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2005)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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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要求,为加快实现我市社会保险全覆盖,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全民参保登记,是指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近年来,虽然我市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格局基本形成,但距离社会保险全覆盖目标仍有差距,尚有底数不清、重复参保和中断参保并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等问题亟需解决。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目标,推动加快建立健全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适应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特征,更好地维护各类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防止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等漏洞,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历年社保缴费基数一览表

重庆市历年社保缴费基数一览表摘要:一、重庆市社保缴费基数概述二、重庆市历年社保缴费基数一览表1.2021 年度社保缴费基数2.2020 年度社保缴费基数3.2019 年度社保缴费基数4.2018 年度社保缴费基数5.2017 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三、重庆市社保缴费基数相关规定及影响因素四、结论正文:重庆市历年社保缴费基数一览表重庆市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城市,社保缴费基数每年都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市历年社保缴费基数一览表,以及相关的影响因素和规定。
一、重庆市社保缴费基数概述重庆市社保缴费基数是指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的缴费基数。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 之间自主选择。
二、重庆市历年社保缴费基数一览表1.2021 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数据,2021 年度重庆市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2020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5782 元;下限为2020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4390 元。
2.2020 年度社保缴费基数2020 年度重庆市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2019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5537 元;下限为2019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4269 元。
3.2019 年度社保缴费基数2019 年度重庆市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2018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5077 元;下限为2018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4023 元。
4.2018 年度社保缴费基数2018 年度重庆市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2017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547 元;下限为2017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815 元。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渝劳社发[2005]158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发〔2005〕158号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漏报、瞒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以下简称少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按照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
劳动者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或者在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征收机关征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渝人社发[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从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成立“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
其中,各区县(自治县)在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已成立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基础上,将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的工作职能并入新成立的公共业务办公室。
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的办事地点仍设在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开展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地税部门、市财政部门完成各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和下达工作,负责完成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任务下达及社会保险数据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信息维护,汇总传递征缴计划,组织实施参保缴费稽核等工作。
关于调整2006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6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正>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济劳社字[2006]26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缴费单位: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0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济劳社字[2006]24号),我市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为1377元。
【总页数】1页(P49-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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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
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5.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和公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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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渝人社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和《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适用对象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办理补缴费手续。
(二)补缴标准1.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下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2.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过部分应补缴的费用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详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关于申报二○一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含表格)

关于申报二○一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市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现就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范围我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个人。
2011年12月已按照《关于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304号)申报2012年缴费基数的行政事业单位此次不再申报。
二、申报内容(一)单位申报参保单位申报本单位所有职工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
2012年新参保的职工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根据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
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此次申报的缴费基数用于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
(二)个人申报参保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金额,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上下限标准核定参保个人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如果参保个人没有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最低缴费标准予以核定。
三、申报时间、地点4月6日到6月25日,市劳动保障服务大厅二楼(淮海西路188号)。
四、申报方式(一)网上申报1、网上申报范围对已经领取或持有电子印章(K盘)的单位实行网上申报。
2、参保单位4月6日到6月25日期间使用《劳动保障业务基层应用软件》在“缴费基数预申报”菜单按照要求如实统计填写《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和《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3、参保单位在6月25日前使用《劳动保障业务基层应用软件》并加盖电子印章(K盘),在网上报送《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和《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印发以来,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为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一、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补充通知(一)适用范围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是指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工作经历也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往前补缴。
2.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工人”是指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办法及标准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符合补缴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申报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的,除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外,还应加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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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核定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
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四)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五)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根据其上年的收入情况,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定缴费基数;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资总额(即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
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公务员法》实施以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确定。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二、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到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作为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窗口。
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其缴纳地方税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负责统一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区县(自治县、市)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管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直管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其中有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要落实到其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可以逐步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委托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
(二)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本通知执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地方税务登记证;
4.本单位每个职工的《个人基本情况表》。
(三)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
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原已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仍然有效,不需重新办理。
有多个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按前款办法,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换证。
(四)参保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
职工个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参保单位增加职工时,应同时填报《个人基本情况变更表》或《个人基本情况表》。
参保单位减少的人员,如果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相应处理。
(六)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及时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新设立的单位及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时,一并办理缴费申报。
办理缴费申报应提交经本单位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签字、单位签章的《职工工资总额表》。
参保单位应对申报的职工工资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八)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后,应对照地税机关许可的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进行审查。
发现申报不实的,应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
(九)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审核认定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信息,在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转送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额,制订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分别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十一)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的职工没有变化的,其征缴计划一次核定,全年执行。
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调整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十二)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的参保单位登记信息和缴费申报信息,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
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认为上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复查建议。
参保单位和职工认为上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复查建议或复查申请后,应认真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复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复查申请的答复,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等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参保单位的登记信息和缴费申报信息确有错误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修改相关信息。
(十三)市劳动保障局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具体办法。
《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表册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
(十四)本通知未及事项,按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