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锦政办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五日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6〕4号)精神,为加快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意义今年,是我市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年大变样,十年大振兴”的关键一年,开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我市基础原材料工业比重大,人均资源量相对不足。
在目前的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煤炭产量为57万吨,而消费总量达到900万吨,能源缺口巨大。
全市水资源总量12.99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4、全省占有量的2/3,属于严重缺水地区。
主要用油行业效率低下,浪费严重;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增多,而综合利用率仅为40%。
全市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率较低,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和海域。
这些使我市在资源利用和环境整治方面付出了较大代价。
党中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就是要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决策。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锦政办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日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控制煤炭消耗总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有效遏制和治理燃煤污染,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2017年全市燃煤总量控制在816万吨以下。
二、基本原则一是削减煤炭总量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相统一。
二是严控燃煤增量与燃煤替代相结合。
三是提高能源效率与优化能源结构相促进。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与政策引导相协调。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压缩煤炭消费总量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做好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结合全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电力、钢铁、煤炭、水泥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有序推进工作。
重点发展以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产业结构向节约型、环保型和生态型转变,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提前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
各地区各部门要协同配合,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完成。
(二)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提高清洁能源比重严格控制全市煤炭消费总量,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2006)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锦政办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70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企事业单位:锦州市城区供暖价格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做出调整。
为做好供暖收费工作,现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市政府第6号令)作如下修改:一、原《规定》中第五条“…阳台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照阳台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2元;室内采暖设施由管房单位自行维修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1元。
非住宅房屋室内净高以不超过3米为准,每超过0.3米按采暖费收费标准加收10%的采暖费,最高不超过采暖费收费标准的50%。
”修改为:…阳台、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每平方米23元;非居民用户(房照是非居民住宅及房照是居民住宅但从事经营活动的)每平方米25元。
从泵站出口至室内采暖设施由管房单位自行维修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降低1元。
非居民房屋室内建筑层高以3米为采暖费计收基数,每超过0.1米,按采暖费标准加收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加收至100%为止。
二、原规定中第六条“采暖用户应当在供暖期(每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前交纳采暖费,每提前1个月交纳采暖费,供暖单位给予应交采暖费总额1%的优惠。
供暖单位对已交纳采暖费的采暖用户应及时供暖…”修改为:采暖用户应当在供暖期(每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前交纳采暖费。
采暖用户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6℃。
供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户缴费实行优惠政策,每提前1个月交纳采暖费,供暖单位给予应交采暖费总额1%的优惠。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表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3•【字号】锦政办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表的通知(锦政办发[201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表》(以下简称《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表》)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全面完成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事关“十二五”高起点开局,有利于我市主要经济指标“三年倍增”计划的顺利实现和稳定进入全省第一方阵战略的稳步实施。
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和领导分工负责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定期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二、细化工作任务,突出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依据《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表》,将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限期完成。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做到工作件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有督促、有检查、有反馈。
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形成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并将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列入本县(市)区、本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表》中所列工作,涉及部门多、范围广,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抓好落实。
对于工作中的难题,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综合协调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其他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各项工作通畅协调、进展有序。
四、强化督促检查,做好沟通衔接。
XX市XX燃气有限公司燃气销售价格及收费标准(2024年)

(2)分档气价。第一档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构成,为每立方米2.52元。
第二档价格为第一阶梯价格的1.2倍,即每立方米3.02元。第三档价格为第一阶梯价格的L5倍,即每立方米3.78 元。
(三)执行周期
阶梯气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气量按月度气量X市XX燃气有限公司燃气销售价格及收 费标准(2024年)
XX市XX燃气有限公司 燃气销售价格及收费标准
一、XX区天然气相关价格标准 燃气工程配套费标准 (一)房地产项目 (1)民用建筑项目专项配套费:管道供气设施配套费为18元∕πf; (2)政府安置项目缴纳标准:管道供气设施配套费为18元/Hf或每户2100元; (一)关于工业建设项目 供气专项配套费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散户居民用户 新区2300元/户;老区2600元/户。 二、天燃气气价标准 根据X发改字(202X)X号《关于重新明确XX区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文件 (一)实施范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范围为管道供应天然气的居民用户。 (二)分档气量和气价
(1)年累计用气量的确定。自每个执行年度起,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月用气量(使用充卡表的居民用户 按照每次购气量)之和计算,累计超过分档标准气量后,执行二档或三档气价。
(2)使用充卡表和物联表的居民用户,按日历年度为周期计算购气量,执行各档阶梯气价。燃气公司应主动提 醒、指导用户购买。执行年度内第一档和第二档的未购气量,跨年度不结转。
(1)分档气量。用气量划分为三档,第一档:一般家庭用气量每户每月20立方米及以下,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 壁挂炉用户(以供热主管部门确认证明为准),用气量每户每年800立方米及以下。
第二档:一般家庭用气量每户每月20-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壁挂炉用户,用气量每 户每年800-1200立方米(含1200立方米)。
2023居民天然气顺价政策

2023居民天然气顺价政策
2023年,为了践行初心使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我国对居民天然气顺价政策进行了调整。
调整主要涉及气价以及阶梯气价。
在气价方面,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了如下调整:
* 居民一档气价调整为2.252元/立方米。
* 居民二档气价调整为2.702元/立方米。
* 居民三档气价调整为3.378元/立方米。
在阶梯气价方面,根据国家规定,我们需要对原一、二档覆盖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地区进行优化。
具体来说,如果某地区的一档、二档覆盖率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那么该地区需要在2023年完成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调整优化工作。
另外,其他地区原则上应于2024年1月起执行调整优化后的政策。
以上是2023年居民天然气顺价政策的主要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请查询当地相关政策或咨询相关部门。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2月5日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25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防治体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2012)-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2012)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
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月360元,其他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月310元。
凌海市、北镇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栖湾新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2130元;黑山县、义县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2080元;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2280元。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
集中供养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年3360元提高到3960元,分散供养由目前的2220元提高到2820元。
二、发放时间调增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起,停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三、资金保障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
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的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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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15]119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5〕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市区(含滨海新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气价。
混气(5000大卡):每户每年660(含)立方米以内部分,价格为1.60元/立方米;每户每年超过660立方米-840(含)立方米部分,价格为1.92元/立方米;每户每年超过840立方米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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