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促进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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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5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5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为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论证第三章取水审批权限第四章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第五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第六章取水许可的验收和发证第七章取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江苏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申请、审批、发证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自贸区、开发区按照政府赋予的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等,优先利用地表水,保护利用地下水,科学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再生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宁水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水科[2008]61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技兴水”战略,进一步提高水利科技的创新能力,按照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和水利部、省水利厅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工作的意见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工作的意见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技兴水”战略,以水利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水利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和水利部、省水利厅的要求,结合我市水利科技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利科技工作的意义近年来,我市水利科技工作紧紧围绕水利工作中心,以工程为载体,实施“工程带科研、科研促工程”,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转化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我市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党的十七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对水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可持续水利的发展,更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使我市水利工作又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水利科技的领域更广、科技工作的要求和标准更高,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承担的任务也更加艰巨。

当前,全市水利科技工作中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够、科技力量薄弱、科技水平不高、科技投入不足等问题,不能很好地适应水利现代化建设对水利科技的要求。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水利科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水利科技摆到水利工作中的重要位置,以水利科技支撑和引领我市水利的全面发展,以水利的可持续发展支撑和促进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共南京市委批转市科协党组《关于召开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的请示》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批转市科协党组《关于召开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的请示》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批转市科协党组《关于召开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宁委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京市委批转市科协党组《关于召开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的请示》的通知(宁委发〔2012〕52号)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市科协党组《关于召开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的请示》已经市委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协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顺利召开市科协第九次代表大会,对于进一步组织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于“三争一创”生动实践、创成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科协工作,切实关心、支持和帮助科协组织做好大会各项筹备工作,确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各级科协组织要紧密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团结带领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解放思想、务实创新,以饱满的热情、扎实的工作和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中共南京市委2012年7月25日关于召开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的请示市委:市科协第八次代表大会于 2007 年 8 月召开,第八届委员会到今年8月任期届满。

按照《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规定,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6月11日,市委常委会听取市科协党组汇报,同意于今年8月下旬召开市科协第九次代表大会,并要求市科协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

现将会议筹备有关事项请示如下:一、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和带领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凝聚科技智慧,推动自主创新,提升科学素质,服务科学发展,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做出更大贡献。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宁水纪[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宁水纪[2008]13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2008年,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服务民生为重点,紧密结合水利工作的实际和任务要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积极推进具有水利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为全市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要组织局系统认真学习十七大的报告,不断增强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按照局党组的要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全方位推进优质服务;加强督查督办,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形象。

从完善水利发展思路、全面推进水利建设、大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和建立健全制度保障体系四个方面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要抓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水利建设和饮水安全、水行政执法管理、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等水利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加强对工程建设、行政执法、招投评标等重点环节和岗位的监管,积极推进具有水利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重视来信来访和案件查处工作,把握好政策界限,推进“提醒告诫制度”,严肃党的纪律,保证政令畅通。

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6日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精神,为切实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的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实行并联审批,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协同办理、信息共享、压缩时限”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依托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建立“牵头负责、抄告相关、限时办结、效能监控”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二、并联审批范围(一)项目范围:市级权限内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

(二)事项范围: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依法需要申请办理的全部许可审批事项。

三、并联审批环节依据国家和省市对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报批的不同阶段和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将行政审批归并为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等五大环节,并分别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委为牵头部门,负责与联办部门进一步细化方案、制定流程图等工作,市政务办依托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并联审批协同工作平台。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宁水基[2009]445号•【施行日期】200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9〕445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各局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及南京市《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宁政发〔2009〕49号)等,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且纳入市级以上监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农水配套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

第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所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的,由招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招标。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宁水政[2007]437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水政[2007]437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工程或设施的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明确验收程序,加强取水许可证管理,现将《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许可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07]37号)及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地下水利用规程》(DB32/791-2005)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遵循“谁审批,谁验收,谁发证”的原则。

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前,应当对取水许可工程或设施(以下简称“取水工程”)涉及取水许可事项进行验收。

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才能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工程验收申请分为试运行申请、验收申请。

五、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申请人应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书面提出试运行取水申请,明确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及拟试运行期间,经同意后对取水工程进行试运行。

在取水工程试运行期间,取水申请人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取水运行情况、取水量与设计参数的对比、计量设施运行、节水设施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退水的水量和水质的检测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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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促进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宁水科[2008]106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
【颁布时间】20080320
【实施时间】20080320
【时 效 性】有效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促进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通知
(宁水科[2008]106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各单位、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在新时期治水思想的指导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水利从工程水利向可持续发展水利、现代水利迈进,对我市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确定水利工作的思路、目标和措施,需要进一步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真正实现科学治水,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成立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在我市水利改革、发展、创新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任务,为有效促进局科技委开展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利重大决策研究的意义
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一项重大任务就是开展全市水利发展战略研究,不断提升南京水利的科学发展水平,不断拓宽南京水利的发展思路,为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通过研究,提出统筹城乡水利发展和统筹水安全、水资源、
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提出提高水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的措施,提出提升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的方法,提出建立符合市场运行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与机制,对加强水利重大决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推进全市水利科技的创新与发展
通过水利科技的创新与发展进一步推进全市水利发展,现代水利不仅体现在先进的治水理念和治水思路上,还要有先进的治水手段、装备和管理措施。

要紧紧围绕南京水利发展,组织开展重点课题研究与攻关;围绕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探索新方法、新模式,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围绕水利现代化的目标,加快水利科技创新。

三、加强和重视对年轻科技人才培养工作
通过专家们的传、帮、带使年轻技术人才不断成长,通过年轻的技术人才的虚心学习和理论钻研,勇于实践锻炼,加快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水利科技人才队伍。

四、有效地促进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开展活动
局科技委的专家始终站在水利科技发展的前沿,对现代水利事业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在相关领域具有很深的造诣,熟悉了解水利各项方针政策,为使专家们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我市水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更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局科技委将成员进行分组并确定联系单位,配备技术秘书,有效地促进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开展活动;各区县水利(务)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对局科技委的各项活动,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大力的支持,为局科技委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的条件,切实保障局科技委的各项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附件:南京市水利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成员分组情况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南京市水利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成员分组情况 一、规划发展与设计专业组
组长:
叶健杜顺宝
顾问:
陈梓兴叶庆桐 李蕾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浩叶健许友鹏吴明伟张金池
杜顺宝陈菁唐洪武黄俊友
联系单位:市水利局规划计划处
市水利规划设计院
技术秘书:缪大宏、奚肖亚
二、工程建设与管理专业组
组长:
刘胜松孙京忠
顾问:
蒋传丰陈茂满徐国瑞赵明冬陈引川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绍川刘军刘开平刘胜松孙京忠 杨子尧郑恩才崔信民
联系单位:市水利局基本建设处 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
市属河道、水闸管理处
技术秘书:郭伟中、景陈
三、资源与环境管理专业组
组长:
陈锡林黄贤金
顾问:
徐俊仁陈至煌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国祥刘九夫吴吉春谷孝鸿陈锡林
崔广柏常本春黄贤金龚来存
联系单位: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处 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技术秘书:王琨、朱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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