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条例要点解读-修订稿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审计程序
法律责任
附则
六大关注点 退出
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取消了原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范围的限制。 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 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结果公告涉及上市公司的有特殊规定,即“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 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这是是为了防止造成股市波动,维护经济平 稳发展。 除了上述公告事项外,新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 部门通报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构权限 返回主页
审计程序
法律责任
附则
六大关注点 退出
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 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 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 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 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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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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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条例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于2006年6 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有些事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具体,以利于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 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正确实施。为了推动修订 后的审计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必要通过修订审计 法实施条例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审计法》修订系列解读

废 止 时 间 法 律 规 范 的效 力是 指 法 律 规 范 的约
各 级 审 计 机 关 在 正 确 理 解 修 订 后
法 律被 废 止 , 法律 效 力 的消 灭 , 指 或 《 审计法》效力 问题的基础上 ,应纲》( 审法发 束 力 所 及 的 范 围 ,包 括 法 律 规 范 的 空 间 者 说 法 律 终 止 生 效 。 它 一 般 分 为 明示 的 《 废 止 和默 示 的废 止 两 类 。 明示 的废 止 , 即 [ 06 1 20 ]7号) 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 和《 效 力 范 围 、时 间 效 力 范 围和 对 象 效 力 范 审 围三 个方 面 , 俗地 讲 , 通 就是 法律 规 范 在 在 新 法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中明 文 规 定 废 订 后 审 计 法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 ( 法 发 即在 适 用 法 律 中 , [0 6 2 号 ) 20 ]5 的要求 , 做好《 审计法》 修订 什么地域 和时间内 ,对什么人具有约束 止 旧 法 。 默示 的废 止 ,
力: 审计法》 在《 修订 内容 的效力问题上 , 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 ,适用新法而使 内 容 施 行前 后 的衔 接 工作 。 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 审计法》 《 的修订 , 就 由于 《 审计法》 修订内容 的生效时 间 引 起 大 家 疑 问 的 主 要 是 时 间 效 力 问题 。 这 里需 要 明确 以下 三 个 方 面 的 问题 是 采 取 默 示 废 止 的方 式 。默 示 废 止 也有 在 6月 1日 ,处 于 审 计 项 目计 划 年 度 的
修订后《 审计法》 的生效时间
法律 的颁 布 并 不 意 味 着 立 即 生效 。
个时间问题 。 审计法》 订内容生效前 , 中间 , 些 审 计项 目的实 施 可 能 会 跨 越 6 《 修 有
修订版《审计法》几个要点之解读

修订版《审计法》几个要点之解读[ 摘 要 ] 把握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是每个审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正确理解修订后的 《审计 法》,应把握的三个要点:一是要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二 是要正确理解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 三是要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新增 权限。
[ 关键词 ] 执法依据;职责调整;新增权限2006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法》的修订,并于 2006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
本次修订是我国国家审计事业中的一件大事, 它标志着我国国家 审计法制建设又向前跨出了一步, 它必将对我国国家审计事业发展产 生巨大的推动作法》 ( 简称新《法》 )用。
把握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是我们每个审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 务。
为此,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新 《法》中有关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职责调整和新增权限等问题,谈一谈个人的学习心得。
作者 :单位: 邮编 :rH、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与修订前的《审计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这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强调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
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分散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之中的,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
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新修订审计法的释义

新修订审计法的释义新修订审计法的释义导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审计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机制,对于确保经济运行的透明、规范和有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期颁布的新修订审计法对于加强审计监管、提升审计质量、完善审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修订审计法进行深入解读,探讨其核心内容以及对我国审计工作的影响和启示。
1. 新修订审计法的背景和目的1.1 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各类主体增加,风险也逐渐加大。
在这种背景下,审计监管越来越重要,对于发现问题、防范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2 目的新修订审计法的出台旨在强化审计监管,提高审计质量和有效性,完善我国审计制度,为经济运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具体而言,新法将审计监管的范围和力度进一步扩大,提出了更严格的审计标准和要求,推动审计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2. 新修订审计法的核心内容2.1 审计监管的范围和力度扩大新法明确了审计监管的范围和职责,扩大了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监管力度。
对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新法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2 审计标准和要求更加严格新法提出了更加严格和要求审计的标准,包括审计职责、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方面。
新法还通过提高师资素质和审核质量要求来提升审计质量和水平,提高审计师执业水平和专业素养。
2.3 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新法要求审计机关建立科学合理的审计工作机制和流程,规范审计人员的职责和行为,推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新法还要求审计机关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不断提高审计的整体水平和效益。
2.4 审计信息的披露和公开新法注重审计信息的披露和公开,提倡透明度和公正性,鼓励各级审计机关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升社会监督能力和公众的知情权。
3. 新修订审计法对我国审计工作的影响和启示3.1 加强审计监管,提升经济运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新法的出台将加强审计监管,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从而提升经济运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几大关注

新《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的 几 大 关 注
邹 丽敏 ,易永 秀
( 宜春 市第 二人 民医院 , 审计 科 , 江西 【 摘 寅春 360 ) 3 0 0
要】 修订后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审计法 实施 条例 》 需要 关注的地方 主要有 : 审计人 员与被 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
系应回避 ; 地方审计机关 负责人 任免应事先征 求上级 审计机关意见 ; 增加规定 了对 财政 资金运 用实行跟踪 审计; 细化 了政 府
建设项 目审计范围; 增加 了专项审计调查 的 内容 ; 增加规 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具体 范围 ; 审计机 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 融 账户 负有保密义务 ; 审计机 关封存被 审计单位 资产期限为 7日以 内; 以公布的 审计结果 范围得 以扩 大; 可 审计机 关可不事先
部 门具体组 织本 级预 算执 行 的情况 ,本级 预算 收入 征收 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门征 收预算 收入 的情 况 ,与本 级人 民政府 财政部 门直 接发生 预算缴 款 、 拨款 关 系的 部 门、 位的 预算 执行情 况 单 和决 算 , 下级 人 民政 府 的预算 执行情 况和 决算 , 以及其 他 财 政收支情况 , 法进行 审计监督 。 依 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 , 审计机关对 其他取得 财政 资金 的单 位和项 目 受、 接 运用财 政资金 的真 实 、 法和效益情 况 , 合 依法进 行审计监督。
( 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1年以上的; 三) ( 不符 合 国家 规定 的其 他任职 条件 的。 四)
修订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 ( 简称“条例》) 《 ” 笔者认为需要关注的地方主要有 :
一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四年后出台了,并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审计是查清被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这次修订的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规范了审计监督权限,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对审计机关进一步正确行使审计权力提供了依据。
就此次修订看,该条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审计工作有重大帮助。
进一步明确了对财政资金运用的审计范围完善了对财政资金运用进行跟踪审计程序。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审计范围进行了细化,具体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施跟踪审计的范围。
审计工作主要是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作出判断,国家资金运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性单位的经费使用和收支的合法性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对国家财政投资和资助的项目使用资金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财政资金运用与财政收入是一对矛盾体,没有财政收入就没有财政资金运用,但财政资金运用不当也会使财政收入失去意义,其合法性也会受到置疑。
所以,对财政资金的运用非常有必要进行审计监督。
以往的做法都是在财政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后再来审计,这种事后监督,损失已经造成,多数已难挽回。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财政资金运用实施跟踪审计的范围,审计机关可以在财政资金运用过程中主动审计,当发现财政资金运用不当时可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制止不当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
增强了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操作性。
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有两类: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第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是基建的大头,如何保证政府投资资金按照计划、预算使用离不开审计从外部对项目建设者和管理者的制约。
新修订的审计法解读

新修订的审计法解读
近期,我国审计法进行了修订,旨在加强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审计质量,推动国家发展。
下面,我们将对新修订的审计法进行解读。
首先,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审计机关有权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开展审计工作,并依法提供审计结果。
这意味着审计机关将更全面地监督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修订后的审计法强化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新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这一举措将有效避免了一些利益输送和不正当行为对审计工作的干扰,提高了审计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修订后的审计法注重了审计结果的利用。
根据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交由有关单位,同时可邀请其负责人对审计结果进行解读和说明。
这将有助于审计结果的正确理解和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
最后,新修订的审计法还对审计机关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违规问题,审计机关有权将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这将有效打击腐败和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审计法加强了对政府及相关机构的监督,提高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促进了审计结果的正确使用,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责。
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新修订《审计法》之详解

新修订《审计法》之详解钟审中国财经报2006-06-02 08:35:53编者按:新《审计法》已于昨日起施行,为方便读者进一步了解和把握修订后的《审计法》的主要内容,做好贯彻落实等各项工作,我们特别推出此版,就《审计法》修订的相关重点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解读。
具体内容包括:《审计法》修订的时间效力、审计机关的职责调整、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审计程序的新规定、审计执法的法律依据和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等,以飨读者。
《审计法》修订的时间效力2006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
决定中对原《审计法》条文作了34项修订,同时规定:“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重新公布后的《审计法》第五十四条与原条文没有变化,仍为“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
”有人提出这似乎与决定中的“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相矛盾,询问是不是弄错了。
这个疑问,实际上涉及《审计法》修订内容的时间效力,在此需要明确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修订后《审计法》的生效时间法律的颁布并不意味着立即生效。
法律的施行才是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和此次人大通过的决定,采取的生效时间也是第二种方式,规定了“2006年6月1日”为具体生效时间。
但决定只是对《审计法》部分条款作出的修改,而不是重新制定《审计法》。
决定中的施行日期,只是规定《审计法》修订的条款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立法惯例,重新公布的法条,不改变原法施行日期的有关规定。
这就使得修订后的《审计法》相当于有两个生效时间。
也就是说,有关《审计法》修订的内容,自2006年6月1日起才产生法律效力,届时我们才应当执行;至于未修订的条款内容,仍是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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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条例要点解读常宗杰第一部分审计法及条例要点依法行政的本质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同样,依法审计的本质是约束审计监督行为,依法审计的核心是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即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监督行为。
因此,把握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法理要点,对规范审计具体行为,保证依法审计质量,提升审计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审计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五十四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发布施行。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五十八条。
学习执行审计法条例,要把握2个基本点:1.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具体体现—熟知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审计监督。
2.基本思想:审计行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权利进一步得到约束。
具体体现—法律规范更加具体化,增加约束审计行为条款。
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整部法律及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所作的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规定,包括了立法目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原则、要求等。
在执行中,应注意将总则的原则规定与其他章节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
把握好以下重点:一、审计的概念:(条例第二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二、审计监督内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概念:1.财政收支(条例第三条):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注释:政府的全部收支都应列入预算,以保证预算的完整统一性。
公共财政基本理论:一切凭借公共权利聚集的收入都应纳入财政收入范围,一切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形成的支出都属于公共财政支出,所有的公共财政收支都应纳入国家预算内统一管理。
2.财务收支(条例第四条):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注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在实际应用时,主要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监督职责的具体界定来区分。
与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也应相互衔接、相互统一。
(二)审计监督的内容1.真实性(1)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发生,真实存在的程度。
如编造虚假经济活动(部分上市公司编造虚假行为);(2)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属实的程度。
如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或假账,或私设账外账隐瞒不提供会计账簿资料;(3)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程度。
如隐瞒截留收入、虚列支出,收支核算不实等。
(4)提报的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会计信息与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经济活动成果相符合的程度。
如提报虚假会计报告,会计信息失真等。
2.合法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程度。
3.效益性效益是人类行为的经济、效率和效果,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之分。
(1)社会效益是指人类行为对社会进步与健康发展的影响,它通常体现为精神或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
如改造小区、增加文化体育设施、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道路港口建设等,投资的结果体现的是社会效益。
(2)生态效益(环境效益)是指人类行为对保持和恢复生态平衡,形成生态的良性循环方面的影响和作用,也难以用货币计量。
如天然林建设、节能减排等(武汉特派办对我市环渤海节能减排污染情况调查)。
(3)经济效益一般是指经济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关系。
A: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做到了节约。
反映了资源节约利用程度。
B:效率:通常指经济活动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
投入的2种形式:消耗(原材物料、劳动力等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占有(资金占用、固定资产占用等)产出:符合社会需要的有用成果或效果。
比较方法:相减比较收入-支出= 利润相除比较产值*职工人数=劳动生产率减除结合比较利润*资金占用=总资产报酬率C:效果:经济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
如分析各项计划指标完成程度等。
(4)效益审计应把握的5个原则:重要性原则:选择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投资大、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较大、群众关心、社会广泛关注、政府重视的项目。
时效性原则:所选择项目要同当前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使审计成果能够得到及时利用。
可行性原则:指被审计单位配合程度较高,审计资源和审计人员自身能力可满足项目审计的需要。
增值性原则:指审计成果可利用空间大,对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作用较为显著,且被审计单位有较大的可改善空间。
全面性原则:应3个效益兼顾,综合全面比较分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关系,考虑三者之间相互影响和作用的程度,防止审计结论出现偏差。
(5)真实、合法、效益三性之间的关系A.真实性是审计的基础B.合法性是审计的重点C.效益性是审计的发展方向4.管理性(1)制度健全:该有的要有;用制度规范、管理、约束人(2)内容有效:适应管理需要(3)执行严格:(4)岗位设置合理:满足工作需要;保证正常效率;不相容职务分离(5)执业人员素质:有资质;执业能力;执业道德三、审计处理处罚主体地位(条例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一)明确了评价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注:评价是对审计事项的全面评价。
不单指审计报告的审计评价意见。
(二)明确了审计处理、审计处罚的执法主体地位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均有权对其进行审计处理、审计处罚。
明确了审计主体地位。
注:怎样理解财政财务收支专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如价格法-国家物价机关。
(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决定,要把握3个要点:1.必须向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做出决定。
2.必须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做出决定。
注:经济活动中违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与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区分。
如生产伪劣假冒产品、走私等。
3.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应当符合法定的处理、处罚种类。
注:处理5种(审计法);处罚4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规定)四、审计监督原则(一)依法审计原则:法律3类—主体法实体法承担责任法(二)独立审计原则:组织独立、人员独立、经费独立、工作独立4独立(三)客观公证原则:(四)职业谨慎原则:(五)廉洁奉公原则:五、审计举报(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被审计单位违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二)依法及时处理(三)注意事项1.维护和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2.建立相应的举报机制。
执行《信访条例》和《审计署信访管理工作规定》3.要高度重视举报:是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一、双重领导体制(一)(审计法第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二)(实施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三)上一级审计机关业务领导的体现1.法律法规贯彻执行2.审计计划下达与控制3.干部任用(1)实施条例—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2)对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4.报告工作5.审计业务质量检查6.审计复议7.纠正下级审计机关不当行政行为决定二、审计人员(一)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审计法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1.职业道德:(有德有才是君子,有德无才是好人,无德有才是小人)(1)审计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2)审计准则:有详细规定2.职业能力:三能(1)能审:查账能力(2)能说:语言表达、沟通、协调能力(3)能写:文字表述能力(二)职业化(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考取审计及相关职称三、审计回避需回避的三个关系(亲戚关系;利益关系;利害关系)(条例第十二条):(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审计职责,是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活动中依法应当承担的任务,是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具有鲜明的法定性。
一、审计业务(一)审计1.财政收支:财政资金应用到哪,审计就监督到那。
(1)财政部门(2)预算收入征收部门(3)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4)下级人民政府(5)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的财政资金注:属于审计对象的,可对其全部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不属于审计对象的,只审财政资金,不能审财务收支。
2.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条例第二十条):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原规定是审计)3.社会保障性基金:(条例第二十一条)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4.国际援贷款项目:(条例第二十二条)(1)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2)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4)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5)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