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2010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讲义
环境影响评价培训讲义PPT课件(PPT35页)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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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写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总体设计 和行动指南,在开展评价工作前编制,在充分研读有 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后形成。
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建设项目)
《环评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 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
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 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 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 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
主讲教师:陈孟林
第 二 章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与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决定,世界 上没有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就没有统一的环境影 响评价程序,但一致的环境影响评价目的又规定了环境影 响评价程序所遵循的共同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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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包括的内容 (5)环境现状调查:根据已确定的各评价项目工作等级、
咨询工程师《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8次)

咨询工程师《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从管理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到最下层实际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分级管理的不同层次,表述的是()。
A.管理层次B.管理跨度C.管理部门D.管理级别2.按照我国现行规定,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应列入()。
A.措施费B.规费C.直接工程费D.企业管理费3.【真题】关于工作分解结构(WBS)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立WBS不必满足项目各层次管理者的需要B.建立WBS的主要目的是将项目划分为多个合同C.参照类似项目的WBS是进行工程项目范围定义的方法之一D.WBS是以可交付成果为对象的层次化的网状结构4.为保证项目目标的最终实现和工作内容的全部完成,必须对组织内各岗位()。
A.进行职责划分B.制订考核标准C.进行项目目标确定D.合理配置人员5.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的开通应由()解决。
A.政府B.咨询工程师C.业主D.承包商6.关于工程项目沟通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沟通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B.沟通会因各种干扰形成沟通障碍C.沟通按沟通范围可分为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D.沟通按信息流向可分为双向沟通和单向沟通7.合同价格是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
A.土建部分工程款B.全部工程款C.洽商部分工程款D.索赔工程款8.在下列工程项目费用中,不属于间接费的是()。
A.固定资产使用费B.财产费C.机械使用费D.财产保险费9.《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5B.7C.10D.1510.保证项目根本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是()。
A.注意控制项目进度,尽量减少项目延期可能性B.经常与客户进行有效地沟通,征求客户意见C.严格按项目质量标准考核项目工作完成质量D.尽量降低项目费用支出11.【真题】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组织规模通常指该组织()。
全国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考试(环境评价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此题型共15道题】1.开发区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等级不应低于〔〕级。
A.一B.二C.三D.三级以下2.〔〕是制定各类环境标准的依据,同时也是环境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南和监督依据。
A.国家环境基础标准B.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C.国家环境质量标准D.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3.〔〕的任务就是要区分、筛选出显著的、可能影响规划决策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评价的主要环境影响或问题。
A.规划方案分析B.规划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C.规划环境影响识别D.规划环境影响评价4.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如果建设项目位于海湾,应着重预测建设项目对〔〕的影响。
A.涨、落潮流和余流历时B.涨、落潮流和余流最大值及方向C.海湾纳潮量D.涨、落潮变化规律及旋转方向5.所有建设项目均应预测〔〕的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两种情况的环境影响。
A.设计筹备阶段B.建设阶段C.投融资阶段D.项目运行结束后6.根据产业组织学的〔〕,规划能够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行为决定市场运行的绩效,其中包括环境绩效。
A.结构行为绩效理论B.价格理论C.产业竞争与规制理论D.产业组织形态创新理论7.假设将开发区定位为新经济区,则应以〔〕来配置要素。
A.人口计划规模B.经济发展规模C.环境承载能力D.资源需求总量8.火灾时间延长一倍,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可能增加〔〕倍。
A.一B.二C.三D.四9.〔〕主要论述水源、用水量、给水管网的情况。
A.给水规划B.排水规划C.污水处理规划D.供热规划10.城市旧城区改造建设的显著特点是依托原有工业基础,以〔〕为主,利用其设施基础和技术优势进行新建、扩建和改造,以扩大再生产。
A.国有企业B.民营企业C.老骨干企业D.公私合营企业11.〔〕明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社会环境影响,定量预测或定性描述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的变化情况,提出降低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A.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B.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C.社会环境影响评价D.环境风险分析评价12.环评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的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第5讲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三)(2010年新版)

五、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环评法》第5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法》第11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规划环评条例》第13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六、了解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报送的有关规定1、编制规划环评篇章和说明的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和10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篇章和说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评,并将篇章和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2、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的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10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具体就是9个)的《环评报告书》,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注意:仅是对专项规划环境报告书的审查(没有对篇章和说明的审查)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环评法》第13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义环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众

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
公众参与是一个连续的双向的交换意见过程,以增进公众了解政府、企业及其他机构所负责调查和拟解决的环境问题的做法与过程,将项目、计划、规划或政策制定和评估活动中的有关情况随时完整地通报给公众,积极征求各利益相关群体对项目决策、资源利用、方案比选及组织实施方案的酝酿和形成的意见,促进项目实现和谐共赢。
一、公众参与的性质、目的及范围(一)公众参与的性质和目的1.公众参与的性质公众参与的内在性质是以社会公众的身份保护公共利益。
当参与对象是环境影响评价时,实际上是通过国家立法,在体制内建立的一种沟通和协调不同团体利益的谈判和协商机制。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必须征求公众对拟议行动的意见,将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一项依据,从而避免拟议行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环境权益。
参与制度的建立,首先给予各种利益团体表达各自利益要求的机会,从而有助于各方寻求利益的平衡点,减少了因环境保护的巨大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其次作为民主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公众参与制度的设立可以防止因行政机关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引起的环境破坏。
2.公众参与的目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使公众有合理、有效地提出建议的途径,对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起到监督的作用,避免了项目方和公众之间的冲突,促进建设项目和规划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的目的主要表现在:(1)为了让公众了解建设项目和规划,通过公众参与如实地反映出公众的意见;(2)为拟建项目和规划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解决公众所关心的问题;(3)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以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完善和公正;(4)把那些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大、不合法和不适合的建设项目通过公众参与予以否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教案(2010)全套教学课件PPT

3.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1.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
中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7方面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概况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振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 设项目; ②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 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③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环境敏感区
国家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环 境敏感区的定义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 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 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 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 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项目; ②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
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③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
属于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①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咨询工程师教材第2第03讲 园区发展规划报告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占用土地及其合理性分析评价

第四节 园区发展规划报告的编制一、园区发展规划报告的重点内容★ 一、园区发展规划报告的重点内容★ 园区发展规划报告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园区所在地区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园区的发展条件; (二)确定园区性质和发展目标,确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以及结构,划定园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园区用地规模,确定园区建设和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四)衔接园区对外交通系统,确定园区主、次干道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园区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园区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七)确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八)确定综合防灾规划的目标和总体布局; (九)估算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及技术经济指标,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二、园区发展规划报告的编制内容 二、园区发展规划报告的编制内容 园区发展规划的成果一般包括文本、说明书、图纸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包括规划背景及意义、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期限、强制性内容说明等。
1.规划范围 明确园区发展规划的边界范围,并根据园区与外界的物质流、能量流等方面的交换关系以及环境影响范围,提出规划的控制区范围。
规划范围的土地利用性质应与上位规划相一致。
2.规划期限 明确园区发展规划的数据基准年,提出规划近期和中远期的具体年限,通常近期年限为5年,中远期年限为10~15年。
3.规划编制依据 对园区发展规划和建设具有指导和支撑作用的各项政策、标准和规划逐一进行描述。
主要的规划依据包括: (1)国家和地方的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 (2)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3)园区所在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4)园区所在地区的城市总体、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 (5)园区所在区域的交通、电力、供水、污水处理、消防等基础设施规划;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环评工程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讲义(139页最新版)

环评⼯程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讲义(139页最新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讲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1讲讲义环境第⼀章概论§1、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1、环境的含义环境,是指影响⼈类⽣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然因素的总体,包括⼤⽓、⽔、海洋、⼟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物、⾃然遗迹、⼈⽂遗迹、⾃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1)环境质量——指⼀个具体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群健康、⽣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
包括综合环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
(2)环境容量——对⼀定地区(⼀般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的分布条件下,根据地区的⾃然净化能⼒,为达到环境⽬标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排放量。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1、《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的《环评法》第⼀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环境影响评价的⽬的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的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评价;⽽环境质量评价则是针对既有的环境质量的优劣进⾏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跟踪监测的⽅法与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3)建设项⽬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建设项⽬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使⽤。
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4)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即:第⼀:客观、公开、公正;第⼆: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构成的⽣态系统;第四: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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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目的)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同教材P152)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重点掌握)(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特例)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重点)(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