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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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

商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

商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
《商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
一、总则
商户联保贷款是指商户之间相互联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商户联保贷款的操作流程,制定本规程。

二、申请条件
1. 参与商户联保贷款的商户,须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2. 参与联保的商户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稳定的财务状况。

三、操作流程
1. 商户联保贷款的准备阶段,各商户需签订联保协议,并确定联保比例。

2. 商户联保贷款的申请阶段,联保的商户向银行递交联保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措施。

3. 银行审核阶段,银行对联保贷款申请进行审核,评估贷款风险并确定贷款额度。

4. 贷款发放阶段,银行根据审核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申请人的账户。

5. 贷款还款阶段,联保的商户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四、管理机制
1. 联保协议签订后,各方应严格遵守约定内容,不得随意修改。

2. 联保贷款申请需由所有联保商户共同提交,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3. 联保贷款使用范围需符合银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挪用。

五、风险防控
1. 联保商户履行义务不到位,银行有权向各联保商户追索责任。

2. 联保商户出现经营风险,应及时向银行通报,并按照协议约定采取应对措施。

六、附则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以上即为《商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的内容,希望各商户和银行能够共同遵守规定,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企业货款管理制度

企业货款管理制度

企业货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货款管理,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保障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相关货款管理活动。

第三条货款管理应遵循经济效益、规范管理、公平公正、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货款管理相关制度应与企业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货款管理应根据市场需求、企业实际情况、政策法规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第六条货款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货款管理规范顺畅。

第七条货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货款信息管理系统,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八条货款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合理设定货款管理目标,并对目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货款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货款管理制度,明确货款管理的责任部门、管理程序、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货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货款的审批、授权、监督和检查,确保货款的有效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货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货款的核算、清偿、归集等工作,确保货款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二条货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货款预算管理制度,合理制定货款预算并进行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货款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的货款增长和变动进行预测和研究,及时调整货款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货款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灵活运用各种货款管理工具,提高货款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货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货款使用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货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货款授信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货款授信管理制度,加强对货款授信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七条货款授信申请应提交相关资料,由货款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并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货款授信应根据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货款授信应明确委托担保人和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担保和保证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货款授信应严格按照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和授信用途进行管理,确保货款使用合法、安全。

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一、贷款审批流程
1. 客户申请贷款流程
•客户填写贷款申请表格
•客户提交个人资料及财务数据
•贷款专员初步审核客户资质
•贷款专员进行风险评估
•贷款委员会审批通过或拒绝
2. 贷款发放流程
•客户贷款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
•财务部门放款并记录相关信息
•客户成功获得贷款
二、贷款风险管控
1. 风险评估
•建立完善的客户风险评估模型
•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
•及时调整贷款利率或要求提前还款
2. 风险分散
•分散放贷风险,控制单个贷款额度
•多元化投放贷款,降低整体风险
三、贷款利率管理
1. 利率制定
•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成本确定贷款利率•定期评估和调整贷款利率
2. 利率公示
•公开公司贷款利率,保持透明度
•定期向客户通报利率调整情况
四、贷款逾期管理
1. 逾期管理流程
•提醒客户还款,包括短信、电话等方式
•催收部门介入,与客户协商还款计划
•如客户恶意逾期,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2. 逾期记录
•定期更新客户逾期记录
•根据逾期情况调整客户信用等级
五、贷款信息管理
1. 信息安全
•完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
•确保贷款信息不外泄
2. 数据分析
•利用大数据分析客户信息,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优化贷款产品设计和营销策略
结语
以上仅为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内容,贷款公司在管理制度方面应该不断完善和更新,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客户权益,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2023年国有企业 委托贷款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通用8篇

2023年国有企业 委托贷款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通用8篇

2023年国有企业委托贷款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通用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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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规范操作行为,简化办贷流程,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以及城乡个体商户经营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步骤,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产品、条件、用途及额度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商户小额贷款。

第五条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可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提高授信额度。

采用保证方式的以联保贷款为主,即农户1联保小额贷款和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至5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户个体商户(微小企业主)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1.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4.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客户书面申请书;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3.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抵(质)押贷款需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房地产证件等)原件;5.保证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资料和担保承诺书。

店铺货款管理制度

店铺货款管理制度

店铺货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店铺货款管理,保障店铺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店铺及店铺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店主、员工以及合作伙伴。

第二章货款收付管理1. 货款支付方式1.1 店铺的货款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

1.2 店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货款支付方式,但需经过店主或相关负责人同意。

2. 货款收取管理2.1 店铺接收货款需提供相应的发票或收据,并及时登记在账簿或财务系统中。

2.2 店铺应建立健全的货款收取制度,确保货款的及时入账和记录。

2.3 有关货款收取的所有流程必须经过店主或相关负责人的审批。

3. 货款结算管理3.1 店铺应定期对货款进行结算,确保货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2 店铺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机制,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 店铺需定期对账务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调整。

第三章货款监控管理1. 货款账务管理1.1 店铺应建立完善的货款账务体系,包括货款收支流水、财务报表等。

1.2 店铺应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进行货款账务管理,确保账目清晰、流水清楚。

1.3 店铺应对货款账务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对,确保账目无误。

2. 货款风险管理2.1 店铺应建立货款风险管理机制,制定货款风险评估标准和应对措施。

2.2 店铺应定期对货款摊销、逾期账款等进行监控和处理,防范货款风险。

2.3 店铺应建立健全的货款追索机制,确保货款的按时到账。

第四章货款违约管理1. 违约责任1.1 若店铺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或违反其他货款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2 店铺负责人应对货款违约行为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 追索程序2.1 当发生货款违约情况时,店铺应及时启动货款追索程序,尽快收回款项。

2.2 店铺应与货款违约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和解途径,同时保留法律追索权利。

3. 处罚措施3.1 店铺可对货款违约方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合作、解除合同等。

1-0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1-0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治理方法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的效劳领域,提高效劳水平,不断满足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业主的信贷需求,依据《〔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贷治理根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个体工商户的信誉、资产、经营收入和担保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淌资金和消费需要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掌握、周转使用”的治理方式。

对于在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场或其他产业集聚地,农村信用社应对个体工商户开展集中授信。

第六条办理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的根本程序为:农村信用社对专业市场进展集中摸底→有资金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出贷款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提出授信额度意见→成员行社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治理。

对在授信期限内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程序直接从贷款发放环节开头。

其次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对象主要为: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工商户、合伙经营的工商户。

对信用度高、有进展潜力,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

第八条贷款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二〕持有辖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承受农村信用社监视;〔四〕有固定或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五〕实行自负盈亏,有生产经营力量和归还贷款的能力;〔六〕能供给有效担保;〔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贷款用途。

主要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淌资金的缺乏局部或合法的生活消费,使用范围包括商贸业、饮食业、效劳业、修理业、科技询问、旅游等行业。

封闭贷款管理制度

封闭贷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封闭贷款管理,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提高贷款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封闭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包括封闭贷款的申请、审批、放款、监督、追踪、风险控制等方面。

三、封闭贷款申请1、申请人应提交贷款申请书,包括贷款金额、用途、期限、担保措施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银行应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贷款的可行性和风险情况。

3、银行应就申请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4、如无特殊情况,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封闭贷款审批1、银行应设立封闭贷款风险审核委员会,对每笔封闭贷款进行审批。

2、审批委员会应由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组成,确保审批决定的权威和专业性。

3、审批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用款计划、担保条件等进行详细评估,并作出审批决定。

4、审批决定应当是综合性的,充分考虑贷款的可行性和风险情况。

五、封闭贷款放款1、银行应与借款人签署封闭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贷款资金能够被合理使用,并保障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

2、贷款合同中应明确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银行应在放款前核实借款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和担保条件,确保担保措施得力可行。

4、银行应建立封闭贷款放款检查制度,对每笔放款进行层层审批,确保放款程序合规可靠。

1、银行应建立封闭贷款管理台账,记录每笔贷款的用途、还款情况、担保情况等信息。

2、银行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封闭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

3、银行应建立贷后管理制度,对还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还款风险。

4、银行应建立封闭贷款追踪系统,定期进行还款情况的检查,及时催收逾期贷款。

七、封闭贷款风险控制1、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2、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防止贷款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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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商户通”贷款管理,切实防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商户通”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商户通”贷款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用于生产经营和临时资金周转等用途的贷款业务,不包括农(商)户信用贷款和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

第三条“商户通”贷款应实行“商户申请、市场(担保公司)担保、额度控制、灵活使用”的原则。

各信用社需经联社授权后方可办理“商户通”贷款业务,业务办理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四条申请“商户通”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22(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合伙企业还应包括股东、合伙人及其家庭成员)信誉良好,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行为;(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社会发展规划,且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六)与我社合作的专业担保公司或市场愿意为其担保,且担保手续合法、有效;(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办理“信合通”卡;(八)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户通”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需求。

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第三章担保方式及条件第六条以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审核准入,并已签订了合作协议;(二)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三)具有良好的风险评价和控制体系,对借款人调查、贷后管理、清收等环节均应有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四)对贷款对象提供的反担保有较强的鉴别能力和处置变现能力。

第七条以市场担保的,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市场为本地合法注册的经营企业,并具有独立经营权和相应资产;(二)市场治理规、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较好,现金流稳定、信用等级高,具备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能力;(三)市场管理层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有完善的市场管理体系;(四)市场经营达三年以上且经营效益良好;(五)经联社审核准入;(六)市场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5%;(七)市场净资产大于被担保商户累计借款金额;(八)市场无不良信用记录;(九)市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信用社向联社个人金融部上报审核市场准入时,上报资料参照现行借款企业资料目录。

第八条以抵(质)押担保方式办理的,要合理确定其可抵(质)押资产围,抵押资产围:以易变现独立商铺、独立写字楼、住宅(第二套)等;质押资产围:存单、凭证式国库券等。

抵(质)押率应控制在《规定的围之,并在有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及其财产共有人须出具《共有人承诺函》,同意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质押。

第九条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户通”贷款,其家庭成员必须出具《共有人承诺函》,共同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贷款清偿前,农村信用社不得再对其家庭的其他成员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八条“商户通”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资产规模、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金额原则上不得突破150万元,针对不同市场,经联社授权后,按授权限额办理。

(一)担保方式为商场担保的“商户通”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自有可变现净资产总额的60%,自有可变现净资产是指剔除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所必需资产、不易变现资产和总负债后所剩余的家庭财产。

测算方式:申请贷款额度∕自有可变现净资产*100%≤60% (二)担保方式以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以担保公司同意保证的额度为准。

(三)申请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商户通”贷款不受最高额度限制。

第九条贷款期限限定: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权期限或房屋租赁期限。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贷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第十二条利率按《优惠定价利率表》执行。

利率优惠。

在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可按以下条件下浮,但最低优惠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2倍。

1、根据商户贷款次数确定:(1)商户首次贷款按定价利率执行;(2)商户按期归还贷款,再次申请的,按定价利率优惠2%执行。

第三次贷款则可在定价利率基础上优惠4%,以次类推,但最高优惠幅度不得高于20%。

2、根据商户贷款额与存款旬均余额的比例,分3个优惠档次:(1)旬均账户存款余额达贷款额50%-100%(含)的,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下浮5%;(2)旬均账户存款余额达贷款额100%-200%(含)的,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下浮10%;(3)旬均账户存款余额达贷款额200%以上的,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下浮20%。

第六章贷款受理第十六条借款人应直接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如实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下列资料,信用社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提交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进行准入审核:(一)借款人及配偶签字的贷款申请表;(二)借款人及配偶件(指居民、军官证等)复印件;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首页及本页复印件;(三)借款人夫妻双方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如单身未婚需要提供户口当地民政局提供的单身证明,如单身离异需要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盘判决书,如单身丧偶需要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四)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稳定收入的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银行对账单、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五)符合我社及与我社合作的专业担保公司、市场要求的抵质押物权属证明(以共有的房产抵押的,产权共有人应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声明);借款人固定住址证明材料;(六)与我社合作的专业担保公司、市场提供担保的文件证明;(七)授权农村信用社查询、记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资信报告,查询借款人夫妻双方是否有违约记录;(八)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存折的复印件;(九)我社及与我社合作的专业担保公司、市场要求的其他资料;(十)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等(复印件)。

第十七条担保方式为担保公司担保的,信用社应在接到担保公司提交的保函后3个工作日,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并发放贷款。

如不同意担保公司意见的,应于2个工作日告知担保公司并退还资料。

第七章贷款调查第十八条由两名信用社客户经理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调查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一)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的真伪。

通过核查系统对客户件进行核查,并打印保存;(二)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三)全面了解借款人、担保人有无不良记录、有无不良嗜好、有无涉讼纠纷等,特别要重点关注民间借贷情况。

要全面了解借款人家庭状况,准确掌握其经营及收支情况、信用状况等。

(四)综合考虑客户特征。

如:家庭稳定性、健康状况、信用状况、代理资格、代理品牌、员工稳定性、经营权年限等来了解客户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判断是否影响偿债能力;(五)查看其经营状况。

如:经营面积、经营历史、经营资质、经营能力、业务稳定性、管理经验、年销售收入等来判断其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六)查看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的价值以即期实际购买该商品的价格计算,库存商品不能是滞销产品、过期产品;(七)对于抵(质)押物,要调查了解其产权关系,核实其有无产权纠纷,确保抵(质)押物足额、保值、易变现。

(八)通过查询综合业务系统,查看其开户证明、存款情况(日均存款余额、月均存款次数)、资金归社状况或入股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调查借款人是否在本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判断其与信用社的合作态度和业务发生频率;(九)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

查阅客户的资料,对客户资产负债率、收入、支出等情况进行分析;分析调查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贷款用途必须明确支付对象和方式;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十)测算贷款的风险度,做出风险提示;(十一)市场、担保公司调查容参照企业法人客户贷款的调查容执行。

第十九条客户经理自接收资料至调查结束移交审查部门,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调查工作结束后,客户经理填写《贷前调查承诺书》,并将调查情况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将客户贷款资料全部提交审查岗。

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终止办理,并将有关资料退还客户。

第八章贷款审查第二十条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资料的完整、合法、有效性,借款人信用状况、实际还款能力、贷款担保、调查部门调查结论等容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应基于信贷资料,通过尽职审查,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进行整体评价并编写审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家庭实力等情况,本着实事、客观公正的原则核定其最高贷款担保额。

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要填写《贷中审查承诺书》,并将审查的贷款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根据审查的贷款资料,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二条审查岗人员认为调查不清、结论不明的贷款,退回调查岗重新调查。

审查岗自接收贷款资料至审查结束,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章贷款审议与审批第二十三条调查、审查通过后,报主任审批,经主任审批同意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审批权限以联社授权为准,超过联社授权额度的,上报联社审查,经贷审会审议通过,主任审批后,由信用社发放并贷后跟踪管理。

第十章贷款发放第二十五条贷款批准后,农村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签订合同及借款借据。

第二十六条上述文件的签署必须实行“面签制度”,即借款人和担保人与信用社必须当面签署有关合同资料,并留有影像资料。

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个人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律师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评估费、契税、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均应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支付按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联社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经有关人员审核后支付。

第十一章贷后管理第二十八条信用社应加强贷后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联社贷款“三查”制度及贷后管理相关制度,做好贷后检查、信息维护及催收保全等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信用社客户经理为贷后管理责任人,全权负责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信用社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时,信用社应及时下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信用社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的档案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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