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锦政办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日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控制煤炭消耗总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有效遏制和治理燃煤污染,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2017年全市燃煤总量控制在816万吨以下。
二、基本原则一是削减煤炭总量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相统一。
二是严控燃煤增量与燃煤替代相结合。
三是提高能源效率与优化能源结构相促进。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与政策引导相协调。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压缩煤炭消费总量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做好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结合全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电力、钢铁、煤炭、水泥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有序推进工作。
重点发展以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产业结构向节约型、环保型和生态型转变,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提前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
各地区各部门要协同配合,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完成。
(二)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提高清洁能源比重严格控制全市煤炭消费总量,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辽政办明电[2012]11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12.19【实施日期】2012.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116号)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进入寒冬,我省大部分地区气温较低,给露宿街头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进一步健全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保障体系,防止露宿街头人员意外伤亡事件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积极参与救助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意识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民生,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认知救助工作、关注救助工作和参与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有关救助的法律、法规、政策、急救知识和救助渠道、办法、相关电话等,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在发现需要救助的露宿街头人员时,及时拨打相关部门的报警、救助电话。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露宿街头人员的救助工作,引导慈善公益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动员更多的人、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救助工作中来。
二、齐抓共管,形成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
各地要以车站码头、繁华地区、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街头区域为重点,迅速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救助专项行动,重点做好夜间巡查救助服务。
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公安、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集中救助队伍,开展冬季集中救助活动,做好冬季露宿街头人员临时安置管理工作。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 、县城建档案馆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六条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 式确定供热单位。新增的供热区域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时,热网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安全、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燃煤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调整供热价格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 位、消费者协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 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锦政办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战略部署,全面落实《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6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基础上,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申请审批程序按照《锦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锦民发〔2016〕69号)办理。
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病致贫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条件放宽到申请前一年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的5倍;财产条件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处居住类房屋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银行存款不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与家庭人口乘积的2倍。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6个月总收入减去同一时期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收入按家庭月(年)人均折算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其他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与扣减后的人均收入的差额核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医保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医保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锦政办发〔2018〕110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医保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1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经济负担,市政府决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种慢性病门诊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医疗保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患有10种长期慢性病(详见附件1)需长期服药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保障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及用药过程中的必要的检查。
三、资格确认1.个人申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有前述疾病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扶贫手册及近期相关病史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
2.乡级检查。
乡镇卫生院经治医生根据病情对提出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必要的门诊检查,并详细书写门诊病志,规范填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门诊用药保障申请表》(附件2),连同门诊病志和检查报告一并建立诊查档案。
符合保障标准的,经同级扶贫部门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后,将档案上报县级卫计部门。
3.县级鉴定。
县级卫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资格进行专业鉴定。
符合标准的,发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门诊用药手册》,并将核准名单送本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以上人员不再同时享受相应医保慢病待遇。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门诊用药手册》由县(市)卫计局、扶贫办共同核发。
四、服务机构保障对象户籍地乡镇卫生院为定点服务机构。
五、服务内容1.建立绿色通道。
定点服务机构为保障对象开设绿色通道。
2.建立诊疗档案。
定点服务机构为每名保障对象建立一份诊疗档案。
诊疗档案中详细记录每次诊疗过程及用药等情况。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锦政办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医疗管理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工作。
现将《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5日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针对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需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精准扶贫医疗保障。
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对象由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共同认定的需住院治疗的(含按住院补偿标准报销的门诊治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共同制定。
二、精准扶贫医疗保障范围符合住院条件的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对象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发生的住院治疗(含按住院补偿标准报销的门诊治疗)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标准、乙类先行支付和按比例自付部分,不含全自费内容。
三、精准扶贫定点医疗机构市级:市中心医院、康宁医院、传染病院、妇婴医院县级:各县(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黑山、北镇、义县妇幼保健院乡级:有保障对象的乡镇卫生院四、精准扶贫医疗保障监管卫计、医管和扶贫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保有关政策及入、出院标准。
如发现违规医疗费用,医保资金不予支付;对弄虚作假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6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bbb8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21.png)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八日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5号)和辽宁省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低领发〔2007〕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低保制度,提高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实现应保尽保,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目标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确定此次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具体目标是:(一)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二)实施差额救助。
在科学核实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提高月人均救助额,实行分类救助。
对“三无”对象、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本人在差额救助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
保障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后月人均差额救助额低于10元的,按10元标准救助。
(三)实现应保尽保。
搞好低保对象排查,摸清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居民按户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二、实施的方法步骤实施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工作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人员培训(4月10日至4月25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锦政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锦政发〔2017〕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7〕46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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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冬季取
暖救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05
【实施日期】2012.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2〕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力度
1.明确四城区(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下同)集中供暖救助标准。
对居住供热企业供暖区域的城市低保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救助面积标准内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实行全额救助;超出救助面积标准的,由本人自行承担。
2.提高四城区自行取暖救助标准。
无供热企业供暖的城市低保户,按自行取暖救助,每户由300元提高到500元。
3.明确四城区低保边缘户救助标准。
低保边缘户的取暖救助标准,要达到低保户救助标准的50%。
4.除四城区外的其他县(市)区城市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取暖救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二、贫困居民享受冬季取暖救助条件
1.个人拥有房屋的城市低保对象(含低保边缘对象,下同),房屋产权人应与低保户姓名保持一致,且房屋产权证与享受低保待遇登记地址一致,根据其住房情况,给予取暖救助待遇。
2.因无房租(借)住他人房屋的城市低保对象,租(借)住房屋地址与享受低保待遇登记地址一致,根据其住房情况,给予取暖救助待遇。
3.因动迁不足一年或无房租(借)住他人房屋不足一年仍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低保待遇的,根据其住房情况,给予取暖救助待遇,同时须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如实提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