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域名由于巨有很多的商业价值,所以很多人或者企业都在抢注域名,抢注后如果域名的价值体现出来的就以高价转手给其他人从而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抢注行为很容易造成域名的争议,那么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一)域名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
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
com、。
org、。
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
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完整篇.doc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四)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五)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
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六)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七)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八)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
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
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九)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2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22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平性、方便性及快捷性,依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以下简称《解决方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依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解决方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
《解决方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三)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投诉人:指对相关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方法》与《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五)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六)域名注册治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畴内同意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九)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的机构。
(十)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争议投诉的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十一)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解决方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形,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赶忙将有关情形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域名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高度发展,虚拟的网络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和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主体为了追逐网络所带来的最大利益,在注册和使用网络域名的过程中,经常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号、知名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因此,这些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商号权等在先权利不可避免的受到侵犯。
当在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根据现行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裁决,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要求无条件转移侵权域名归在先权利人所有;另一种是通过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域名注册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下面将两种解决途径的依据和条件进行介绍。
一、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的依据、条件和结果。
(一)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的依据。
无论是按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theRules)的规定,还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适格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UDRP和theRules是由ICANN认可的,为以.com、.net、.org等结尾的顶级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所采纳,同时它是域名注册商和域名注册人之间的约定(在申请域名注册时,有关规则就已经以附件的形式纳入了注册协议)。
UDRP和theRules为因域名注册和使用而引发的有关争议设定了条款和条件,当第三方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时,需以书面方式载明有关投诉应根据该政策和规则予以裁决的请求。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提出投诉的争议域名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二)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核实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我国域名争端的解决方式及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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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 合 法权 益 。 最后 ,必须 厘清 我 国证 券 交 易所 的产 权性 质 。根据 我 国法 律 的规 定 ,证券 交 易所 是一
中 图分类 号 :D9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 —8420 )40 4—0 1 0 619(060 —0 3 5 互联 网的 飞速 发展 ,给 国人 带来 了全新 的信 息工具 概 念 。而随 之而来 的 域名 纠纷 日趋 增 多 ,让 法律 界人 士和 网络专 家们 意识 到 ,必须 整 合两者 的 力量才 能较好 地 解决这 一新 类 型纠 纷 。从我 国 目前 的情 况看 ,除 中 国互联 网信 息中心 ( 以下简 称 :C NNI C)的域 名争议
解决 机制 以外 ,诉 讼解 决 的方式 也逐 渐 占据 一定 地位 。此外 ,传统 的调 解和 仲裁 ,亦应 当 能够 有所作 为 。然而 ,由于域 名 纠纷专 业性较 强 ,现有 的争端 解决 方式 又各 有侧重 ,不完
全 涵盖所有 的 纠纷类 型 。 上不 少人 将 C 加 NNI 指 定 的仲裁 机构处 理域 名纠 纷与 仲裁 方式混 C
维普资讯
《 国际商务研究》2 0 年第 4 06 期
摘 要 :域名 的经 济价值被 逐 渐认 可 ,使得 域名 注册和 使 用过 程 中纠纷 不 断 ,给
现行 纠纷 处理 方 式带来 了相 当大的冲 击。通过 解析现 有域 名 争议 方 式,探 究有 效 的域名 争端 处理 机 制 ,对域 名 制度 的 发展 具 有重要 意 义。 关键 词 :域 名 ;争端处理 ;方 式;评 析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贸仲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2006年3月17日生效实施)第一条定义(一)程序规则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3月9日批准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二)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2月14日批准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三)补充规则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审查域名争议投诉及管理案件程序,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而制定实施的解决办法的补充规则。
(四)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五)任何在程序规则中所定义的术语在本补充规则中均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X围(一)本补充规则应与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一并理解适用。
(二)所有提交至中心的域名投诉均受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本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当事人与中心的联络(一)除非事先与中心另有约定,根据程序规则、解决办法及本补充规则的规定,任何可以或应要求提交至中心的文件,均可以下列方式提交:1、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提交;或2 、在预付邮资的情况下,通过带有投递证明文件的邮寄或快递提交。
为本款之目的,双重挂号的邮寄为可接受的提交方式;或3 、在可保留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方式提交。
在以电子方式与中心联络时,应当使用电子地址。
(二)所有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提交至中心相关秘书处的文件,当事人应在注有“原件”字样的正本文件之外另附两(2)套(一人专家组)或四(4)套副本(三人专家组)。
(三)中心对根据程序规则和本补充规则所收到的或当事人应要求而提交的文件档案,自投诉人最初提出投诉之日起保存一年。
此后,所有这些已为中心所收到的文件材料均予以销毁。
第四条当事人与专家组的联络(一)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之间的联系或应要求向专家组所提交的文件,均应当通过中心所指定的案件经办人进行。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Posted Nov. 18, 2003第一条为了解决中文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参考国际社会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做法及相应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文域名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之间争议的解决,但须服从于以下条件:(一) 被投诉的域名仅限于由域名申请人选定的,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以下简称CNNIC)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中文域名。
(二) 除请求保护的对象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者外,本办法生效之前注册的域名,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满2年的;本办法生效之后注册的域名,自注册之日起满2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再受理。
(三) 本办法仅由经CNNIC认可并授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实施,且仅对相关争议的当事人及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有约束力。
(四)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仅受理以商标权人为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为被投诉人的争议。
域名持有人对商标的使用有争议的,应通过其他渠道寻求解决。
第三条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下简称"争议解决机构")是基于CNNIC的认可与授权,依据本办法负责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民间机构。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本着独立、中立、快速、便捷的原则处理域名争议,并严格遵守本办法中有关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各项规定。
为了保证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规则的有效实施,争议解决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程序规则,并在征得CNNIC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供争议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应充分掌握网络、知识产权及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且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判断。
专家名单由争议解决机构负责确定,并通过在线方式广为公布。
第五条争议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只能涉及注册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不涉及任何其他救济方式及手段,且将无条件服从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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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
更新时间:2007-6-24 14:20:34 点击率:1192 来源:统力知识产权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适用于哪些争议?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2、对某一已经注册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提起投诉应采取哪些行动?
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的规定,可以向CNNIC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以启动行政程序。
提交投诉书应当符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相关《程序规则》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相关《程序规则》授权谁启动行政程序?
答: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启动这一程序。
4、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行政程序得以进行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请注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的规定,为使行政争议解决程序获得成功,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5、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和中文域名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恶意情形是否存在,由各案专家组在最终裁决中予以裁定。
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起何作用?
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经由CNNIC指定,成为可以受理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
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以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行政程序。
7、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行政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
答: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1) 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提交投诉书;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向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注册/持有人发出投诉通知,并转去投诉书副本;
(3) 域名注册/持有人提交答辩书;
(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名专家或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进行相关行政程序,并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5) 专家组作出裁决;
(6) 如果专家组裁决要求将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裁决即应得到执行。
8、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行政程序需花费多长时间?
答:一般情况下,从投诉书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日起,至当事人各方及相关注册机构收到专家组做出的裁决之日止,行政程序所需时间不超过60天。
9、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行政程序使用何种语言?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
专家组对任何非以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10、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行政程序如何收费?
答:行政程序的收费标准由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商CNNIC后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