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规范和过渡工作 确保监督法全面正确实施
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的基本原则以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的基本原则为标题,写一篇文章。
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是指在社会管理领域中建立起的一种综合性、全覆盖的监督机制,通过整合各种监督资源和手段,实现对各个领域和层级的监督全面、精准、高效。
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第一,法定性原则。
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应当依法设立,其运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级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工作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全面性原则。
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的监督范围应当全面覆盖各个领域和层级,不局限于某一特定领域或对象。
只有全面监督,才能发现问题、预防问题,确保社会管理工作的全面有序进行。
第三,权责一致原则。
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应当明确各级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实现权责一致、权责分明。
各级监督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第四,协同性原则。
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中的各个监督主体应当加强协同合作,形成合力。
各级监督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协作配合,避免信息孤岛和工作重复。
第五,权威性原则。
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的监督结果应当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
监督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监督,确保监督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六,公正性原则。
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的监督行为应当公正、公平、公开。
监督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第七,纪律性原则。
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各级监督机构要遵守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开展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
第八,效能性原则。
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的监督工作应当注重效果和效率,实现监督工作的及时、准确、高效。
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手段和方法的创新,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必须坚持以上基本原则,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有关监督工作的要求

有关监督工作的要求一、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监督工作是指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目标。
监督工作在各个领域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还是社会组织,都需要进行监督工作,以保证各项工作的合规性、效率性和公正性。
二、监督工作的要求1. 客观公正:监督工作要求监督人员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被监督对象,不受个人情绪和利益的影响,以客观的眼光进行评估和监督。
2. 独立性:监督工作要求监督人员具备独立性,不受他人干扰和控制,能够自主地进行监督工作,并对监督结果负责。
3. 全面性:监督工作要求对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包括制定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评估等,确保整个工作流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4. 及时性:监督工作要求监督人员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不正当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以避免问题扩大化和影响其他工作。
5. 专业性:监督工作要求监督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对被监督对象的工作进行准确评估和判断,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6. 保密性:监督工作要求监督人员保守秘密,不泄露被监督对象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确保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7. 效率性:监督工作要求监督人员高效率地进行监督工作,不浪费资源和时间,确保监督工作的效果和成效。
三、监督工作的方法和手段1. 定期检查:可以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对被监督对象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2. 抽样调查:可以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进行调查和评估,以了解整体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 数据分析:可以通过对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工作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和改进空间。
4. 外部评估:可以请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进行独立评估和监督,以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建议。
5. 听证会: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6. 网络监督: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监督,收集公众意见和反馈,及时了解问题和改进需求。
加强监督与执行力度确保管理制度落地生效

加强监督与执行力度确保管理制度落地生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完善和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以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然而,仅仅建立制度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监督与执行力度,确保这些管理制度能够真正落地生效。
本文将从监督和执行两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加强管理制度的落地生效。
一、加强监督力度监督是管理制度能否落地生效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督,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以下是加强监督力度的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组织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督机制应包括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和监督流程等,以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2.加强监督人员培训:监督人员是监督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组织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监督能力和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3.建立监督档案:组织应建立监督档案,对监督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
监督档案可以作为监督工作的依据和证据,也可以作为监督工作的参考和借鉴,以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二、加强执行力度执行是管理制度能否落地生效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有效的执行,才能将制度真正贯彻到位。
以下是加强执行力度的几个方面:1.明确责任和权力:组织应明确每个人的责任和权力,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有权力去做什么。
只有明确责任和权力,才能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2.建立激励机制:组织应建立激励机制,对执行工作进行激励和奖励。
激励机制可以是物质激励,也可以是精神激励,以激发每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执行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3.加强沟通和协调:组织应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才能将执行工作做到位,确保管理制度的落地生效。
总结起来,加强监督与执行力度是确保管理制度落地生效的关键。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只有通过加强执行,明确责任和权力,建立激励机制,加强沟通和协调,才能将管理制度真正贯彻到位。
监督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法律

式的资本 主义国家 ,无一例外都宣称 主权
在民 , 国家 权 力 来 自人 民 的授 予 或 委 托 , 但 是 生 产 资料 私有 制 决 定 了 ,无 论 他 们 在 国
家 权 力 分 配 格 局 中 如 何 精 巧 地 实 现 了 有 效
会 产 生 , 人 民代 表 大 会 负 责 , 人 民 代 表 对 受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将 于 2o 即 o 7年 1 月 1日起 实 施 。 是 一 部 发 展我 国社 会 主义 民 这 主 政 治 的 重 要 法 律 。吴 邦 国 委 员 长 指 出 : “ 督 法 的颁 布 实 施 . 于 各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监 对 依 法 行 使 监 督 职 权 , 全监 督 机 制 , 强 和 健 加 改 进 监 督 工 作 。 强 监 督 实 效 , 进 依 法 行 增 促
具 有 两 个 显 著 的 特 点 ;一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对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的 监 督 ,是 国 家 最 高 层 次
在 : 是 认 识 不 统 一 , 其 是 在 如何 处 理 好 一 尤
的监督 , 实质上是代表 人民进行的监督 , 正
如 毛泽 东 同 志 所说 的 , 是 “ 人 民来 监 督 这 让 政府 ” 在“ 。这 三权 分 立 ” 资 本 主 义 国 家政 等 体 中是 无 法 实 现 的 。二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出 现 了 一 些 偏 差 ,导 致 有 的 地 方 人 大 监 督 存在失职或越权现象。 针 对 这 种 情 况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从
内 涵 最 主要 的是 两 个 方 面 :一 个 是 国 家 权
力来 源 的 问题 ;另 一 个 是 国 家 权 力 如 何 分 配 的 问题 。这 两 个 问 题 也 是 当 代 民 主 宪 政 最 基本 的问 题 。 体 要 与 国体 相 适 应 。 代 政 现 世 界 各 国 , 论 是 “ 权 分 立 ” 是 其 他 形 无 三 还
吴邦国强调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吴邦国强调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新华社哈尔滨9月19日电(记者邹声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近日在黑龙江考察工作时强调,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结构调整步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9月14日至18日,吴邦国和随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在黑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钱运录,省长张左己等陪同下,深入牡丹江、哈尔滨等地考察,并出席了在哈尔滨召开的中俄立法机构圆桌会议。
在林区湿地,他详细了解当地生态环境建设情况;在企业车间,他仔细询问企业生产经营和科技创新情况。
他还深入居民家中,来到社区广场,与群众亲切交谈,关切询问他们的工作、生活和社区建设情况。
考察期间,吴邦国听取了黑龙江省的工作汇报,对黑龙江省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他说,黑龙江贯彻中央方针政策是坚决的、认真的,干部群众的精神面貌是好的。
近些年来,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经济实现持续快速发展,结构调整取得成效,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城乡面貌发生很大变化,人民生活明显改善。
希望黑龙江抓住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机遇,充分发挥优势,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推向前进。
在谈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时,吴邦国说,今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实现高增长、高就业、高效益和低通胀的良好开局,为“十一五”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今年以来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都在增加。
这大大增加了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约束性目标的难度,也说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结构不合理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
吴邦国强调,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具体措施上、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使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国务院决定:加强节能工作

监督机制 ,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 作 , 增强监督 实效 , 促进依 法行政和 公
正 司法 , 好 地 发 挥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的 特 点 和 优 势 , 进 社 会 主 义 更 推 民主 法 治 建设 都 具 有 重 大 的 现 实 意 义 和 深 远 的 历 史 意 义 。 吴邦 国 在
政体有 着本质 区别 。 这个体制既能够充分发扬民主 , 使国家政 治生活 充满活力 , 又可 以集 中力量办大事 , 提高工作效率 。人 大作为 国家权
力 机 关 对政 府 、 院 、 察院 进 行 监 督 , 括 工 作 监 督 和 法 律 监 督 , 法 检 包 是
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职 权 ,是党 和 国家 监 督体 系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人 大 监 督 的 目
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 ,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行使 监督 权 , 才能使监督
工 作 更有 深 度 、 具 实 效 。这 么 做 ,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工 作 量 不 是 减 更 各 少 了 , 是 增 加 了 ; 各 级 人 大常 委 会 工 作 的 要 求 不 是 降 低 了 , 是 而 对 而
对于各级 人大常委会依 法行使监督职 权 , 健全
性 和 自 觉性 , 监督 法 的实 施 打 下 坚 实 的 思 想 基 础 。 为 二 要 搞 好规 范 和过 渡 工作 ,确 保 监 督 法 的 全 面 正 确 实 施 。 多年 来 , 地 为 加 强 和 改 进 人 大 监 督 工 作进 行 了 积 极 探 索 , 修 改 和 完 善 各 为 监督法草案提供了实践经验 , 予充分肯定。 督法将于明年1 1 应 监 月 日 正 式 实 施 , 地 要 利 用 实 施 前 的 这 段 时 间 , 认 真 学 习 监督 法 的 基 础 各 在 上 , 原来 的 工 作 、 关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工 作 文 件 等 进 行 全 面 梳 理 , 对 有 对 符 合 监 督 法 规 定 的 要 加 以深 化 和 细 化 ,对 与 监督 法 规 定 和 精 神 不 一 致 的要 及 时 做 出 调 整 , 真 加 以规 范 , 现 平 稳过 渡 , 实 施 监 督 法 认 实 为 做 好 充 分 的准 备 。 三 要 以贯 彻 实施 监督 法 为契 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人 大 监 督 工 作 。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高 度 重 视 监 督 工 作 , 一开 始就 确 定 了 围 绕 本 从 中 心 、 出重 点 、 强 实 效 的 工 作 思 路 , 合 运 用 听 取 和 审 议 专 项 工 突 增 综 作 报 告 、 展 执 法 检 查 等 形 式 , 断 加 强 监 督 工 作 , 得 了明 显 成效 。 开 不 取 人 大 监 督 工 作 的 实 践 充 分 说 明 , 彻 实 施 好 监 督 法 关 键 的一 条 , 要 贯 是 把 监督 工 作 的 重 点 放 在关 系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大 局 和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 社
完善监检衔接机制

完善监检衔接机制
监检衔接机制是指在各个监督检查机构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衔接和协同合作机制,以实现监督检查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
完善监检衔接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可以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还能够加强对各项工作的全面监管,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完善监检衔接机制要规范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监督检查的重要信息和发现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行动。
同时,要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三,完善监检衔接机制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协作和配合。
监督检查工作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作和配合,特别是在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中更是如此。
各级监督机构应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协作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职能,形成分工合作、互相支持的工作局面。
在处理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时,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案件衔接,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最后,完善监检衔接机制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反馈和评估机制。
监督检查工作的结果和效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机构,以便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不足之处。
同时,要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建立起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优秀人员和机构,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筑府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07]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监督法,自觉接受好人大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科学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努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特提出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涉及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
监督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全市政府系统各工作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和领会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主动性,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二、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为监督法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全市政府系统各工作部门和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安排好监督法的学习培训工作,采取召开会议、法制讲座、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广泛学习,深刻领会,开展好学习宣传监督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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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确保监督法全面正确实施 搞好规范和过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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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法
第 二 , 持 依 法 行 使监 督权 的 原 则 。 坚 监
最 广 犬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作 为 一 切 l 的 出 [ 作
督 法第 二 条 规 定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 委员 会依 据 宪 法 和 有 法 律 的规 定 , 行 使
原 则 。脯督 法第 六 条 规 定 :各 级 人 民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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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性 很 强 人 大 常 委 会 行 使 督 权 必 须 严 格按 法定 的 程 序 办 事 ,一 府 两 院 ”接 受 临 “
督 也 应 当遵 守 相 应 的程 序 规 定 。 监督 法 的
监督 权 。各 级 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行
发点 和 落脚 点 ; 须 - 集 体 行 使 职权 , 必 持 集 体 决 定 问题 。 此 , 级 人 大 常 委会 要 围绕 各
关系改 革发展稳 定大局 干群 众切身利 益 、 ¨ 社 会 普遍 关 的 南火 『 题 计 展 监督 。确 定 n 】 々项 T作 报 告 的 议题 、 展 执 法 检 查 等 , 开 都
督 以 L的 各级 人 代 表 大会 有 权 改 变
法办 事。 持 依 法 行 使 监 督 权 , 从识 上和 坚 龙 实践 中要 解 决 的 突 出 问 题 是 ,必 须按 照 监 督法 的规 定把 述 职 评 泌 、个 案 l督 规 范 到 监
作 监督上束 。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 和审
制定 和实 施 。 人 大 监 督 1作有 法 依 、 使 : f 按
夫 会 常 务 委 员会 " 他 监 督 职 权 的情 况 , 应 向 本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 受 监督 。” 接 这 足 以 宪 法 为 依 据 , 曩 申人 大 常 委 会 作 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常 设机 关 ,必 须 对 本 级 人 民代 表 大 会 负 责 报 告 工 作 ,接 受 它 的 畸
使监督权的程序 , 适川 本法 ; 本法没 有规定
的 , 用 有天 法律 的规 定 。 这 条 规 定 , 适 ”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足 明确 人 大 常 委 会 行使 监 督 权 ,必 须 依 据
宪 法 和有 关 法 佧 规 定 ,严 格 按 法 定 的 权 限 办 事 。宪 法 、 法律 规 定 的 职 权 爱 行 使 到 他 , 再则 就足 失 职 i 宪法 法 律没 有规 定 的 , 能 小 越权 。 越权 违 法 。 足 明 确 r人 大 常 委 会 行 一 使 监督 权 的程 序 ,对 人 大 监 督 的 七种 形 式 特 别是 常 委会 经 常 运 用 的 四种 监督 形 J 的 ^ =
条 等 都规 定 ,人 人 常 委 会 审 议各 项 报 告 搜 讲议意见 、 出的村关决 议, 一 两院” 作 j “ 府 对
其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成 荇 执 行 决 议 情 况 的 报 告, 夺宝 向 鹱人民 代 表 大 会代 表 通 报 这 /仪 f
保 障 丫 人 人 代 表 的 知 情 权 ,也 便 于 国 家权
力 机 l 它 的 常 没机 戈 进 行 监督 。 关对 第五 , 坚持 向社 会公 开 原 则 。 督 法第 监 七条规 定 :各级 人 比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会 “
点 解 决审 判 工 作 、检 察 上 作 中群 众 反 映 强
烈 、 有 共性 的 问题 , 进 公 正 司法 这 样 带 促 做 , 能发挥人大常 委会依法 监督 “ 院” 既
0
吴
1作的职能 , 强监 督实效 , 能保障 “ 增 义 两 院 ” 法 独立 行使 审 判 权 、 权 .; , 依 检察 . 1 当 【此 ) 前 爱 抓 紧对 【有 的 涉 技 人 大 恰督 J 作 的 法 1 . 规 、 定 和 文 件进 行 全 面梳 , 照 监 督 法 规 按 的 规 定进 行 重 新 规 范 和 凋 整 , 真 把 思 想
议专 项 工作 搬 告 ,将 审 议 意 见交 “ 府 两 一 院 ” 究处 , 要 时 对 专 项 工 作 搬 告作 出 研 必 决 议 ;一 府 两 院 ” 对 审 议意 见 研 究 处 理 情 “
或 者 撤销 奉 级 人 K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不 适 的决 定 , 免 常 务 委 员 会组 成 人 员 . 罢
此 , 督法第 十 四条 、 二 十条 、 二 十 七 监 第 第
况和 执 仃 决 议 情 况要 常委 会报 告 这 样 , 监督 重 点 突 出 ,针 埘 性 更 强 , 更钉 实 际 效
果 其 中 ,也 体 现 r对 主 管 领 导 ’部 的 监 { 督 同 时 , 过 听取 和 审议 “ 院 ” 通 两 擘顶 [作 报告 , 促 司 法机 关 完 善 内 部 监 督 圳 度 。 督
要把 人 人代 表提 出 的 建 议 、 评 、 见 和视 批 意
察 、凋 研 中 发 现 的 突 问 题 ,作 为重 耍依 据 列 々项 工作 报 告 、 划 和 预算 执行 情 况 计
的 报 告 、 汁。 作 报 告 、 法 检 查 搬 告 等 , 审 1 执 人 大 常 委会 纽 成 人 员的 审 议 意 见须 经 丰f, I t - 会议 集体 研 究 后 交 办 ,作 的 相 奖决 议 《 得 到 过 半 数 的 赞 成 寸 能 获 得 通 过 ,这 样 才 具 有 法律 效力 . . 第 四 。坚 持 接 受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监 督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