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职业学院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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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审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审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审计工作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审计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独立和保密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第四条我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审计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审计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计活动。

第六条审计工作应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关注我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和风险点、问题点。

第七条审计工作应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和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情况。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业务能力,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审计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和资料的机密性。

第十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审计工作部门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分工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由审计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和协调,具体工作由审计人员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按照任务分工,进行审计对象的选择、事实的调查和资料的核查。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工作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审计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部门应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安排,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部门应及时汇总和报送审计结果和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章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第十六条审计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2.收集审计资料和信息;3.开展审计调查和核实工作;4.分析审计结果和问题;5.编制审计报告和整改建议;6.监督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应根据审计对象的特点和需要,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技术工具。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事中和事后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审计结果的报告和整改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工作部门报告审计结果和问题。

学校工程审计管理制度

学校工程审计管理制度

学校工程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果,保障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益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审计管理机构学校设立审计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管理机构下设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

三、审计范围1. 学校所有工程项目均纳入审计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装修工程、设备采购等。

2. 审计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结算等全过程。

3. 审计对象为学校各相关部门、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院等。

四、审计程序1. 审计前准备阶段:审计部门对要审计的工程项目进行调查研究,了解项目背景、合同情况、施工进度等。

2.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部门按照审计计划,对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计,包括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核查、询问相关人员等。

3. 审计报告阶段: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整理成书面报告,提出问题和建议,并提交给审计管理机构。

4. 审计跟踪阶段:审计管理机构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五、审计原则1. 公正、公平:审计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2. 独立、客观:审计部门应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对待审计对象。

3. 保密:审计部门应严格保守审计工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审计信息。

4. 真实、准确:审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审计情况,并提出合理建议。

六、审计责任1. 学校领导对审计工作负总责,审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2. 各相关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协助。

3. 涉及审计问题的责任单位应配合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七、审计效果评估1. 审计管理机构对审计工作效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审计制度和工作流程。

2. 学校领导根据审计报告的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表扬或批评,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订,经学校领导同意后生效。

2024高职审计工作计划(通用6篇)

2024高职审计工作计划(通用6篇)

2024高职审计工作计划(通用6篇)2024高职审计工作计划(篇1)一、审计目标高职审计工作的首要目标是确保高职院校的财务活动合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具体而言,审计目标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保证高职院校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合法性,确保财务报表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揭示高职院校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及腐败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促进高职院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高职院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审计范围高职审计工作的范围应涵盖高职院校的各项经济活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财务收支审计:对高职院校的各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确保收支合法、合规,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专项资金审计:对高职院校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效益明显。

工程项目审计:对高职院校的基本建设项目、维修项目等进行审计,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资产管理审计:对高职院校的资产进行审计,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他审计:根据高职院校的具体情况,开展其他相关审计工作。

三、审计方法为实现高职审计目标,应采取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法。

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资料:对高职院校提供的财务资料、会计凭证、账簿等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现场调查:对高职院校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

比较分析:通过对高职院校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发现异常变化和潜在风险。

内部控制测试:对高职院校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测试,评估其健全性和有效性。

专家咨询:在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以提高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四、审计时间安排高职审计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时间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具体安排如下:制定审计计划:根据审计目标、范围和方法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确定各阶段的审计任务和时间节点。

学院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学院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学院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内部审计规范》《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和《xx电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规定》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程序。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审计部门内部质量控制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第三条审计部门内部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人员的配备、从业资格、业务培训、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作底稿复核、重大事项请示、审计文书签发和审计资料归档等方面工作的质量控制。

项目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项目时,对制定项目审计工作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及其所开展的审计工作。

外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接受学校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为指导思想明确,审计组织严密,审计程序完整,审计证据有效,审计事实清楚,审计标准恰当,审计分析客观,审计结论公正,审计建议可行,审计档案完整,审计过程合规。

第二章审计部门内部质量控制第六条学校审计队伍应由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等方面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高校教育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并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写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熟练运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证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以保持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与内部审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业、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私立学校审计制度范本

私立学校审计制度范本

私立学校审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私立学校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保障教育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私立学校审计制度的目的在于:评价私立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有效性,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私立学校审计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私立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中小学、高等教育机构等。

第四条审计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私立学校应设立审计机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机构应在校长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并对学校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审计机构设审计长一名,副审计长一名,审计员若干名。

审计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审计员由审计长提名,校长聘任。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参与学校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八条审计范围包括私立学校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建设项目、教育项目实施等业务活动。

第九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三)资产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四)建设项目的合规性、效益;(五)教育项目实施的合规性、有效性;(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十条审计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编制、审计整改等环节。

第十一条审计方法包括查阅资料、实地考察、访谈、抽样检查等。

第十二条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文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审计结果处理与整改第十三条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编制审计报告,提交校长审批。

重大审计事项应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整改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整改结果报审计机构备案。

审计工作管理制度模版(4篇)

审计工作管理制度模版(4篇)

审计工作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工作的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审计工作,具体包括组织、计划、实施、报告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内部的审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审计部门由单位领导任命,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审计部门应明确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培训审计人员、审核审计报告等。

第六条审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及时了解各部门的工作进展和需求,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三章计划第七条审计部门应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范围、目标、重点和时限。

第八条审计部门应充分考虑单位的发展目标和风险特征,确定每个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优先级。

第九条审计部门应与被审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被审计部门的需求和意见,为审计计划的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第四章实施第十条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计划,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实地调查、采集证据。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制定审计程序和方法,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和客观的态度,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保护被审计部门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及时记录和整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提出初步的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对审计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形成审计报告。

第五章报告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提交给被审计部门,并说明需要被审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整改计划。

第十六条被审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审计报告进行答复,明确整改计划和责任人。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提交给单位领导,供其了解单位的运行情况和问题存在的原因。

第六章监督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内部的审计工作进行自评和评估,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学校审计工作计划(3篇)

学校审计工作计划(3篇)

学校审计工作计划1一、积极推动审计工作转型主动适应新形势,转变审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逐步推行部分审计项目网上公告制度,使审计工作由封闭型走向开放型,实现阳光审计。

二、认真开展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严格执行基建(修缮)工程竣工决算报审制度。

精选资质高、信誉好的社会审计机构,认真做好西区实验楼、田径运动场、体育馆等基建工程委托审计工作;加大修缮工程自审力度。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节约建设资金。

三、切实抓好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审计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积极____审计力量,做好后勤服务总公司____年度和教学基地管理中心____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效益等方面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根据动物科学学院的委托,切实做好兽医院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形成较高质量的审计报告,促进兽医院规范管理。

四、稳步推进科研经费审计试点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安徽科技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

结合我校实际,会同科研处、财务处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科研经费项目审计试点,逐步积累经验,扩大审计范围,不断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五、主动参与有关经济管理活动参与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招投标、签证、验收等工作,将审计关口前移,注重事前、事中监督,发挥审计在重大建设项目和大额经费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作用,促进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加强专项审计调查和理论研究,全面提升审计队伍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注重加强审计机关作风建设,努力形成客观公正、文明规范、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

七、做好校党委、行政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学校审计工作计划(二)一、树立正确服务思想根据阳谷县教育局计财科的工作计划,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严格执行财务法律、法规,加强财产管理,勤俭节约,科学合理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的争取资金,改善办学条件,使之达到新的办学标准,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

某某内部审计稽核办法及标准

某某内部审计稽核办法及标准

某某内部审计稽核办法及标准一、总则(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内部审计稽核工作,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及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及标准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三)基本原则1、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稽核机构和人员应独立于被审计稽核单位和业务活动,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2、合法性原则:内部审计稽核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3、保密性原则:内部审计稽核人员应严格保守审计稽核过程中知悉的公司机密和被审计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

4、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稽核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审计稽核结果。

二、内部审计稽核机构和人员(一)机构设置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配备专职审计稽核人员。

(二)人员要求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财务、审计、管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3、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

(三)职责权限1、制定内部审计稽核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2、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稽核。

3、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济合同等进行专项审计稽核。

4、提出改进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措施。

5、对审计稽核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内部审计稽核的范围和内容(一)财务审计稽核1、审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3、审查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审计稽核1、审查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审查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经营绩效。

3、审查经营活动中的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

(三)内部控制审计稽核1、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2、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

3、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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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加强学院财经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设立学院内部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是为了强化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内部管理,遵守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保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院监察审计处代表学院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监察审计处在学院领导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财务制度,对校内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对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内部审计业务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院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布置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帮助解决审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部门行使审计的监督职权。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和权
第五条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为监察审计处。

第六条审计人员要热爱审计工作,努力钻研业务。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预算的管理、执行和决算报表的编制及上报;
(二)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费、银行贷款等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对外有偿服务的财务收支,学院事业基金、专业基金、勤工俭学基金、学杂费、捐赠、融资基金等的管理和使用;
(四)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预算和决算;
(五)学院资产和材料的管理和使用;
(六)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七)校办产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
(八)学院主管钱、财、物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中层干部);
(九)办学效益、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
(十)院内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一)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十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上级交办、委托以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可以对学院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和财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调查的结果向院领导报告,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要求,起草、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及时做出工作部署,安排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工作;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维护财经法规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维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监察审计处对学院与社会组织、校外企业及境外经济组织等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签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所投入的资金、财产的使用,经济效益、利润分配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需经学院监察审计处审签:
(一)学院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类科研项目财务决算的上报;
(三)基建项目决算;
(四)单项维修装饰工程的决算;
(五)大宗物资采购;
(六)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企业公司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七)学院领导和职能部门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上述资金,未经审计部门审签,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款项。

第十三条对院内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审计范围内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帐表、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如财务、经济、分配会议等;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提出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浪费行为提出纠正、处理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浪费损失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有关部门处
理的建议;
(六)监督检查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维护和支持学院财会、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按照国家《会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任务,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确定审计事项后,在实施审计之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需要可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其他审计方式;视审计内容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全面审计、专题审计或定期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条件,并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对事项实施审计,需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依据有关规定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将其书面反馈送交监察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监察审计处将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以及需要依法作出处理的审计结论决定(意见),一并报告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或提交院有关会议讨论,形成审计决定;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并予执行。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批复和审计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提出,院领导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被审计单位对院领导所做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第二十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业务,统一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办理;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束后,应直接向监察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以进一步完善学院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内审机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一)拒绝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象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由学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审计部门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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