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文摘》的死讯
陈有西演讲 ---李庄案

陈有西演讲: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上)(2010-04-25 17:09:28)转载分类:我的法律天空标签:文化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全记录)陈有西按]上海演讲后,很多律师同行向我要演讲稿和视频.由于当时上海律协刑委会没有录音录像,我很遗憾地说没有办法.以后陆续有知名的和不知名的朋友给我发了视频片断和照片\录音,才知道那天有心人还真不少。
前几天突然收到高明律师的全本录音稿,直有点喜出望外。
因为作为一个历史事件的记录,我第二次可能就讲不到那个程度。
真的很感谢上海律协刑委会和翟建律师、培鸿律师、晓清副会长、高明律师。
特别是高律师,3万多字翻录出来太不容易了。
现在我把这个记录稿认真校读了一遍,基本保持原样。
公布供同行们参考。
需要的可以收藏一下,因为此文可能不会长久在网。
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时间:2010年1月10日下午13:15—17:00时地点:上海青松城三楼会议厅主持人:翟建律师(上海律协刑委会)主讲人:陈有西律师(京衡律师集团)录音整理:高明律师(上海万方律师所)校正、责编:陈有西律师翟建:各位律师,下午好!我看到会场内有许多站着的律师,我心里感到非常内疚。
本来呢这个会是我们刑事法律研究会的一次活动,按照我们以往的惯例都是欢迎有兴趣的律师来参加的,所以我们每一次活动都在网上发了信息,没有想到这次来了这么多的人。
本来呢安排在律协的35楼,但有的律师跟我打电话说网上报名150名根本报不进去。
换个大的地方,我也是星期五请律师协会的同志在边上找个地方,就在这里,250多位置,还是不够.如果再找大一些大家就方便了。
今天进场凭律师证,限于律师,还是不够.今天来了这么多的律师就说明了问题,我们律师对李庄案件的关注,我也相信我们律师也不是纯粹为了凑热闹、故事跑来的,因为李庄这个案件确确实实发生在北京律师的身上,案子发生在远离我们所在地的重庆,但是,这个案子所产生的影响对于律师行业,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冲击影响是很大的。
律师文集——精选推荐

律师⽂集在任何时代,复仇都会成为话题,但却不是主题。
⼀花⼀世界,⼀叶⼀如来,流连于愁哀,净⼟不复还。
张扣扣案的《公诉意见书》与《辩护词》,孰⾼孰下?仔细想想后,笔者发现是个伪命题,继⽽对朋友圈中将邓律师的《辩护词》戏称为⽂艺作品的观点表达商榷意见——《公诉意见书》的优,让公诉⼈去竞赛,《辩护词》如果劣,让辩护⼈⾃⼰去⽐。
2019年1⽉8⽇晚,微信朋友圈爆屏了京衡律师集团邓学平律师的《张扣扣被控故意杀⼈、故意毁坏财物案⼀审律师辩护词》与陕西省汉中市⼈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起诉书号略),笔者起先不以为意,以为只是控辩界常见的唱和,呼呼⼤睡。
⼀觉睡醒惊觉朋友圈中的众好友们对⽐两份⽂书,对《公诉意见书》的赞誉达成了惊⼈的⼀致,⽽对《辩护词》则褒贬参半,或誉之感⼈⾄深,或贬之为“作⽂”。
这份堪称起诉范⽂的《公诉意见书》先是从证据⾓度出发,通过⽬击证⼈、多组客观证据锁定凶犯为张扣扣,进⽽认定张扣扣犯罪⼿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张扣扣主观性极深、罪⾏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随后通过揭⽰被告⼈张扣扣⾛向犯罪根源的原因,认定张扣扣“为母复仇”是杀⼈借⼝,进⽽得出张扣扣极端⾃私的个⼈“恩怨”绝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借⼝和理由,促进司法公信⼒提升,推进国家法制进程,需要⼤众、媒体更加合法、理性,有效参与的期望。
全⽂从证据出发,抽丝剥茧,步步升华,内容严密。
邓律师的《辩护词》并⾮与之针锋相对,逐条鞭挞。
笔者发现邓律师《辩护词》⼏乎不提及指控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的内容,⽽是以1.这是⼀个⾎亲复仇的故事,2.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派遣通道,3.复仇有着深刻的⼈性和社会基础,4.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5.张扣扣是个怎么样的⼈为纲要,展开⾃⼰的辩护意见。
如果仅仅对⽐《公诉意见书》或《辩护词》的写作思路,即可发现,《公诉意见书》重犯罪⾏为、轻犯罪原因⽽《辩护词》轻犯罪⾏为、重犯罪原因,⼆者实质上是针锋相对的。
与律师有关的书籍

与律师有关的书籍
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与律师有关的书籍推荐,仅供大家参考:
1.《别在异乡哭泣》:这本书是律师易律师的心得历
程,书中分享了他的办案历程,具体到案件的取证细节。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这本书是一
本工具书,可以帮助分析当事人伤情,提前预估残疾程度,做好赔偿金额的估算。
3.《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精解》:这本书由金鹏律所的
几位律师所著,用案例的方式分享办理过的职务犯罪案件,并进行法律分析,对办理类案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4.《完美的合同》:这本书是合同类书籍中销量较高
的一本,书中记载了很多细节,对律师的实务应用有很大帮助。
5.《在路上从律师助理到成功执业》:这本书讲述了
从律师助理到成功执业的历程,能够给人以共鸣。
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阅读偏好和专业领域,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进行选择。
律师为什么总替坏人说话

所 报警 。 当警察 赶到 的时候 ,他 已经 奄奄 一息 了 。警察 奋力保 护他 ,使他 免 于一 死 。村 民们不 解 ,警察 为什 么要 救 走 这 个 坏 人 。
《战 狼 2》中.一 群人在光天化 日之 下 野 蛮拆 迁 .而当 冷锋把 柄牲 的战 友的 骨 灰送 回战 友老 家时 ,看 到 战友老 家的 房 子 已经被 强拆 。废墟 中,是 战友 年迈 的 母 亲 ,还 有 老 婆 、孩 子 。 面 对 野 蛮 人 ,身 穿 军 装 的 冷 锋 .保 持 了 克 制 。 在 野 蛮 人
助 纣 为虐 。
帮助 坏人 的 不只是 律 师
有 一个 医生 ,晚 上值 夜班 。来 了一 个急诊病 人 ,需 要 马上手 术 。当 医生 与 病 人 四 目对 视 的时候 ,他 们都 认 了彼 此 。按 照 古 话 说 ,两 家 有 血 海 深 仇 ,不 共 戴 天 。 医 生 怔 了 一 秒 钟 ,马 上 开 始 手 术 。手术进 行 了’3个 小时 ,非 常成功 ,病 人脱离 了生命危险 。3个小时 的手术 ,医 生 异常冷 静 、清 醒 、专 注 。手 术结 束后 . 医生 默 默 离 开 手 术 室 ,没再 看 病 人 一 眼 。
律伴网认证南宁律师傅勇分享案例:生与死的辩护

律伴网认证南宁律师傅勇分享案例:生与死的辩护【2974.5克贩毒案】案由:罗某生等贩卖毒品罪本案辩护律师:傅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接受委托时间:2014年8月5日结案时间:2015年4月22日办案结果:罗某生被判处无期徒刑,成功免死(一)、案情简介: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勇和张某军商谋通过居间介绍毒品买卖获取好处费,决定由陈某勇通过刘某(另案处理)找买家,由张某军通过被告人罗某生拿到毒品。
2014年6月27日,罗某生携带海洛因来到南宁并入住南宁市人民友爱路口澳门街澳都短租公寓2215房。
6月29日15时许,罗某生与陈某勇在澳门街“捷佳咖啡”店内准备与刘某联系的买家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安人员从罗某生随身携带的一个白色塑料袋内查获六个印有“大红袍”字样的红色茶叶袋,每个红色茶叶袋内都分别装有一包毒品可疑物,净重分别是:495.6克、492.8克、489.5克、498.3克、496.6克、501.7克,共重2974.5克。
同时,张某军在澳都短租公寓2406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事后,经南宁市公安局南公刑鉴化字【2014】116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对从被告人罗某生随身缴获的原编号为1一6号的白色块状品提取的样品作检材进行海洛因定量分析,经检验结果为:从所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的海洛因含量分别为65%、69%、69%、68%、67%、69%。
该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勇、张某军、罗某生。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检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勇、张某军、罗某生犯贩卖毒品罪,并于2014年12月6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本律师对案情分析本律师接受罗某生妻子的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罗某生,认真听取了罗某生对整个犯罪过程的陈述,并经过认真研读所有的案件卷宗,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经过对案件的详细了解,本律师对本案进行利弊分析:1、不利之处(1)罗某生曾因抢劫罪于1986年3月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死刑缓,于2011年11月21日释放。
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

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裁判摘要幼儿教育单位的负责人明知本单位接送幼儿的专用车辆有安全隐患,不符合行车要求,而不采取必要的检修措施,仍让他人使用该车接送幼儿,以至在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人员违规操作引起车辆失火,使被接送的幼儿多人伤亡,该负责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知先,男,23岁,住河南省邓州市赵集镇,系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石羊寺村月亮船幼儿园园长,2002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乔永杰,男,19岁,住河南省新郑市观音寺镇,系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石羊寺村月亮船幼儿园司机,2002年6月28日被逮捕。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知先、乔永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知先在任幼儿园园长期间,明知该园的面包车车况差,急需检修,仍要求被告人乔永杰驾驶该车送儿童回家。
途中因油路不畅,乔永杰违规操作,引起汽车着火,造成烧死4人、烧伤2人、烧毁汽车一辆的严重后果。
高知先、乔永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高知先犯罪后投案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知先辩称:事发当天,其没有让被告人乔永杰继续开车送幼儿园的孩子。
高知先的辩护人提出:(1)高知先不可能预见到汽车会着火并造成乘员人身伤害的后果;(2)高知先更不存在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过失心理状态;(3)车况不好与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高知先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乔永杰辩称:其是遵照园长高知先的命令开故障车送孩子的,该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乔永杰的辩护人认为:乔永杰作为受雇人员,只能执行园长命令;其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只能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且应当比照高知先的罪行从轻处罚。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2日,被告人高知先接管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石羊寺村月亮船幼儿园任园长,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乔永杰是该幼儿园雇用的司机。
《影响力人物》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

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影响力人物》2007年第12月(2007年第12月,著名人物杂志:《影响力人物》,著名文化传媒机构:中国影响力传媒网同时以《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在《时代娇子》栏目首篇对本所主任孙中伟进行报道。
)他被多家媒体称之为“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人”,经常出入于最高人民法院,不到30岁就在京城合伙创办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并任执行合伙人,他创办了中国律师超市(集团)网,现共有1000多名加盟律师及100多家加盟律师事务所,这位年轻人就是孙中伟,在业内被视为富有传奇色彩及神秘感的年轻优秀律师。
一个律师亲临的死刑复核程序虽然我们没有权利决定在中国立即废除死刑,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提供优质的死刑辩护,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在个案中的适用,防止死刑被滥用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协助法院将每一个死刑案都办成经得住历史检验的“铁案”。
这是在孙中伟创办的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上看到的一段文字,从这些文字可以看出孙中伟及其带领的团队对国家法律的忠诚与执着。
2007年11月7日,孙中伟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法官的通知,他所承办的一起死刑复核案件获得成功,最高法院法官基本采纳了他的全部辩护意见,将此案的死刑复核不予核准、撤销原一、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立即执刑的判决,将此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承办法官在电话中对孙中伟律师的优秀的辩护技能给予了表扬,并对他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的肯定。
那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孙中伟律师又是怎样让当事人“起死回生”的呢?被告人吉火木子扎因运输毒品1002克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吉火木子扎的一、二审辩护律师及其家人认为量刑过重,虽然被告人家属想请这位律师继续为吉火木子扎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进行辩护,但这位律师并无多大把握,于是他建议当事人家属从北京聘请最好的死刑辩护律师来代理此案。
又一次迟来的二审死刑判决

孙中伟死刑评论系列孙中伟:又一次迟来的二审死刑判决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孙中伟吕小宁(学术助理)【死刑新闻背景事件】2012年2月28日早,当李某家人正等待拿到二审判决为其聘请律师代理死刑复核时(二审律师告诉家人二审可能维持死刑,但判决书没下),等来的却是一审法院通知办理执行死刑前的会见以及法院劝家属捐献李某的肾等器官,家人追问二审律师得到的却是手机关机或不接电话,29日下午18时许,李某家人终于好不容易见到了去年9月6日已经下达的二审死刑判决。
李某失去了最后的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争取活下来的机会![孙中伟死刑评论]作为一名专业的死刑辩护律师,当又一次听到了本不该发生的迟来的二审判决;又一次目睹了年迈的老人失去儿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怆;又一次亲身经历了一个很可能是无辜的人被以法律的名义执行死刑深深的痛惜;又再一次的为所有制造这场悲剧的制造者们感到极大的愤慨。
这里,我谨以一个死刑辩护律师应有的良心追问这份迟来的二审死刑判决:首先,我想请二审的辩护律师给我一个明确的答案!为什么李某的家人竟在法院宣判时隔长达半年之后才知道二审维持原判死刑的判决结果?为什么在这期间他们得到的是:时而是“二审可能维持死刑”的模棱两可的答复,时而又是“放心吧,人死不了的”又如此自信的承诺?而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为什么李某的家人最后竟连一份盖有法院大红印戳的判决书都不能让其见到?所有这些在我看来发生的如此荒诞的事实其中的真正缘由我永远不法得知,仅能做我个人猜测吧了。
其中一种可能也许是因为当初收取数额不低的律师时违规许下了死刑改判的承诺,在最后未能向当事人兑现时因怕退费而只好选择拖延与逃避。
我想问问,金钱和一个真实的生命与亲人的伤痛对于一个辩护律师来说究竟两者孰轻孰重?究竟该如何认识律师辩护的成败?在法官作出判决之前,我们谁也无法预料到诉讼结果。
也许一个连自己都无法信服的证据,而法官却最终采纳并作为定案的根据;也许你自信于自己的辩护意见有据亦有理,法官却丝毫未接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就《律师文摘》停刊呈编委书
尊敬的编委:
您好!
每逢岁末年初,文摘即告危急,盖出版方旧去而新不来也。
今冬尤甚,先是刊号不存,急寻合作方,多方碰壁,最终锁定某家出版社。
初审毙稿三篇,替换后再送审,遥遥无期。
5月9日上午,突接对方来电,谓单方违约,不复合作焉。
此前已有订户陆续退订,更有不明就里大骂“骗子”者。
无奈就此谢幕!事发突然,未及请示编委会,万望恕罪。
《律师文摘》创刊15载,出版64辑。
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之理念,本“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之决心,呼民主,倡宪政,殚精竭虑,不遗余力。
其间七换东家,八迁社址,频遭打压。
然屡仆屡起,愈挫愈奋,盖心中理想与情怀不灭也。
而今,祖国之大,竟容不下一份民间刊物,呜呼哀哉!
《律师文摘》乃同人刊物,自始即经费紧张、捉襟见肘,两年下来已赔进四十万元。
正当弹尽粮绝、难以为继时,幸赖支持单位和理事会雪中送炭、慷慨资助,并支撑我们走到了今天。
可以说,《律师文摘》是我们的共同事业,你们是我们的老板和衣食父母!栋之不才,未能坚持到底,实在愧对各位编委和理事,请再次接受我们的歉意和谢意!且容养精蓄锐,卧薪尝胆,伺机东山再起,续报知遇之恩。
知我罪我,伏乞明鉴。
恭祝您健康快乐!待复刊时,我们再举杯相庆,共迎黎明!
《律师文摘》主编:孙国栋敬禀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