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盗窃罪篇及抢夺罪篇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常识备考(三)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常识备考(三)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主要分吉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告、以及各个地市事业单位考试公告(例如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等),其中地市事业单位考试基本每年一次大型考试公告。
但是吉林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有若干次,并且省直的公告主要是按号发布的公告,例如吉林省直事业单位1号公告、2号公告等。
有一部分省直公告是本科生可以报考的岗位,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
现附上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备考(三)第一部分【导语】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全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就在中公事业单位。
1.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关于走私罪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在走私罪中,只有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未直接设定死刑B.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C.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走私物品涉及的相关罪名从重处罚D.在走私货物、物品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按照走私物品涉及的相关罪名从重处罚【正确答案】:B2.与走私罪犯同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的行为,构成( )。
A.包庇罪B.洗钱罪C.走私罪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正确答案】:C3.按《海关法》规定,属于走私罪或按走私罪论处的行为有( )。
A.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运出区外B.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C.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D.进出境货物原产国别、消费国别、贸易国别、贸易方式等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正确答案】:B4.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时间一般不超过( )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小时。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一)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一)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往往让考生最为头疼的就是刑法中对于具体犯罪事实把握以及判定,尤其是相近的罪名更容易让考生混淆,接下来带着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高频考点: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2.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3.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抢劫罪与盗窃罪辨析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抢劫罪与盗窃罪辨析【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抢劫罪与盗窃罪辨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知识点概述】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对于刑法分论部分通常会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
选项中分别出现四个罪名,需要考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后进行选择。
所以,掌握高频罪名之间的区别点,是做对此类题目的关键。
而其中,抢劫罪与盗窃罪是此类题目的“常客”,希望考生能重点掌握。
【知识点详解】一、抢劫罪(一)概念《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受害人采用使其“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暴力手段。
所谓不知反抗,就是使受害人处于不知道反抗的状态,比如迷晕、灌醉等手段。
虽然该手段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手段不同,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使用了使其“不知”反抗的暴力手段,就可认定为抢劫罪。
如下列真题:【例1】甲觊觎乙的手表已久。
某日,甲将乙约出,并故意将乙灌醉。
在乙睡着之际,甲将乙的手表拿走。
请问甲构成( )?A.盗窃罪B.侵占罪C.抢劫罪D.抢夺罪答案:【C】。
解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将乙灌醉,对乙采用了使其不知反抗的暴力手段。
故甲构成抢劫罪。
(二)犯罪主体《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意味着:1.构成本罪的只能是自然人。
2.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抢劫罪。
(三)转化型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题目解析(二)

2016年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刑法题目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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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家庭暴力会受到什么处罚?
当家庭暴力到了非常恶劣的程度,就已经是犯罪行为了,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向行为人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侦查,如果情况属实,行为人最多会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这种情况,必须要受害人自己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进行惩罚。
当家庭暴力严重到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不需要任何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会主动进行侦查,进而通过司法机关制裁行为人。
这种情况下,刑罚也会严厉得多,最多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2、因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就一定犯了交通肇事罪吗?
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但是,并非所有事故的肇事司机都犯了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司机必然是其造成的事故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
交通肇事罪有几个特征:
(1)肇事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机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有人员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肇事司机主观上有过失,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怀有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法律知识:如何区分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

法律知识:如何区分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
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侵犯财产权的罪名,同时也是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罪名。
但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同学们往往会混淆这三者罪名。
而我们要准确地区分三者罪名,需从三方面入手。
一、明确考察方式
有关抢劫罪、抢夺罪喝盗窃罪的知识点的考察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识记型考察方式:一般会是给出某个概念,问属于哪种罪名(考察频率较低)
(二)案例型考察方式:一般是给出个小案例,问属于哪种罪名(主要考察方式)
二、深入分析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在事业单位考试,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是常考罪名,同学们想要清楚的认识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一方面要了解三者的概念,另一方面分析三者的构成要件。
(一)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的概念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从以上表格可知,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三者的客观方面明显不一致。
因此,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要分析题干中犯罪行为人的客观方面,即分析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模式。
若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足以压制对方反抗,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
若行为人单纯的强行抢夺公私财物,这构成抢夺罪。
若行为人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他人占有,这构成盗窃罪。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刑法盗窃罪考点大汇总.doc

在每年的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考试中,刑法一直都是考察的重点,其中财产型犯罪可考性很高,今天就刑法中盗窃罪总结下近几年考试中出现的考点。
【真题再现】甲是某快递公司负责投递的工作人员,多次私自开拆他人快递,并且将其中贵重财物非法占有,甲的行为构成:A.侵犯通信信息罪B.私自开拆邮件罪C.盗窃罪D.侵占罪【答案】C。
解析: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故本题答案为C。
【真题再现】甲盗得笔记本电脑一台,结果发现是自己大学同学乙的,便偷偷将电脑还给乙。
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既遂D.犯罪中止【答案】C。
解析: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为:失控说,即当财物的主任失去对物的控制,就认定为盗窃既遂。
题中甲盗得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偷偷将电脑还给乙,说明乙已经对电脑失去控制,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
故本题答案为C。
【真题再现】甲去购买乙的书画作品,先将装有2W元的信封交给乙,等乙当面点清放在桌上后,便故意转移乙的注意力,趁其不备将信封掉包,换成假币,甲的行为构成:A.抢夺罪B.盗窃罪C.抢夺罪D.诈骗罪【答案】B。
解析:本题中甲已经将钱交付给乙,2万元已经归乙所有,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转移甲的注意力秘密将钱掉包成假币,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被害人乙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东西被调包了,没有意识到自己处分了财产,所以甲不构成诈骗罪。
故本题答案为B。
【真题再现】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应构成( )。
A.非法经营罪B.侵占罪C.盗窃罪D.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答案】C。
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由“明抢暗偷”谈抢夺罪与盗窃罪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由“明抢暗偷”谈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夺罪与盗窃罪是我们在学习刑法分则部分内容时两个非常重要的罪名,也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财产型犯罪。
但是很多同学在学习的过程中又经常产生一些疑惑觉得两个罪在某些情况下又特别相近,因此也就常常区分不开。
那么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两个罪的区别究竟在哪里?首先,什么是抢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们比较常见的就是现实生活中的“飞车党”,这类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抢夺罪。
那么,什么又是盗窃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通过概念的对比我们就能发现其实二者有很多的相同点。
我们就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入手。
首先,两个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可成为这两个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两罪的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最后两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相同,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通常我们认为应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才能构成犯罪。
一般的立案标准抢夺罪的立案金额需要达到500元以上,而盗窃罪需要达到1000元以上才属于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那么两者的区别又在哪呢?我们经常听人讲“明抢暗偷”,其实此话有理。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这一明一暗。
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我们称之为“明”。
例如,在公交车站等车期间,张三和自己的同事闲聊,行为人李四趁张三不注意一把夺走了张三的背包,此时李四的行为就构成抢夺。
而盗窃罪行为则相对比较隐秘,虽说学界对此存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盗窃罪不限于秘密窃取)但通说观点认为盗窃的行为应该是秘密的。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特别自首

2016年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刑法之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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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
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
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这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至于某种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
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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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刑法之盗窃罪篇及抢夺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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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复习资料: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概述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盗窃罪的客体要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
三、盗窃罪的对象特征
(一)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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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
(三)能够被移动。
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四)他人的财物。
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四、盗窃罪的处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罪
一、抢夺罪的概述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夺罪的类型
(一)盗窃罪
把未使用暴力,胁迫的公然抢夺行为,列入盗窃罪范畴。
(二)强盗罪
把盗窃罪手段明文限于秘密窃取,而把公然夺取的行为也视为暴力,以强盗罪定胜。
(三)抢夺罪
对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列为独立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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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抢夺罪的特征
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四、抢夺罪的构成必要条件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五、抢夺罪的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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