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第五章 担保法

合集下载

经济法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第五章担保法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即主合同 债权,下同)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
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 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 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 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担保法

第五章担保法

第六节 定 金
一、定金,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 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 担保方式。 二、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抵押权登记机关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土地管理部门; 房地产抵押的,为房地产管理部门; 林木抵押的,为林木主管部门; 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 管理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 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 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四、留置权的实现 1、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 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 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 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 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 清偿。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 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金融法规概论:第5章 担保法

金融法规概论:第5章 担保法
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参考案例5——3 本案保证人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2006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 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 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 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 2006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 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并在协议上签 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却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 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请问:马某能否起诉张某?为什么?
参考案例5——5 钟某自家承包经营的荒地是否可以抵押 某乡村民钟某为提高家庭经营能力,打算向乡 农村信用社贷款4万元购买两辆农用车,信用社要 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钟某提出以自家承包经营的 荒山作抵押,并说明所承包的荒山已经种上果树, 很快就有收成。但信用社以承包土地不能用于抵押 为由,不同意以此做贷款担保。 请问:钟某能否以自己所承包的荒山作贷款抵押?
[参考案例5——8]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抵押在先,出租在后,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受让人,抵押权 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遂支持了李某的主张,判决 王某限期搬出房屋。
5.3.5最高额抵押 1)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以一定的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 抵押,抵押权人有权在约定的最高额债权额限度内 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抵押担保制度。
[参考案例5——5]分析:可以。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 依法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作抵押。
(3)抵押物登记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参考案例5——6 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双方 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甲 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欲行使 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乙 决定 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甲 决定

第五章担保法课件

第五章担保法课件

(二)保证人资格(2)
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 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 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 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分析提示】 郭某能否起诉薛某涉及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分问题 。薛某是书面形式单方向债权人郭某出具担保书,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2条关于“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 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之规定,薛某与郭某 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 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对照此条规定,薛某的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对于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 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郭某作为债权人,他与何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在经过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何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郭某 不具有向薛某主张权利的法定条件,也是薛某拒绝向郭某承担 保证责任的法定抗辩理由。
1.约定担保 指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担保,是 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担保。其担保的方式全部可 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保证 抵押 质押 定金都是 约定担保。 2 法定担保指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 担保。法定担保其发生条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的,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力
(一)担保合同的有效条件 1、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 思表示真实; 2、担保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

经济法教学配套课件吾梅第5章担保法

经济法教学配套课件吾梅第5章担保法

一、保证概念、特征
提问: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
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 同是否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 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 证合同成立。 保证特征: 从属于主合同;属于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 定。
二、保证人
提问:哪些人可以做保证人?(法律上的人)
四、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原则:
不论人的担保成立在先还是成立在后,一旦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物的担保人要首先承担担保 责任,即债权人应首先请求抵押人、质押人等 承担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仍未满足债权时, 所剩的余额才应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四、保证责任
2、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
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 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原则
第二节 保证
本节主要内容: 一、保证概念、特征
二、保证人
二、保证的设立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概念、特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证人、债权人 保证合同可以在主债务合同成立之前订立,也
可以在其成立之后订立或补充。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 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三、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 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四、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 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 效。 连带责任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 诉讼时效。
乙提供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人民币,货到10 天以内付款。丙、丁两个企业愿意为乙担保,在 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甲方于2006年12月8日交 货,乙方直至2007年初都未付款。甲方直接要 求丙、丁支付货款和利息。问: 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2、本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乙、丙、 丁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丙和丁又应该怎样分担担 保责任? 3、如果该合同债务已经转让,并且丙曾经口头 同意、丁曾经书面同意这一转让,他们还要不要 承担保证责任? 4、丙、丁除为乙支付货款外,是否需要支付利 息?
第五章:担保法
担保法概述 抵押 留置 保证 质押 定金
第一节:担保法概述
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的分类 反担保 担保的性质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是指债的担保。是指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 现,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采取的措施。担 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担保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 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保障债权实现 的法律制度. 担保的目的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 准为适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 贷的除外。
❖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
❖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 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但 分支机构经过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2021/8/4
8
二、保证方式
❖ (一)一般保证责任。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 绝清偿的权利。
❖ 先诉抗辩权既可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
❖ 保证期间如果约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止之类的内容,视为约定不明确,保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021/8/4
22
❖ 4、保证责任的免除。
❖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或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 3)该学校的汽车
末款: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 一并抵押
❖ (四)动产浮动抵押
❖ 【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
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
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021/8/4
30
❖ (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 2、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四荒用地承包权、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案例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一处场地作停车场,租 赁期满,因甲公司尚欠5万元的租金未付, 乙公司将甲的一辆货车扣留。甲公司将乙公 司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因扣车造成的两万 元损失,乙公司答辩称自己在依法行使留置 权,并反诉要求甲公司给付租金。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将如何判决?
第六节 定金
双倍返还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二、抵押权的标的
不可设定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不 能以公益财产设定抵押,且不能为他人债务 设定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抵押权的登记
抵押登记:将抵押之事实告知相关行政机关,进行 登记,以公示他人 登记的效力 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 必须登记,否则抵押权不能设立 以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关公证:公证最重要的作用是证据作用,但不能 代替登记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担保法概述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五种法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在经济生活中非常常见,可以说是无处不在, 对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的平稳运行起着不可忽视 的作用 担保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生活在市场 经济社会中,我们几乎不可能不遇到担保问题。学 习本章可以使我们掌握很多非常非常实用的法律知 识 有关担保的分类看书简单了解
三、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物本身 从物、从权利 孳息:法定孳息与自然孳息 代位物 抵押物出租对抵押效力的影响 先租后押:抵押不破租赁 先押后租:抵押破租赁 抵押物转让对抵押效力的影响:权随物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甲公司采购员王某持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成交格式合同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1) 2005年3月10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主要内容如下:①采购A、B、C三台大型设备,总价款1600万元(其中A、B各600万元、C设备4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10%的货款。

②乙方必须于2005年4月15日前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由甲方验收货物,验货期5天。

③验货后7天内支付剩余90%的余款,运费由供货方负担。

④甲方以公司部分设备对乙公司债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40万元;剩余部分由D、E 两位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在合同中签名盖章。

3月18日甲公司财务人员申请开出160万元转账支票支付合同款。

(2)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于3月25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丙公司运输部分设备:①乙公司于3月29日向丙公司交运货物,并由乙方负责货物的包装;总运费110万元。

合同签订日,乙方预付30万元。

②货物必须于4月14日前运抵甲公司所在地,由甲方验货,验货期5天,丙方凭甲方出具的验货清单向乙方收取剩余部分运费共80万元。

③丙方为总承运人,丙方有权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集体联运,但乙方只与丙方结算,责任由丙方承担。

④若承运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公允价值赔偿损失。

3月25日乙方开出现金支票向丙方付款,丙方开出收据,注明收到乙方交付的定金30万元。

乙方如期将货物交丙方,丙方自己运输A、B两种设备,委托丁公司运输C设备,并书面承诺向丁支付运费20万元。

(3)在货物运输及验收时出现以下问题:①4月8日甲方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A设备交货地改为甲公司的异地下属企业,乙方将这一情况告知丙公司,由于临时改变运输线路,致使丙公司多发生费用支出15万元;同时,A设备于4月22才抵运目的地,到目的地后,无法联系收货人,致使货物无法验收。

丙将该情况多次通知甲、乙双方,甲乙一直未答复,给丙方造成损失10万元。

②B设备在运输途中因发生水灾,全部受损毁,由于事先已经由丙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③C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部分破损,经专家鉴定损失率为45%,进一步查证,其中20%的原因是包装不科学,80%的原因是运输途中不负责任造成的。

④同时,乙方向甲方催要货款,甲方董事长认为该合同违反内部规定,未经董事会批准,因为甲方公司章程规定,对外签订总额的超过1000万元合同应先经董事会批准,故该合同无效。

⑤乙方调查得知甲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当初用于抵押的设备虽然是甲公司次要的设备,但抵押合同无效,决定放弃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要求D、E两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D、E两位认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⑥丙公司要求乙方及时支付运费的余款,以及因A设备改变交货地点等给丙方造成的损失25万元。

⑦乙方认为丙方无权索要运费,同时丙方应向乙方赔偿B、C两台设备的损失。

丙方认为B设备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C设备损失由丁方承担。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资料⑴所述内容,分析说明D、E两位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应承担哪种保证责任?(2)根据资料⑵所述内容,说明乙、丙之间 3月25日签订的合同中,有无担保条款的规定,该合同采用何种担保方式;若丙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其损失额按什么标准计算?(3)根据资料⑴⑵⑶所述内容,回答下列具体问题:①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改变A设备的交货地点,增加运费支出15万元和损失10万元,丙方应向哪一方索取,该项费用和损失最终应如何处理?②甲、乙双方签订的购买设备合同是否有效?③在乙方放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力后,D、E是否因承担保证责任,责任金额如何认定?④丙方拒绝向乙方承担C设备的损失,理由是否充分,正确处理方法是什么?二、.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三、A市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6月1日,甲公司与B 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1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乙公司位于C市的生产车间;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精密机床有质量问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违约金。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请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6月20日,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

6月21日,乙公司还以公司董事长王某的一祖传古董(估价为100万元)为甲公司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其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床,但乙公司未能如约清偿货款。

甲公司因此直接要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货款的保证责任。

丙企业主张: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责任。

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后为防止纠纷扩大化,甲公司只好先通过拍卖古董实现质权,再请求丙企业清偿剩余末获实现的货款债权,丙企业履行了清偿义务。

随后,在机床使用过程中,乙公司发现机床质量存有问题,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致使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其造成损失100万元。

乙公司遂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甲公司在答辩中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于交货日前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属于行使什么权利?(2)在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丙企业应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4)丙企业关于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5)乙公司就合同纠纷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公司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四、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以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已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该设备已被蒋留置。

问: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押权,将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本题13分)五、甲向乙借款300元,为此,乙要求甲提供相应的担保。

甲遂将家中的10只老母鸡向乙设定质押。

甲向乙交付了10只老母鸡。

根据民法原理、担保法、合同法,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质押期间,乙擅自将A鸡转质于丙,丙因饲养不当导致A鸡死亡。

为此引起纠纷。

该转质合同效力如何?对A鸡的死亡,应由谁向甲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在质押期间,乙擅自将B鸡转让于丁,丁为善意第三人,且已受让B鸡,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丁能否取得B鸡的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质押期间,乙擅自将C鸡出租于戊,该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设在质押期间,D鸡跑到邻居己家,将己家两周岁的小孩啄伤,为此花去医药费200元,该医药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设在质押期间,乙将甲质押的鸡与自家的鸡关在同一鸡笼中,晚上,甲质押的E 鸡被狐狸叼走。

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6)设在质押期间,因乙投料不当,致使F鸡死亡。

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7)设在质押期间,甲将已经质押于乙的G鸡卖与庚,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庚能否取得G鸡的所有权?为什么?(8)设在质押期间,乙为招待来客,将H鸡宰杀。

该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9)设在质押期间,I鸡被辛驾驶的车碾死。

甲和乙均对辛主张赔偿请求权。

该请求权应当由谁优先行使?为什么?(10)设在质押期间,J鸡下了10个鸡蛋。

该鸡蛋的所有权属于谁?甲是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为什么?(11)设在质押期间,乙为饲养上述10只鸡,花去鸡料费3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