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违约金可否由法院主动调整
【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违约金可否由法院主动调整[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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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违约金可否由法院主动调整20XX年9月8日,原告夏某与被告周某签订了铝锭、锌锭购销合同,约定了货物数量、价格、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质量验收、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按逾期部分货款的90%支付违约金。
在履行合同期间,原告先后销给被告铝锭、锌合金共计货款748056.34元,但被告未依约付清货款,双方为此酿成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748056.34元及违约金673250.7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意见分歧】673250.71元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即使被告周某没有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调整,适当减少夏某主张的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调整时,法院才予以调整。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被告没有提出调整的申请时,法院不应主动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律师评析】支持第二种意见: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该条款表明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调整。
因此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见,合同法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并不受他人干涉。
况且基于当前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法院不宜过多地介入到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去,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效力应予肯定,只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运用公权力予以介入和干预。
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标准法条

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标准法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一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下面是与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标准相关的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受损害的一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解析:根据此法条规定,当一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减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析:该法条规定,当一方解除合同时,双方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予以减少。
如果双方未约定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百零四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有关许可手续的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析:该法条规定,在一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时,如果违约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违约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约定质量规格的物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解析:根据此法条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物品或服务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当一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赔偿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当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损失的程度来确定赔偿金额。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在复习司法考试时,我们一要脚踏实地,二要持之以恒,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我们才有可能成功拿下司法考试。
【案情一】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
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问题】: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答案】:可以免责。
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不能免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有违约事由,却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答案】:不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依此,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的情形下只能择一使用。
4.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5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答案】:可以。
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例【正文】案例一:买方违约甲方(买方):李某乙方(卖方):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李某与王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情描述2019年5月1日,甲方李某与乙方王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XX街XX号的房产转让给甲方,总价为500万元,双方于同日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并约定于2020年6月1日前支付余款。
然而,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以无法筹集到余款为由,表示无法按时支付。
二、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条的规定,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余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逾期支付违约金。
2. 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已付的首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甲方需支付违约金总额为合同总价的30%,即150万元。
四、法院判决经双方协商未果后,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首付款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如下:1. 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乙方将房产返还给甲方。
2. 返还首付款甲方应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50万元给乙方。
3. 支付违约金甲方应支付违约金150万元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五、案例启示本案例中,甲方未按时支付余款,造成了合同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并及时履行合同。
对于买方而言,要确保自身具备支付能力;对于卖方而言,则要保证所售房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如何调整”的案例数据汇总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如何调整”的案例数据汇总本文作者:不累君文章来源:高云合同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自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如何调整并无指导性案例,类案亦存在观点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的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为检索对象,对其中涉及违约金调整的类案进行分析,并形成该观点汇总。
一案例数据汇总检索人在“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简称“α平台”),以关键词进行高级检索,即:“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部分)包含:违约金过高”,共检索出案例45个。
剔除无关案例(即未实际涉及工程款违约金调整事宜)11个,对涉及调整违约金的34个案例进行汇总,列示如下:经以上综合分析,最高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如何调整方面的裁判观点目前尚不一致。
截至目前,在可检索到的全部相关案例中:支持或调整后利率仍高于日万分之三的案例有17个,达到了全部检索案件的50%;调整后利率等于或低于1.3倍LPR的案例占比29.4%,其中调整为1.3倍LPR的案例9例,占比为26.5%,低于1.3倍LPR的案例仅有1例。
二最高院观点摘录1、(2017)最高法民再333号【判决】支持合同约定的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
【最高院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兼具的模式,另一方面,以实际损失为中心确定违约金数额的方式,又表明在适用违约金时应该坚持以补偿性违约金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原则。
基于公平正义理念的填补损失,主要目的在于使守约方的损失能获得实质、完整、迅速的填补。
但惩罚性违约金对于稳定交易秩序有特殊意义。
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违约金的调整

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违约金的调整一、涉及违约金调整的法律规定(一)涉及法条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xx1、违约金调整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当事人的反诉或抗辩是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前置程序。
2、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是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履行后可得利益,有待进一步分析。
3、调整违约金的考量因素还包括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这些考量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有待进一步确认。
4、惩罚性违约金的调整与赔偿性违约金的调整是否存在区别有待进一步确认。
二、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违约金的调整(一)最高院公报案例——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再审案(2011 年)1、法院观点:(1)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
2021-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 - 主观题

2021-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 - 主观题案例分析题:(2021年)四、(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
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
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
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
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
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
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参考答案:1. 成立。
违约金的酌减规则

违约金的酌减规则违约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效,是合同中的常见条款,兼具补偿性质和惩罚性质。
我国《民法典》对违约金的规定注重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
实践中,常发生因违约金约定过高,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酌定减少的情况。
一、违约金酌减的制度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的调整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
实践中,请求调高违约金的情况较少,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围绕在对违约金的酌减。
一般当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法院不会直接适用该条款予以减少,只有在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时,方有酌减规则的适用空间。
针对“过分高于”的认定,《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给出明确意见: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亦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二、违约金酌减的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不能简单采用固定比例“一刀切”的做法,应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违约金的调整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但损失并非唯一的衡量标准,在个案中,即使违约金超过了该比例,也可能是适当的。
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法官应当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审慎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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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违约金可否由法院
主动调整
20XX年9月8日,原告夏某与被告周某签订了铝锭、锌锭购销合同,约定了货物数量、价格、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质量验收、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按逾期部分货款的90%支付违约金。
在履行合同期间,原告先后销给被告铝锭、锌合金共计货款748056.34元,但被告
未依约付清货款,双方为此酿成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748056.34元及违约金673250.7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意见分歧】
673250.71元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即使被告周某没有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调整,适当减少夏某主张的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只有当
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调整时,法院才予以调整。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被告没有提出调整的申请时,法院不应主动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律师评析】
支持第二种意见: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该条款表明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调整。
因此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见,合同法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并不受他人干涉。
况且基于当前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法院不宜过多地介入到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去,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效力应予肯定,只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运用公权力予以介入和干预。
故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法院不应主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主张主动调整合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