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宁劳仲委〔2009〕2号

合集下载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宁人社[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宁人社〔2013〕117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关于明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0]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案件:(一)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军队师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驻宁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在宁中央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企业的下属单位,其它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之外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上市企业、市属国有及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七)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民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八)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上述第(四)、(五)、(六)、(七)款的用人单位在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区和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分别由发生地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2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劳部发[1995]309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2-2-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2-2-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3-6-28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劳部发〔1994〕48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4-27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沪人社仲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人社仲发〔2014〕3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为规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规定,对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做出如下规定: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本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参照执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3.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4.驻沪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5.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6、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宁人社[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宁人社〔2010〕9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南京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劳动人事处,各区县、南京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2008年案件受理数首次突破万件,达到17659件,2009年为22514件,今年案件处理量预计将超过2万件。

为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资纠纷,预防和遏制劳资纠纷转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甚至是刑事案件、暴力案件,现就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解优先,积极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一)积极做好案前调解。

依据南京市中级人民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宁中法[2008]238号)第四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组织不超过15日的申诉前调解活动。

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在立案窗口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立案调解庭”,将劳动争议更多地化解在进入仲裁程序前。

当前,案前调解率一般不得低于15%,今后应当逐步提高到40%以上。

(二)积极对接人民调解。

对派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各仲裁委应给予场地、设施等必要的条件支持。

要根据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阶段性变化,会商所在区县司法部门,适时增加派驻调解员的力量,发挥人民调解在调处劳动争议方面的中间作用。

(三)积极对接基层调解。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积极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将部分劳动争议安排到街镇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1.09
•【字号】宁劳社法[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南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08]68号)要求,我局对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失效)208件,继续有效219件。

1998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直接施行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二ОО九年一月九日附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京人社仲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22〕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进一步提升仲裁效能,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均位于通州区,注册资本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含壹仟万美元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的,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中央、市属单位共同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市属事业单位、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三)军队驻京军级以上(含军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四)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中央或者区属事业单位、在中央或者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三)军队驻本辖区师级以下(含师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我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宁劳仲委〔2009〕2号
刁仁昌
2009-02-26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人处,各区县、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仲委[2008]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除在宁的189家中央部属用人单位与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继续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外,其他在宁的各类用人单位与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交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为适应变化,进一步理清和明确我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市属及市属以上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89家用人单位的下属单位,其他在宁的中央部属用人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省属用人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驻宁的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及其下属单位);
(二)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企业;
(三)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港、澳、台资企业);
(四)其他有可能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区属及区属以下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区级机关及其下属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机构驻区分局及其下属单位);
(二)辖区内各类港、澳、台资企业;
(三)辖区内各类私营企业;
(四)各类外地单位驻苏、驻宁分支机构。

三、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各类大专院校的其余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用人单位跨区域连锁生产经营的,其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群体性劳动争议且劳动者分别向各自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仲委
[20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调整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仲委[2008]5号)
二ОО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调整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8]5号
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近、及时地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根据《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南京地区(不含高淳县、溧水县)的中央部属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名单附后)。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江苏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仲委[1996]1号)、《关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仲委[1998]1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劳动仲裁管辖范围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