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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精编范文】(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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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7月6日、201X年6月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又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文盲。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王某某、郑某某、何某、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X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梁某、王某某、郑某某、何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3月下旬至5月19日,被告人梁某、何某等人合伙在本区金汇镇金星村组织聚众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洗牌并收取“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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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X)普刑初字第413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普刑初字第413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普刑初字第413号p;p;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徐某(自报),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高中文化,某某公司快递员,户籍地(略),暂住(略);201X年3月1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p; 辩护人徐鹏,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p;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X]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徐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至本市安远路448号苏怡足浴店门口,无故用石头将该店玻璃幕墙砸坏。

民警高某、陆某某接警后赶至现场处警,在依法对被告人徐某进行询问时,遭被告人徐某的暴力反抗,被告人徐某将被害人高某、陆某某打伤。

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陆某某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左手环指软组织挫伤,肿痛,指间关节活动受限,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高某左手裂伤,右面部表皮挫伤。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某、高某的陈述,证人陶某某、徐某某、高某、徐某、金某某、范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及被害人受伤照片,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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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黄刑初字第614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黄刑初字第61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黄刑初字第6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X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耀青,上海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X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X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X]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的决定,于201X年11月3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

本院受理后,在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耀青、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某为牟利,于201X年8月承租了位于本市南京西路某号的店铺,并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用具。

201X年6月8日,被告人樊某某以“凡某某”的名义,向王某约定销售Callaway GOLF高尔夫球具套件20套、Titleist高尔夫球具套件4套、MIZUNO 高尔夫球具套件3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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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宝刑初字第13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宝刑初字第13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宝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

因本案于201X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201X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X)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X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某于201X年9月10日3时许,驾驶重型罐式货车沿陈广路北向南行驶至陈广路113号处,为超越前方同向骑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周某某,驶入相向车道内,与在该车道内行驶至此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

后货车再撞击三轮车,造成骑车的周某某当场死亡。

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被告人聂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聂某某肇事后,等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2、证人谢某、徐某某的证言;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4、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和照片;5、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照片;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7、被告人聂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聂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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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X)静刑初字第63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静刑初字第63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静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龙。

201X年8月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X年2月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0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11月15日,同年11月12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唐国强。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0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11月7日,同年11月12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秦涛。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0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11月7日,同年11月12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X]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龙、唐国强、秦涛犯抢劫罪于201X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黎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龙、唐国强、秦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海龙伙同唐国强、秦涛、王太伟(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于201X年9月28日20时许,在本市长寿路505弄6号的上海为波宾馆509房间内,由王太伟将被害人李志骗至宾馆内,被告人王太伟在宾馆外望风,被告人黄海龙、唐国强、秦涛采用暴力威胁等办法逼迫李志交出财物,当场劫得诺基亚5610型移动电话一部、现金人民币700余元、银行卡等物,后被告人黄海龙、王太伟从上述银行卡内提款人民币6,000元。

【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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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建峰,男,1980年6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 。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X年1月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鹏,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X)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自愿认罪,经本院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田建峰及其辩护人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建峰于201X年9月13日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37楼2单元601号,用脚将门锁踹开,窃取何山(男、24岁)的人民币2600元及三星牌T408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等物。

后被告人田建峰被抓获归案。

另,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田建峰亲属退赔人民币3700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建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山陈述、证人王丽维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建峰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建峰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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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虹刑初字第802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虹刑初字第802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虹刑初字第802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滕××,男。

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X年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监视居住,201X年6月30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监视居住。

p; 被告人周××,女。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X年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监视居住,201X年6月30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监视居住。

p;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X)5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X年9月9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滕××、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p; 被告人滕××、周××在本市七浦路368号超飞捷批发市场租借1-3-26号门店,开设青天服饰店,销售假冒的JACK&JONES、G-STAR等品牌服饰,201X年1月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在上述服装店仓库内查获待售的假冒的JACK&JONES西服1742件、大衣228件、线衫1760件、背心372件、衬衫5363件,T恤557件、G-STAR线衫652件、背心212件,上述衣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78,060元。

p; 以上事实,被告人滕××、周××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翡翠制衣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人郭某的证言,有关商标注册证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拍摄的赃物照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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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静刑初字第104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静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齐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X年7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铭、高勇,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X〕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齐云犯合同诈骗罪,于201X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浩、代理检察员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齐云及其辩护人徐铭、高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2月,被告人翁齐云以开办公司需办公家具为名,骗取被害人吴高撑价值人民币4.4万余元的办公家具,并以空头支票予以搪塞货款,货款至今未支付。

201X年1月,被告人翁齐云以公司开业需办公电脑为名,骗取上海华言电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的电脑、复印机等物品,并以空头支票予以搪塞货款,后逃匿。

201X年7月,被告人翁齐云与上海申明水泥有限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分批获得水泥货物后,随即转卖给他人,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逃匿,尚有16万余元的货款至今未支付。

201X年4月,被告人翁齐云伙同陈志鳌(另案处理),谎称在江苏省如皋市有建设工程项目,利用被害人王振兴等人急于承揽建筑工程项目的心理,以索要好处费的名义骗取王振兴等人人民币1.5万元。

201X年5月,被告人翁齐云伙同陈志鳌对被害人王振兴等人谎称在安徽省天长市芦龙街道搞新农村建设,与王振兴等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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