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出具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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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王玲]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今天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张勇健出席发布会,由他来发布今天的内容。

下面请张庭长就相关内容向大家进行解读,讲一下大概的背景情况。

[张勇健]各位记者,大家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该《规定》的有关情况。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独立保函是为保障债权的快捷实现而在商事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担保工具,指由金融机构单方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债权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深度融合,我国与各国之间的贸易、金融交往日益增多,国际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独立保函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带动国内独立保函业务的快速递增。

2015年,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保函余额达到24450亿元人民币,商业跟单信用证余额7232亿元人民币,独立保函业务的规模和体量已远远超过商业跟单信用证。

与独立保函商业实践高速发展的趋势相对应的是,近年来诉至法院的独立保函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各地法院对制定独立保函纠纷裁判规则的需求十分迫切。

另一方面,银监会、银行业协会等机构亦多次来函来访,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为我国独立保函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提供健全完善的法治保障。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6.05•【文号】国发明电[1998]4号•【施行日期】1998.06.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借企业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致使金融机构大量债权悬空,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国有资产流失。

为规范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现就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保全工作,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严禁包庇和纵容改制企业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二、改制企业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的规定。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2.06•【文号】银办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6日银办发[200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规定》转发至辖内各分支机构。

附: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从事的下列工作:(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和安排,起草或参与起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审核与解释金融规章和金融业务规则;(二)金融债权管理;(三)法律顾问;(四)行政处罚的审核。

组织听证与行政复议;(五)执法监督检查;(六)金融法律宣传教育;(七)其他法律事务。

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是指总行条法司、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以及未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的中心支行、支行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可以指定下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对重要法律事务和重大案件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是总行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金融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

企业改制需要材料

企业改制需要材料

企业改制需要材料企业改制需要材料1、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如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

5、企业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文件合并提交);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提交);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提交);9、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改制后新入资股东或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到会董事签字;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盖章。

10、改制后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 __明复印件;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 __复印件。

出资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则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共7篇)

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共7篇)

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共7篇)第1篇: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决定》,进一步加快全县企业改制步伐,使全县企业改制工作按目标、分步骤、高质量、按程序进行,全面完成改制任务,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国退民进”为改革方向,采取股份制改造、依法破产、资产重组等方式,加快国有资本退出,增加企业活力,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21年11月底,全部完成全县企业改制工作。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领导,整体推进的原则。

全县企业改制工作在县推进企业改制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进行,整体推进。

2、坚持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原则。

坚持推进产权主体多元化,将改制与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资产重组相结合,淘汰劣势企业,做强优势企业,促进企业的发展。

3、坚持按照程序、依法依规改制的原则。

企业改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做到企业生产秩序稳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

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结合,和谐推进改制。

四、企业改制的范围本次企业改制的范围包括丝网集团、工业集团、化工集团、安隆集团、安基集团、鬃尾集团、粮食集团、商务局、物产公司、县社、外贸公司、农牧局、水务局、中小企业局、交通局、电力局等各系统的全部国有集体企业。

五、改制形式: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分类推进”的指导方针,改制形式采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股权多元化、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淘汰劣势企业,壮大优势企业。

六、改制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1、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5日)搞好调研、摸清家底;召开全县企业改制动员大会;搞好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班子及企业职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企业改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制定和完善改制政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改制规划,对所属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做出改制详细安排布署,明确完成时间、任务和要求。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渝国资[2005]61号•【施行日期】200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5]61号)为了积极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54号)等规定,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就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改制方案的论证、审核或审批;(二)审核、确认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三)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四)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五)按规定权限审批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资产损失);(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七)市政府授予行使的其它职责。

二、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其中转让国有资产评估净值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分别由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他企业区别情况进行审批:(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其所属子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审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子企业以下(不含子企业)企业改制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集团公司(母公司、下同)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非企业单位企业法人按《企业法》改制变更登记

非企业单位企业法人按《企业法》改制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所需文件清单
说明: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修订版含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修订版含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财金[2017] 90号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抄送: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计署。

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9月7日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

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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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出
具的确认文件
通知函
致:(“贵行”)
我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
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拟将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承接我公司的一切金融债务。

根据我公司与贵行签订且截至本通知函发出之日尚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规定,我公司
现就上述企业改制情形函告贵行。

敬请贵行签署本通知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感谢贵行的一贯支持!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年月日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致: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贵司于年月日发出的《通知函》本行已收悉(以下称“通知函”)。

根据《通知函》,贵司拟将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在此同意贵司企业类型改制和更改名称,同意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承接原企业的一切金融债务。

我行将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继续履行与贵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银行(盖章)
年月日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确认函
中国人民银行( 市中心支行):(或者银监会当地机构)
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改制前企业名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拟将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
为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我行已同意该企业进行企业类型改制和更改名称,我行已与该企业确定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承接原企业的一切金融债务。

现请求贵单位对本金融债权保全证明进行确认。

银行(盖章)
年月日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确认函
银行:
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改制前企业名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拟将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
为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你行提供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你行已同意该企业进行企业类型改制和更改名称,并已与该企业确定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承接原企业的一切金融债务。

现我行对上述金融债权保全证明进行确认。

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 (或者银监会当地机构):(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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