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第一编总论第五章商号
商法学(第四版) 全套课件474页PPT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商”的概念
➢ 语词学上的“商” ➢ 社会学和经济学上的“商” ➢ 法学意义上的“商”
二、商法的概念
➢ 商法: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中国商法: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四、商法的独立性
➢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商法与民 法的关系上。
➢ 到了20世纪下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法与经济法 之间的关系。
➢ 中国商法的独立性,从表面看来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如 何划定商法的范围,寻找到商法独立的内在基础,使商法从形式到 内容上都真正独立起来,从这方面还有许多开拓性的工作等待着去 做。
➢ 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核心,以属人主义,即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 立法基础。按照主观主义原则,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 用商法;非商人为之,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德国商法由《德国商法典》及其 相关商事法规组成。
➢ 英美商法法系以英美国家商法为代表,其特点是商事习惯法、判例法与商事 成文法并存。英美商法起源于英国法,它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其法律渊源而 有别于大陆法系。在英美法中,商事法则指以一般商事习惯和判例所形成的 法律,它们皆受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支配。
➢ 2.中国的商法体系
商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商事法律制度构成:(1)商主体制度;(2)商行为制 度;(3)公司制度;(4)证券制度(5)破产制度;(6)票据制度;(7) 保险制度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商法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商法渊 源是对商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交易活动的重 要法律依据,但并非惟一来源与依据。民法渊源也属于商法的一般性与补充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五章商业名称

二、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保护商业名称权的立法模式在各国并不统一。 一般而言,是同时适用多种法律规范的,如民法、
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专门法。
本章前沿问题:
1.商业名称与商号的关系。
本章思考题:
1.简述商业名称与商号、商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2.商业名称登记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3.商业名称的权能与法律保护。
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掌握商法的基础理论 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商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上, 以提高学生对商法理解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12学时。
第五章 商业名称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了解商业名称的概念、商业名称 的构成和取得、商业名称权的权能,掌握商业名称制度的基 本内容,理解商业名称与商号和商标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名称权是指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事主体即取得该商业 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
商业名称权的特征:
1.地域性。
2.公开性。
3.可转让性。
4.时间上的无限性。
(二)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1.专有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 3.商业名称变更权 4.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本章教学难点:商业名称与商号、商标的关系。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 特征而使用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
(二)关于商业名称的法律规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法通则》、《反不正当 竞争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等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经济学上的“商”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仅指流通环节。
法学上的“商”包括流通环节与生产环节,并且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均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国际性、发展性。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为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现代商法大都借助强行法规则,对商主体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从而形成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二、营业自由原则营业自由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以自由进行营利性活动。
其内涵包括:商事结社自由;投资自由;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交易。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与快捷。
商法对交易迅捷的促进,主要体现在:交易定型化、短期时效、权利证券化,行为要式性等。
四、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关系的存续和稳定发展,是现代商事交易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商法中的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商主体财产维护规则;避免企业解体的风险回避规则;商主体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最大限度分散风险的规则。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交易贵在迅捷,但亦需安全。
各国商法通过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以维护交易安全。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的体系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若干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商事法律制度组成的系统结构。
在我国,一般认为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
商法教程(第四版)第五章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 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
(三)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资本不变原则是为配合资本维持原则而设立的一项资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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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是指公司在设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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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时将公司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必将资本总额全部发 行,具体发行比例与数额法律也不予以严格限制,未认购部分 ,由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随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的一种公 司资本制度。 (三)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以其中 一种公司资本制为基础,兼采另一资本制的优点,所创建出的 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 (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1)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 公司章程记载并在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2)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是指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 资本总额。
(3)实缴资本(paid-up capital),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 司实际收到的、股东作为投资而依法实际缴付的资本。
第二节股东出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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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制度概述
·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出资制度则是资 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 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作价出资,无 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还可以劳务和信用 出资。 ·我国现行《公司法》顺应扩大出资形式的实践需求 ,改变了僵化的列举式立法模式。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与商法一、商的概念1、商的含义一般常识的商:一般常识的商,就是买卖。
经济学上的商: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
商法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沟通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或与商品的流通有关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即凡是在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起媒介行为及有关的行为的都属于“商”的范围。
2、商的种类(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一种商”(2)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第三种商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
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服务、饭店酒楼、戏院舞厅、娱乐营业、信询等。
此种商事营业活动与固有商的联系已经非常间接,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3、我国商的范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第2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业; (六)邮电通讯业; (七)商业;(八)公共饮食业; (九)物资供销业; (十)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商法学(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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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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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理论
概念
商法
法学
票据
公司
海事
商法学
部分
出处 制度
商事
版
合同
船舶
法律
行为
商法
关系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系我国商法学“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过前三版的锤炼,内容已经日臻完善。本书共由六编三十 章组成。第一编商法总论,除有关商法的基本描述外,重点对“商人”与“商行为”这两个商法的最核心概念以 及作为商人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即商事登记、商号、营业以及商事账簿等进行了全面论述,是学习分论部 分的基础。第二编至第六编构成了本书的分论部分,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的基本 概念、制度以及相关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是本书的重点部分。全书内容详略得当,论述精准,概念清晰,是一 本难得的商法学优秀教材。本书编写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准确给出相关法规条文出处、跟踪理论成果、前沿问 题以及注重目录的索引功能等。另外,还通过精选大量相关案例、介绍司考真题、准确锁定词条出处等方式,加 强了本书的实用性。相信本书对法学教育、研究以及法律实务均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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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司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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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公司基 本事项的变更
和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关联 公司与外国公 司分支机构
第五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第二节公司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四节公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六章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二)法国的商事立法: 法国的商事立法:
1、1673年3月,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商事条例》,共计12章 1673年 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商事条例》 共计12章 12 112条,包括商业性质、商人、商业簿记、合伙(无限公司)、票 112条 包括商业性质、商人、商业簿记、合伙(无限公司)、票 )、 破产和商事裁判管辖等内容。 据、破产和商事裁判管辖等内容。 1681年 路易十四又颁布了《海事条例》 2、1681年8月,路易十四又颁布了《海事条例》,共5篇,包括海 上裁判所、海员及船员、海上契约、海港警察、海上渔猎等内容。 上裁判所、海员及船员、海上契约、海港警察、海上渔猎等内容。
(四)保障交 易安全原则
3、 、 外观主义 4、 、 严格责任主 义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地位
一、国外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民商分离模式
1、商行为法模式——客观主义立法模式(法国商法典) 、商行为法模式 客观主义立法模式( 客观主义立法模式 法国商法典) 2、商人法模式 主观主义立法模式( 、商人法模式——主观主义立法模式(德国商法典) 主观主义立法模式 德国商法典) 3、折衷商法模式(以日本商法为代表) 3、折衷商法模式(以日本商法为代表)
第一章 商法概述
学术界关于《商事通则》的观点介绍: 学术界关于《商事通则》的观点介绍:
商法学会会长王保树教授喻之为“梨是水果,桃是水果, 商法学会会长王保树教授喻之为“梨是水果,桃是水果, 但什么是水果? 商法通则》应该回答的是“ 但什么是水果?”《商法通则》应该回答的是“梨”与 水果”的关系问题。 “水果”的关系问题。 《商法通则》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没有法典化的倾向,更 商法通则》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没有法典化的倾向, 没有与民法“争地盘”之意。 没有与民法“争地盘”之意。法律的实质在于经验而不在 于逻辑,商法是一门商事实践法, 于逻辑,商法是一门商事实践法, 我国现实的商事活动已折射出商事总则制度供给的不足。 我国现实的商事活动已折射出商事总则制度供给的不足。 考察我国现实的商事活动的需要,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 考察我国现实的商事活动的需要,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 商法通则》有其制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事实上, 《商法通则》有其制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事实上,《商 法通则》制定更大的难点在于——商主体和商行为,作为 商主体和商行为, 法通则》制定更大的难点在于 商主体和商行为 商法体系中最核心的两个范畴,前者如何统一界定, 商法体系中最核心的两个范畴,前者如何统一界定,后者 如何抽象出一般规则。 如何抽象出一般规则。
商法学(第一编 商法总论)

三、商事债权的法定利率
日本法:民法法定利率为5 日本法:民法法定利率为5分,商法为 6分
我国的规定
无一般性规定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 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民通意见124) (民通意见124) 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 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 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 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 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 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 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民通意见122) 。(民通意见 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民通意见122)
日本法: 日本法:
我国的规定: 我国的规定:
我国无明文规定。 我国无明文规定。 典型的例子为房屋的中介合同。 典型的例子为房屋的中介合同。 易中天逃避中介费
五、金钱贷借中的法定利息请求权
日本法: 日本法: 民法的原则:无特约,就无利息( 587、590Ⅱ 民法的原则:无特约,就无利息(民587、590Ⅱ) 商法:商人间的金钱消费贷借, 商法:商人间的金钱消费贷借,可请求法定利 息(商514条)。 514条 我国的规定 合同法第211条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 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 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 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三章 商事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 客观标准
即以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 即以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 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 立法确定什么是商行为, 立法确定什么是商行为,凡属从事商行为而产生 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法国标准) 。(法国标准 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法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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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号的 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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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号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一)商号的概念 • 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 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 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 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商号的概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 有着不完全一致的解释。
行号与商号的最大区别在于,行号指明的仅仅是企业; 商号指明的则是企业的承担者,即商主体。大陆法系国 家商号与行号的区别,近似于我国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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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号与商号缩写的区别
西方国家商法中规定,商号缩写由商号缩略而成,它通 常可以被作为电报上的地址来使用。如果商人使用的商 号缩写与流行的商号缩略规则相一致,那么,这种商号 缩写在法律上享有与商号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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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商主体可以使 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名 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商号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 构:
第一部分是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 第二部分是主体的具体字号; 第三部分是依照国家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主体行业或经
(二)商号选定的原则 1. 商号自由原则:即商人选用何种商号,一方面法律不加 以限制;另一方面,商号与主体的姓名、商号经营的种 类与范围没有关系,商号的内容完全由商主体任意选定。 2. 商号真实原则:又称为商号初始原则,即法律对商号选 定予以严格限制,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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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商号选定的原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 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
成。 2. 商号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或市
(州)或者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3. 某些商主体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这主
要包括: (1)法律规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
际”字词的商主体。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商主体。 (3)外商投资的商主体。
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出借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商号的使用权,出 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
(二)商号出借的现状
商号出借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企业“挂靠”、 “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等。商号借用的原因,既有出 于借助他人较好商誉的考虑,也有税收减免和突破经营范围的 动因。商号出借的方式一般以合同为之,但对第三人的效力一 般以履行工商登记为前提。商号出借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 无偿的。
(3) 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 号亦废止。这方面的情况包括商主体发生继受经营, 继受人使用新商号,原有商号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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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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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号权的概念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 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有权具有排 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使用权具有防止 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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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号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注册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 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 规定。 两者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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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号的起源与立法体系
(一)商号的起源 起源于合伙组织的出现。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各国
法律才开始确认商号权,并通过私法予以保护。但是这 种保护的立法体系颇有差异。 (二)商号的立法体系 在当代各国立法中,对商号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商号 设定权、商号使用权、商号变更权、商号转让权等方面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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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一经登记,就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在法律上获得双重 效力:
一是排他效力,即一经登记,他人则不得登记或使用相同 或类似的商号。在排他效力中,如果发生商号相同并由此 而产生争议,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
二是救济效力,即一经登记,如发生他人非法使用相同或 相似商号,可以依法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可以主张损 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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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资商号与公司商号
如果一个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经营内容组成,这个 商号便是独资商号,如享利汽车厂。从独资商号中人 们可以看到独资商人的商人性质。
如果商号中并不包含完整的公民的姓名,而是专有标 记,常常向人们揭示商主体是某种性质的公司,这种 商号则称为公司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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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名商号、物名商号、 混合商号
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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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号的登记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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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号的登记
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 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
在多数国家中,商号的登记是使商号获得法律保 护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商号的登记 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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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号的废止
商号的废止是与商号之形成相对应的法律问题。 它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 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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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废止的情形:
(1) 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 后的法定期限内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 废止。
(2) 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 废止。
第五章
商号1ຫໍສະໝຸດ 本章导语商号的概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着不完全一致的解 释。在当代各国立法中,对商号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涉 及商号设定权、商号使用权、商号变更权、商号转让 权等方面的内容。商号是与商主体密切相关的一项特 殊的权利,它与商主体的信誉、商主体的对外责任以 及与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不同国家,在商号选定方面奉行不同原则。主要有两 种:一是商号自由原则,二是商号真实原则。无论奉 行商号真实原则还是奉行商号自由原则,各国商法中 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商号选定之限制。
单独转让,也可以随同企业一起转让。 199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却提出名称可以随企
业的一部分转让,但这一部分的概念在法律上颇不明确。 此外,商号是否可以因企业营业废止而转让,法律的规定也不甚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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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号出借
(一)商号出借的概念 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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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号权的保护方法
(一)商号管理机关行使商号保护权 当行为人使用了法律规定其无权使用的商号,如合伙人以有
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 的名义进行经营等等,商号主管机关则可以通过行政的或司 法的途径,对其予以处罚,禁止其使用。 (二)商号权利人行使商号保护权 如果由于他人未经允许使用商号或妨碍商号权利人使用其商 号,致使商号所有人的权利遭受侵犯,商号所有人可以通过 司法途径要求他人不再使用该商号并排除妨碍,与此同时, 商号所有人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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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数国家中,商号的登记是使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 必要条件。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商号的登记是商事登 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法使用的商号必须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各国法律中 奉行的关于商号权的一个基本原则。商号作为一种特 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与出借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 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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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根据经营者的姓名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人名商号。 这类商号不仅仅包括独资商号,也包括一些以经营者 姓名命名的公司商号。
根据企业经营的标的物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物名商号。 公司商号是物名商号。
根据人名和企业经营标的物共同命名的商号被称为混 合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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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始商号、派生商号、 继获商号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理论中,商主体创设时命名的商 号被称为原始商号。
营特点; 第四部分是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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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1. 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 2. 商号的内容和文字涉及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
事项,这类商号将被禁止使用。 3. 商号之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 4. 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主体,该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
的商号之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 5. 联营商事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的字号,但不
(二)商号的法律渊源 《民法通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工商登记的单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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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号的法律特征
1. 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本身不是法律 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 为人。因此,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
2. 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 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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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号的登记在时间上分为 两种情形:
一是商号与商主体之创设同时办理,内资企业一 般实行这种登记程序。
二是商号可以在商主体正式登记之前办理预先登 记,外资企业和有特殊情况的内资企业实行这种 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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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登记原因和目的不同,商号登记分为下列类型: (1)商号创设登记 (2)商号变更登记 (3)商号转让登记 (4)商号废止登记 (5)商号撤销登记 (6)商号继承登记
如果商号是人名商号,该商号被继承,现有商号所有 人拥有与原商号中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如孙子从祖父 那里继承一个独资企业,这个商号便被称为派生商号。
继获商号是指商主体的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商号持有 人发生变化,商号依然可以被其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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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号的 取得与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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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号的选定
(一)商号选定的概念 • 商号选定是指商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取得商号。
在不同的国家,商号权取得的方式不一样。多数国家 法律规定,商号依法登记后商主体方可取得商号权, 但也有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履行登记之前,商主 体使用了某一商号,它就可以获得该商号权,而履行 登记只在加强这种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