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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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1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1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2019)2018年10月23日,江苏省物价局公布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全文,该办法是规范本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法律法规,全文共由48条构成,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监督检查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政策界定由各地制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每年公布。

暂无条件制定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的,可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逐步向分项目收费基准价过渡。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范,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决定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该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定价合理,居民有权了解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物业服务收费,未经居民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实物服务内容的实际需求和质量要求,不得虚高物业服务收费。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公共服务设施维护费、环境清洁费、绿化养护费、安全防范费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经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相符,不得不当地提高或降低。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15天向居民公示,并征求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报经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包括物业服务收费基金管理、资金监督、实施结果评估等内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基金应当单独设立账户,用于专项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并及时向居民提供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基金应当按时足额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使用物业服务收费基金的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居民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2014实施)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2014实施)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服务是指在某一特定范围内,由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的一系列维护、管理、保洁等服务。

随着江苏省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江苏省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原则1.合理性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求。

2.计费标准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照计费标准进行收取,计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3.公示公告原则: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及时公示公告,并定期公开收费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监督。

4.服务平等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照不同服务内容和面积大小计费,确保业主平等享受物业服务。

三、收费内容1.基础服务费:物业公司提供的日常管理、维修等基础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公共设施使用费:如停车场、游泳池等的使用费用。

3.能耗费用:楼宇所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能源的使用费用。

4.维修基金:为维修和更新公共设施所设立的基金。

5.其他费用:如装修押金、故障费用等。

四、收费方式1.按建筑面积计费:根据业主所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进行收费,适用于住宅小区。

2.按户型计费:根据住房的户型和面积进行收费,适用于住宅小区。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根据住房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收费,适用于公寓和写字楼等物业。

五、收费程序1.收费公示:物业公司应在小区公告栏、物业公司网站等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等信息。

2.缴费通知:物业公司应提前向业主发出缴费通知,并告知缴费渠道和截止日期。

3.缴费方式:业主可选择线下缴费或线上缴费,亦可委托银行代缴。

4.收费凭证:物业公司应提供发票、收据或其他收费凭证给业主。

5.异议处理:业主对收费标准或收费金额有异议的,可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物业公司应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六、监督和处罚1.监督机构:江苏省物业管理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最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汇编

最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汇编

最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汇编一、绪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江苏省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江苏省物业管理局于近日发布了最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

下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的汇编。

二、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

根据不同的物业项目性质和特点,将物业服务收费分为基础费用和额外费用两部分。

基础费用是指为了满足物业服务的日常运营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额外费用是指为了应对非日常性事件或特殊需求而产生的费用,例如维修费用、装修管理费等。

各小区物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收费范围《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维修、保洁、安保等基础服务,以及停车管理、社区活动组织等额外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必须以实际提供服务为依据,禁止收取未提供的服务费用。

四、收费程序《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

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标准、缴费期限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业主收到收费通知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费用。

物业公司应及时汇总收费情况,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五、费用使用《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范围。

物业公司应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小区环境和设施设备。

物业公司不得挪用或私自支配业主缴纳的费用,不得将物业服务收费用于其他用途。

六、监督与维权《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加强了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与维权。

物业公司应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并提供相关经营管理信息。

同时,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账目和费用明细,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如发现收费不合理或违规行为,业主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并进行维权。

2013-10-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3-10-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4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为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28日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其目的是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保障广大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收费原则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该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确定,并且要充分征求业主或住户的意见。

二、公示机制物业公司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周期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确保居民对收费标准有所了解。

三、费用项目物业公司只能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收取费用,如小区绿化维护、道路清洁、安全巡逻等,不得随意增加费用项目。

四、费用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和成本,并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使用面积等情况进行合理划分。

物业公司不得滥收费、乱收费或虚报费用。

五、收费程序物业公司应当提前向业主或住户告知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收费方式、周期,并及时为居民提供收费发票。

六、价格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严厉打击违规收费行为。

七、投诉处理居民对物业服务收费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八、违规处罚对于违规收费的物业公司,相关政府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依法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总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确保办法的有效执行,为居民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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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徐价服[2010]190号
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处),各物业服务单位: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1年度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为:新建多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40—0.70元;新建带电梯的普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90—1.50元。

物业服务标准不低于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二级标准。

每个住宅小区具体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二、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我市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具体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价格部门负责招投标价格行为的监管。

参加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政府指导范围内申报竞标价。

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审验后,出具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函复。

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上房时应将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其它合法合规收费在现场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应提出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前期物业管理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书原件。

三、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经房管、价格主管部门对其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后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原则上不得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

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征求业主的意见,经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五、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管单位书面告知,写明空置的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业主共同查验水、电表后予以确认,物业服务费可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比例交纳。

六、进一步规范房屋装修收费行为。

为保证房屋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规范性,在业主装饰装修时,业主选定的装饰企业应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与装饰企业签订装饰期间的服务协议,告知装饰企业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约定服务事项、装饰装修服务费等。

装饰期3个月以内的可以向装饰企业收取不超过100元的装饰装修服务费;3个月以上的可收取不超过200元的装饰装修服务费;收取了装饰装修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和装修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押金、保证金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费用。

七、小区停车服务费分为停车场(位)服务收费和外来车辆临时停车服务收费。

小区收费停车场必须是经规划许可,实施专人管理的专用停车场。

停车服务收费的指导价为:地上停车场(位)最高不超过30元/辆·月;地下停车场最高不超过40元/辆·月。

业主所有的独立车库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前期物业停车服务收费应在前期服务合同中约定。

为规范小区停车秩序,物业公司在公共道路等地方划定的停车位,其停车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停车服务费不包含车位租金。

对进入小区停放在地上或地下停车场的外来车辆的临时停车,两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的加收1元/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元/辆。

在小区停车场过夜的外来车辆收费10元/辆。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抢险、环卫、邮递等特殊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

八、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在未实施招投标、价格备案或核准的情况下收费。

市、区房管、价格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的监管,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

对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市区(鼓楼、云龙、泉山、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范
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十、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贯彻意见。

十一、本通知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附件: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0]12号)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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