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城市规划技术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技术管理的范围和目标1.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
2. 目标是实现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空间布局和建设质量。
二、规划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科学性原则:依据城市发展规律,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确保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效益性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效益,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城市规划的效益。
3. 可行性原则:规划方案要符合市政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过程,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三、规划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规划编制需按照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确保质量和合法性。
2. 规划实施要求:规划实施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分工,加强监管和协调,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3. 规划评估要求:规划编制后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规划效果、社会影响等,为规划调整和改进提供依据。
四、规划技术管理的具体措施1.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具有城市规划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2. 完善规划技术管理的制度和规章,明确规划编制、评估、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3. 增加投入,提高规划编制和评估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规划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规划技术管理的信息平台,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数据支撑能力。
总之,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进城市规划的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
它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发布文号人民政府令第1所属类别地方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共九章六十一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二执行;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一住宅日照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1:;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四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少于10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第十六条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山墙与山墙间距大于等于10米的,山墙允许设置通气高窗,不得挑阳台;第十七条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及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高层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西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倍控制,高层建筑与东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四高层条式、点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五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第二十条两幢高层建筑及临街连续布置的高层点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倍,并不得小于20米;第二十一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米;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米×米;第二十三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二十四条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二十五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5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第二十七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五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执行;第二十八条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5米;第二十九条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第三十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第三十一条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第三十二条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规划划定的隔离保护带要求;第三十四条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2米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一南明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1、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2、龙王庙至水口寺大桥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20米控制;3、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按河道中心线两侧60米控制;二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7米控制;三鱼梁河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四排水干线按规划的断面外侧不小于3米控制;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城市景观等因素具体确定;第三十五条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米;铁路干线±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第三十六条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第四十条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H≤B+b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B——规划道路红线宽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第四十一条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二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三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第四十二条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四十四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制;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第四十六条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米;五建设城市高架路、轻轨道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米;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四十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一公共厕所设置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千人;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1、小型转运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附表六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四汽车洗车场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一、二类住宅按附表七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50~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大于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五停车场库的设计应按公安部、建设部88公公管字90号汽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第五十一条汽车加油站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城市消防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的设置,按有关规范执行;第五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三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四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四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第八章城市绿地第五十五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米;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三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四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五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米,中型汽车为米,载货汽车为米;六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七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八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居住区绿化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五十七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3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第五十八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条本规定施行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未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已审定但未报建单体方案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已审定但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践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技术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管理和评估监督等。
2. 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城市的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的规划定位和发展方向;•充分调研和分析城市的基础设施、资源环境、人口分布等基本情况,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合理确定城市的用地结构和功能分区,兼顾城市发展的多重需求;•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公开透明地进行规划编制过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2 规划编制的程序和内容规划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的目标、范围和时限;2.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资料,评估城市现状和发展潜力;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发展战略、用地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4.编制详细规划,包括街区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5.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评议,完善规划方案;6.最终确定规划方案,并形成正式文件。
规划编制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城市规划定位和发展目标;•用地结构和功能分区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筑设计和景观规划;•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等。
3. 审查批准城市规划的审查批准是保证规划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审查批准应遵循以下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编制的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规划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等;•审查过程应公开透明,可邀请专家和民众参与,听取各方意见;•未经审查批准的规划方案不能作为实施依据。
4. 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是推动城市发展的关键环节。
实施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制定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实施目标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加强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对接,推动城市规划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增强广大市民的参与意识和规划意识。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城市规划__ 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平衡等因素,提高城市生态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规划编制科学、系统、有效。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交通总体规划、环境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要求进行协调,确保各项规划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明确时限和分期实施计划,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加强公开透明,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划纲要、规划方案、规划实施图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保障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规划实施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应当优先选择工业用地和城镇服务设施用地,限制住宅用地的增加。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与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形成互动、联动的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文件。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最新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规定内容
根据最新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2.1 规划编制
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范围、参与主体、编制程序和技术要求等。
2.2 规划咨询
规定了城市规划咨询的管理要求,包括咨询机构的资质要求、合同管理、咨询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等。
2.3 规划审批
规定了城市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审批的范围、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的公示等。
2.4 规划实施
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要求,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估
和调整等。
2.5 规划信息管理
规定了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的要求,包括规划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和利用等。
3. 实施措施
为了有效实施上述规定,上海市将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规划管理部门的组织和人员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 完善规划编制、咨询、审批和实施的相关制度和标准;
- 加强对规划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 推动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透
明度;
-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城市规
划工作。
4. 未来展望
上海市将继续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向着更科学、更规范、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通过持续的努力,上海市将建设成为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以上为《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内容请参阅相关法规文件和官方公告。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域内的技术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2.1 总体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2.2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第三章详细规划3.1 详细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3.2 详细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四章城市设计4.1 城市设计编制程序:(1)_____。
4.2 城市设计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五章监督管理5.1 监督管理职责:(1)_____。
(2)_____。
5.2 监督管理方式:(1)_____。
(2)_____。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形象,编制城市用地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
(2)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区域、单元、街区、建筑物等规划要素的布局、功能、建设标准等,编制出具体的规划图。
(3)城市设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城市空间形象进行设计,包括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建筑物等。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关于城市规划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理。
(2)关于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3)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方面的争议,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是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制定的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或文件集合。
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管理基本原则:规定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等。
2.城市规划管理组织机构: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包括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等。
3.城市规划管理流程: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
4.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和要求: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规划、交通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5.城市规划管理工具和方法: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工具和方法,包括城市规划软件、规划评估方法、规划设计手段等。
6.城市规划管理考核机制: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包括城市规划管理绩效评估、专业人员资质认定等。
7.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和内容,包括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等。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和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 1 页共 1 页。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山东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等规划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适用的范围,是指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城市和人民生活环境的优化提升;(二)注重规划功能和空间布局的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保障公共利益,在尊重居民合法权益和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基础上,落实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基础性、先导性、长远性、统筹性;(四)加强规划管理体制建设,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节职责和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以下职责:(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本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专项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审批和验收制度,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规划,履行好城市规划的管理职责。
各区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规划的同时,要承担好对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设立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城市设计等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专项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城市规划审批和验收工作,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四)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设计工作;(五)负责城市空间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 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 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 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5 倍,且不应小于12m 。
(二)居住建筑与北侧非居住建筑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居住建筑高度的0.8 倍且不应小于12m 。
(三)当位于居住建筑两侧的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对居住建筑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8 倍,且不小于12m 。
(四)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时,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2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五)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 倍,且不应小于15m; 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 倍, 且不应小于13m; 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参照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
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六)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时,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 倍,且不应小于10m; 相互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 倍,且不应小于6m; 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第十条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一)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 小时,并需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参数要求:1、地理位置:杭州市,东经120 10 ,北纬30 19 。
2 、有效时间段:上午8 时至下午16 时。
3、时间统计方式:按《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5 条日照标准。
(其中建德市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 小时)4、时间间隔:不超过5 分钟。
5 、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m 的高度计算。
6 、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6m 。
(二)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而面宽大于30 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高层建筑的高度的1.2 倍,并且最小间距应大于30 米。
2、面宽不大于30 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高层建筑的0.6 倍,并且最小间距应大于24 米。
(三)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层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2Qm ,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8Qm; 与南侧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北山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2Qm 。
2 、高层建筑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24Qm 。
(四)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按居住建筑与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并应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
(五)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行布置时,与地块外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20Qm ,与地块内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15Qm 。
2、相互垂直布置,南侧建筑山墙朝北时,应大于等于13Qm;南侧建筑外墙朝北时,应大于等于15Qm 。
第十一条建筑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建筑山墙间距1、低、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1)相对建筑山墙均不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4m 。
(2)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均开窗或均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
2、低、多层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控制。
(二)高层建筑山墙间距1、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山墙相对时,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时,间距不应小于9Qm 。
2、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时,间距不应小于13Qm 。
3、高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Qm 。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裙房,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一)高度6m 以下的单层传达室、变配电房、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或面向住宅一侧不开窗的单层商业建筑,与住宅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要求情况下不应小于6m 。
(二)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三)在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可参照第九条第(六)款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
(四)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
(五)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排危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第十四条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建筑布置方式,间距要求参照《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十五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线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等的距离,除符合消防、日照、通风、防汛、交通安全、市政管线、景观、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地上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线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按表(5-1)要求控制,但离界后与建筑物间距小于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时,应按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一)当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时,应同时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二)当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时,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四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
(三)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表(5-1)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限制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四)当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时,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当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时,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5-1) 的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一)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根据道路的性质、道路红线宽度、交叉口视距以及建筑物性质、建筑物高度来确定,具体见表(5-2) 。
当城市道路含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编制城市设计时可合理调整建筑后退距离。
1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表(5-2) 规定的退距的基础上,低、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增加2m ,高层建筑主体增加5m( 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允许台阶、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 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 米。
当建筑上部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1) 城市景观设计要求、文物保护需要等(包括城市重要标志)。
(2)传统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二)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5-2) 外,尚应按表(5-3)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控制(三)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以上两款规定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核定,或组织论证确定。
(四)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m 。
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时,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时,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当界外是耕地时,围墙中心线后退地界不少于1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