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1章
商法总论(前言、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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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事关系的分类 (1)在基本性质上分为基本商事关系和 辅助性商事关系 (2)在主体性质上分为双方商事关系和 单方商事关系 5、商法的特征 (1)商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兼具公法性 (4)国际性/发展性
五、商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 • • 1、商法与民法 (1)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 (2)法律形式上,有些商行为不象民事行 为那样要求严格 • (3)责任原则上,民法中的过失责任原则 在商法中很少适用,商事主体有时无过失行 为也要负责任 • (4)规范形成的过程上,民法虽然也有习 惯法和成文法的区别,但商业习惯在商法规 范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大
4、趋向世界统一的现代商法(1945 年以后)
• •
(1)新旧商人习惯法的区别 第一,旧商人习惯法是中世纪的产物是为 了弥补国家法律的不完善而存在;新的商人 习惯法建立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知识经济 时代,其主要任务在于纠正某种程度上的欧 洲民族主义倾向 • 第二,旧商人习惯法的国际性实际是商人 阶层普遍适用的习惯性做法;新的商人习惯 法是与国家主权的概念协调一致的。 • 第三,旧商人习惯法的产生事先缺乏计划、 不成体系;现代商法由制法机构精心制定
二、商法的演进
• 商法的演进有自己的阶段 性,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 发展”,其系统化过程不是 由于民法学者的传播而是由 于其推行者的努力
1、家商一体的罗马法时代
(1)诸法合体,民商不分; (2)具有简单商品生产的典型性; (3)以家庭为本位; (4)商品交换的全部目的是为了家庭 人的生存和繁衍; (5)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规范属于其 它民族的商业习惯法。
Hale Waihona Puke 3、经济学上的解释 商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 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 的理论概括,即以营利为目的的各 种商品交换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商是介 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 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 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第一编商法总论

3. 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立法体 制的可行性
一方面制定民法典,一方面将调整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分别编纂为单行商事法律。同时, 将单行商事法律区分为两个层次,即通则性 的商事法律和具体领域的商事法律。
所谓商事通则,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性、 共同性规则。
它所提供的商事法律规则,是其他单行商事 法律不可能提供而又非常必要的一般性规则。
定商人营业的人。 第四,营业辅助是和商人建立了特定的从属
法律关系的人。
(二) 经理人 经理人是作为特定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在特定
商人的营业中有权在一切诉讼上或诉讼外实施 代理行为的人。
1. 经理人的选任与终任 2. 经理的代理权 3. 经理的义务: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三) 被聘任为某一部门或特定事项的商业雇员 (四) 店铺的营业员
市场交易关系说。 (二) 如何认识商事关系 1. 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
济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人和其他依商法从事商行为 者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3. 商事关系大多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第一章 引论
第二节 商法的地位
一、 商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一) 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二) 代理商 所谓代理商,是指接受其他商人委托经常为
其进行营业交易的代理或媒介的独立商人。 代理商和经理人的区别 代理商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其一,缔约代理商。 其二,媒介代理商。 其三,特许经营商。
第五章 营业实现与营业转让
第二节 营业转让
一、 营业转让的意义 所谓营业转让,是指移转作为一定营利目的
第二节 商法中的商行为概念 商行为是营利性行为和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第一,商行为是营利性的行为。 第二,商行为是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所谓营业上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营业实施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 绝对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 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 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 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 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 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 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 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 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 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 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法总论 第1章 商法概述

商事法庭 商事判决
(一)影响中世纪商人法发展的基本要素:
1、商人团体
2、商人法院
3、中世纪商事法的发展受意大利的商事法院影响 很大
4、契约自由、人格至上、权利均等、等价交换等 观念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
阅读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部分内容
1、属人主义。 2、在法律渊源包括:城市法、海商法、商业行会规约、商人法 院裁判、商事习惯为主要渊源,以教会法为辅助渊源。 3、在内容上往往涉及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例如:商 人资格、公示规则、诚信原则、商事合伙、商业代理、票据制度 等反映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性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4、商人习惯法非成文性和地域性特征。
如许多国家的商法中都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不及时依相当方法检验 标的物,则推定瑕疵不存在。
(四)权利证券化
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及票据等均是权利证券化的产物。
强制主义 维
护
交 易
公示主义
安
全
原
外观主义
则
严格责任主义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
(四)严格责任主义
为保护交易人的合法利益,商法往 往责令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主体承担 更为严格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义在商法中主要体现为 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五节 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商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二)商法具有区别于民法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二、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现行《日本商法典》是1999年对 1889年法典修订而成的,在立法 原则上兼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 两种标准,又称为折衷主义。
1906年颁布《海上保险法》,是 资本主义世界最有影响的一部海 上保险法。
第一章商法总论

不断革新,创造了商法强大的生命力, 适应了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对此,拉 德布鲁赫作过十分中肯的评价,认为 “欧洲大陆的商人法作为中世纪唯一的 职业法,保存至我们的时代,它并非只 是历史的残余物,而具有其他法律领域 难以匹敌的更新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断 为生活反复充实,进而丰富了整个私法 秩序。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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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的历史考察: 法国: 商人自设的裁判机构到司法裁判 商事习惯法到国家立法,且许多商事条 例都在民法典制定前 德国: 票据关系的统一流通要求产生了全国 统一的商事法规。1870年为更快的加速国内交 易,《德国普通商法典》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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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制度 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1855年瑞士苏黎 世的《债务法》
本的利益并将之分配于投资者的行为。 3持续营业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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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中关于商事关系的分类 1、基本商事关系和辅助商事关系 2、双方商事关系和单方商事关系 六、如何把握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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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事关系的把握有不同的学说:
内容把握论—— 从内含上把握商事关系
特征把握论——从特征上把握商事关系
内容论:
历史说: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及其相关行为, 且在逐步扩大。
商法总论
推荐书目: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 人民大学出版社 范健:《商法》,高教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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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商的概念 一、商的概念理解 布莱克法律辞典: the exchange of
goods,production or property of any kind Lavine : the word commerce includes everything related to trade of traffic….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经济学上的“商”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仅指流通环节。
法学上的“商”包括流通环节与生产环节,并且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均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国际性、发展性。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为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现代商法大都借助强行法规则,对商主体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从而形成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二、营业自由原则营业自由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以自由进行营利性活动。
其内涵包括:商事结社自由;投资自由;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交易。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与快捷。
商法对交易迅捷的促进,主要体现在:交易定型化、短期时效、权利证券化,行为要式性等。
四、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关系的存续和稳定发展,是现代商事交易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商法中的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商主体财产维护规则;避免企业解体的风险回避规则;商主体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最大限度分散风险的规则。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交易贵在迅捷,但亦需安全。
各国商法通过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以维护交易安全。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的体系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若干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商事法律制度组成的系统结构。
在我国,一般认为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
商法总论1PPT课件

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 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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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中国商事立法 1、1949年前 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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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 ★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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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 义务的人。
生产领域+流通领域 ★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
行为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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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含义 ——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
总称。 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广义商法
国际商法
国内商法
商事公法
商事私法
(狭义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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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民商分立
民法典 商法典
形式意义 的商法
民商合一
商事单行法 民法典中的 商事规则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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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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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流通领域 2. 法律意义上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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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一)类型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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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商法出现的特点: 超越主权国家 主权国家那时还没有出现。 世界主义 惯例 商人阶层
• 关于这一问题,有一部经典著作可以阅读: • [美]伯尔曼 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 统的形成》第11章“商法”,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 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 • [美]汤普逊 著.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M]. 耿淡如 译 商务印书馆 1963年
• 2、1095-1291年的十字军东征,西欧的基督 教徒发动的从穆斯林收复圣地的战争,13世纪 中后期结束,这个圣地就是耶路沙冷 (Jerusalem),这是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 地方。
• 十字軍東征對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1993年美國學者亨廷頓 (Samuel P. Huntington)提出《文明的衝突?》學說,便被 人認為有當年的東征思維。 亨廷頓的想法是,文化認同是由共同的宗教信仰、歷史經驗、 語言、民族血統、地理、經濟環境等因素共同形成,其特性比起 政治、經濟結構更不容易改變。冷戰以後,世界上的政治意識形 態衝突基本上告一段落,取而代之的很可能就是不同文明間的衝 突。 亨廷頓把人類文化圈分為西方、儒家(指中國)和回教這三大類, 環繞其間的還有印度、日本、拉美、非洲、佛教(東南亞、蒙古、 西藏)和東正教文化圈。他認為西方,尤其是美國,應該注意儒 家和回教匯流所帶來的挑戰。
• (一)商的外延 • 按照现代商法学者的通说,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大 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 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票据交 易、海商海事交易等。学说称为“第一种商”。 • 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 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 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等。学说又将其称 为“第二种商”。
十字军东征促进商业的发展:
• 意大利沿海城市因为运送十字军而繁荣起来。掠夺而 来的东方的货物也从这里运至西欧。最后成为地中海 的商人云集的地方。这一商业力量最后成为文艺复兴 的经济基础。 • 贸易的复兴,城市发展。货币出现(因为在罗纳河和 莱茵河发现宝石矿,在高加索发现金矿,造币厂在西 西里岛上建立起来。)银行的出现。欧洲的第一个现 代银行出现在威尼斯(1171)。俄罗斯的谷子和兽皮, 英国的羊毛和锡,法国的蜂蜜和酒佛兰德的服装。 • 1295年马口波罗从中国归来,更刺激了人们航海贸易 的欲望。
• 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商人阶层的形成与教会法对 商人活动的抑制: • 如:否认交付行为的无因性规则,严禁贷款收 息,不准借本经商,并视不经加工而转让货物 为违法行为,允许卖主可以低于市价过半为由 而撤消其买卖行为。
• 这对于商人都是无法忍受的。所以,商会在自 身的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以 其商事习惯订立自治规约,并实施于本商会。 • 商事法庭:最初商人法多半由专门的准司法性 质的法庭执行,如意大利由行会法庭以及随后 在英国由正式成立的泥足法庭执行。
• 以《德国商法典》(1900年生效)为代表的 体系。其成为典范的特征:第一,该部法典的 制定,曾经历过长时间的理论酝酿与立法实践 探索,并因此而使其所采用的立法技术客观上 甚为精到。第二,该部法典以奉行新主观标准 而为突出之见长,遂而有效地扼制住了在商事 关系的确认方面既已出现的“政治泛化”倾向。 第三,新主观主义标准的采用,使德国的商法 典既获得无与伦比之稳定性,又使其社会影响 远大于法国商法典。
• 商人法主要指中世纪的商法; • 商业法:计划经济的流通体制和流通制度。
第二节 商法的起源与发展:商 法独立性的历史分析
• 古代 • 中世纪 • 近代
一、古代法中的商法萌芽
• 拉丁语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ubi commercium ibi ius)。 • 不同的历史观:一般认为,历史是一个延续的 具有前因后果的过程;福柯则认为历史一个个 片断的组合。 • A.《汉穆拉比法典》第10条,《摩奴法典》 • B.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与万民法 (Jus Gentium)”
• 三、近代商法:商法法系 • 中世纪末期,16、17世纪欧洲中央集权国家 的强大,各国将各国商人之间普遍适用的具有 国际性的商法纳入国内法,从而开始了近代商 事立法。
• 法国体系,以《法国商法典》为代 表的体系。是在路易十四时期制定 的《商事敕令》1673和《海事敕令》 1681的基础上,经过富有创造性的 编纂整理而成的。
• (二)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中“商”的概念: • 经济学将社会经济过程分为三个领域:生 产领域——流通领域——消费领域,而商或商 业就是其中的流通领域
• 小结:无论在日常语言中,还是在经济学中, 商就是商人从生产者低价买入商品并将其高价 卖给消费者的行为,也就是买卖行为。
• 二、商事法中的“商”的概念:商法的调整对 象——商事关系的特点: • 同日常语言中和经济学的中的商的概念相比, 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在于以营利 为目的,不同在于后者不限于买卖行为,也不 限于流通领域。
• 商人习惯法的产生:如地中海沿岸的海商法康 苏拉度海法(Consulado),大西洋沿岸的奥勒 伦法(Role D'oleron),菠萝的海北海沿岸的 威斯比海法(Searechaft von Wisby) • 主要贡献:动产与不动产,商业合伙,汇票和 本票,破产法,提单,类似与股份公司的联 营——commenda康美达,商标专利,储蓄 银行业务。 • 中世纪的商法与罗马法、教会法成为近代资本 主义民商法的三个主要来源。
• 《法国商法典》具有明显的立法质量瑕疵,虽 然法国商法典在颁布当时由于法国的国力比较 强大,对欧洲和其它国家也产生了一定的示范 作用,但是商法典在立法方面的成就和科学价 值远远不能和《法国民法典》相提并论。其实 是因为军火商供货屡出麻烦,拿破仑一怒之下 颁行的,它起草仓促,杂乱无章。
• 德国体系,德国从18世纪起以商人习惯法为 基础,制定成文商事法,如1727年《普鲁士 海商法》《票据法》〈德国商法典〉
• 3、虽不具有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 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 资、信托、承揽等。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 4、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保险、旅游服务、饭店酒楼、信 息咨询等。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 (二)商的内涵 •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 事关系就是从事商事活动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 系的总和。它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 一、从动机上看,在于营利。所以,它就不局 限于买卖行为了,如保险、信托等也在其中。 甚至,它都不局限于流通领域,制造加工等也 在其中。
• 商法、商事法是一般的称谓。商事,由商和事 两个字组成,我们先看事的含义。 • 我们已经学习了民法、刑法等,所以,我们在 谈论法律问题时,经常会使用“刑事”、“民 事”的概念,而现在又要学习商法,又出现商 事的概念,那么,所谓民事、刑事到底是什么 含义?
• 简单的说,民事就是适用民法的事实或事件, 刑事就是适用刑法的事实,所以,商事就是适 用商法的事实。 • 商事在德文中为Handelsachen ;在法文中为 Affaire de Commerce;在英文中为 Commercial or Business Transactions)。 德国学者的解释,Handelsachen(商事)的 含义就是“适用商法之事件也”。
• 经济学家对中世纪商法产生的研究:
• 至于法律是怎么建立起来的,过去的观点是认为法律 是有意识设计的产物,代表政府的意志;但现在进一 步的研究表明法律大部分是自发形成的,很多法律都 是由社会规范演变过来。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普通法 演变的故事。英国的普通法来自商法,而最近对英国 商法(law merchant)的演变的研究表明(Avner Greif,1989,1994),许多法律都不是由立法者当初 就设计好的,它是长期演变的结果,是各个参与人长 期博弈的一组均衡。所以法律在这里不过是确认了的 一种社会规范,这样它具有自我实施的基础。
• 二、从状态上看,它是持续性的行为,称之为 营业。业的概念:作为一种长远目标来完成的 事情,是持续性的工作,如学业-营业 • 说明:以上只是一般概括,商的具体含义还 要看各国商法的具体规定,但是,不管各国具 体的是如何规定的,但它们基本符合以上两个 特点。
• 三、商法的诸种名称 • 商法、商事法、商人法、商业法 • 商法的拉丁文是Lex Mercatoria,而英文则 有多种表达,如Law Merchant, Business Law, Commercial Law
商法总论
2008-2009学期
商法研究所 王涌
• 教材:
• • • • 《商法学教程》 赵旭东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新纪元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
第一编 商法总论
• • • • •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五章 商业名称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营业 商事代理 商事帐簿 商事公告
• 罗马法中涉及到商事的规范很多,也已达到很 高的水平,但它并没有形成以商人商行为为特 定对象的完整的体系。但是,罗马法很大程度 上影响了中世纪的商法的形成。
二、中世纪
• 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步入中世纪。教皇是欧 洲的最高权威。早期的中世纪称为“黑暗时 代”(the Dark Ages). • 在中世纪的欧洲,没有强大的国家,只有封建 庄园式的小国家。这些小国家一般有领主统治, 以及一些武士,还有农奴(serf),领主和武士 为佃农提供保护,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的小圈子。 这些庄园的人,他们一辈子都没有走出他们家 方圆几英里的范围。
• 德国学者海曼认为:商法最初就是罗马法中的 万民法。 • 公元前3世纪,罗马统一了意大利半岛,成为 地中海强国,海外贸易迅速发展,纠纷剧增, 市民法不能适应。公元前242年,罗马设立了 外事最高裁判官,专门处理罗马市民与非罗马 市民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