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及半成品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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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一、进货检验制度1、建筑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应包括资料核对、其外观及数量核查、品质检查、抽样送检等内容,并填写相关记录.2、现场材料员应对进场材料进行外观质量及数量的验收.3、材料接收后由项目部经理或项目主管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主要材料进行复验;凡需复检的材料,在使用前必须由实验员进行抽查、复验,证明合格后才能使用,并填写相关记录4、大宗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验收后,必须工程项目经理及质检员在收货单及入库单上进行签认.“物资入库单”上验证人员未签字视为该批材料尚属待检状态,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5、质检员对验收合格的材料,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向工程监理工程师进行报验.6、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若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将追究采购者及验收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7、凡用于施工的原材料、材料、构配件和零配件和设备等物资,均需要有出场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无证不得验收使用,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处理.8、砼构件、木构件等运到施工现场后,应逐件检查外观,并按规定进行结果性能抽检.如果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还应邀请设计单位、科研机构共同研究.9、对变压器、电机、避雷针、高压绝缘材料、加热器、暖卫、电气材料等,无论有无合格证明,在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否则不得敷设和安装.二、施工试验制度1、施工试验室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实施时要注意技术条件、试验程序及第三方见证等规定,并保证其统一性和公正性.2、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试验、检验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和试验设备必须按规定要求定期校准或送检,其安置也应符合规定.3、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4、凡用于施工的建筑材料及物资,必须由供应部门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无出场合格证明文件和没有按规定复试的原材料,一律不准使用.5、试验人员应遵照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试验工作,对使用材料和构件不合格或与原试验品种不符合或有疑虑的,均应拒绝使用或提出复试要求.6、为了确保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养护质量,要求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准养护室或标养设备.7、凡是在现场配置的各种材料,如:混凝土、砂浆等,必须按试验机构确定的配合比和操作方法进行配制和施工,并保证计量准确、可靠.8、初次采用的新材料或特殊材料、代用材料必须经过试验、试制和鉴定,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9、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贴封或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送检以保证送样真实有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10、项目部主管工程师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实验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11、试验和检验报告填写项目应齐全,数据应可靠,不得有不清或涂改.12、进场材料、构件的试验和检验状态必须要求按规定进行标识.13、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样品所代表的批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14、各种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应贴封或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送检,以保证送样的真实性.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三、工程隐蔽验收制度1、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质量检查员应先依据施工图和技术规程、规范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向工程监理单位申报工程隐蔽验收.2、对于结构工程、地下防水防潮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埋地管线及接地装置等工程隐蔽前必须先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3、监理工程师对资料及现场施工质量检查核实后,必须在报验申请表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才准予将工程隐蔽、覆盖并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4、另外,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隐蔽项目在施工工程中,应由工程技术负责人通知公司质量检查科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对其工程质量进行复查,复查次数或数量不应少于该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总数的15%.四、工程“三检制”1、自检是一种“自我把关”,操作人员对自己施工的工序或已完成的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自我检验,起到自我监督作用,实施“自控”,及时消除异常因素,防止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2、互检是操作人员之间对所完成的工序或分项工程进行相互检验,起到相互监督、相互交流、取长补短的作业、互检的形式可以是同组操作人员之间的相互检验和班组之间工作人员的抽检有时也可是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交接检验.3、工序交接检是指前后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包括施工质量、工序完成后清理现场及成品保护等各项内容.工序交接检应由专业技术员组织,前后两道工序的施工班组长参加,必要时请质量检查员及项目主管工程师参加交接.4、实行“三检制”,要合理地确定专检、自检和互检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以材料员、实验员、质检员等专职管理人员为主,生产过程各工序的检验则以施工现场专业技术员及操作工人的自检、互检为主,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巡回抽检为辅,成品的质量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查验收.5、工程项目必须有配套的制度及工作程序,应具备相应的试验、设备及检测仪器,其配备数量应满足需要的专职质检人员及试验检测人员.五、工程检查验收制度1、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各班组首先应进行自检,在其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质量检查员组织检查评定,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检验批的验收.2、公司职能部门到工地进行质量检查时,为了确保质量检查的结果和有关信息能及时、准确得到落实和反馈,项目主管工程师和项目质量检查员应陪同一起检查并做好质量记录.3、工程验收必须做好企业自评工作,如企业自评不符合要求,工程一律不得报验.企业自评应包括工程资料审核与工程实体检验两部分.4、对工程检查、验收中所提出的质量问题由工程项目主管工程师负责监督完成处置,项目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证;经项目奖励签字确认后方可报回执.5、重要的工程回执尚需公司质量检查科到现场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了方可盖章报送.6、必须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有效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合格已完的分部分项工程,质检人员有权拒绝签证并责令整改.7、坚持专职检查与群众性检验相结合,广泛开展自检、互检和交接检.8、坚持质量检验制度与技术复核制度、材料检验制度等相结合.9、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检验批的验收是确定工程质量的基础,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理应严格要求.10、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进行抽样检测.11、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2、凡由承包商单位负责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构配件,应采购订货前应向监理工程师申报;对于重要的材料,还应提交样品,供试验或鉴定,有些材料则要求供货单位按规定提交理化试验单如:预应力钢筋的硫磷含量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订货采购.13、对于半成品或构配件,应按经过审批认可的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采购订货,质量应满足有关标准和设计的要求,交货期应满足施工及安装进度安排的需要.14、大宗的器材、设备或材料的采购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的方式.通过考查优选合格的供货厂家是保证采购、订货质量的前提;所以对材料的检验不仅应包括对供货厂家资格审查以及对订货合同、交货单、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使用说明等资料的核对;还应包括对合格供方的评价以及对订货合同的评审.15、工程项目的采购产品及顾客产品的检验,均应由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工程师组织项目质检员、实验员、材料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共同实施.16、工程总包及分包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明确规定质量控制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放行准则、签认制度以及岗位职责,以此适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验收.17、各种施工过程产品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结果应从项目部开始逐级验证再上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员必须做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18、分部工程由该工程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资料员等人员进行检查自评,评定合格后填写质量验收记录.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屋面等分部工程必须由分公司经理、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料员和质检员等人员填写工程质量验收申报表,签字齐全再上报公司质量检查科申请工程预验;只有公司质量检查科预验合格后,才能申报参建各方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否则,按违规处理.19、单位子单位工程先由分公司项目部经理或工程项目经理组织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资料员对单位工程进行全面检查自评,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验收申报表,签字齐全再上报公司质量检查科进行核查.公司质量检查科预验合格后,才能填报工程竣工报告,并正式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否则,按违规处理.20、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具体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检查和验收记录表中所认定的要求执行. 21、工程及进场材料未经检验合格一律不得放行;内情况紧急确需放行时应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外,还需经顾客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记录中标注清楚;有违规放行者由责任人及各级的主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22、对不合格纠正后的检验,必须通过工程项目经理级项目专职质检员的验收;重大不合格品的处置尚需公司质量检查科进行验证.23、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以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为中心的质量检验制度,并使之与技术复核制度、材料检验和试验制度等管理规定相结合.24、应强化执行“样板制”和“三检制”,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杜绝隐瞒不报或有意误报.25、加强“过程控制”落实质检人员“三权制”和质量管理“三负责”等管理制度.坚持质量否决权制度,实行上道工序未验收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对于不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置.。

(完整版)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及半成品检验制度

(完整版)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及半成品检验制度

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及半成品检验制度一、为保证产品质量,规范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检验工作,规范承包人和监理人产品质量检验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范围:水泥、粉煤灰、水、砂石骨料、外加剂、钢筋、聚苯乙烯闭孔泡沫板、复合土工膜、保温板、橡胶止水带,聚硫密封胶等原材料检验;混凝土、砂浆、泥浆等半成品和成品检验。

三、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建立、完善试验室或委托由资格的试验室,试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仪器设备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认证。

试验室须经监理认可后方能投入运行。

四、承包人按合同规定采购材料,在材料进场前24小时通知试验监理工程师。

对进场材料承包人须提交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技术标准、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供监理审查。

五、进场材料有关证明和资料经试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承包人按合同(或现行规范)规定的数量、试验方法、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构件在监理人见证下进行取样检验。

六、对承包人无法承担的某些特殊检测项目,承包人可委托社会上具有相应资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但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七、承包人应无偿地为监理人员抽查试验提供条件和方便,并保证监理人员可以不受阻碍地进出试验室。

八、承包人须按试验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重新检验,并且监理人员可免费使用承包人试验室的设施和材料重新检验。

必要时监理人员也可委托第三方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与合同不符,则重新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九、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合同文件规定的材料,承包人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14天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申请,报监理部批准。

采用代用材料必须有代用材料的材质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

十、承包人应对提供的材料负全部责任。

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合同责任。

十一、承包人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和办理质量合格认证,造成工程项目施工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工作,保证施工质量,依据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活动。

第三条质量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分级验收。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第五条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第六条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第三章项目部检查验收及要求第七条质量检查工作,应以自检、交接检与专职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执行。

第八条作业队(组)在操作过程中,应进行自检,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后,由作业队(组)长组织作业人员、兼职质检员进行自检工作。

第九条工序搭接,不同工种交接时,应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交接检促进队(组)之间提高工程质量的意识,并弄清各自的责任;由施工员及专职质检员组织作业双方队(组)长进行。

第十条检验批(按验收规范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分)的质量检查、验收应由项目质检员、作业队(组)长进行检查和实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第十一条分项工程的检查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检员进行检查和实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十二条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的基础上,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必须会同有关各方面负责人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经有关各方面验收签字盖章后才有效(如业主、监理、地质勘探人员、设计人员、质检人员等)。

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及设备检验保管制度

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及设备检验保管制度

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及设备检验保管制度1. 引言1.1 概述引言部分旨在对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及设备检验保管制度进行简要概述。

本文将从定义和范围、检验要点以及保管措施三个方面详细阐述这四种物品的检验和保管制度。

通过建立并执行规范的检验和保管制度,企业可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提升生产效率以及避免潜在风险。

1.2 文章结构为了系统地介绍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及设备检验保管制度,本文将按照如下结构进行描述:第二部分将详细讨论原材料的检验与保管制度。

我们首先明确原材料的定义和范围,并介绍了核心的检验要点,以确保原材料达到质量标准。

同时也会探讨如何妥善存储和管理原材料,以避免质量问题或者损耗。

第三部分将针对构配件进行讲解。

我们会明确构配件的定义和范围,并重点强调应该关注的核心检验要点。

此外,我们还会介绍如何有效地管理和保管这些构配件,以确保产品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四部分将详细论述中间产品的检验与保管制度。

我们会明确中间产品的定义和范围,并深入讨论应该关注的关键检验要点。

此外,我们还会介绍如何妥善保管这些中间产品,以确保生产流程的顺利进行。

第五部分将探讨设备的检验与保管制度。

我们首先明确了设备的定义和范围,然后重点阐述了核心检验要点。

同时也会介绍如何进行设备管理和保管,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延长使用寿命。

最后,第六部分为本文提供了一个简要结论,总结各个部分内容,并强调推行检验和保管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性。

1.3 目的引言部分旨在向读者说明本文所涉及到的主题范围以及文章结构。

通过读完引言部分,读者可以初步了解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及设备检验保管制度的基本情况,并进一步引起读者对各个部分内容的兴趣。

2. 原材料检验保管制度:2.1 定义和范围:原材料是指用于产品生产制造的各种物质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金属、塑料、橡胶、纺织品等。

原材料检验保管制度是为了确保企业所采购和使用的原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贮存期间得到有效控制,以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5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报验核查制度

5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报验核查制度

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报验核查制度
一、为保证工程原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使用,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及构配件实施报验核查制度。

二、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水泥、钢材、砖、砂石、外加剂、电线、电缆、以及防水、防腐、保温、装饰材料和半成品、外构件等,承包单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报验。

报验时要提交“建筑、安装材料报验单”,并附材料清单(名称、产地、规格、数量)、材料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和材料现场复验报告等,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合格后,方准使用。

三、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构配件的核查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资料核查
(1)材料清单、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材料现场复验报告是否齐全;
(2)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材料现场复验报告书上的试验项目、数量是否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一致及其试验数据和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

2、现场核定
(1)材料、构配件的实际数量、规格、产地、批号是否和报验单相符;
(2)材料观感质量有无缺陷。

四、监理工程师经核查证明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符合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的,签发报审表,同意用于工程指定部位。

五、对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不同意在工程中使用的意见,并责令其限时撤出使用现场,同时要跟踪监督。

六、对监理工程师有怀疑的报验材料,应指令承包单位重新抽样复验或另外指定试验单位试验,并将结果再报监理工程师核查。

七、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

八、凡无国家或省正式标准的新材料、新产品应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文件,并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和出具检测报告。

九、凡进口材料、产品,应有国家商检的证明文件。

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及安装设备检验制度

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及安装设备检验制度

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及安装设备检测制度一、严格制定工程原材料检测方案及检测计划1、编制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2007;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标准《预防混凝土工程碱骨料反应技术条例》(试行)2005年;《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03;《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20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水工混凝土砂石骨料试验规程》DL/T5151-200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352-2006;《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水工混凝土掺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6-96;《砂、石碱活性快速试验方法》CECS48:93;《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2000;《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

二、试验机构配备与人员职责1 、试验机构的配备(1)配备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试验人员负责人取样、送样等工作。

(2)现场配备砼试模、坍落度筒等试验设备,其配备数量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3)本标段主要试验项目全部委外,委外试验检测机构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甲级资质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监理单位批准后起用。

2、现场试验检测员职能(1)负责现场材料进场检验、标识、抽样检验、现场施工配合比调整、强度试验的现场取样及现场质量控制与指导,并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原材料、试件送检制度

中山火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原材料、试件送检制度
一、工程原材料、半成品质量检验
凡运到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并由承包单位按规范规定及现场监理的见证下抽样检验后,向现场监理提出检验或试验报告,如果现场监理员认为提交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仍不足以说明产品的质量时,监理人员可以再行组织复检或抽样试验,检验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合格,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允许用于工程施工。

对新材料、新产品,承包单位应报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对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还应报送进口商检证明文件,并按照约定,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常用材料取样方法
续表
注:1.一次连续浇灌的混凝土工程量小于左列数量时,也应留一组试块,配合比有变动时,每种配合比均需留一组;
2.根据施工要求(折模、吊装)留置的试块数量按施工措施规定。

常用材料试验项目
注:“一般试验项目”是指必须做的项目;“其他试验项目‘是指必要是才做的试验项目。

工程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检验制度

工程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检验制度第一篇:工程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检验制度工程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审验制度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其质量情况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

为了做好工程主要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质量审验,特制定本制度。

1.主要原材料包括砖、砂、石子、水泥、防水材料、装饰材料、钢材、塔材、导地线、光缆、金具、瓷瓶、电缆等。

2.构配件包括混凝土电杆、混凝土预制件、钢构件等。

3.设备指变电安装的一次设备、二次设备、通讯、远动、载波及消防设备等。

4.对原材料和构配件的审验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填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并将供应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保书、试验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查;2)材料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对批量供应的材料应按规定抽样检验。

外观检查或抽样检验不合格不准进入工地,进入工地的要及时运走。

对进入现场的材料应及时标识,避免规格、品种混淆;3)工程中所用的构配件,必须具有厂家批号和出厂合格证。

构配件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和几何尺寸校核,批量进货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验;4)外观检查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抽样检验的抽样按有关要求进行,送往有质资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外观检查和抽样检验均需有监理人员见证并签字认可。

5.设备开箱检验主要程序1)设备开箱检验首先应成立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要时商检、保险部门)的技术、物质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开箱检验小组;2)对于进口设备,项目监理部应会同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编写《进口设备开箱检验大纲》;3)项目监理部应协调各有关单位或部门编制书面开箱检验整体计划;4)开箱前应准备好开箱检验记录用的各种图表,并督促施工单位准备好必要的开箱工器具和场地;5)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安装需要,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6)项目监理部接到《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后,会同建设单位召集开箱检验小组进行开箱检验,并对开箱检验结果在《设备开箱检查记录》上签署意见;7)开箱检验小组必须依据供方提供的装箱单、运单、提货单等核对商品数量、型号、规格,并与订货的合同核对,实施检验大纲,检查各必检项目,以防遗漏、误发和其它不正常情况发生。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配件监理实施细则

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配件监理实施细则(一)、原材料的质量监理工作流程图(二)、水泥1.配置混凝土的水泥:可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简称普通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火山灰水泥)、或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水泥)。

在特殊需要时,可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快硬水泥)或其他水泥。

2.水泥进场时,必须要有质量证明书、准入许可证,并对其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数量等检查无误后,访客验收。

结硬变质,质量不符要求的均不得使用。

3.选用水泥标号时,应以能使配置的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收缩小,和易性好和节约水泥的原则。

一般混凝土强度等级在C10以下时,可采用32.5MP以下的标号水泥;C10~C25可用32.5MP水泥或42.5MP水泥,C30以上时,则宜用42.5MP以上标号的水泥。

常用水泥的标号,各龄期的强度,见(GB175-1999)。

4.袋装水泥在运输和存储时,应防止受潮,堆垛高度不宜超过10袋。

不同标号、品种和出厂日期的水泥应分别堆放。

5.水泥如果受潮或存放时间超过三个月,应重新取样检验,并按其复验结果的报告结论控制使用。

6.不同性质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水泥的安定性必须通过沸煮试验合格,否则严禁使用。

8.水泥含有其他化合物的含量及其他指标应符合(GB175-1999)规定。

9.水泥检验方法引用的标准(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 SO法)GB/T17671-1999 (2)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1996(3)水泥标准稠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1989 (4)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GB/T750-1992 (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筛分析法)GB1345 -1991 (6)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24191-1994 (7)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1990 (8)水泥包装袋GB9774-1996 (9)膨胀水泥膨胀率检验方法JC/T313-96(82)(10)水泥水化热试验方法(直接法)GB/T2022-8910.水泥的检验规划及取舍原则(1)袋装水泥或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一个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水泥编号按厂年生产能力规定:①12万t以上,不超过1200t为一编号;②60~120万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③30~60万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④10~30万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⑤10万t以下,不超过200t和不超过三天产量为一编号。

工程材料半成品质量检验制度

工程材料半成品质量检验制度篇一:原材料、半成品进场检验及管理制度材料、半成品进场检验及管理制度为保障工程所用主要材料满足技术标准要求,严格控制不合格材料、半成品进场,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材料进场检验管理控制程序1、主要材料包括:水泥、中粗砂、碎石、混凝土外加剂、矿物外掺料、土壤改良剂、建筑钢材、锚具、土工合成材料、砌体材料、防水装饰材料、工程用水和路基填料等。

2、主要材料进场前,由各分部提出当月主要材料申请计划,经经理部审核后下达当月主要材料供应计划,材料厂根据材料供应计划同各分部物资主管沟通后,安排每天进场的主要材料数量,并提前12小时告诉各分部物资人员进场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各分部物资人员应立即通知各分部现场试验负责人材料的大约进场时间,做好现场取样准备。

3、主要材料进场后,各分部现场试验负责人应提前12小时通知驻地监理,约定具体的取样时间,由驻地监理见证,现场试验人员和材料厂共同取样。

4、进场主要材料由项目经理部材料厂统一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填写试验委托单一式两份,材料厂、试验室各一份,并逐笔、逐项填写物资送检台帐(附表2)。

材料厂委托试验时应提供相应材料的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两份或三份并加盖材料厂的材质证明专用章,写明本次代表数量,各分部物资、中心试验室各一份,注明该材料技证编号、做好技证签收登记薄。

具体作业流程如下:材料厂确定进场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材料厂通知分部物资(试验)进场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分部试验通知驻地监理见证取样、试验,审批监理见证,材料厂、分部试验共同取样材料厂向中心试验室办理委托试验手续中心试验室负责原材料进场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分部填写材料报验单监理审批后投入使用5、中心试验室在受理材料厂的委托试验后须在规范要求的试验时间再加1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正式的试验报告。

1)如检测结果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中心试验室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重新进行复检或委外检测,第二次检测结果仍不合格时,中心试验室须及时上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通知材料厂及时到现场处理或直接将该不合格材料清理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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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及半成品检验制度
一、为保证产品质量,规范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检验工作,规范承包人和监理人产品质量检验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范围:水泥、粉煤灰、水、砂石骨料、外加剂、钢筋、聚苯乙烯闭孔泡沫板、复合土工膜、保温板、橡胶止水带,聚硫密封胶等原材料检验;混凝土、砂浆、泥浆等半成品和成品检验。

三、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建立、完善试验室或委托由资格的试验室,试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仪器设备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认证。

试验室须经监理认可后方能投入运行。

四、承包人按合同规定采购材料,在材料进场前24小时通知试验监理工程师。

对进场材料承包人须提交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技术标准、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供监理审查。

五、进场材料有关证明和资料经试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承包人按合同(或现行规范)规定的数量、试验方法、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构件在监理人见证下进行取样检验。

六、对承包人无法承担的某些特殊检测项目,承包人可委托社会上具有相应资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但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七、承包人应无偿地为监理人员抽查试验提供条件和方便,并保证监理人员可以不受阻碍地进出试验室。

八、承包人须按试验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重新检验,并且监理人
员可免费使用承包人试验室的设施和材料重新检验。

必要时监理人员也可委托第三方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与合同不符,则重新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九、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合同文件规定的材料,承包人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14天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申请,报监理部批准。

采用代用材料必须有代用材料的材质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

十、承包人应对提供的材料负全部责任。

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合同责任。

十一、承包人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和办理质量合格认证,造成工程项目施工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十二、申报签证程序
1、每批原材料进场,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进场材料检验。

2、工程开工前及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按月或按批量不定期的对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试验监理工程师确认。

3、监理接到承包人申报后12——36h内进行检查核实,并签证确认。

十四、质量检验
1、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技术性能、指标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或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各种原材料应有出厂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单。

3、水泥品质应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现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

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和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

承包人试验室必须在监理人见证下进行复检。

必要时还应按试验监理工程师指示依照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化学分析。

4、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

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重新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5、橡胶止水带、保温板、聚硫密封胶、复合土工膜必须进行抽检。

十五、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石料、止水材料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频率及控制标准等均应按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规定执行。

十六、试验监理工程师为进行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认证等,并不能减免承包人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十七、本制度未明确之处按相应现行规程、规范、技术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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