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公司改名流程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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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核准规范及操作实务

三、企业名称的限制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 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 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区划 一、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行政区划进行了 明确划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 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也做出了明确说明: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 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 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 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 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不能单独冠用市辖区作为行政区划名称。
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由两个以上 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 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主要标志。企业所起字号不能与 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不能在客观上使公众产生误解 和误认。企业名称字号一般不得使用行业字词。企业 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 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 短句除外。在确定企业名称字号时,应考虑符合社会 精神文明的要求,抵制反对使用带有封建糟粕、格调 低下的字词作企业字号。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单位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按本规定办理会计业务。
第四条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本系统的会计工作。
第二章会计管理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会计管理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会计管理干部。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其他会计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负责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指导、考核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三)负责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人员,下同)任免、调动前的业绩考察。
(四)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
(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在职会计人员培训。
核发会计证。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同级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等会计学术团体。
(七)管理其他会计事务工作。
第六条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会计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度。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一、概述
为规范企业名称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
三、名称命名原则
1.企业名称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2.企业名称应当具有合法、公正、诚信、积极的含义,不得有欺骗性、误导性和诱骗性。
3.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有害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
4.企业名称应当遵循中国语言文字规范。
四、名称登记、变更和注销
1.企业名称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企业名称的变更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未经许可,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名称。
4.企业已经注销并完成清算,可以在有关文件上加注“已注销”。
五、违规处理
1.企业名称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限期改正。
2.改正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企业处以罚款。
3.企业将企业名称违规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企业处以罚款。
4.情节严重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并调整。
河北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服务指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冠“河北”字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依据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部委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三、受理机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外资处)(注册大厅)四、审批机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五、许可条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申报材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七、办理流程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企业名称登记岗申请人八、办理时限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预审核准结束开始申请网上申请是 否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监督和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部门名称:河北省工商局机关纪委地址:石家庄体育南大街316号(二)电话投诉:(0311)88636519(三)信函投诉部门名称:河北省工商局机关纪委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邮政编码:050021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暑期工作时间14:30-17:30)(三)乘车路线:公交世纪公园和石家庄市广电中心站下车步行3分钟即到。
十二、公开查询自核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后,可通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服务指南(内资企业核准登记)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包括内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0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施行日期】2018.10.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3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5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二、河北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正)三、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三次修正)四、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五、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2009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1号公布)六、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1994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七、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3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八、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1998年9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1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九、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1995年12月1日省计委经济信息中心保密局冀经信〔1995〕20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十、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5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十一、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5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5号发布)十二、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2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中的“和《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删去。
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冀工商字[2006]27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冀工商字[2006]279号)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市、县(市、区)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企业,其名称冠以“河北”或“河北省”字样,而不冠当地市、县(市)行政区划名的,属于冠省名的范围(以下简称冠省名)。
第三条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及不含行政区划的控股企业名称的字号后冠省行政区划的,也属于冠省名的范围。
第四条根据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原则,企业冠省名应当报经省工商局核准。
未经省工商局核准的,各市、县(市、区)工商局不得核发冠省名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五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冠省名:(一)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
(二)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企业;(三)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开发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四)产品经省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属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
第六条新设立企业申请冠省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有驰名或著名商标的应提交有关证书;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4、名称核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已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冠省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由登记主管机关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2、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名称核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省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1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1986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99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订)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三、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月10日省标准计量局、省食品工业办公室、省商业厅、省轻工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畜牧水产局、省供销社、省进出口商检局、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订)四、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订)五、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3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六、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订)七、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0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发布)八、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公布)九、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其经营范围中包含粮食收购业务的,应当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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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工商字[2006]27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冀工商字[2006]279号)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市、县(市、区)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企业,其名称冠以“河北”或“河北省”字样,而不冠当地市、县(市)行政区划名的,属于冠省名的范围(以下简称冠省名)。
第三条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及不含行政区划的控股企业名称的字号后
冠省行政区划的,也属于冠省名的范围。
第四条根据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原则,企业冠省名应当报经省工商局核准。
未经省工商局核准的,各市、县(市、区)工商局不得核发冠省名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五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一)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
(二)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企业;
(三)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开发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的;
(四)产品经省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属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