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控税的核心:财税处理与合同相匹配(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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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中的税收条款应如何处理

合作协议中的税收条款应如何处理

合作协议中的税收条款应如何处理在商业合作中,合作协议是保障各方权益、明确责任义务的重要文件。

其中,税收条款的处理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合作双方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影响到合作的顺利进行和法律风险。

那么,在合作协议中,税收条款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税收条款的重要性。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企业和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在合作协议中,如果税收条款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双方在纳税方面出现争议,增加税务风险,甚至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因此,在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确保税收条款的合法、合规和合理。

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要明确各方的纳税义务。

这包括明确合作项目所涉及的税种、税率以及纳税主体。

例如,如果是合作开展一项销售业务,那么需要明确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哪一方,以及如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也要明确是由合作的哪一方承担纳税义务,或者按照何种比例分担。

同时,要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如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如果合作项目符合某些税收优惠条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在申请和享受优惠政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税收条款中还应当涉及税务申报和缴纳的相关事宜。

明确由谁负责办理税务申报,申报的时间和方式,以及税款的缴纳方式和时间。

这有助于避免因税务申报和缴纳不及时而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等问题。

同时,要规定在税务申报和缴纳过程中,各方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协助义务。

比如,一方可能需要另一方提供发票、财务报表等资料,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处理税收条款时,还需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和解决方式。

尽管在签订协议时各方会尽力明确纳税义务和相关事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出现税务争议。

因此,在协议中应当提前约定税务争议的解决方式,例如通过协商、仲裁还是诉讼等途径解决。

同时,要明确在税务争议解决期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另外,国际合作项目中的税收条款处理更加复杂。

协议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协议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协议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在商业活动和各类交易中,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

然而,在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税收问题常常是一个容易被忽视但又至关重要的方面。

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协议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那么,如何有效地处理协议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协议中可能涉及的税收种类。

常见的税收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

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协议中,如果涉及货物销售、劳务提供等交易,就需要考虑增值税的问题。

所得税则是对企业和个人的所得征收的税,例如企业的利润所得、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等。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比如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

在明确税收种类后,要准确确定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在协议中,通常需要明确哪一方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例如,在销售合同中,如果约定由卖方承担增值税,那么卖方就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如果约定由买方承担,那么买方在支付价款时需要将税款一并支付给卖方,由卖方代为缴纳。

接下来,要合理约定税收负担的分担方式。

这是协议中税收问题处理的核心之一。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分担方式:一是由一方全部承担。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明了,但可能会导致承担方的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交易价格和双方的利益平衡。

二是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增值税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分别承担。

三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承担各自应缴纳的税款。

这种方式需要对各类税收的计算和归属有清晰的界定。

在约定税收负担分担方式时,要充分考虑交易的性质、双方的谈判地位、市场行情等因素。

同时,要确保约定的内容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协议中还应当明确税收相关的其他事项,比如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合同控税解析

合同控税解析

一、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否则,要么做假账;要么做错账;账务处理与合同相匹配的含义是: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

如果企业的账务处理与合同的约定不匹配,则账务处理要么出现错账,要么出现假账。

企业在控制税收风险,防范税务稽查的策略是一定要做到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

案例分析:总承包合同中的开工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甲房地产企业与乙建筑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约定开工保证金条款:甲在合同签订之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向建筑企业乙支付100万元开工保证金,该开工保证金将于以后冲减甲给乙的工程款。

甲房地产企业与丙建筑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丙在合同签订之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甲支付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请问以上保证金条款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根据合同保证金条款的约定来看,开工保证金是业主支付给建筑总承包方的预付款项,而履约保证金是建筑总承包企业支付给业主的保证金或押金。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本案例中保证金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下:第一,甲在合同签订之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向建筑企业乙支付100万元开工保证金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下:甲的账务处理:借:预付账款(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1+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1+10%) ×10%贷:银行存款乙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1+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1+10%) ×10%第二,甲房地产企业与丙建筑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丙在合同签订之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甲支付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甲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收到丙履约保证金丙的账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支付甲履约保证金贷:银行存款建筑企业向甲支付履约保证金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时间,甲应向丙开收款收据。

合同控税技巧.doc

合同控税技巧.doc

合同控税技巧.doc人们往往认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是业务部门和法务部门的事,跟财务无关,实际上这种观点大错特错!现在小编就为大家说一说签订购销合同财务必须要审核的六大项!1对供应商的审核审核供应商是否在企业供应商名录中,如果属于一直合作的老客户,比对以前合作中客户的信誉,开票,结算款项有无问题;如果是新客户,审核除了合同之外,有无提供该客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实其经营范围是否有包含该合作业务,通过网上的工商注册信息,核实该企业的成立年限,经营规模,注册地、信用等级等。

审核目的:确定供应商信誉,防止以后发生坏账;确定供应商信息真实,防止对方是皮包公司取得的失控发票;确定供应商经营范围包含该交易业务,防止取得虚开发票或对方三流不一致导致进项无法抵扣。

2对合同金额的审核审核关注采购额度是否在预算内,公司是否有足够资金支付货款;合同中的金额是否含税、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附件资料一致;合同约定业务涉及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分别注明。

审核目的:保证合同金额的准确性;公司营运资本的流动性;确定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项目,保证未来能够取得对应税率或征收率的合规发票,保证发票与合同内容、销货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致、合理,进而正确抵扣进项税额,避免因对方虚开发票或开票有误,导致自己公司抵扣进项税额有误,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3对结算条款的审核审核合同结算条款是否符合企业信用管理规定,特别是对于预付款项、付款进度、验收款的管理要求;合同结算方式(如银行转账、银行票据、现金交易等)是否符合企业相关规定;审核结算的时间是否符合企业制度的规定。

审核目的:保证款项能够按时支付,不造成违约,避免发生损失。

4对供应商注册地与发货地审核审核供应商注册地与发货地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属于合理情况。

审核目的:保证发货地和供应商所在地一致,避免取得虚开发票或三流不一致的发票,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5对验收条款的审核审核对验收条款的约定,以及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方法。

合同控税的理念及案例讲解

合同控税的理念及案例讲解

合同控税的理念及案例讲解合同控税是指通过对合同进行合理设计和规避税负,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它主要通过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进行税收调整来实现,属于合法避税范畴,是企业进行税务规划的有效工具。

1.合法合规:合同控税的核心是合法避税,要求企业在税务规划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税法规定。

2.合理规避:合同控税是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旨在实现合理规避税负的目的,而不是为了逃避或欺骗税务机关。

3.实质依据:合同控税强调合同的实质性依据和真实性,要求企业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保持真实性和合理性,避免虚假的合同和交易。

4.风险可控:合同控税要求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充分考虑税务风险,保证税务合规性,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最优税负方案。

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讲解合同控税的实施方式:案例一:双方合同签订与报酬安排公司将生产机器设备外包给合作企业,签订了外包合同。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同控税:1.合理定价: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根据实际市场价格和成本核算情况,合理确定外包费用。

避免将费用设定过高或过低,以避免涉嫌偷漏税。

2.合理分配收入与支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合理分配收入与支出,以减少税负。

可以考虑将收入分配到较低税率的项目,支出分摊到高税率的项目,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

3.合理选取税务政策:合同签订过程中,可以根据税务政策的变化,合理选取适用税率和优惠政策,以减少税负。

例如,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

案例二:国内外合同结算与对外支付企业在国内外都有业务合作,签订了国内和国际合同。

在合同结算和对外支付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同控税:1.合理设定交易地点:根据国内和国际业务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交易地点。

可以根据税务政策的不同,选择不同地区的交易地点,以减少税负。

2.合理分摊费用:在国际业务合同中,企业需要支付一些费用,如运输费用、手续费等。

可以合理分摊这些费用,减少合同结算金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合同控税教你合理“避税”、合同控税解析

合同控税教你合理“避税”、合同控税解析

业务流程决定税收合同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中起关键和根本性作用正确签订合同,有助企业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企业交多少税,不是财务做账做出来的,而是公司做业务做出来的,是公司签合同签出来的要降低你的税负,要管控你的业务流程,管控你的业务环节,重点是管控怎么签合同。

怎样通过合同控税呢?接下来以某园林绿化企业的合同进行分析,签订不同的合同,涉税成本不同。

某企业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为一小区栽种水杉树苗,并在工程完工后提供一年的树苗日常养护。

此项目,绿化工程价款为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为100万元,其中养护劳务收入中提供的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为50万元。

请问应该如何签订合同使该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负最低?先从了解一下该项目涉及到的不同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对绿化工程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但提供苗木养护劳务应属于服务业范畴,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将服务项目做不同的判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也不同,有以下几种合同的签订技巧。

第一种签订合同的技巧:在合同中约定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100万元。

第二种签订合同的技巧:在合同中约定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50万元,提供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50万元。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应纳营业税=750×3%+100×5%=27.5(万元)。

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应纳营业税=750×3%+(100-50)×5%=25(万元)。

喊话财会人:合同控税是基础,合同与税收筹划不得不说的关系

喊话财会人:合同控税是基础,合同与税收筹划不得不说的关系

喊话财会人:合同控税是基础,合同与税收筹划不得不说的关

合同控税现在为什么那么火?
身为财会人,每天面对着很多合同,虽然签订合同不是我们的事情,但是管理合同是我们的重要工作之一,合同中的各项款项,对于企业税收成本有重要的影响,合同的节点不同,税负不同,能实现节税的效果就不一样。

企业要想控制和降低税收负担,提升税务管控能力和水平,必须重视合同控税,合同控税是基础。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份《合同管控与税收筹划》,(这是我们经理刚给我的,偷偷拿来给大家,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主要包含四部分:
一、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目前企业中大部分存在的问题如下:
1、税率约定不明确;
2、产品名称不清晰;
3、业务种类不分明
4、付款方式不列明
5、包罗万象都存在
2.案例分享
二、合同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
三、合同业务模式设计
四、合同管控与税收筹划
篇幅有限,就不一一展示了
【温馨提示】
想要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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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小慧头像斯沃:控税。

合同控税的三个新理念及案例讲解

合同控税的三个新理念及案例讲解

合同控税是企业降低税收成本的直接而有效的方法。

企业账务、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与合同不匹配是导致企业税收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作为企业的财务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根据合同付款、根据合同开具发票,根据合同进行账务处理,否则企业的账务中往往存在涉税风险。

本文根据现代企业合同控税的实践,提出企业在合同控税的情况下,应该遵循以下三个新理念:一是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二是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三是合同与税务处理相匹配。

具体论述如下:一、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的内涵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关注合同中的有些条款,例如货款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货物移交时间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也就是说,合同决定账务处理,企业在对业务进行成本和收入核算的重要依据是经济交易合同。

如果企业的账务处理与合同的约定不匹配,则账务处理要么出现错账,要么出现假账。

企业做错账和做假账都会面临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案例1:某生产企业分期收款合同与账务处理不匹配的涉税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某生产企业2012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13年6月20日收款。

发出商品时的账务处理为: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在2013年6月20日就未作销售处理。

2013年8月20日,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234万,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万,并于2013年9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

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13年8月。

某税务稽查局2013年10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给予该生产企业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罚和滞纳金的处罚。

(2)涉税风险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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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控税的核心:财税处理与合同相匹配(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三)合同约定第三种情况:土地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支出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具体的扣除项目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即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项目范围具体为: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作为开发成本中的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全部支出是“净支出”,也就是全部补偿支出减除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中扣除,而且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收入,但是要冲减开发成本中的补偿支出,从而减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

因此,土地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支出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 000
贷: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3 000
(四)合同约定第四种情况:土地返还款用于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即红线之内建基础设施)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公共配套设施是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是企业立项时承诺建设的,其成本费用应由企业自行承担,而且开发商在制定房价时,已经包含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内容。

如果协议约定土地返还款用于项目内开发企业自行承担,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等基础设施工程支出,则此业务的账务处理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将收到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冲减“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例如
《大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青岛市地税局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规定,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可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根据以上规定,大连和青岛市发生以上案例中的情况,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 000
贷:开发成——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3 000
第二种情况是将收到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视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政府补贴处理,不征收营业税,则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营业外收入3 000
如果协议约定土地返还款用于项目内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派出所、学校和医院等,并要进行移交给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则视同为由政府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公共配套设施。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属于向政府销售全部或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基于此规定,如果协议约定土地返还款用于项目内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派出所、学校和医院等,并要进行移交给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 000
(五)合同约定第五种情况:土地返还款用于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即红线之外建基础设施)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收到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专项应付款3 000
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时:
借:专项应付款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如果支付建筑工程款后还有剩余的“专项应付款”,则应把剩余的“专项应付款”结转到“营业外收入”。

(六)合同约定第六种情况:土地返还款用于乙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和生产经营财政补贴或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在土地招拍挂制度运作过程中,出于招商引资等各种考虑,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营业外收入3 000
税务处理
(一)合同约定第一种情况:土地返还款就地建安置房的税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的实质是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土地返还款3 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 000收入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

(二)合同约定第二种情况:土地返还款用于房地产企业代理拆迁和代理支付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
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本案例返还的3 000万元中,取得的提供
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 000万元,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30万元(1 000×3%)。

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75万元[(2 000-1 500)×5%]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本案例企业取得的返还款 3 000万元中,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此收入不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土地返还款 3 000万元中,用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和代理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共2 500万元,准予在土地增值税税前进行扣除,代理收入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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