
5
上海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
毛本生
6
上海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宋小容
32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崇明县分中心
宋均士
33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张越
34
上海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张云仁
35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张元发
36
上海宝冶工程技术公司检测站
张立华
37
上海大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张孟喜
38
上海航源港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张建跃
39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张燕平
40
上海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分中心
李俊
41
上海化学工业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刘 军
站长
7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徐汇区分中心
刘树财
副主任
8
上海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朱茂法
书记、副站长
9
上海市智能建筑检测中心
何孝磊
主任
10
上海市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张 越
副总经理
11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张元发
总工程师
12
上海宝冶工程技术公司检测站
张立华
站长
13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张燕平
院长
14
上海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分中心
李 俊
副主任
15
同济大学
李永盛
副校长
16
上海建筑幕墙检测中心
陆津龙
主任
17
上海交通大学
陈刚
副校长
18
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周 翔
副总经理
19
上海启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周之峰
董事长
20
上海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周国然
主任
21
上海市建筑测有限公司
夏伟中
经理
30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浦东分中心
徐忠昆
主任
31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长宁区分中心
高妙康
主任
32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章寿民
工程师
33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站
黄永进
主任
34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奉贤区分中心
谢仁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推荐名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沪府令7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检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检测,是指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受委托对建设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检测地方技术标准;(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检测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测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检测活动原则)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andtestingDG/TJ08-2042-2008J11318-2008目次2008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andtestingDG/TJ08-2042-2008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9年2月1日2008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8〕977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主编的《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42-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言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按照全方位覆盖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对影响检测质量的主要因素和过程作出了管理规定。
本规程共分为十三章,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人员要求及岗位职责、测量设备、检测用料、检测方法、实验室设施环境、检测计划及检测合同、检测取样委托、检测过程、检测档案管理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以及七个附录和条文说明。
上海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检测杯”第八届运动会竞赛规则七人制足球赛1 竞赛项目“七人制足球赛”(集体项目—7~12人)2 球队人员2.1 每队可报7~12名队员,会员单位队员必须持有协会颁发的检测技术证书(法定代表人除外)。
2.2 每队上场比赛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且必须有一名守门员。
如果比赛前任何一队队员少于4人或在比赛中队员被罚出场直至场内队员少于4人时,该场比赛队员少的队为弃权,获胜方3:0胜,如对方净胜球数超过3个,则按实际比分计。
2.3 替换队员次数不受限,可以重复替换上场。
2.3.1可以在比赛中替换场上队员,但必须为死球时,替换时出进场队员均需到场边进行,先出场后进场。
2.3.2守门员可以和任何队员互换位置,但必须报告裁判员,并在死球时互换。
2.4 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人。
3 队员装备3.1队员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队员的装备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种珠宝饰物)。
3.2运动上衣(颜色相同,有号码),短裤(同一颜色)。
守门员上衣颜色与队员区别,可穿长运动裤,可戴护膝、护腿板。
3.3帆布面或皮面胶钉鞋、平底鞋。
3.4违反上述规定裁判员可令其更换,不更换不准上场。
3.5球队队长佩戴队长袖标,袖标颜色必须与上衣颜色区别明显。
4 比赛规则4.1比赛双方各出场7名球员,其中1人为守门员,替换人次不限。
4.2全场比赛时间为50分钟,上、下半场各25分钟,中间休息10分钟;每个半场,各队教练或队长可请求一次暂停,时间为1分钟,暂停时间不计入比赛时间内。
4.3比赛无越位限制,角球和任意球可直接射门得分。
4.4边界球用脚开;守门员可手接回传球;半场以外距离射门直接进球记得分;守门员手抛球入门记得分。
4.5 点球不能助跑。
4.5队员被红牌罚下,本场比赛不能继续参加比赛,2分钟后可由本队其他队员替换上场比赛。
4.6其他规则与11人制足球相同。
5 赛制5.1 比赛分为小组赛和淘汰赛5.2 小组赛5.2.1 小组赛采用单循环的比赛方式,每个球队都与同一小组的其他球队比赛一次。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建设工程 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SCETIA201—20091 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英文简称SCETIA)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能力和行为、类别和等级进行评估认可的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评估认可活动。
2 术语和定义2.1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对社会出具建设工程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简称检测机构。
2.2 规范性文件为检测机构的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SCETIA发布的相关文件的通称。
2.3 评估SCETIA依据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检测范围内,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技术能力、检测行为进行符合性评价,以及对检测机构的类别、等级进行核定的过程。
2.4 认可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对检测机构的能力和行为、类别和等级进行最终评价并作出认可决定的过程。
2.5 本规范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3 检测机构的类别和等级3.1检测机构分为综合类、专业类和单项类三个类别。
综合类检测机构设综合级一个等级。
专业类检测机构设建筑材料检测、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幕墙及门窗检测、通风与空调检测8项专业,每项专业设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专业类检测机构等级能力区分见附录A。
单项类检测机构为从事上述8项专业以外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不分等级。
3.2 综合级检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a)具备建筑材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3项专业甲级的检测能力,并具有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及门窗、通风与空调中2项专业甲级的检测能力;b)持证检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持证总人数不少于60人;c)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d)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2;e)从事建设工程检测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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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2002年4月1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是Shangha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s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是SCETI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等规定,由本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代表行业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四)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
(五)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标准的制定;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转移或者委托,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行业评比、技能资格考核发证、行业准入资质预审、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评估论证、培训考核、信息服务、科研开发、行业调研、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咨询服务、技术交流、行业评比、能力验证等。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是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决议、、财务审计等知情权;
(五)提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
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全体会议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因特殊情况须换届延期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备案;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