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以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组织的对住院医师进行系统化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住院医师的临床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住院医师成为合格的专科医师,并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内容包括临床技能培训、文化知识培训、科研学术培训、医学伦理培训等。
第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要求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实践教学和实际操作,提供充足的临床实践机会。
第九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住院医师的实际情况,采用分层培训的方式,保证培训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第三章培训计划第十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目标和内容。
第十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应当根据住院医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的时间安排和培训的阶段。
第十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基础知识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实践操作培训等内容。
第十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应当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和培训要求。
第四章师资力量第十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和高级职称医师担任培训师资。
第十五条培训师资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并接受相应的师训。
第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师资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培训质量和师资水平。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考核办法,并按照规定组织培训考核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范本(2篇)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范本一、引言住院医师是医院中非常重要的一群人,其工作涉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为了保证住院医师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办法旨在明确住院医师的培训内容、培训要求、培训管理和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推动住院医师培训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二、培训内容1. 临床技能培训住院医师需要在培训期间掌握一定的临床技能,包括但不限于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一些常规操作技能(如心电图、胸部X光片解读等)。
培训期间,住院医师应该积极参与临床技能操作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
2. 专业知识培训住院医师需要在培训期间扎实掌握相关的医学基础知识和临床专业知识。
这包括但不限于解剖学、病理学、生理学、药理学、微生物学等基础学科的知识,以及各临床学科的学科特点和疾病诊治的基本原则等。
培训期间,住院医师应该通过听课、自学等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
3. 人文素质培养住院医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人文素质,包括良好的沟通能力、合作能力、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等。
培训期间,各培训机构应该通过举办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住院医师人文素质的培养和引导。
三、培训要求1. 学习时间要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习时间一般为3年,其中包括1年的基础培训和2年的临床培训。
在培训期间,住院医师应该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中,积极参与各种培训活动。
2. 出科考核要求住院医师需要在培训期满后通过出科考核,获得相应的进阶资格。
出科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论考试、临床操作能力考核等,通过出科考核的住院医师将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培训管理和考核评价1. 培训管理各培训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住院医师的入职管理、学习计划安排、培训内容管理等。
同时应该配备专业的培训指导教师,对住院医师进行定期的学习指导和实践引导。
2. 考核评价住院医师培训期满后应该进行考核评价,以评估其培训效果和能力水平。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1)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xx 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为积极稳妥推进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云南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计委关于下达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所需专项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个人、基地、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
二、“住培”专项经费的管理(一)设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住培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其它劳动报酬,以及基地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师资培养、教学经费和住宿条件改善等费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并按医院当年度批准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由“住培”办公室向“住培”领导小组汇报,提交院办公会讨论。
(四)涉及“住培”的相关部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协调、沟通和监督,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五)“住培”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科教科牵头,人事科、财务处、医务处等相关部门配合提出初步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经费使用范围(一)“住培”学员补助1.本单位住培学员(含编内及编外):(1)在本院“住培”基地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工资及绩效按医院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住培”人员补助经费按照当年度云南省卫计委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补助资金通知精神执行,医院按年度核算学员的补助标准,并按月发放。
(2)在异地“住培”基地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医院负责发放和扣缴;其他费用由所在培训基地按相关规定发放。
2.外单位委派到医院“住培”基地培训的学员,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和福利待遇,由委派单位负责发放和扣缴;住培人员补助经费按照当年度云南省卫计委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补助资金通知精神执行,医院按年度核算学员的补助标准,并按月发放。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提高住院医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住院医师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接受由培训机构组织的系统化培训,以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包括理论学习、临床实践、技能培训和科研训练四个方面。
第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使住院医师达到以下要求:(一)系统掌握所在科室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独立承担相关疾病诊治任务的能力;(三)具备科学研究能力和临床实践能力;(四)具备良好的医患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要求第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理论学习:住院医师应系统学习本专业相关知识,包括病理学、病理生理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等。
(二)临床实践:住院医师应参与临床工作,熟悉各类常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掌握常用检查和治疗技术。
(三)技能培训:住院医师应接受一定时间的技能培训,包括手术操作、急救技术、影像学诊断等。
(四)科研训练:住院医师应开展科学研究,参与科研项目,发表科研论文。
第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如下:(一)住院医师应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二)住院医师应做好个人培训记录,记录培训内容和成果;(三)住院医师应积极参与各项规范化培训工作,配合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四)住院医师应尊重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注重医患沟通和团队协作。
第三章培训组织和管理第八条我院设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九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副院长、相关教授和科室主任担任委员,由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教学主任和培训专家担任培训顾问。
第十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二)招收住院医师,确定培训对象;(三)组织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四)组织培训评估和考试;(五)制定培训效果评价标准;(六)解决培训中的问题和纠纷。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云南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云南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根据卫生部卫教发(1993)第1号文件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中医药教(1992)94号《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我省试行办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培训对象是医学本科毕业或取得住院医师职称后从事临床工作的住院医师。
第三条:临床住院医师经过规范化培训,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主治医师基本条件和以下要求: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并能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3、具有较强临床思维能力,较熟练的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
4、基本掌握临床科研方法,能紧密结合临床实际,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包括临床科研论文及综述等)。
5、掌握一门外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第二章培训基地第四条:根据卫生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标准为:病床数100张(中医院40张)以上:有内、外、妇、儿四个健全科室:卫技人员(含医、药、护、技等)100人(中医院50人)以上:有高级职称人员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均可申请作为临床住院医师培训基地。
第五条:培训基地需填报申请表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审批确认、公布,其它厅同属医院的培训基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送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审批认可、公布。
第六条:培训基地除对本单位住院医师进行培训外,条件较好的基地还应该承担外单位选送的住院医师培训任务。
第七条: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根据《云南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复习大纲》、《云南省中医临床住院医师培训大纲》、《云南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和《云南省中医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制定培训、考核实施方案,并对临床住院医师进行轮转、分科考核及分阶段有计划的系统专业知识辅导。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模版(二篇)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住院医师培训质量,规范住院医师培训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包括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具备临床领域内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医师,具备科学精神和对患者负责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内容包括临床培训、科研培训、教学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周期为3年,其中第一年为初级培训,第二年为中级培训,第三年为高级培训。
第二章住院医师招收与分配第六条住院医师的招收和分配工作由培训机构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开招收住院医师,并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八条拟录取的住院医师应满足相应专业要求,并且通过所在医学院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
第九条住院医师的分配工作应根据其专业背景、培训需求和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章管理与评估第十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建立住院医师培训档案,记录住院医师的学习和实践情况。
第十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设立培训委员会,负责培训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住院医师的学术讲座和交流活动,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培训人员,为住院医师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辅导。
第十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住院医师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培训过程中表现出色的住院医师,可以给予奖励或提前毕业的机会。
第十七条对违反培训纪律和规定的住院医师,应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第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经训练机构许可后生效,并逐年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负责解释。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xx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为积极稳妥推进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云南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计委关于下达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所需专项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个人、基地、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
二、“住培”专项经费的管理(一)设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住培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其它劳动报酬,以及基地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师资培养、教学经费和住宿条件改善等费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并按医院当年度批准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由“住培”办公室向“住培”领导小组汇报,提交院办公会讨论。
(四)涉及“住培”的相关部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协调、沟通和监督,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五)“住培”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科教科牵头,人事科、财务处、医务处等相关部门配合提出初步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经费使用范围(一)“住培”学员补助1.本单位住培学员(含编内及编外):(1)在本院“住培”基地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工资及绩效按医院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住培”人员补助经费按照当年度云南省卫计委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补助资金通知精神执行,医院按年度核算学员的补助标准,并按月发放。
(2)在异地“住培”基地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医院负责发放和扣缴;其他费用由所在培训基地按相关规定发放。
2.外单位委派到医院“住培”基地培训的学员,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和福利待遇,由委派单位负责发放和扣缴;住培人员补助经费按照当年度云南省卫计委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补助资金通知精神执行,医院按年度核算学员的补助标准,并按月发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贯彻云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结合省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等,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云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推动各部门的政策衔接与措施落实,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省毕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其职责是:(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二)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三)按照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公布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检查指导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对培训招统一组织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六)执行省毕教委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接受国家和省毕教委的指导与监督;(七)承担国家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发挥行业组织优势与作用,委托云南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医师协会’’)和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省中医药学会”)在省毕教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的领导下,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二)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三)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的申报及评审工作,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监督管理;(四)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五)审核申请参加结业考核人员资格,并负责实施由省毕教办统一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六)执行省毕教办的各项决定,承担省毕教办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成立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的医学、卫生管理、医学教育专家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专家组成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学科组,通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政策和培训专业科目设置发展规划建议,协助制定培训相关标准、考核方案和质量评价要求,参与培训指导、督导检查和培训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各州(市)、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毕教委和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按照国家和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一部署,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临床医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协助对辖区内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进行监督管理;(三)按照国家、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任务,落实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九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基地第十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三级甲等医院;(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三)通过由省医师协会和省中医药学会组织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评审。
第十一条省毕教办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成立以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具体职责是:(一)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二)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三)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四)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组织招录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五)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六)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
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负责本专业培训计划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培训实施和考试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由省毕教办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进行认定、公布,并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视情况削减其招生名额或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四章培训招收第十五条各培训基地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
省毕教办根据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需求和各培训基地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六条省卫生计生委每年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申请培训人员根据公布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自愿填写《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报送培训基地。
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录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按照其填报的志愿顺序依次确定培训对象。
省毕教办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十九条培训基地要及时将招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信息汇总后报送省卫生计生委核准、注册,省卫生计生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将录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以作为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年限起始认定及财政生活补助发放的依据。
未经注册、备案者,不得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综合考试。
第二十条培训基地应在注册之日起IO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录取的培训学员,录取委托培养学员的,还应同时通知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自主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
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后,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基地,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实施培训。
培训期限为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期限,培训结束后,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二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以下简称“住培研究生”),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共同进行管理,以研究生管理部门为主。
研究生管理部门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住培研究生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双重身份,其日常管理及待遇按照全日制研究生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统筹协调发达地区省(市)支援欠发达地区省(区、市)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要求,我省将选派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到发达省(市)进行培训,培训对象培训期满后依协议回原派出地区工作。
第五章培训实施第二十四条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
未经认定的单位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导师制”,每名指导医师同时带教的培训对象不超过3名。
第二十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
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依托云南省卫生计生科技教育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已经开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培训基地和培训专科,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学员填写《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调整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写明调整原因,经所在培训基地主管部门(住培研究生需研究生管理部门)、拟调整培训基地主管部门(住培研究生需研究生管理部门)签字盖章,报省毕教办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