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欧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实质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实质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国际经济贸易中涉及中国的问题也逐渐增多。
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国在国际贸易框架下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本文将探讨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实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一、由来1.1 中国的市场经济转型进程中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飞速发展。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成功地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
然而,在转型过程中,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西方先进经济体制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1.2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入盟承诺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成员国之一。
加入WTO的过程中,中国承诺在特定时间段内遵守WTO规则,包括市场经济原则。
然而,在某些领域,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WTO规则存在一定的不相适应性。
1.3 涉及市场经济地位的国际贸易诉讼和争议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诉讼。
一些国家和地区主张,中国不应被视为市场经济体系,因为其市场经济体制与西方先进经济体制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这些争议和诉讼涉及到对中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以及涉及到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的合法性等问题。
二、实质2.1 反倾销措施对中国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中国的商品采取了反倾销措施。
这些措施是为了防止中国向国内市场倾销低价产品并破坏国内产业。
然而,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的贸易造成了不利影响。
2.2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定根据中国加入WTO的协议,到2021年12月11日,其他WTO成员不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
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上讲,其他WTO成员国不再能以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差异为基础进行反倾销措施,并将更多地依赖市场经济条件来评估中国的市场行为。
2.3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经济的意义中国正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这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将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增强中国产业的竞争力,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
刍议中欧经济发展的现状及策略

刍议中欧经济发展的现状及策略中欧经济发展的现状及策略中欧经济合作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经过不断的深化,两个地区的互利合作不断取得共赢。
未来,中欧经济合作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中欧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其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出相应的策略。
一、中欧经济发展的现状1、中欧双边贸易快速增长中欧贸易快速增长,从2010年的3752亿美元增长到2019年的6884亿美元,是两地双边贸易最主要的来源,逐年增长,经济合作前景广阔。
2、中国对欧洲的投资持续增长从2010年至2019年,中国对欧洲的投资总额达到1363亿美元,建立了多个产业联盟,包括10家中欧工业技术联盟,17个产业合作平台,并已经形成了多个重点领域。
3、交通基础设施加强联系中欧班列、铁路、水路和航线等物流网络的建设,推动中欧贸易的便捷化。
4、扩大人员交流中欧间高层次人员交流,化解了中欧经贸合作的障碍,增进了两地友谊。
二、中欧经济合作面临的机遇1、全球范围内贸易战恶劣形势下,中欧贸易合作稳定发展。
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对中欧贸易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但两地贸易合作仍在稳步扩大。
这对于中欧贸易发展亦是机遇,推动了中欧关系的深入发展。
2、数据经济加速发展,中欧经贸合作势头进一步提升。
随着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不断深入发展,数据经济成为各国争夺发展制高点的重要方向。
在这个大环境中,中欧政府加强了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分布,支持企业推动数字化转型,为中欧贸易合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中欧经济合作面临的挑战1、疫情的影响COVID-19疫情爆发以来,对全球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中欧贸易合作也未能幸免。
疫情给中欧贸易带来的短期影响是制造业产能的下滑,交通物流的停滞以及消费者信心的削弱,但是短暂性的影响将得到逐渐修复。
2、知识产权保护在中欧经贸合作中,知识产权侵犯和保护问题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欧洲对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比较严格,如果中方不能很好地保护欧洲企业的知识产权,将会对中欧经贸合作造成重大的影响。
浅析“非市场经济地位”

浅析“非市场经济地位”[摘要]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使有关国家大开反倾销方便之门,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因此急需认清“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国际经济名词。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反倾销2001年11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
除了获得其他成员方的最惠国待遇外,还可以享受GATT/WTO多边贸易谈判削减关税以及取消非关税壁垒等优惠待遇,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
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贸易摩擦也将日渐升级,尤其是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内产业,不惜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以“贸易救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尤其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成为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最大障碍。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入世议定书”第15条“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起源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
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属于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因此,出口产品的价格完全不真实,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寻找第三国的数据作为“替代国”,以此来确定倾销幅度。
此后,欧共体、加拿大等世贸组织成员也在其反倾销法中确立了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和相关标准。
2001年底,在中国入世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提出了“非市场经济”的问题,中国政府当时为了尽快加入WTO,接受美国的提议,同意WTO其他成员方可在15年之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这一妥协即前文提到的隐患,具体规定在中国签署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确定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从该项规定来看,WTO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而是把我国当作一个“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15年的经济转型期。
国际贸易中的难题与解决方案

国际贸易中的难题与解决方案一、国际贸易中的难题1. 贸易保护主义的崛起2. 贸易摩擦和贸易战的影响3. 不平等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准入限制二、解决方案1. 推动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2. 强化多边贸易体制和机构3. 鼓励经济合作与发展国际贸易中的难题与解决方案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贸易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资源配置效率和务实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国际贸易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以下三个方面:贸易保护主义的崛起、贸易摩擦和贸易战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以及不平等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准入限制。
同时,本文还将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包括推动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强化多边贸易体制和机构以及鼓励经济合作与发展。
一、国际贸易中的难题1. 贸易保护主义的崛起在当前全球贸易环境中,贸易保护主义逐渐兴起,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日益增加。
例如,一些国家采取了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和限制性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来竞争的侵害。
这种做法不仅削弱了全球经济整体竞争力,也限制了各国间的经济合作与互利共赢。
2. 贸易摩擦和贸易战的影响由于市场准入限制、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等原因,贸易摩擦频发。
而一些矛盾和冲突升级为贸易战,不仅对相关行业影响深远,还给全球经济稳定带来极大风险。
由于爆发贸易战导致的投资不确定性增加和价值链分断等问题,将给全球供应链造成严重打击,并进一步损害世界各国利益。
3. 不平等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准入限制同时存在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发达国家往往对市场准入保持严格限制,并在知识产权保护、农业补贴等方面采取措施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这种不平等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准入限制加剧了全球南北差距,阻碍了全球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解决方案1. 推动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为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崛起,各国应加强合作,推动自由贸易协定(FTA)的签署。
FTA可以降低贸易壁垒,促进区域内企业间的互惠互利和合作。
同时,加强地区间的经济一体化将为贸易投资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增强各国共同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能力。
影响贸易形势的因素及应对措施

影响贸易形势的因素及应对措施贸易形势是全球经济运行的重要指标,贸易的繁荣与否,对于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来说,都至关重要。
然而,贸易形势不仅受到自身国家经济状况的影响,还受到很多外部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影响贸易形势的因素及应对措施。
一、国际政治形势国际政治形势是影响贸易形势的重要因素之一,它直接影响着全球贸易的运行。
全球的贸易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海运、航空等运输业的发展使得全球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可以更加方便、快捷。
但是在国际政治形势紧张的时期,货物的运输等方面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比如在COVID-19疫情期间,各个国家之间往来的措施有限制,使得贸易的形势发生了变化。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通过有力的外交手段和政策手段来处理,制定出有效的贸易政策,加强与有关国家的贸易合作,增加出口渠道,拓宽贸易市场,提高国家的整体国际竞争力。
同时,我们还应该在扩大贸易的同时,加强对贸易往来过程的管理和监管,提高对贸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防范和掌控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局势的变化。
二、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是影响贸易形势的另一个因素。
例如:洪水、台风、地震等天灾,以及瘟疫等疾病的爆发,都会严重影响到贸易的运行。
有些灾害会导致物流运输的受阻,有的则会导致受灾地区的经济发展面临重大挑战。
在应对自然灾害时,政府应该根据灾害的情况以及其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当前的贸易往来,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扶持,提供灾后重建货物的优先运输服务,帮助受灾地区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保证贸易往来的顺畅进行。
三、技术变革技术的进步和变革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对各种行业的影响可谓深远而广泛。
在贸易行业中,技术的变革也会影响到相关的产业链,进而引起贸易形势的变化。
例如,物流行业中物流智能化、物流数据化等技术方法的出现能够使得贸易的物流运输变得更加高效、快捷;而工业行业中3D打印、机器人等技术的发展则会导致某些商品的价格下降,对贸易的市场价格和产业链有很大的影响。
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现状、问题、对策

2 .% : 66 自欧 盟进 口 9 32亿 美 元 , 比增 长 2 % 。 0. 同 27
1 _ 中 欧 贸 易地 位 不 对 等 。 中 欧 贸 易 额 占 中 国 贸 易 总 额 的 .2 2 1 %左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5 但欧 盟对中国的贸易依赖性则小得 多 , 口额 占欧盟进 出 口额 比 重 不到 2 , 口额 占其 出 口额 的 比重 仅 在 1 % 进 %左 右 。 国 对 中 欧 盟 的 贸 易依 赖 性 要 高 得 多 的 现 ; 导 致 了 中 欧 贸 易 谈 判地 位 的 l 犬也 不对等。 123 进 出 口商 品 结 构 不 断优 化 。 2 -. 0世 纪 9 0以 前 中 国 向 欧 盟 出 口主要 为传统 的大宗商品及轻工 产品 ,进 口的主要是成套 设备 及 钢材 等 产 品 。以 后进 出 口结 构 有 了 一 些 变化 。但 进 口商 品仍 以工 业制成品为主 , 出口产品除初级产品外也开始有了工业制成品。 而 1 . 欧 盟 在 华直 接 投 资 发 展 速 度相 对 缓 慢 ,投 资质 量 相 对 较 .4 2 高 。 欧 盟在 华直 接 投 资主 要 特 点是 投 资 项 目规 模 大 、技 术 含 量 高 :
品进入欧盟 的困难。因此 , 从长远看 , 色壁垒在今后一个时期将成 绿 中国是最大的 发展 中国家 , 欧盟是最 大经济 体 , 两者为重要 的 为我 国 加 决出 口增长 速 度 的重 要 障 碍 之 一 。 , 贸易伙伴 , 其经 贸关系的发展潜 力巨大。本文从 中欧经贸关 系的回 21 对 生 产 成 本 及企 业 效 益 的 影 响 。首 先是 环 保 成 本 导 致 的 .. 4 顾和 现状 入手 , 探讨 中国和欧盟经 贸关系中存在 的问题 , 了更好 产 品 成 本 增 加 。 次 , 得绿 色认 证 或 标 志 引 起 的产 品成 本 增 加 。 为 其 取 绿 的促 进 经 济 发展 , 问题 进 行 分 析 , 提 出 了相 应 的 建 议 与对 策 。 对 并 色壁垒要求将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的原理运用到生产、 加工 、 储藏 、 1 中 欧经 贸 关 系现 状与 特 点 运输 、 销售和消 费过程 中, 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 无污 染的环境管 11中欧经贸关系现状 2 0 . 0 7年 , 中欧建交三十二周年。建交以 理 体 系。 来, 中欧关系 目渐走 向成熟 , 双边经贸合作持续、 健康 、 稳定、 快速发 应 当看 到 , 色 壁 垒 使 中 国 对 欧 盟 出 口贸 易 的 商 品 所受 到 的 限 绿 展。 欧盟 继 续 保持 中国 第一 大 贸 易伙 伴 地 位 , 中国 是 欧盟 第 二 大 贸 易 制越 来越多 , 同时也应该辩证 的认识到 : 色壁 垒表 面上 限制 出 但 绿 伙伴。2 0 0 5年中欧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两干亿美元 , 提前八年实现 口, 但是一旦达到标准 , 又可 以提高 出 口竞争 力, 给中国贸易出 口业 双 方 领导 人 2 0 0 3年 提 出 的 目标 。2 0 0 6年 , 盟继 续 保 持 我 国第 一 带来 了机 遇 。 欧 大贸易伙伴地位。 根据 中国海关统计 ,0 6年 1 20 ~1 2月, 中欧双边贸 22 反倾 销 的 影 响 欧 盟 至 今 未 给 予 中 国 完 全 市 场 经 济 地 位 , - 易额 达 2 2 7 3亿 美 元 , 同 比 增 长 2 % , 占 同 期 中 国 外 贸 总 额 反倾 销成 为影 响中欧经贸关系健康 发展 的巨大障碍。 5 3 欧盟是 中国第 1 .%。据欧方统计 ,2 0 5 5 0 6年 1 ~9月 欧盟从 中国进 口 1 5 3 6亿欧 大贸易伙 伴 , 同时也是对 中国发起 反倾销调查最 多的世界 贸易组 元, 比从 美 国多 进 口 4 6亿 欧 元 , 国 取 代 美 国 上 升 为 欧 盟 第 一 大 进 织 成 员 。 目前 为 止 , 盟 已对 中 国发 起 1 7起 反倾 销 调 查 。 盟 至 中 到 欧 2 欧 口来 源 地 。据 中 国欧 盟 商 会 最 新 调 查 显示 ,2 的 欧 企 对 其 在 华 业 今 仍 未 给 予 中 国 完 全 市 场 经 济 地 位 , 9% 导致 欧盟 在 对 中国 企 业 进 行 反 务表 示 乐观 , 2 0 比 0 6年 高 6个百 分点 。欧 盟 一直 是 中 国累计 第 ~ 大 倾销调查时带有明显的歧视性 , 在很 大程度上 制约 了中国产品 向欧 技术供应 方, 同时欧盟也是 2 0 0 6年中国技术引进的最大来源地。 盟 出口。 近一 二年 , 最 欧盟加 大了对 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力度 , 矛头直 12 中欧经 贸发展特点 中欧经贸 关系主要包括 贸 易往 来 、 . 对 指 中 国的 优 势 出 口产业 和 大 宗 出 口产 品 。中欧 纺 织 品 贸 易 争端 虽然 华投 资和 经 济 合作 三 方面 的 内容 。 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 但欧盟接连出台的针对中国出 口产 品的一系列 1 . 中欧贸易发展速度呈明显加快之势 。 .1 2 贸易总量不断上升。 限制性措施 , 对中国出 口贸易造成 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致使 中国许 贸易逆差 不断缩 小 ;中方对 欧盟 出 口 1 1 8 98亿美 元 ,同比增长 多产 品无 力与 欧 盟 同 类 产 品相 竞 争 , 迫 退 出欧 盟 市 场 。 被
中欧贸易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中欧贸易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作者:牟岚艾莘凯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3年第35期摘要: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中欧贸易对我国的外贸发展而言十分重要。
欧债危机发生后,欧盟经济受到巨大冲击,中欧贸易也因此受到影响。
本文以中欧贸易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中欧贸易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若干政策建议,以促进中欧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欧贸易商品结构贸易壁垒一、中欧贸易的发展现状(一)中欧贸易规模与贸易差额从2008—2012年,中欧贸易总额由4255.8亿美元增至5460.4亿美元,增长了28.3%,年均增长6.4%;其中我国对欧盟的出口总额由2928.8亿美元增至3339.9亿美元,增长了13.9%,年均增长3.3%;我国从欧盟的进口总额由1327亿美元增至2120.5亿美元,增长了59.8%,年均增长12.4%,远高于我国对欧盟出口的年均增长率。
从总量上看,中欧贸易规模有所增加,尤其是中国自欧盟进口总额增加的幅度很大,但如果从具体年份看,中欧贸易增速的波动非常剧烈。
如图1所示,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中欧贸易增速出现大幅下滑,出口增速由上年的19.5%降至-14.4%;欧债危机发生后,由于时滞效应,欧债危机的副作用并没有立刻显现,2010年中欧贸易的增长率高达31.8%;但从2011年起,欧债危机对中欧贸易的影响逐渐明朗,该年中欧贸易同比增长18.2%,增速比上一年下降了13.6%;2012年,中欧贸易增长率继续下滑,降至-3.7%。
在贸易差额方面,近年来中国对欧盟贸易始终保持着巨额顺差。
我国对欧盟贸易顺差的最高值出现在2008年,该年的中欧贸易顺差高达1601.8亿美元。
欧债危机发生后,中欧贸易呈现了先升后降的趋势,到2012年中欧贸易顺差已降至1219.4亿美元,中欧贸易失衡的问题得以缓解。
(二)中欧贸易商品结构在出口方面,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商品以机电产品、纺织品、杂项制品以及贱金属及制品等为主。
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对策研究

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对策研究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贸易保护主义的浪潮也开始席卷全球各地。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之一,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世界各国的贸易利益。
最近,欧盟加大了对中国的反倾销力度,引发了我国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面对欧盟的反倾销对策,我国应及时研究并制定应对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和权益。
一、欧盟反倾销对策的背景和影响欧盟的反倾销措施直接提高了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的销售成本,导致相关产品的竞争力下降。
欧盟的反倾销措施主要是通过对中国产品加征高额反倾销税来限制其在欧盟市场的销售,这无疑将对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造成直接影响。
欧盟的反倾销措施也影响了中欧贸易关系的发展。
中国是欧盟的重要贸易伙伴之一,中欧贸易合作在过去几十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欧盟的反倾销措施无疑会对中欧贸易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可能导致贸易额的下降,甚至影响到相应产业的发展。
欧盟的反倾销对策不仅会对中国相关产业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影响到中欧贸易关系的发展。
我国必须及时研究并制定应对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和权益。
我国需要加强与欧盟的沟通和协商,争取在反倾销调查中发挥更大的话语权。
通过加强与欧盟的沟通和协商,我国可以更好地表达自身的立场和诉求,争取在反倾销调查中发挥更大的话语权,为中国企业提供更多的防御机会。
我国需要加强对相关产业的支持和引导,提高其抵御反倾销的能力。
通过加强对相关产业的支持和引导,我国可以提高其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抵御能力,降低受到欧盟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可能性,从而保护中国产业的利益。
我国需要加强对国际贸易规则的研究和学习,提高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应对能力。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贸易规则和法律条款,我国需要加强对国际贸易规则的研究和学习,提高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应对能力,为中国企业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我国还可以积极寻求与其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和支持,共同应对欧盟的反倾销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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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欧贸易的影响及对策时至今日,欧盟继续保持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同时是中国第4大外资来源地。
欧盟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所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
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评估中,欧盟认为参照其用以评估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在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仍旧采用替代国的方法来计算涉案企业的正常价值及倾销幅度。
中国企业虽可以根据欧盟反倾销法所规定的5条评估标准向欧盟申请单独的市场经济待遇,但在实践中较为困难。
近年来,欧盟在授予市场经济地位时采取双重标准,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往往具备欧盟背景。
一些欧盟跨国公司利用此漏洞,一方面在中国投资建厂,另一方面在欧盟提起反倾销申请,已达到打击中国竞争对手的目的。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经成为中欧贸易的一大障碍性问题。
如果该问题得不到良好解决,势必会阻碍中欧贸易的进程,特别是中方对欧贸易的平等性造成重大的消极影响,进而影响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建立。
为了中欧经贸关系的良好发展,推动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顺利前进。
中国在欧盟方面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就成为当下中欧贸易关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1 “非市场经济地位”之概述1.1 非市场经济国家之概念。
市场经济地位表示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状况。
对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概念,国际法尚不存在明确统一的定义。
一般而言,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那些实施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
”美国关税法第771条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是指商务部所认定的任何不按照市场成本和价格体系运作、从而使产品的销售不能反映产品公平价值的国家。
根据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同,一般可将国家区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
在WTO框架下,“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法中的一个概念。
GATT (关贸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第6条指出,倾销(dumping)的前提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中。
因此,正常价值就成为确定一国产品倾销与否的重要依据。
而区分市场经济地位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由于其资源和生产数据均为国家所有,原材料、能源价格和工资均由国家决定,故而产品价值被严重扭曲,无法真实反映产品的生产成本,因而国内销售价格不足以用来确定产品的真实价值。
在此认知前提下,GATT第6条第1款(b)规定:“如果没有国内价格,则以: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中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来结算。
对具体案件的销售条件、税负以及其他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需予以适当考虑。
”在反倾销案发起时,如果发起国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将采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同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正常价值以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
由此而获得的正常价值比较,有可能会造成倾销幅度被人为扩大的后果,从而对出口国商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GATT及其后来并没有对如何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统一的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各国从保护本国经济和贸易的角度出发,规定各自不同的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
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区分成为部分国家用以设置不公平贸易壁垒的合法工具。
1.2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标准。
目前,国际上并没有区分“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统一标准。
GATT只在原则性方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行了模糊界定,即将“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义为全体或大部分由国家垄断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
但这一定义如被应用于具体实践中进行认定是十分困难的,不具备直接执行力。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将GATT的原则性规定作为法律依据,通过本国立法进一步明确“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标准。
在遇到具体案件时,依本国法加以认定。
这就赋予了享有决定权的国家极大的自由性。
当今国际社会,明确以法律形式列明市场经济国家认定标准的极具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为美国和欧盟。
美国关税法第771条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商务部所认定的任何不按照市场成本和价格体系运作,从而使产品的销售不能反映产品公平价值的国家。
美国商务部在认定一国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所采用的衡量标准包括5个方面的自由度,分别是:货币自由兑换自由度、劳资双方就工资谈判的自由度、设立外资企业及合资企业、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度以及争睹对资源配置、企业生产和商品价格的控制度。
除上述5点之外,商务部所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也会被纳入考虑范畴。
2 欧盟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规定2.1 认定标准。
欧盟对一国经济形态的认定有其特殊性。
不同于美国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一国可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而是通过尽数列举的方式,将不具有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在其法律中一一列举出来。
1974年12月,当时的欧共体(EC European Community)第一次正式将包括中国在内的12国列为“国有经济国家”。
被列举出来的国家即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未被列举出来的即为市场经济国家。
但这一区分在1998年有了新的发展。
欧共体理事会于1998年通过反倾销修正案,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排除,转而定性为介于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之间的经济转型期国家。
由此,欧盟对一国经济形态的划分标准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转型期国家和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三种。
第一种是指实施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
第二种是指在非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改革和发展,但尚未达到完全市场地位的国家。
第三种是指欧盟所认定的完全实现市场经济的国家。
2.2 正常价值的计算。
在确定一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后,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基于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价格或其结构价格或者基于这样一个第三国向其他国家包括欧共体出口的价格来决定,都不可能的情况下,则在其他任何合理的基础上来决定,包括在欧共体内对同类产品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必要时对之进行适当调整以包含一个合理的利润幅度。
”故而,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认定是通过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数据进行的。
该第三国被称为“替代国”(Analogue Country)。
欧盟反倾销法在第三国的选择方面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应通过合理方式选择适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选择时应适当考虑所获得之可靠信息以及时间限制。
适当情况下,应使用被列入同样调查程序的市场经济第三国。
欧盟真正确定替代国的选择标准体现在欧洲法院对1989年的Noelle申诉案的判例中。
欧共体于1989年3月做出对中国漆刷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裁决,德国进口商Noelle不服该项裁决,通过本国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申诉,并指出在反倾销调查中选择斯里兰卡作为替代国的做法有违“合适且没有不合理”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有关机构选择替代国不当,并指出:一、斯里兰卡的漆刷产量仅相当于中国向欧共体出口量的1.2%,故不具有代表性;二、斯里兰卡漆刷的生产方法与中国不具可比性;三、斯里兰卡与中国在鬃刷生产材料取得方面不具有可比性;四、斯里兰卡同类商品在本国的生产商的数量与中国不具有可比性;五、原告曾在原调查程序中建议将台湾作为替代,但在当局没有提供详细证据证明不可适用的理由的前提下被拒绝。
在此判例之后,欧共体在选择替代国时往往考虑5个方面的因素,即替代国产品与出口国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替代国国内竞争水平;替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流程、技术水准等产业特征是否与出口国相近;替代国国内市场销售量与出口国出口产品销量具有可比性;以及行政便利程度。
简而言之,欧盟在选择替代国时更注重于是否属于同类产品这一情况,基本不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的可比性。
欧盟的这一取向往往使得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极大的国家成为替代国。
以中国为例,在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所选择的替代国其经济发展水平要远高于中国,如美国,挪威等。
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获得一个与出口国真正的正常价值相违背的极度偏高的正常价值作为倾销计算依据,从而使得出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受极为不利的非公正待遇。
在确定替代国之后,继而是对正常价值的计算。
在确定正常价值的过程中,首先所采用的方式是替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在前价格被证实不可靠时,对正常价值的确定存在两种选择,一是采用替代国结构价格,二是采用替代国出口第三国价格。
第二种方式在实践中较少采用。
在确定替代国正常价值之后,因其价值和出口国之间存在差异,因而需要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一个可被用于倾销计算依据的正常价值。
2.3 倾销幅度的确定。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而言,“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影响到正常价值的计算,而且在确定倾销幅度以及反倾销税率方面也存在差别性待遇。
主要体现在一国一税制度和个别待遇的规定方面。
2.3.1 一国一税制度。
对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除在确定产品真正价值的计算时受模拟国制度规制之外,在确定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时,又要受到“一国一税”政策的规制。
一国一税是指“不依据非市场经济国家各个生产商或出口商自身的出口价格来分别计算各自的倾销幅度,而是通过计算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对所有改过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
”这一政策会导致那些倾销幅度不高或没有倾销的企业利益受损,承担额外税负,而使得倾销幅度高的企业承担较少税负而从中获益。
2.3.2 个别待遇(individual treatment)。
个别待遇是指,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企业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独立运营的,那么欧盟可能采用该出口商自己的出口价格为其确定不同于未获得个别待遇出口商的单独税率。
这一规定是一国一税制度的例外。
2002年,欧共体在其1972/2002号理事会条例中正式列明个别待遇的5条标准,即在外商独资或合资公司中,出口商可以将外商资本和利润自由流转;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出口价格、数量、条件和方式;私人拥有多数股权;汇率随市场供求变化;出口商所享受的个别待遇不会被政府用来规避反倾销措施。
这一规定原则上对出口企业有利,它为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享有平等待遇提供了可能性。
因为在被确定给予个别待遇以后,出口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出口价格作为确定税率的依据。
2.4 欧盟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的特殊规定2.4.1 欧盟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制度的法律依据。
从国际法层面而言,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7款规定:“本条规定不得有损1994年关贸总协议附件一第6条第1款(b)项的补充规定。
”这一规定为WTO各成员国在国内法中确立市场经济原则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