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101分答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令狐采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条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4)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19)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0)第六章定期报告 (22)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36)2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37)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吸收合并 (50)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2)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53)第十节股权激励 (55)第十一节破产 (56)第十二节其他 (60)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2)第十三章特别处理 (65)第一节一般规定 (65)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6)第三节其他特别处理 (69)第十四章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72)第一节暂停上市 (72)第二节恢复上市 (74)第三节终止上市 (80)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84)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84)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85)第十八章释义 (86)3第十九章附则 (88)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90)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96)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2)4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交易的监管,规范股票上市的审批和管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第三条股票上市原则上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政策、市场、创新的原则,经上交所审查批准,按规定程序在上交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上市公司须是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备的公司制度和规范的治理机构、健全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具有稳健、可持续性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并对上市后业绩作出明确承诺。
同时,必须有具备完备、准确、及时、全面、真实的信息披露体系和可靠的财务报告,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理性决策。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当全部国有资产出资的企业除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开发行,应当在5年内从发行人的所有制转变过程中,取得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况,请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应当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和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市场地位。
上市公司应当重视技术创新与人才引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政府有关公安、税务、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具备健全、适当的社会责任体系,尊重员工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有稳定的财务状况,自然数据、经济效益持续稳健,负债情况合理,不予违约。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自律遵守中规中矩和完全诚信原则,公告所有的分析及评估人员、评级机构和媒体,树立正面、客观立场,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股权结构,流通股约3成以上,控股股东的股权少于等于50%。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有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商业处理原则,在发行与交易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市场的公正运行。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发行人需向上交所提交有针对性的板块公告,并严格执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最高立功行节汇报文件内容需不同推行的具体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6)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7)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0)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2)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2)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6)第十章关联交易 (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1)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1)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8)第六节回购股份 (59)第七节吸收合并 (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3)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8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9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7)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1)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24)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6)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6)第十八章释义 (128)第十九章附则 (13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3)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0)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7)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7)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8)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11)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4)第四章保荐人 (18)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21)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1)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4)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5)第六章定期报告 (28)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1)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5)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7)第十章关联交易 (42)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2)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4)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0)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0)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1)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2)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4)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5)第六节回购股份 (57)第七节吸收合并 (59)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0)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2)第十节股权激励 (63)第十一节破产 (65)第十二节其他 (69)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75)第一节一般规定 (75)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76)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8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83)第一节暂停上市 (83)第二节恢复上市 (87)第三节终止上市 (95)第四节重新上市 (105)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7)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08)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9)第十八章释义 (111)第十九章附则 (113)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15)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21)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27)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交所上市规则解读

1、本文的来源颇有些喜剧成分,协会自去年举办的后续远程培训就被大家视为鸡肋,不学不行学的话又觉得没有收获,不过今年有所不同。
2、小兵妄加猜测,能够仔细将上市规则仔细研究一遍的人并不会很多,一来因为篇幅实在很长,虽然这对于经常见大部头的投行人员来说并不稀罕;小兵其实最头痛的是条文之间的互相引用和纠缠。
虽然去年下了功夫去准备考试,结果上市规则也是没有好好看,有些惭愧。
3、如果有人领着你去学习上市规则,并且能够给你一个相对清晰的思路,小兵觉得那会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这一次的培训做到了。
4、博文附后与大家一起分享,研究过的多多指点,尚未研究的一起学习吧。
P.S.标★内容为2008年版新增加或重大调整内容。
第一部分:修订背景一、全流通环境:自1998年始,上交所上市规则已经经历六次修订,最新修订为2008年9月14日。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在全流通环境下,上市公司大股东作为新的投资者群体进入二级市场,全体股东利益将更多的与股价联系在一起。
二、违规形式可能会发生新的变化,监管面临新挑战:新的变化和挑战体现在股价异动的背后往往隐含着重大事件的发生与重大题材的预期,二级市场波动与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交错联动越来越紧密和复杂。
三、监管对策:以股价异动为监管重点,完善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联动反应机制。
第二部分:结构和主要内容内容共19章,6万余字,但是主要围绕两大主线:1、规范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2、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规范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这里的上市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上市、特别处理、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等行为。
(包括第五章:股票和可转债上市;第十三章:特别处理;第十四章: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情形;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二、规范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一)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包括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七章:临时公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至第十一章:临时报告具体披露;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二)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包括第三章:董监高;第四章:保荐人;第十七章: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 其他规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பைடு நூலகம்审核或 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 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第八条
2.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 重大事项)。
第九条
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十九条
2.14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本所登记 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 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条
2.1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条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 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 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6)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7)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0)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2)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2)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6)第十章关联交易 (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1)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1)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8)第六节回购股份 (59)第七节吸收合并 (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3)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8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9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7)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1)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24)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6)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6)第十八章释义 (128)第十九章附则 (13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3)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0)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7)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