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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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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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桂建管[2013]1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2.22【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13]1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从业人员责任,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建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守信,实现各类信息数据库与涉及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信息IC卡(以下统称“诚信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评标专家,以及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人员”),须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以下简称‘诚信库’)管理系统”登录相关诚信信息,办理诚信卡,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电子身份识别证件。

诚信卡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第三条诚信库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并与诚信卡实现联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情况的通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9〕54号)要求,我厅于2019年11月组织开展了全区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核查覆盖全区14个设区市,核查对象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重点核查近3年来发生过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和被我厅通报过、近期频繁变更企业人员、申请资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及诚信库人员未达到资质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共抽查了200家建筑业企业。

经核查,合格的企业有148家(名单见附件1),资质达不到标准仍需整改的企业有27家(名单见附件2),未参加资质核查的企业有24家(名单见附件3),桂林市华宝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未提供技术负责人的业绩材料。

(二)部分企业注册建造师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且部分建造师注册证过期后未办理延续。

(三)部分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未按标准配置齐全。

(四)部分企业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足,未按标准配置齐全。

(五)部分企业未按标准要求为企业职员缴纳社保。

有的缴纳了社保但未提供缴费明细表,未提供缴费的发票原件。

(六)大部分企业未按资质标准录入诚信库。

三、整改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规定,对本次核查中发现的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未参加资质核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予以责令整改:(一)上述企业务必在本通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培训机构信息登记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培训机构信息登记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培训机构信息登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培训机构信息登记名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编号:2019111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8〕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人〔2015〕66号)要求,经各培训机构自愿申报,我厅已完成对相关申报机构的核验工作,现将2023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培训机构信息登记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公布信息登记名单的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应培训专业(作业种类、工种)的培训工作,认真制定培训计划,持续优化专业师资队伍,完善教学设施设备,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确保培训质量。

要提升教学管理水平,培训期间对学员实行打卡登录、人脸识别和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管理。

严肃培训测试(考核)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信息化要求做好培训测试(考核)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我厅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持续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动态监管和指导,实行按年度不定期公布清单制度,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培训机构“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管理原则,之前已列入公布名单的培训机构但已有两年未开展相关培训教学活动或教学(实训)质量等存在突出问题的,此次暂不列入公布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资质评审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资质评审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资质评审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桂建政务〔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资质评审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2〕15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资质评审质量,确保资质审批工作公平、公正、高效,我厅拟对资质评审专家库进行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专家范围(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熟悉企业资质审核工作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二)有关协会(学会)或中直、区直、市直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负责企业资质管理的专家。

二、推荐专家条件(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资质标准和相应行业管理政策;(三)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企业人员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相应等级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四)在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从事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相应资质管理工作3年以上;(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熟练使用电脑,能够适应评审工作需要。

三、推荐专家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勘察企业资质、设计企业资质、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6个专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

四、有关工作要求(一)请各推荐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要求审核遴选,按时报送推荐材料。

(二)原则上,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可推荐1-2名专家;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推荐15-20名专家(包括市属有关企业、协会﹝学会﹞及其他大中型企业,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把关后统一推荐报送);各设区市行政审批局可推荐1-3名专家;每个自治区级协会(学会)或中直、区直企业可推荐1-3名专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的热点问题解答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的热点问题解答

• 处理方法:若按玻璃幕墙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的,虽然在图纸上标注为通窗等,但其本质为玻璃幕墙,应参照 玻璃幕墙规定计价。
• 8.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大幅度涨价,固定价格合同的材料能否调价? • 答:市场波动不能调整,情势变更(一般应有大的事件发生)情况可以调整。 • ⑴调整依据: • ①法律《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智慧工地
2 .岩石分类原则: ⑴地勘报告有结论的按地勘报告结论;⑵没有规定的按下表;⑶按代表性岩石和开挖方式无法确定的,按强度。
• 2. 机械挖土坑上作业坑内作业如何划分?本来是室外地坪的但是后期挖土作业形成土坑,是否可 以看做坑内作业?
• (1)坑上作业:机械一直在设计室外地坪上作业(不下坑),称坑上作业。 • (2)坑内作业:机械挖土从设计室外地坪起至基础底,机械一直在坑内作业,并设有机械上 坡道(或采取其他措施运送机械),称坑内作业。
• 4.砌体加固钢筋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按植筋计价? • 答(1)设计图纸为植筋 • (2)设计图纸未明确是植筋或预埋钢筋,可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计算。 • (3)设计图纸为预埋钢筋,以下情况可按植筋计价: • ①图纸会审时,把预埋钢筋改为植筋; • ②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或有设计单位确认的变更联系单)把预埋钢筋改为植筋; • ③虽然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把预埋钢筋改为植筋,但无设计单位确认,不得按植筋计价。 • 建筑法有规定: •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
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27•【字号】桂建人〔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的通知桂建人〔2023〕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区一级建造师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培育工作,进一步提升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仅限非广西政府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类别考试)通过率,经研究,定于5月起开展2023年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标使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补贴开展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工作,强化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新政策、新理念、新技术和应知应会专业知识学习,着力提升全区建筑业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专业素养,提升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加快推进一级建造师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培育,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支撑。

2023年,计划培训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7000人以上。

二、组织形式2023年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工作委托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具体实施。

现场培训优先选取产学研实力强、培训质量高、培训管理服务好的行业内职业院校作为考前培训单位。

经综合比较,选择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承担南宁市报考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的现场培训工作,选择广西城市建设学校承担桂林市报考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的现场培训工作,其他城市考生可按自愿原则就近参加上述两所院校组织的现场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1.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桂建函〔2023〕694号),经组织专家评审,我厅同意将“广西超低能耗公共建筑技术路径研究”“传统民居现代化研究”“中银金融中心”等31个项目列为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附件: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目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7日附件
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发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价[2014]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7.25
【实施日期】2014.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发
布工作的通知
(桂建价〔2014〕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要求,为统一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发布内容、发布时间、编制方法等,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质量,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发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指标指数发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要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发布工
作,组织领导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并负责汇总发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指标指数前,需将本市拟发布的造价指标指数及有关基础数据报备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严格规范编制指数指标
各市在价格信息期刊上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包含的内容、发布时间、编制方法等要规范统一,严格按照《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发布指导意见》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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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计算问题
的通知
【标 签】营改增,建筑业,建安劳保费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 号】桂建价(2016)2号
【发文日期】2016-07-28
【实施时间】2016-07-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明确我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的计算方式,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令)和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建安劳保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包含在社会保险费中,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规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和承包人须按照有关费用定额规定计取,不得调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建安劳保费。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的建安劳保费与建设单位向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的建安劳保费之间的差额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价款中结算。

本通知印发前已办妥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改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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