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道路旅客运输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凉府办函〔2013〕311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凉府办函〔2013〕3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州政府决定调整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
现将调整后的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余毅州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副主任:谢立州政府副秘书长李东明州纪委副书记、州监察局局长马海车都州委政法委副书记、州综治办主任杨平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卢强州安监局局长谢百洋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成员:崔亚波州委农工委副主任刘锋州发改委副主任刘华州经信委副主任沙马古千州教育局副局长刘玉光州科技局副局长李打博州司法局副局长刘家元州财政局纪检组长李俊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平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副局长卢汉荣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之栋州水务局副局长李怀东州农业局副局长马德华州林业局总工程师马俊州畜牧局副局长何明伟州商务局副局长贾晋军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彭艳梅州卫生局副局长刘紫强州环保局副局长晏平州体育局副局长李建于州旅游局副局长王勇州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尹华州公路管理局副局长何国林州总工会副主席阿尔阿达州工商局纪检组长彭仲伦州气象局纪检组长陈玫州质监局副局长古强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冉勇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副总经理谢立刚中国移动凉山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泱凉山日报社副总编辑赖德全凉山广播电视台总工程师罗永奇中国石油四川凉山销售分公司副总经理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州公安消防支队下设办公室,由谢百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余培荣(州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郭本才(州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州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事务,联系电话2510668。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二000年七月六日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客运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客运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是指在道路上机动车为运输工具进行营业性的旅客运输活动。
城市建成区内公共汽车的客运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客运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客运业主必须将安全作为客运活动的首要目标。
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客运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客动车辆和客动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以下简称《安全查验卡》)。
核发手续应当简明、快捷。
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重新换发《安全查验卡》。
《安全查验卡》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印制。
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月内应到核发单位办理年度续签手续。
核发、续签《安全查验卡》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严禁下列车辆经营客运:(一)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二)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部件拼装的车辆。
第七条持A类驾驶证的驾驶员1年以上未驾驶大客车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后,方能驾驶客运车辆;持B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9座以上、19座以下的客运车辆;持C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8座以下的客运车辆。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凉府办函[2011]38号【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8【实施日期】2011.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凉府办函〔2011〕3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2号)和《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凉山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10〕18号),设立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简称州交通运输局),为州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州交通局的职责、原州规划和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含出租车行业管理)整合划入州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交通规费的征收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衔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干线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六)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职责。
(七)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文政办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江西“11.24”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全面推进“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2个月的道路旅客运输“打非治违”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各方积极配合、重点打击治理”和“属地负责、部门联动、长效治理”的总体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的工作方针,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非法运送违法犯罪人员出境的长效机制,杜绝自用、租赁等车辆非法运营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道路运输的满意度,切实改善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安全和谐、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运送违法犯罪人员出境等违法违章营运行为,确保全州旅客聚散地、学校周边、边境线、出入境口岸等重点区域非法营运和非法运送违法犯罪人员出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州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和AB角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州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和AB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3•【字号】凉府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州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和AB角的通知凉府发〔2024〕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因州政府领导人事变动,根据工作需要,现就州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和AB角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州长阿石拉比主持州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工作。
分管州审计局、州民干校。
常务副州长尹江涛负责州政府常务工作。
协助州长分管重大工作指挥部、审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大数据)、攀西资源开发、以工代赈、“三江”开发、财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政务服务、政务督查、信息公开、决策咨询、信访、金融、防震减灾,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综合协调、安宁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等工作。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研究室)、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数据局、州攀西办、州以工代赈办)、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安办)、州统计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信访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州政府驻京联络处、州政府驻蓉办事处、州行政学院等单位。
联系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监委、州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州委网信办(州互联网信息办)、州税务局、州公务员局、州公务服务中心、国家统计局凉山调查队、西昌地震中心站、凉山森林消防支队、人行凉山州分行(外汇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局凉山分局、农发行凉山州分行、工行凉山分行、农行凉山分行、中行凉山分行、建行凉山分行、邮储银行凉山州分行、凉山农商银行、四川银行凉山分行、中国人寿凉山分公司、人保财险凉山分公司等单位。
副州长(挂职)杨复晗负责民族宗教、退役军人事务、经济合作、外事、志书编纂、人民防空、国防动员等工作。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凉府办函[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凉府办函〔2009〕13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文件的要求,州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州地方性法规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三个加快”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务环境。
二、清理范围、原则和重点清理范围是:2009年5月1日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原则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清理的重点是: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否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等等。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凉府办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凉府办发〔2014〕1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0日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精神,认真落实州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全州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转变方式、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为着力点,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切实改善我州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满意率。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西昌市环境空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2年(年均浓度51微克/立方米)下降3%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严控重污染天气发生。
其余县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
三、重点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格项目准入。
(1)严控“两高一资”行业新增产能。
发改、经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aa98b50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8f.png)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凉府办函[2009]29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凉府办函〔2009〕29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我州在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工作中,绝大部分县市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也有少数县市在贯彻执行中对《通知》精神理解不够准确。
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特对《通知》精神作如下强调:各县市在处理原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参保有关工龄认定等问题中,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2008〕66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川办函〔2008〕185号和川劳社办〔2008〕6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川劳社函〔2008〕616号)、《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情况总结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函〔2009〕344号)以及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龄人员参保后有关工龄认定请示的批复》(凉府办函〔2009〕20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在涉及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计发、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方面,必须严格政策界限,不得突破,确保全州执行政策的统一规范。
各县市接此通知后,要按文件规定的范围对原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参保有关政策贯彻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检查清理情况于2009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州政府办公室(联系人:李平,联系电话:3866607,传真:2162897)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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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道路旅客运输清理整治工
作的通知
【文 件 号】凉府办发[2008]16号
【颁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颁布时间】20080319
【实施时间】20080319
【时 效 性】有效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道路旅客运输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维护全州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运营行为,严格客运价格的监督,保障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治理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促进我州道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经州政府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集中2个月的时间对全州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成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具体人员,在全面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做到疏堵结合。
一方面,要有序发展具备条件的农村客运市场,开行农村客运班线,解决人民群众乘车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切实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市场行业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农村旅客运输价格的规范和管理,农村旅客运输价格的定价权限由州级管理下放至各县市物价局(限县市境内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跨县市的农村旅客运输价格和州境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仍由州级管理。
三、各县市物价和交通部门,应将其境内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或经营者)所经营的客运线路进行清理和规范,凡客运价格未申报的,要按程序立即上报审批。
对已审批的农村客运价格要制定客运价格表(或梯形表),明确各站点客运票价。
要求各营运企业(或经营者)将客运票价表张贴于车内显著位置,接受群众监督,并报州物价局、州交通局备案。
四、各营运企业(或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客运票价,对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价外加价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价格检查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五、禁止无合法营运证照的车辆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营运行为。
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决依法查处、打击和取缔各类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物价部门对群众举报案件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对于抗拒检查或屡教不改的营运企业(或经营者),有关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
要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进行检举、监督。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