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版《审计法》几个要点之解读
新旧审计法的区别和新增部分

新旧审计法的区别和新增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审计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审计法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最为重要的两次修订是1994年和2017年出台的审计法。
下面就来了解一下新旧审计法的区别和新增部分。
一、新旧审计法的主要区别1.审计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大新审计法规定,审计对象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组织,还包括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
这一变化使得审计的范围更加广泛,保障了更多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明确新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定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启动调查程序。
同时,还规定了审计机关的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加强了审计机关的监管和审核力度。
3.对审计师的要求更高新审计法对审计师的要求更高,规定审计师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且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
如果审计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惩罚。
二、新旧审计法的新增部分1.强化了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审计监督新审计法强化了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审计监督,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这些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同时,还明确了这些组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增加了对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审计监督新审计法新增了对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审计监督,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这些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这一规定保障了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财务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利于维护公益事业的正常运行。
3.强化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新审计法强化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财务违规行为,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审计法条例要点解读-修订稿

审计法条例要点解读常宗杰第一部分审计法及条例要点依法行政的本质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同样,依法审计的本质是约束审计监督行为,依法审计的核心是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即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监督行为。
因此,把握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法理要点,对规范审计具体行为,保证依法审计质量,提升审计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审计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五十四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发布施行。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五十八条。
学习执行审计法条例,要把握2个基本点:1.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具体体现—熟知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审计监督。
2.基本思想:审计行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权利进一步得到约束。
具体体现—法律规范更加具体化,增加约束审计行为条款。
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整部法律及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所作的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规定,包括了立法目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原则、要求等。
在执行中,应注意将总则的原则规定与其他章节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
把握好以下重点:一、审计的概念:(条例第二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二、审计监督内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概念:1.财政收支(条例第三条):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注释:政府的全部收支都应列入预算,以保证预算的完整统一性。
修订版《审计法》几个要点之解读

修订版《审计法》几个要点之解读[ 摘 要 ] 把握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是每个审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正确理解修订后的 《审计 法》,应把握的三个要点:一是要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二 是要正确理解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 三是要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新增 权限。
[ 关键词 ] 执法依据;职责调整;新增权限2006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法》的修订,并于 2006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
本次修订是我国国家审计事业中的一件大事, 它标志着我国国家 审计法制建设又向前跨出了一步, 它必将对我国国家审计事业发展产 生巨大的推动作法》 ( 简称新《法》 )用。
把握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是我们每个审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 务。
为此,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新 《法》中有关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职责调整和新增权限等问题,谈一谈个人的学习心得。
作者 :单位: 邮编 :rH、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与修订前的《审计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这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强调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
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分散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之中的,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
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国家审计知识点总结

国家审计知识点总结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是国家审计活动的基本依据,其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审计活动、保障审计权益、维护审计独立和客观性、提高审计质量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国家审计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国家审计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财政审计工作条例》等。
这些法规主要涵盖了审计的基本原则、审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审计的程序方法、审计对象的范围和主体等内容。
国家审计基本原则国家审计活动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明确审计工作的性质、任务、目标,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公开和独立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保证审计机关的独立、客观、公正,在审计活动中尊重审计对象的权利、保密审计信息、开展审计公开等。
国家审计的程序方法国家审计的程序方法主要包括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对象的确定、审计调查的开展、审计报告的编制等。
审计计划是指审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将审计资源合理配置,对审计对象开展检查和审计活动的详细计划。
审计对象的确定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对象。
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进行实地调查、询问、审阅文件资料等,了解审计对象的真实情况。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审计活动开展的最终成果,其内容应该客观、公正、准确、清晰。
国家审计的技术国家审计技术是指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活动中,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审计对象进行实质性的审计检查、调查和分析,为审计结论的形成提供必要的依据。
国家审计技术主要包括专业知识的应用、审计方法的选择、审计工具的使用等。
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包括财务、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在实际审计活动中,应该根据审计对象的不同特点和审计任务的具体要求,选择合适的审计方法和工具,如抽样检查、比较分析、模拟计算等。
国家审计的实务操作国家审计的实务操作包括审计机关的组织管理、审计工作的实施、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审计工作的报告和反馈等。
审计哲学中五个审计核心概念-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审计哲学中五个审计核心概念-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审计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旨在评估和审查一个组织或个人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有效性。
它是为了提供独立、公正的意见,增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以及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进行的。
审计的核心在于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及对财务报告和相关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审计哲学作为审计学科的基础,是研究审计的本质、原则和方法的学科分支。
它深入研究了审计活动中的一系列核心概念,从而指导和规范审计实践。
本文将重点讨论审计哲学中的五个审计核心概念,即独立性、审计证据、风险评估、合规性和审计意见。
独立性是审计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审计师在进行审计活动时保持公正、中立和独立的态度。
独立性是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可靠的基础,它有助于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偏见,提高审计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审计证据是进行审计过程中的基础,它包括采集、分析和评估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形成审计结论和意见。
审计证据是支持审计师意见的依据,它需要具备可靠、充分、适当和相关性的特征。
审计师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收集并评估相关的证据,以提供有力的审计结论。
风险评估是审计活动中重要的环节,它主要涉及对被审计实体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进行评估。
审计师需要根据行业特点、企业性质以及财务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性等因素,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范围和程度。
风险评估有助于确保审计的有效性和高效性,并为审计师提供指导和决策的依据。
合规性是指被审计实体在财务报告和相关业务方面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要求。
审计师需要对被审计实体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并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和报告重大的合规问题。
合规性是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它有助于保障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审计意见是审计师基于对审计工作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后所给出的意见。
它通常表达于审计报告中,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审计结论和建议。
《审计法概述》知识点整理总结 审计法最重要的作用

审计法概述知识点整理总结引言审计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对于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是企业和组织内部控制的重要工具,也是保障利益相关方权益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对审计法的概念、特点以及其最重要的作用进行整理和总结。
审计法的定义和特点审计法是指国家对于财务报表、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等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审计并进行约束和监管的法律体系。
审计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属性:审计法具有法律属性,是由国家法律制定和管理的一门学科。
审计法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使其对于审计活动具有约束力,确保了审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专业性:审计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审计专业人员具备丰富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审计法的规定和要求涵盖了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程序的执行、审计师的职责和权力等方面。
3.监管性:审计法具有监管性,通过对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执业资格、职责、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管,确保审计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审计法的作用审计法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利益相关方权益审计法规定了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的要求,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对企业和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揭示可能存在的错误、欺诈和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2. 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审计法的实施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和政府机构及时了解企业和组织的财务状况,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
审计机构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权对违法违规者进行追责,从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3. 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审计法规定了企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通过审计活动,发现和纠正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治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 增加信息透明度和公信力审计法要求企业和组织公开财务报表,使市场和投资者能够更加准确和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应重点把握的几个要点

管理创新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应重点把握的几个要点张俊峰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进步,经 济体制也日新月异,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事 业单位的审计工作也与时俱进,为了能够 更好地适应我国的经济体制发展,时代也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
文章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 工作进行分析,从而找出审计工作的三大 要点:正确处理审计过程出现的各种关系、 完善审计制度体系、明确审计内容。
从而为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改革提供思路,促进行 政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的提 。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审计;要点我国《审计法》颁布至今已经经历了 23年,23年,我国审计工作随着经济发展蒸蒸日上。
随着我国新时代经济发展,行政事业单的审工作也越越受 重视,为了能够追代发展步伐,对于审计工作的改革也被提上了日程。
_、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的必要性(一) 我国《审计法》要对行政单行审工作据《审计 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J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 立审计机构。
金融部门在国务院和方各 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财务收支,依照本法 规定应当接受财务收支审计,在据本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 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和 效益,依法行审计监。
这项 表现出对行政事业单行审计工作的必要 。
(二) 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今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提 高,而在经济发展程中行政事业单1出的乱收费与挪用专项金的问题却不断,因此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 工作,保行政事业单的收入、支出的 合法性,显然对于经济的发展十重要。
(三) 提高资金利用率的重要在行政事业单 ,由于对于金的管理度存在漏洞,因引发金安、滥用补贴问题。
些问题都会导致了单金的浪费,而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行审 工作能够 金 ,金用,而不必要的资金 下,保企业的资金充足,从而对资金进行的利用。
二、审计工作存在问题(一) 未能正确认识审计工作 在行政事业单 审 工作 , 由 于导不重视、单位人不足等各方面因,使得审工作得不重视,能 :。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四年后出台了,并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审计是查清被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这次修订的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规范了审计监督权限,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对审计机关进一步正确行使审计权力提供了依据。
就此次修订看,该条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审计工作有重大帮助。
进一步明确了对财政资金运用的审计范围完善了对财政资金运用进行跟踪审计程序。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审计范围进行了细化,具体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施跟踪审计的范围。
审计工作主要是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作出判断,国家资金运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性单位的经费使用和收支的合法性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对国家财政投资和资助的项目使用资金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财政资金运用与财政收入是一对矛盾体,没有财政收入就没有财政资金运用,但财政资金运用不当也会使财政收入失去意义,其合法性也会受到置疑。
所以,对财政资金的运用非常有必要进行审计监督。
以往的做法都是在财政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后再来审计,这种事后监督,损失已经造成,多数已难挽回。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财政资金运用实施跟踪审计的范围,审计机关可以在财政资金运用过程中主动审计,当发现财政资金运用不当时可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制止不当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
增强了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操作性。
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有两类: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第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是基建的大头,如何保证政府投资资金按照计划、预算使用离不开审计从外部对项目建设者和管理者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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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审计法》几个要点之解读修订版《审计法》几个要点之解读(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 把握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每个审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正确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应把握的三个要点:一是要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二是要正确理解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三是要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
[关键词] 执法依据;职责调整;新增权限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法》的修订,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是我国国家审计事业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法制建设又向前跨出了一步,它必将对我国国家审计事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把握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简称新《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我们每个审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为此,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新《法》中有关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职责调整和新增权限等问题,谈一谈个人的学习心得。
一、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与修订前的《审计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这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强调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
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分散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之中的,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
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审计法》及其法规规定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也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作为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监督机关,不但要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还要监督对这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专业性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承担着再监督的职责。
为此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成为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执法主体。
然而在我国许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规范中,往往没有将审计机关明确为共同的执法主体。
对此新《法》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规定明确指出了,凡是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作为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不能超出自身的“法定职权范围”。
第一,审计机关只能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不能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否则就超出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比如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但却不能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属于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审计机关只能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不能对不直接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
比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法》上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立建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问题,审计机关就不能直接作出处理处罚,而应移送财政部门来处理。
第三,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新《法》规定,审计机关可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有: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其他处理措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如果审计机关作出了吊销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之类的审计决定,就超出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正确理解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新《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确立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拓宽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确立了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
将“国家的事业组织”调整为“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拓宽了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范围。
审计机关对事业组织的审计主要是为了监督其能否通过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完成好所承担的事业任务,创造出应有的社会效益。
因此,不能再以国家投资多少为标准来确定是否需要审计监督,而应将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一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同样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客观形势需要,新《法》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
与纯粹国有的金融机构、纯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样,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接受、占用了国家财政资金,或者说使用了纳税人的钱。
如果不将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大量的国有资产将得不到有效的审计监督。
所谓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是指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金融机构。
所谓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概算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政府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新《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这里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也都纳入了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从而拓宽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
新《法》增加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它确立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几年的审计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
为了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本次修改就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以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在具体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除了执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这里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有省部级(含)以下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地方党委、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而且是指由组织、人事等部门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涉及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的外籍负责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新《法》将旧《法》的“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这一修改意义重大,它标志着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的确立。
今后,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审计机构,其工作质量的保证,不仅需要业内自律,而且还需要业外的国家机关即审计机关的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机关负责核查的审计报告,仅限于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是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不应对其进行核查。
并且审计机关在确定要核查的审计报告的具体对象及审计方法时,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来操作。
三、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新《法》在审计机关权限方面增加了许多。
主要体现为“查电子权”、“查账户权”、“封存权”和“提请协助权”等四个方面。
新《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这就是所谓的“查电子权”。
这一权限的理解,第一,审计机关可以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也可以在非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
第二,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所有可能影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都有权检查。
第三,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要确保该系统的安全,一般不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进行检查,而应该建立起备份系统或者测试系统进行检查。
新《法》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这就是所谓的“查账户权”。
首先,它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有效监督、发现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很好履行审计职责的必然要求。
其次,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不仅包括正在使用的账户,还包括审计期间内曾用过的账户;不仅包括交易频繁的账户,还包括长期不发生交易的账户;不仅包括银行账户,还包括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并且做到账户余额、开户日期、开户经办人、预留印鉴、销户日期、交易记录、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方账户名称等信息内容的全面审查。
第三,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必须事先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以防滥用查询权侵犯公民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