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事先备案(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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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7.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4日。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A06612<纳税人盖公章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10、不就地缴纳缴原因:分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如有其它原因应写明情况。

11、“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不需要填报。

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 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    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6.“维护(备案)区”允许多条,但只能一条无有效期止的信息,多 条信息中有效期起、止不得交叉。“上级机构信息”只能一条。“分支机构 信息”可以多条,但其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相同。
7.分支机构维护时,其相关信息以“总机构”、“2级(有下级)”或“3 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维护其分支机构信息自动带出,如“就地缴纳标 识”。若分支机构维护在先,“总机构”、“2级(有下级)”或“3级及3级以 下(有下级)”维护分支机构在后或调整维护信息的,校验维护的分支 机构信息是否与分支机构维护一致,不一致给出提示。
4.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地市 (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分支机构层级、不同税率地区 标识、就地缴纳标识、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 就地预缴比例、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 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不就地缴纳原因”在“就地缴纳标 识”为“否”时则必须录入,否则不可录入;“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在“就 地缴纳标识”为“是”时则需选择录入,“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则“参与年 度汇算清缴标识”也为“否”;其他项目不可录入。
汇缴 企业 类型
分支机构信息
纳税人 纳税人 主管税务 识别号 名称 科所
总分机 构类型
跨地区转移类 型
分支机构层级
就地缴纳 标识
汇缴企 业类型
经办人 受理人
受理日期
报告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
四、表单说明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 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 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 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 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 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 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 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 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特殊规则: 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 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 清缴预算科目பைடு நூலக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 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 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 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 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 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 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完整版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完整版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对象: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三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禁止性要求
无。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为拓展和完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3年10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的部分功能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此次调整优化主要涉及多税合一申报、二手车交易开票预审、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申报错误更正、增值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增值税申报减免、成品油仓储企业信息采集6个项目。

详细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办税页面右下角"在线询问'功能进行询问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3年11月10日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内容一、优化多税合一申报功能对符合减征"六税两费'政策适用范围的纳税人,系统将在申报表页面"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一栏,自动预填"税款属期内减征时间起'、"税款属期内减征时间止'为该申报表所选择的税款所属期;同时,在申报表页面新增提示信息:"税款属期内减征时间起、止,为本申报表税款属期内,您(单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的期间,请核实并选择。

'二、新增二手车交易开票预审功能对发票票种核定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可登录使用电子税务局"二手车交易开票预审'功能,在功能页面中录入交易的二手车辆信息,系统将对纳税人交易的二手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完税状况或免税状况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可猎取预审码,用于开具二手车发票时填列至票面"备注栏'中备查。

三、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电子税务局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新增"BDA061116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申报表表单,纳税人可通过该表单对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申报错误进行更正。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备案流程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备案流程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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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为拓展和完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3年4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的部分功能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此次调整优化主要涉及综合业务功能、川渝通办事项、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再生资源台账、非税收入申报5个项目。

详细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拨打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按9号键进行涉税软件询问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3年5月8日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一、新增非居民、开业、发票及申报等综合业务功能新增境外企业转让股权试行跨境双语办税功能,新增境内新办企业试行智能开业功能,新增对信用优良的大型企业试行按需开票功能,新增对经营业务简洁的小规模纳税人试行简易申报功能。

二、新增10项川渝通办事项在电子税务局"川渝通办'事项清单中新增以下10项事项: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开具无欠税证明、纳税信用补评、纳税信用复评、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复核、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三、优化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对消费税申报功能进行优化:卷烟消费税申报预填数据项依据烟草公司导入的自有销售明细数据,自动生成消费税主表及附表,现有发票加工数据仅作为申报比对依据,销售数据应大于等于发票数据;凡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的消费税征收品目,增加主表数据项审核条件: 从价计征金额大于0时,则从量计征金额也应大于0。

四、调整购进再生资源台账功能对电子税务局"购进再生资源台账'功能的使用范围进行优化调整,目前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纳税人直接销售其购进再生资源或者生产购进再生资源时,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填报"购进再生资源台账'。

备案及认定表

备案及认定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填表说明
1.本表只作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之用。

2.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原《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冀国税发〔2009〕44号)附件2)作废。

2.“金额”一栏填写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如税基式减免填写减免收入或所得金额,非税基式减免填写减免税金额。

3. “纳税人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备案事项说明(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一栏填写内容包括纳税人从事的行业,主营与兼营业务;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当年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取得的免税收入或减计收入的金额、与之对应的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金额;研发费用中研究费用实际发生额、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当年安置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人员的人数及所支付的工资额(要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方法、购进软件的时间、金额及专利号等。

4.“附列资料”一栏以1、2、3……形式填写备案时所报送资料。

5、上述材料统一用A4纸报送。

本表一式三份,区局签署意见后,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分局归档,一份税政科留存
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识别
号:
存,一份税务分局归档。

2、本表可附报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损益表、各月职
工花名册或各月工资表。

3、本认定事项属非审批类涉税事项,由县区级国税局授权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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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事先备案用)
注:本表按照所得税管理事项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经受理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两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事先备案用)》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

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经受理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两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对不属于事先备案类所得税管理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事项的,应当一事一表填写。

三、“备案事项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一)备案事项属于“税收优惠”:
1.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2.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3.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

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4.为“所得额减免”的,填写预计减、免的所得额。

5.为“所得税减免”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缴纳税额的差额。

6.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7.为“抵免所得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8.为“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不填写该栏。

(二)备案事项属于“其他”:
1.为“清算事项”的,不填写该栏。

2.为“政策性搬迁”的,填写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金额。

四、“备案说明”栏的填写:
(一)备案事项属于“税收优惠”的,填写申请备案事项的原因、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二)备案事项属于“其他”:
1.为“清算事项”的,填写企业清算事项的说明。

2.为“政策性搬迁”的,填写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及使用情况。

(三)涉及分支机构的备案事项的,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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