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借款人房产抵押未登记的债权如何处理?债权转让需要登记吗?
最高法院:债权转让时即使未办抵押变更登记,受让人也享有抵押权(附:5个案例)

最高法院:债权转让时即使未办抵押变更登记,受让人也享有抵押权(附:5个案例)阅读提示不动产抵押权在主债权转让时,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是否能够对抵押物继续享有抵押权?按照“不动产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的原则,似乎可以得出债权受让人未取得抵押权的结论。
此种情形也不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八至三十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不动产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是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一种权利,在属性上具有从属性,这一从属性不仅表现为效力上的从属性,更表现为转让上的从属性。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即使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对于抵押物也享有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有不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后,即使未作抵押权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也享有抵押权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
案情简介一、2012年9月20日,农发行怀化分行与绿兴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绿兴源向农发行怀化分行借款2000万元。
双方还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绿兴源用其名下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和全部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贷款到期后,绿兴源仅归还农发行怀化分行贷款本金100万元。
二、农发行怀化分行在告知绿兴源拟将所拥有的债权转让给城建投后,城建投与农发行怀化分行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农发行怀化分行将其对绿兴源的前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城建投,城建投没有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
2013年12月4日,城建投向绿兴源送达了《清偿到期债务通知书》,但绿兴源并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清偿债务。
三、城建投向怀化中院起诉,请求判决:1、绿兴源还本付息;2、城建投对绿兴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怀化中院一审判决支持城建投的诉讼请求。
绿兴源不服,上诉至湖南高院,湖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拍卖房屋受偿吗

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拍卖房屋受偿吗现在很多人都有贷款的行为,其中用房产抵押进行贷款,更容易通过贷款申请,所获得的额度也会更高,但房产抵押贷款注意的问题也很多。
例如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拍卖房屋受偿吗?为大家解答。
一、抵押房产未登记债权人能否申请拍卖受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符合法律规定可用于担保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现实生活中,房产往往成为抵押担保物的首选,对债权的实现具有较好的保障作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以城市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以房产作为债务抵押的,除了有书面协议,还必须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合法有效。
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无效,不能产生抵押应有的法律效果。
二、房产抵押生效的条件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创设抵押权的法律效果。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把握以下几点:1、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所担保的主债合同生效。
2、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它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实践当中仅移交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般不会使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
但是,如果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也即可以认定房地产抵押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以上就是整理收集有关于“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拍卖房屋受偿吗”的内容,要使房产抵押生效,除了要签订抵押合同,房产也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才有效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贷纠纷的债权转让登记手续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贷纠纷的债权转让登记手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债权转让登记手续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了人们解决资金周转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借贷双方对于合同的缺乏了解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了借贷纠纷的频繁发生。
当借贷纠纷进入法律程序,债权的转让登记手续就成为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债权转让登记手续的目的、主体、条件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债权转让登记手续进行分析。
一、债权转让登记手续的目的债权转让登记手续是一种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债务人和第三方的权益的制度。
通过债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实施,可以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使债权人能够获得法律保护并行使相应权利,也可以防止债务人或第三方因对债权不清楚而受到不当损失。
二、债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主体债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登记机构。
其中,债权人是指原债权人以转让目的将自己在借贷关系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主体;债务人是债权转让的对象,即原债权人的债务人;登记机构是依照法律规定负责进行债权转让登记的机构,一般为相关行政机关。
三、债权转让登记手续的条件债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主要条件有以下几点:1. 债权人应当依法享有债权,并依法进行债权的转让;2. 债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必要的合同要素;3.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应当已经确立,债权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4. 债权转让的登记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给登记机构。
四、债权转让登记手续的法律效力债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完成,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完成登记手续后,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相应债权;债务人也应当向新债权人履行相应债务;对第三人来说,其与新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取代与原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五、总结通过对债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分析可以看出,债权转让登记手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可以为债务人和第三人提供明确的法律环境。
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生效须否登记

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生效须否登记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生效须否登记实务中,经常会发生债权转让情形,P2P的债权转让、银行的债权转让、信托公司受让债权以及信托结束后的债权原状返还,如果债权转移的,抵押权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发生变更效力?对上述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债权转移的,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债权受让人不能取得抵押权。
1、法理基础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的立法通例。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否则抵押权的转让无效。
2、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物权法》第三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所规定的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裁定、政府征收、依法继承、遗赠、以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
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典型案例及分析见《不动产抵押权受让需办理转让登记》(人民法院报,2019年09月25日)2019年2月1日,双健公司向广发银行贷款392万元,吴小健以其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费用。
9月29日,广发银行与浙江洁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豪公司)签订《信贷资产买断型转让合同》,将借款债权及其附属抵押担保物权转让于洁豪公司。
债权转让流程

债权转让流程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通过合法途径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转让流程通常涉及到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公告、登记等环节。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债权转让的具体流程。
首先,债权转让方需要与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是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需要明确约定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债权转让的标的、转让价格、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期限等条款。
在签订协议时,债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充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明了,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接下来,债权转让方需要将债权转让的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的形式可以是报纸、网络、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债权转让方的基本信息、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受让方的基本信息等。
公告的目的是向公众公示债权转让事项,确保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债权转让方需要将债权转让的事项进行登记。
债权转让登记是指将债权转让的事项登记在相关部门或机构,确保债权转让的效力和权利得到保障。
在进行登记时,债权转让方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明,经过登记机构的审核后,方可完成登记手续。
最后,债权转让方需要将债权转让的事项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需要向受让方履行债务。
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流程包括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公告、登记和通知债务人等环节。
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债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债权转让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抵押权债权的转让需要备案吗

抵押权债权的转让需要备案吗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抵押债权转让需要备案,抵押的债权符合转让条件的,债权⼈通知债务⼈后,可以转让抵押债权。
关于抵押权债权的转让是否需要备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抵押权债权的转让需要备案吗1、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抵押债权转让需要备案,抵押的债权符合转让条件的,债权⼈通知债务⼈后,可以转让抵押债权。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五条【债权转让】债权⼈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约定⾮⾦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当事⼈约定⾦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
第五百四⼗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的,该转让对债务⼈不发⽣效⼒。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同意的除外。
⼆、合同权利转让有什么效⼒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1)合同权利由让与⼈转让给受让⼈。
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取代原债权⼈的地位⽽享有合同权利,让与⼈脱离原合同关系。
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加⼊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权⼈共享合同权利的新债权⼈。
(2)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担保物权、完全债权、违约债权等,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的除外。
(3)让与⼈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件全部交付受让⼈。
其证明⽂件包括债务⼈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书、往来电报信函等。
(4)让与⼈对转让的债权负担保责任,凡因债务⼈主张可以对抗原债权⼈的事由⽽使受让⼈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让与⼈应当负责。
2、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1)在让与⼈与债务⼈之间的效⼒在让与⼈与债务⼈之间,因转让通知,双⽅完全脱离合同关系。
让与⼈不得再受领债务⼈的履⾏,债务⼈也不得再向让与⼈履⾏原来的债务。
否则,在前者场合,成⽴不当得利;在后者场合,不发⽣清偿效果,债务⼈仍须向受让⼈履⾏债务。
债权转让 抵押权能否进行变更登记

债权转让抵押权能否进行变更登记随着经济发展,债权转让和抵押权变更成为了商业交易中的常见操作。
作为债权人或抵押人,我们怎样去处理这些操作呢?本文将为您介绍债权转让和抵押权变更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债权权利,移交给他人的行为。
比如,A公司拥有B公司的债权,但A公司现在需要资金周转,就可以把B公司的债权出售给C公司,这个过程就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存在的原因是为了满足债权人获得更方便的资金流通途径,降低风险和获得更高的利润。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是由《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来保障的。
在债权转让中,除了债权人和受让人,还要有债务人的参与并且被征询同意。
债权转让完成后,原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就全部转移给了受让人,受让人对该债权享有完全的权利和义务。
二、什么是抵押权变更?抵押权变更是指抵押人变更了抵押的物品或抵押范围。
例如,A向B借款,用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但由于业务的拓展,业主为了扩大规模,将一层房间进行拼接,导致抵押房产信息错误,需要进行抵押权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A通过法律程序,将变更后的房产重新进行抵押登记,从而完成抵押权变更。
抵押权变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需要经过登记处的审批,债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抵押合同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和签订。
抵押权变更可以是自愿进行的,也可以是法院判决的。
在进行抵押权变更时,需要保证原债权人的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新抵押人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
三、抵押权变更和债权转让的区别虽然抵押权变更和债权转让都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但二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1、抵押权变更的目的是调整抵押品,或者扩大、缩小抵押范围,或者将已抵押物品拆卸和重新注销等。
而债权转让的目的则是将原债权人的债务债权关系全部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并且不再享有旧债务的权利。
2、抵押权变更保证原债权人的权益,同时新的抵押人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
债权转让的结果,是原债务关系的所有权全部被新的债权人所取代,原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完全清零,但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然存在连带清偿的风险。
债权转让必须做登记吗

债权转让必须做登记吗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
其性质上仍然是⼀种合同具有合同成⽴及⽣效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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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做登记吗⼀、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
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种,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设⽴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移转于受让⼈,⽆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续或抵押权⼈变更登记⼿续。
⼆、债权转让需要登记吗债权转让是需要登记的。
三、相关法律条⽂如下:《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以上法规简单的说就是规定,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转让。
债权受让⼈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续⽽消灭。
由此可知,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并转让。
⼀、通过上述条⽂我们可以看到债权受让⼈在受让债权后依法享有抵押权,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定,随债权所转让的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续或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续。
⼆、如果能在受让债权后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则更容易实现抵押权,债权受让⼈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是为⽅便其处分其物权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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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房产抵押未登记的债权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需要登记吗?
现在有一些人会资资金不足以支付自己的债务的时候使用自己的房产来进行抵押,但是这样的程序必须要进行房产抵押登记,如果说没有进行登记的话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怕借款人房产抵押未登记债权时该如何处理
可以让行为人提供另外的担保
相关案例:
前年,陈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向李某借款8万元,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约定2年后还清全部借款,陈某并将其房屋作为抵押,但未到房管部门登记,唐某作为中间人在合同上签了“担保人”字样。
今年初,陈某未按时向李某归还借款,后再也联系不上。
李某为了追回借款,将唐某告至法院。
唐某认为,陈某在合同中约定以其房屋作为抵押,李某应当先要求以房屋清偿债务,不应当首先要求保证人还款。
李某直接将唐某告至法院是否合法。
法律解释: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陈某与李某虽约定以房产抵押担保,但双方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不生效,同时,因唐某在合同上并未注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法律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因此,李某可以直接要求唐某承担保证责任。
房地产抵押登记类型:
(1)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
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签订了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合同公证,也起不到担保作用。
所以房地产抵押合同
当事人应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即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以上地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
在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因受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之后,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地向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后,房地产抵押权在形式上消灭。
(3)处分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
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人即可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房地产。
抵押房地产一经拍卖,即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
房产抵押债权的时候一定需要进行登记的,大家如果是债权人一方发现债务人没有进行登记的话可以对其主张另外的担保,还可以让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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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就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偶尔会听到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那么,什么是债权转让,债权转让需要登记吗?
一.债权转让需要登记吗
债权转让后,抵押不一定需要重新登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由此可见,债权受让人可以取得和行使原债权的抵押权,并没有规定受让债权后的债权人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抵押权人手续后才能享有和行使抵押权。
若要求转让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手续,则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因抵押人不肯再次合作(怠于协助行为)而使抵押登记的变更手续很难顺利完成,这样抵押权便难以有效转让了,抵押权转让的规定便会形同虚设,没有实际意义了。
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从这条规定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应当可以看出,在抵押权随主债权转移后,受让人即可依法取得主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登记应当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因此,债权转让后,抵押不一定需要重新登记的;但是,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如果有可能,还是应该尽量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二.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由于我们知道,债权转让的一般意义,债权转让其实就是一种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
债权转让是不需要登记的,但是登记过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