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大势下的合同管控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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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也一直处于高速增长的状态。

作为建筑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理一直是该行业的重点关注点。

近年来,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公司的财务管理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对“营改增”政策对建筑公司财务处理的影响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 税负改变:营改增将原来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并为一种税,从而减少了税负。

对建筑公司来说,原来的营业税税率在3%-5%之间,而增值税税率在17%-6%之间,合并后的税率为11%。

在短期内减少了税负,但长期来看,增值税的税率下调意味着税基的扩大,这将影响到建筑公司的盈利状况。

2. 税收管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建筑公司需要对原有的税收管理体系进行调整。

需要加强税收合规管理,加强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确保纳税申报的合规性。

3. 现金流管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增值税的纳税时间由征收时点改为实际收款时点,这对建筑公司的现金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筑公司需要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企业成本:营改增政策对建筑公司的成本也会产生影响。

增值税的简化纳税方式可减少企业的税务成本,但在具体操作中也需要消耗企业的人力和财务资源。

5. 免税政策:营改增政策取消了建筑服务业的免税政策,这对建筑公司经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建筑公司需要对产品定价策略进行调整,适应新的税制。

1. 加强财务信息披露:建筑公司需要加强对财务信息的披露和管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建筑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遵守税法法规,加强税务合规管理,确保税务风险的可控性。

2.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鉴于纳税时间的变化,建筑公司需要优化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占用。

3. 完善成本管理:建筑公司需要优化内部管理体系,加强成本控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加强成本核算,及时发现和解决成本偏差和成本波动问题。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自从“营改增”政策的实行,建筑业的税制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为了适应新的政策环境并继续稳定盈利,建筑公司必须做出相应的财务处理和应对措施。

本文将就建筑公司面对“营改增”税制的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一、会计核算方式的变化在旧有的税制下,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是以营业税为基础来计算的,而在“营改增”之后,则是依照增值税的政策进行计算。

这意味着建筑业需要改变原有的会计核算方法,以适应新的税制环境。

具体来说,建筑公司需要对其会计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

首先,建筑公司要建立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购进商品、服务的流程,并合法开具专用发票以供将来的抵税和追溯;其次,建筑公司需要开设增值税专用账户,并进行税款及时的缴纳;最后,建筑公司需要对其财务报表进行改善,将原先的营业税收入和其他与营业税相关的财务科目进行合并,同时增加增值税的收入财务科目,并对纳税前和纳税后的成本进行区分,以确保报表的准确性。

二、开票规定调整在营改增税制下,建筑公司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开票规定,并对自己的票据进行更加精细的管理和授权。

具体来说,建筑公司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国家的规定来开具、登记和存储发票。

同时,建筑公司需要严格审查发票的真实性,如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等信息是否正确,并核对发票与物品入库、付款凭证和合同等资料是否一致。

另外,为了避免因为开票问题出现纳税风险,建筑公司可以与财务机构互相配合,对开票规定进行全面审查。

建筑公司可以在票据管理上采取专业的技术、人才和设备来处理各种开票问题,以减少发票管理方面的费用支出及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纳税报告的要求营改增税制下,建筑公司的纳税申报要求相对较高,不仅需要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相关规定申报,还需要准确提供所需的纳税报告材料。

具体来说,建筑公司需要按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所需的增值税申报资料,进行填表、审核、查询及缴款等操作,同时要注意所提交的资料应当详细且完整,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控的涉税问题与对策

“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控的涉税问题与对策

“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控的涉税问题与对策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开,企业合同管控的涉税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等方面,探讨“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控涉税问题的具体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合同签订环节的涉税问题1.1 纳税人资格的确认在合同签订环节,企业需要确认对方是否具有纳税人资格。

这是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

如果对方是非纳税人,企业在支付货款时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务优惠,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对策: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该查验对方是否具有纳税人资格,可以通过查看对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证,或者与对方沟通确认。

如果对方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企业要慎重考虑是否与其签订合同。

1.2 合同金额的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来计算增值税。

在合同签订环节,企业需要正确确定合同金额,以便正确计算增值税。

对策: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核实合同金额的确定依据,避免因为合同金额不准确而导致增值税计算错误。

可以参考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位,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合同金额,以便更准确地计算增值税。

2.1 发票的开具和验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向购买方交付。

购买方在验收货物或服务时,应当核对增值税发票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如果发票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可能会导致增值税计算错误或者纳税风险。

对策:企业在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时,要确保发票内容的准确性,并保存好相应的发票、合同等相关文件,以备将来的税务稽查。

购买方在验收货物或服务时,要认真核对发票的内容,如发票的金额、品名、税率等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销售方沟通解决。

2.2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选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引言2016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增值税改革政策,即营业税被取缔,由新的增值税政策取代。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建筑业也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建筑公司的财务处理和应对措施也将面临新的考验。

一、营改增政策对建筑公司的影响1. 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营业税被取缔后,增值税代替营业税,此举对建筑公司产生了重大影响。

根据新政策,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比原来的营业税税率高出1%,这将显著影响建筑公司的财务收支。

2. 发票管理的变化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建筑公司要对发票管理进行调整,原先的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将被合并,变成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发票管理方式比原来更为复杂,需要建筑公司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进行管理。

3. 税收结构的改变“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建筑公司的税收结构发生了改变。

原来的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来计算的,而增值税是在建筑成本的基础上计算的,这意味着建筑公司需要重新考虑其税收策略和成本管理。

二、建筑公司的财务处理对策1. 提升税务管理水平“营改增”政策对建筑公司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筑公司需要保证其财务管理水平,确保符合国家税收政策,避免因为税收问题而引发的财务风险。

2. 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筑公司需要通过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确保企业内部税务工作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这要求建筑公司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律化和正常化。

3. 优化成本控制“营改增”政策要求建筑公司按照成本计算增值税,因此建筑公司需要通过优化成本控制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确保税负不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4. 优化营销策略为了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建筑公司需要通过优化营销策略,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收入来源,以平衡税收带来的财务风险,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府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2016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这一政策调整对建筑行业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作为建筑公司的财务管理者,应该如何正确处理“营改增”后的财务问题,以及针对“营改增”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呢?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展开浅析。

1. 税负压力增加“营改增”将原来营业税的税负转移到了增值税,对企业的税负压力产生了一定影响。

建筑公司在施工、设计等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增值税开票增加,导致企业应纳税额增加。

2. 税负分摊方式3. 税收管理流程调整企业在应对“营改增”时,需要对税收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等方面的流程,需要根据政策调整及时进行更新和优化。

1. 加强税收政策学习企业需要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和了解,不仅需要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化,还需要深入了解政策实施对企业的具体影响,及时调整企业财务策略和管理模式。

2. 优化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优化内部管理、调整经营模式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负压力。

通过合理规避税费、合法合规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途径,降低企业税负。

3. 加强财税合规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的财税合规管理体系,规范纳税申报流程,确保税收合规,避免因税务问题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 拓展金融渠道建筑公司可以通过拓展金融渠道,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缓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的经营压力。

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获得低息贷款或融资租赁等方式解决企业资金需求。

5.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通过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企业利润,从而缓解因税收政策调整给企业带来的财务压力。

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监测,及时了解政策调整的最新动向,对企业的经营决策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应对措施,建筑公司可以更好地应对“营改增”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更好地规避税负压力,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项目建造合同的执行与税务管理的分析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项目建造合同的执行与税务管理的分析
建筑业会计核算、建造合同核算、报表系统都发生相应改变 。 预 计 总 成 本 与 原 合 同预 计 总 成 本 相 同 。 区分 选 择 一般 计 税 方 法
的 项 目, 根 据 尚需 发 生 成 本 ( 按 增 值 税 价 税 分 离 测 算 ): 将 能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营 改 增 转 换 时 点 及 之 后 的 企 业 的 会 计 核 算 将 发 够 取 得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凭 证 进 行 增 值 税 价 税 分 离 ,按 照 不 含 生 重 大 变 化 , 由于 增 值 税 是 价 外 税 ,营 改 增 后 企 业 的 收 入 、 支 税 采 购 成 本 进行 测算 。合 同预 计 总 成 本 = 项 目累 计 已发 生 成 本
经 济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建 筑 业 扩 展 为 营 改 增 行 业 ,不 仅 直 接 影 预 计 总 收入 一营 改 增 前 营 业 税 应 税 收 入 ] / ( 1 +3 %); 选择一 响企 业 的 收入 、利 润 、现 金 流 、实 际税 负 等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 而 般 计 税 方 法 的项 目新 的 预 计 合 同 总 收入 =营 改 增 前 营 业 税 应 税 且 ,为 企 业 的 商 业 模 式 、组 织 架 构 、管 理 模 式 、运 行 机 制 、管 收 入 + [ 原 ( 变 更 后 )合 同 预 计 总 收 入 一 营 改 增 前 营 业 税 应 控 制 度 等 带 来 重大 挑 战 。 根据 国税 总局 关于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暂 行 办 法 的规 定 : 2 0 1 6年 5月 1日前 已签 订 施 工 合 同 、 注 明 了 开 工 日期 或
l 工 作 交 流
关 于 建 筑施 工 企 业 营 改增 后项 目建 造 合 同的执 行 与税 务管理 的分析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和会计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和会计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和会计的影响及对策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对其财务和会计系统都会产生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

营改增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在营业税时代,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是营业税,其税率相对较低,并且可以抵扣一定的进项税额。

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相对较高。

除了税率上的变化,企业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工作,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财务管理的难度。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也会产生影响。

在营业税时代,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是以营业税为依据,而营改增后,企业需要改变会计表册的编制和报表的生成方式,以增值税为依据进行核算。

企业还需要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符合税务要求,避免造成税务风险。

针对以上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应对:1. 加强财务管理能力: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团队的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掌握增值税的核算和申报技巧,及时跟踪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好财务决策。

2. 进行财务预测和规划: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做好财务预测和规划工作,合理安排和分配资金,降低税负。

企业还可以通过调整项目结构,选择更优的税收政策,减少税款支出。

3. 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企业需要根据新的税收政策,及时调整和完善会计制度,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和风险控制。

4. 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企业应主动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要求,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发生纳税纠纷。

与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助于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工作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

加强财务管理能力、进行财务预测和规划、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以及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都是企业可以采取的行动,有助于企业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

“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控的涉税问题与对策

“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控的涉税问题与对策

“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控的涉税问题与对策随着“营改增”税制的全面推行,企业在合同管理中涉税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与重要。

合同作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涉税的合同管理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营改增”后企业合同涉税问题与对策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对相关企业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一、涉税问题分析1. 合同中的税率问题营改增税率的变化对企业的合同管理产生了直接影响。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合同中所涉及的税率进行准确的把握,以避免因税率变化而导致的纳税风险。

在合同管理中,对于涉及销售和服务的合同尤为重要,需要根据不同的税率对合同进行准确的处理。

2. 发票管理“营改增”后,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也会面临新的挑战。

合同涉税问题中,对于发票管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要求更高,需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办理发票,避免因开具错误发票而导致的涉税纠纷。

3. 合同约定的税务风险问题在合同约定中,若对税务问题的约定不清晰或不准确,企业可能会因此面临税务风险。

对于关联的税务问题,合同中需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税务风险。

4. 合同税务合规风险“营改增”后,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企业在合同管理中需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将合同管理与税收政策相结合,以确保合同的税务合规性。

二、对策建议1. 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企业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化,对合同管理中涉及的税务问题有清晰的把握。

2. 规范合同管理流程建立合同管理的规范流程,对合同中的税务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和确认,确保合同的税务合规性。

3. 发挥税务专业团队作用鼓励企业内部的税务专业团队积极参与合同管理工作,提供税务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减少因税务问题而带来的风险。

4. 加强内部协调与沟通建立内部协调与沟通机制,确保合同管理中涉税问题与税务专业团队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及时沟通和协调,避免因信息传递不畅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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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大势下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控及财税处理(定稿)梁石【前言】企业必须重视业务过程中的合同管控,因为合同在控制税收成本上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凡是要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必须正确签订合同。

我们知道企业的税收不是财务部做账做出来的,而是企业业务部门在做业务时做出来的;特别是在目前营改增大背景情况下,我们务必必须审慎对待合同的签订,合同、业务流程与税收的关系是: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收,合同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中起关键和根本性作用。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三证统一”和“三流统一”同时又是异常重要,既能够规范企业经营活动降低企业涉诉风险,同时能够对于税收进行统筹规划,至少达到不交冤枉税,甚至节税目的。

1、建筑施工企业的“三证统一”(法律凭证、会计凭证、税务凭证)及“三流统一”(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原理释义及涉及风险案例分析;A)三种凭证1.1)法律凭证:合同、协议、制度、银行收付款凭证、运输单、保险单、法院判决书、各种鉴证报告、评估报告和各类文件1.2)会计凭证:记账凭证、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会计报表。

1.3)税务凭证:发票、完税凭证、免税证明、不征税证明。

B)合同和账务税务发票的关系1.4)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否则,要么多交税;要么少交税;合同中一定要对于税务前置性定义,比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当中既有加工制作又有安装劳务的企业,一定要在合同当中表述哪些属于增值税,哪些属于营业税。

如果不予以明确,多交税是必然的。

【税法依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案例分析】某门窗企业/钢结构企业/电梯企业,如果企业包括加工制作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合同价款当中务必清楚表述加工制作和安装劳务的金额,对于加工制作而言属于增值税范畴,对于施工安装劳务是营业税范畴。

如果这样混合销售行为不予以区分,则建筑劳务无进项抵扣,多交增值税是无疑的。

但是,多交的增值税,对于劳务发生地的地税务机关也是不允许的。

1.5)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否则,要么开假票;要么开虚开发票。

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收受增值税发票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是不允许土地增值税前全额扣除,必须要求施工企业按照核定的建筑业劳务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比率一般按照25%-30%),因此,合同中明确了业务类型,也就是确定了发票类型即属于营业税类的建筑业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注:营改增后此类情况将不复存在)1.6)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否则,要么做假账;要么做错账;加工制作环节(收入确认,对于原材料购进,需要处理进项抵扣环节):借:应收账款——***企业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建筑按照劳务环节对于劳务成本计入: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确定工程结算价款借:应收账款——***企业贷:工程结算——***企业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涉及的税金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缴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三流统一】所谓的“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为了解决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应注重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才可以入账: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必须保证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即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具体论述如下:(一)无真实交易下开票的法律风险:虚开发票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票款不一致,一定面临着税收和法律风险,如果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出,轻则处以补税、罚款和缴纳滞纳金;重则相关的主要负责人员将会承担一定的刑事处罚。

企业在财税管控中必须杜绝和防范无真实交易情况下的开票行为。

二)有真实交易下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家对企业取得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严格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该法律依据,企业在真实交易情况下票款不一致,所取得的发票进行入账进成本,因涉嫌发票虚开,是一种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可有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

“三流不一致”最典型的是施工合同的“甲供材”容易出现这类问题。

2、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细节要点和相关财税处理;1)总承包合同发票条款的约定2.1.1)营改增前:总承包施工合同务必约定建筑业专用发票2.1.2)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2.1.3)过度衔接阶段约定: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语言表述上明确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提供符合营改增政策要求的发票,如果是老项目提供建筑业专用发票,新项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甲供材在营改增前后的财税风险及其应对和处理可以说,无论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甲供材在甲乙双方的合同执行过程中一般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材料的供应上无外乎以下3种分类:A、乙方自行采购;B、甲方指定厂家,乙方采购(甲控乙购,一般是认质认价);C、甲方供货到现场(俗称“甲供材”)。

那么甲供材,营改增前后的差异是怎样的?从甲供材的定义上我们要理清楚,甲供材的满足条件是什么。

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甲供材料:A、甲方组织建筑材料设备的招标或认质认价工作;B、甲方和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甲方和材料供应商签订了《建筑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并分别履行这2个合同;C、甲方直接支付了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的材料供应商;D、材料采购所涉及的发票抬头一定是甲方单位全称。

E、合同约定的供货人一定是发票的开票人,货款一定是支付到开票人的银行账户(避免使用现金支付),款项支付完成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货物已经实现交付(意味着交易真实,即钱流和物流匹配。

)一定是体现在合同、发票、付款流、物流完全一致,这样既规避税务风险,同时规避可能发生诉讼过程中的证据风险。

在这种情形下,营改增前后的甲供材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上显然不同,首先对于甲供材可以分为如下3大类:(1)一般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防盗门、防火门等。

(2)建筑装饰材料,如装饰石材、装饰石膏、建筑陶瓷、装饰玻璃、装饰木材等。

(3)自产自销带建筑业劳务的材料,如铝合金门窗、钢结构、玻璃幕墙、防水材料等。

对于上述3种情况下的甲供材,我们需要区分甲乙双方两方面的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意见。

对于甲方来说(假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甲供材是甲方对一般的建筑材料(如钢材等构成建筑物主体性质材料)的购买,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如下:I、营改增前(营业税制情况下)购入并验收100吨,合计400,000元(100T*4000元/T),收到的发票只能够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工商业普通发票借:原材料——钢材400,000贷:银行存款400,000②领用到工程项目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400,000贷:原材料——钢材400,000③施工方不需要处理任何账务,仅作备查登记台账即可④竣工决算时候,乙方应该将甲供材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也就是乙方已经列入报价不含税的全部价款记为X万元,甲供材的全部价款为Z万元,乙方向甲方计入决算的全部价款Y:Y=(X+Z)×(1+3%)-Z=1.03(X+Z)-Z=1.03X-0.03Z注:3%是营业税税率,本案例中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上述公式表达意思是工程项目的全部价款甲供材要计入到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即甲供材的营业税及附加计入到乙方对甲方的债权,并由乙方将向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甲供材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成本并享受加计扣除的成本。

依据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第二十五条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可见,不重复扣除是基本原则,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票据事情上,不是像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税前扣除的凭证上苛求一定是建筑业专用发票,如果不是建筑业专用发票均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做法应该是值得商榷的。

同样,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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