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避税分析与反避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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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资料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所得资料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所得税避税与反避税一、收入总额计算时的避税与反避税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避税与反避税这里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溢余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企业在记账时,这些收入最易被忽略和不进行处理,所以税务部门应该注意这部分收入的账务处理。

2.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避税与反避税对企业减税或返还流转税,一般应该并入企业利润征税。

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计征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计征所得税。

3.资产评估增值的避税与反避税资产评估增值是指在清产合资、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接受捐赠等增值时的税务处理。

例如,纳税人在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除了上缴财政外,一律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将其净收益不入账减少计税依据,减少应纳税额。

二、准予扣除项目上的避税与反避税1.在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主要是某些不予抵扣利息的避税。

例如,企业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计入投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2.在工资、薪金问题上的避税与反避税企业一般喜欢通过作假账、工资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和滥发加班津贴,以加大成本费用开支。

税务部门应注意工资支出的非正常性增长以及有无虚报职工人数的行为。

3.公益性捐赠的避税与反避税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税务机关应从两方面注意:①是否通过非盈利性的团体捐赠,直接捐赠不能扣除;②是否在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

4.广告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广告费用在2000年开始进行限额扣除,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注意广告费用是否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

另外,白酒类广告费用不能扣除。

企业所得税常见避税、偷税手段

企业所得税常见避税、偷税手段

(23)改变企业核算形式
主要由独立核算改变为非独立核算,利用两个经济实体之间的结合部管理比较薄弱的环节,从中逃避税收。有部分下属承包单位,通过非独立核算形式,只向主管部门上缴利润、管理费,并以利、费代替税金。如某图片社年利润近百万元,但主管部门经营亏损,该社改为非独立核算后,不再缴所得税,搞所谓“肉烂在锅里”,造成国家税源流失。
(29)利用商品盘损避税
(30)广告字幕巧妙置换避税
将定格于电视屏幕中的“长江大曲剧场”这六个字改为“长江酒业剧场”,那么从有关税收政策的角度来讲,其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该广告的宣传就由粮食类白酒“长江大曲”改变为宣传“长江酒业公司”了。前者是对企业的产品即粮食类白酒的宣传,后者是对企业形象的宣传。
应于发放工资时扣收的代垫款项于代垫时故意不记入“其它应收款”账户,发薪时也不扣收或故意少扣,加大企业成本费用,变相多发员工工资,或者扣回后纳入企业“小金库”。(5)对员工超过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部分,采用分次发放,或加大费用扣除额,使员工避交个人所得税,即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6)在分配工资时,有意混淆成本开支界限,将应由职工福利费或税后利润列支的奖金等分配进入产品成本,人为降低利润,偷漏所得税。(7)将免税(或低税)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编造在纳税(或高税)产品生产人员中,以此偷漏所得税。
其避税原理是选择包含费用(停产、停业费用等)最大的清算日期。
(27)通过企业清算进行避税
由于现行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税率,规定:年应税所得3万元以下,按18%纳税、3-10万元按27%纳税、10万元以上按33%纳税。另外还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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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避税原因及其防范对策分析

企业避税原因及其防范对策分析

企业避税原因及其防范对策分析第一篇:企业避税原因及其防范对策分析企业避税原因及其防范对策分析摘要本文论述了避税的定义,分析了企业避税的现状和原因,站在征税机构和办税人员角度上考虑分析了企业避税的原因,指出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和个人应尽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

当纳税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格局建立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将会大大增强,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将相应减少。

关键词:企业避税;防范;对策一、避税的定义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为: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

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它是一种纳税人的税前安排,是区别子逃税的另一种纳税人对政府征税的行为反应形式。

一般而言,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

有学者认为,避税是对己有租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

但也有研究者认为:避税实际存在三种情况,即合法的、非违法的、表面合法实质是违法的。

合法的避税,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这在税务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

非违法的避税,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由于税法本身存在漏恫,使纳税人能够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作出有利于减轻税负的安排,这种避税行为,会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但回为于法无据,税务局不可能像对待偷税一样给予法律制裁,只有完善税法,以杜绝漏洞。

表面合法实属违法的避税,是在合法外衣掩盖下,欺诈手段逃税的违法行为。

这种情况在国际税收中相当普遍,一般也是利用税法的差别规定和优惠政策,通过”挂靠”和”虚设机构”,以合法之名行逃税之实,对这类避税行为只有加强检查,一经查明真相,应按逃税论处。

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税收政策是调控宏观经济、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

然而,随着企业和个人对税收法规的深入了解,避税行为逐渐增多,这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对社会公平造成了挑战。

因此,理解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的概念及其实践意义,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避税的定义与形式避税通常指利用法律漏洞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

避税行为虽然在技术上不违法,但却违背了税收立法的初衷,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常见的避税方式包括转移定价、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跨境税务筹划等。

1. 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常用的一种避税策略,通过调整关联公司间的交易价格,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企业或个人会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投资特定行业等方式,利用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税负。

3. 跨境税务筹划跨境税务筹划涉及将资金、资产或业务转移到税收环境更为宽松的国家或地区,以规避原居住国的高税率。

反避税的措施与挑战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避税行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堵塞税法漏洞,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

1. 强化国内立法许多国家通过修订税法,增加反避税条款,如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对避税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

2. 加强国际合作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加强信息交换,共同打击跨国避税和逃税行为。

例如,OECD的BEPS计划就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合作项目。

3. 提高透明度要求要求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公开财务信息,提高税务透明度,便于监管机关进行有效监督。

尽管反避税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不少挑战,如如何平衡税收征管效率与个人隐私保护、如何避免对商业活动的过度干预等问题。

此外,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的避税手段不断涌现,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总之,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避税和反避税是税收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避税是指通过合法手段,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金额。

反避税是指国家和税务机关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防止和打击个人和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避税的目的在于合法地减少纳税负担,以便在资源使用和资金配置上有更大的自主权。

个人和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划,掌握税法的漏洞和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减少纳税金额。

通过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行业投资,享受税收减免;通过将收入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或国家,避免高税率的纳税义务;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和信托等结构,用来收取和管理收入,减少纳税金额等。

过度的避税行为可能会导致税收基础的侵蚀,损害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国家和税务机关采取反避税措施来打击和防范避税行为。

反避税的主要手段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

通过修改税法,缩小漏洞和优惠政策的空间,对特定领域和行业的纳税优惠进行限制和限额;通过加强税务管理,开展税收稽查和查处,打击虚假账务和偷税行为;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跨境避税行为等。

避税与反避税的关系是一种对抗关系,也是一种平衡关系。

个人和企业通过合理的避税规划,可以降低纳税负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竞争力。

而国家和税务机关通过反避税措施,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要找到避税和反避税的平衡点,既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国家财政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避税和反避税是税收领域中的重要概念。

合理的避税行为可以减少纳税负担,提高个人和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而反避税措施可以防止和打击个人和企业逃税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性和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需要积极推动税收法制建设,加强税收管理和执法力度,建立公平、透明和便利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避税与反避税是税收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他们之间存在辩证的关系。

本文将从定义、目的、方法和影响等方面,就避税与反避税进行论述。

一、定义1. 避税:避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收法律规定的合法手段,通过调整经济行为的方式,以最小化纳税义务或推迟缴税的行为。

2. 反避税:反避税是指税收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打击和阻止纳税人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纳税义务,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目的1. 避税的目的:避税在合法的前提下,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约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

2. 反避税的目的:反避税的目的是保护税收机关的合法权益,保障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三、方法1. 避税的方法:避税的方法包括合法的财务交易安排、设立离岸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

通过这些手段,达到降低纳税负担、避免税收风险和合理规避税收的目的。

2. 反避税的方法:反避税的方法包括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税收法律制度,增强税收征管能力。

税收机关可以通过税务审查、税收调查、税务稽查等手段,发现和打击非法避税行为。

四、影响1. 避税的影响:适度的避税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吸引投资和人才,促进经济的发展。

过度的避税可能导致税基侵蚀,影响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反避税的影响:反避税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并保障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

过度的反避税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的负担,增加税收成本,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

避税与反避税在税收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避税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而反避税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的公正和公平。

在实践中,需要找到避税和反避税的平衡点,合理引导纳税人遵法纳税,同时对于非法避税行为要加强打击和防范。

通过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升税收征管能力,可以更好地实现避税与反避税的平衡,促进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企业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

企业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

企业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1.合理运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是企业合法避税的重要依据,企业应该深入了解并合理运用各项政策。

例如,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免税、抵扣税,合理规避税款。

同时,企业也应该了解政策的具体要求和限制条件,在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2.选择合适的营业地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存在差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营业地,以获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和税率。

一些地区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会提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选择这些地区进行生产和经营。

3.合理管理企业成本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减少企业利润可以降低所得税负担。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管理成本,减少非必要支出,如精简组织结构、合理控制人员薪酬、优化生产流程等,降低营业成本,从而减少利润规模,降低所得税负担。

4.合理规划企业利润分配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合理规划企业利润分配可以为企业减少税负。

企业可以选择将利润以各种方式进行分配,如留存盈余、投资新项目、提前还贷等。

通过合理利用各种分配方式,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5.合理使用税务筹划技术税务筹划技术是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有效手段,企业可以请税务专家进行税务筹划方案设计与实施。

税务筹划技术包括利用税收政策的空白点,通过跨地区、跨国家的税收安排等手段,减少税款负担。

6.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可以减少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负。

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集资金,降低财务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企业合理避税是一种合法行为,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运用税收政策、选择合适的营业地、合理管理成本、合理规划利润分配、使用税务筹划技术、多渠道筹集资金等方式来实现合理避税。

但是企业在进行避税行为时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规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负面影响。

同时,企业应该注重合规经营,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避税与反避税及涉税违法问题

避税与反避税及涉税违法问题

汪沛老师讲课提纲严格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强国富民(提纲)主讲人汪沛一、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如何配合和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

(一)企业的财务人员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是法定的,要主动按照要求提供帐簿和有关资料、说明有关事项。

(二)税企双方是平等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税务机关执法的基本原则。

(三)企业财务人员应加强对税收法规的研究和学习。

(四)企业领导及管理决策人员应转变观念,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重视程度。

(五)要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

(六)税务检查人员的执法应该是公正的,他们既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同时也应该维护被查单位的正当权益。

(七)财务人员要正确运用手中的职权,努力做到到位但不越位。

二、浅谈企业的避税与反避税(一)常见的避税方式1.交易中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

2.贷款利率的高低,将利润在高利率国家与低税率之间转移,达到避税的目的。

3.提供劳务时,将劳务费用向材料价款转移(因材料是以进销差价进行计算纳税的),以扩大材料的免税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投资进口设备,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时,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达到转移利润,逃避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的目的。

5.在机器设备租赁中,利用自定租金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

6.收买亏损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亏损公司的帐上,以减少税收负担。

(二)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重点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2.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3.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4.长期微利或亏损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6.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7.比同地区,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8.集团内部比较,利润比较低的企业;9.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10.在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

(三)税务机关反避税中可调整应纳税额的情况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行业的正常利率;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支收取或支付劳务费用;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收取费用;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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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避税分析与反避税分析
作者: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更新时间:2003-3-10 企业所得税避税分析
1.成本法避税。

在固定资产方面,企业基本建设工程、技改工程以及专项基金工程的一切“工料费”通过挤入生产成本逃避所得税。

在材料、在产品及产成品方面,企业通过借出材料、委托加工、半成品存放厂外的办法,钻物资材料清理的漏洞,避免所得税或者通过重复计算增加成本费用,冲减利润。

在工资及奖金方面,通过将医务人员、托儿所人员工资纳入生产费用,扩大扣除,将本应在税后开支的项目当作扣除项目列入成本,冲减应税所得。

2.纳税人法避税。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三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有些私营企业,可以摆脱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此节税,也可以在作为私营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业主分得企业税后利润以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关键是整个过程的策划和总税负的比较。

3.计税依据避税。

在计税依据方面的避税,《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样,就计税依据而言,便可产生两种避税方法:一是减少收入总额法避税;二是扩大扣除法避税。

减少收入总额具体通过减少以下项目实现:(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有关
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

4.利息扣除法避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为净收入,在
净收入基础上还可以作利息扣除。

所谓利息扣除法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扩大利息扣除的办法缩小净收入,从而缩小计税依据。

由于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企业可以通过非违法手段扩大实际发生数;由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扣除可参照在银行金融机构扣除,从而可给避税带来机会。

5.工资总额扣除法避税。

在净收入的基础上,除利息扣除外,还有工资总额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工资标准;二是职工人数,两者累积为工资总额。

由于企业对职工人数的控制有一定自动权,工资标准实际上也有“空子”可钻,从而导致企业有可能扩大这两个因子,缩小计税依据,产生避税效果。

6.捐赠避税。

由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由此产生两种避税可能:一是将不属于公益、救济必须的支出列为公益救济从而达到扣除的目的;二是扣除数量实际发生数过大,超过3%的限额。

7.通过将不予扣除作为扣除避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下列项目列为不准扣除项目:①资本性支出;②无形资产受让、开发费用;③罚款和没收财物损失;④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⑤灾害损失有赔偿的部分;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非救济性捐赠;⑦各种赞助支出;⑧与取得所得相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8.利用无限征税权力避税。

我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因而对本国公司或居民来说,具有无限企业征税权力。

换句话说,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论来自境内还是境外都应就其全部所得依法交纳所得税。

实际上,纳税人可能利用国与国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尽可能将收入转移到有协定国,从而实现避税。

这样做对跨国公司尤其方便。

9.利用计税调整避税。

新税法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要按照
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这项规定产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有些企业的财务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偏大,有的偏小,调整后税负增大,或者减轻。

二是可通过影响税务人员,间接影响应纳所得额的调整,达到避税目的。

10.利用15%的优惠税率避税。

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深圳、汕头、厦门以及海南、上海的所得税税率实行优惠,优惠税率为15%。

这样非优惠地区的企业可通过联营、信托、合资等办法去低税率地区投资办厂,进行合法挂靠避税。

11.利用亏损抵补避税。

为了使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新税法》第10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从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抵补,一年抵补不足的,可以下年延续抵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如果企业搞假亏损享受抵补,使有利润的年度也可不交所得税,或者少交所得税。

12.利用境外所得抵免避税。

为了鼓励内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避免因双重征税导致企业税负过重,我国新税法第11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款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本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由此产生企业利用此项规定串通境外扩大抵免数额的避税行为。

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分析
1.对材料的反避税
实行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材料的企业,有意加大材料耗用成本,或者通过变换材料计价方法加大材料发出成本,或者干脆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材料的发出成本,而是随意提高材
料发出单价,多转材料成本,造成本期利润减少而少纳所得税。

实行计划成本计价核算材料的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作为调节企业利润的“调节器”。

如在核算差异额时,将材料盘盈、无主账款等应直接调增本期利润的业务记入差异账户推迟实现利润。

在计算差异率时,不按规定的差异率计算方法,而是人为地确定,当材料成本差异为节约差时,长期挂账,不调整差异账户,从而扩大生产成本,挤占利润。

还有的企业材料盘盈不作处理,将材料盘盈长期挂账于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中,不去抵减管理费,变相截留利润。

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若企业的材料成本上升,引起利润减,在材料进价正常的情况下,要注意检查企业有无中途改变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问题;同时按照企业使用的各种具体的发出材料计价方法,复核验算企业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是否正确。

若账面数与复核的情况不符,应按复核数与企业实际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数,计算多结转的材料成本的数额,扣除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分摊的多转的材料成本后,调增当年产品销售利润。

对实行计划价材料核算的企业,税务机关主要查企业结转差异是否按正确的差异率结转,有无人为地多转正差、少转负差,或长期挂账不转差异的现象。

还要审查企业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盘盈材料的盘点时间,了解审批情况,对材料盘盈不作收益处理的,要给予一定处罚。

2.对工资的反避税
个别企业为了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往往通过做假工资,用空额工资来加大成本、加大计提福利费的基数。

甚至无加班也虚发加班津贴。

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检查时,应将工资表上的职工人数与劳动人事部门掌握的职工人数、劳动调配手续、出勤考核记录进行核对。

注意“应付工资”账户借方发生额的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了解加班津贴的发放是否正确。

对工业企业要同时核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看节假日期间是否有产成品、半成品入库,若只有节假日加班而没有节假日产品入库,很可能虚列加班津贴,对多列的津贴一律从工资中剔除并补交所得税。

3.对待摊费用和预算费用的反避税
一些企业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

特别是年终月份,往往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一些企业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量标准,甚至巧立名目,虚列预提费用,实际上是提而不用长期挂账,或用于其它不合理的开支,使本期利润减少,少纳所得税。

税务机关必须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的各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期限和数额摊销。

审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扩大预费用的计提范围。

核对“预提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的支出凭证,看有无以预提费用为名进行其它不合理开支的问题。

还要注意审查预提费用的年终余额,因为多数预提费用年终都应支付完毕,若年终余额较大,很可能是虚列预提费用、提而不用或提高预提费用标准形成的。

一旦查清,应将其年终余额转入企
业的当年利润中,补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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