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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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中关村、丰台、方庄、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代办点,及相关缴存单位和缴存人: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防范骗提住房公积金风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了优化办事手续,简化提取材料,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效率和审核准确性的工作措施。

经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根据提取情况分别填写不同的申请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因购房、租房、退休、特殊事项销户等原因需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到管理中心下属的十八个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见附件1),经审核通过办理提取。

需填写提交的业务申请表可通过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后用A4纸打印并签字,申请表格式不得修改,提倡双面打印;也可到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领取。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1999.05.01•【字号】京房字中心分字第017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京房字中心分字第017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归集部、归集二部、首钢归集分部: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京政发〔1992〕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的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中外机构驻京办事机构)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2.以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按照(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文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3.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销户和支取职工销户或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律通过汇交单位办理。

汇交单位办理销户或支取时,须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分中心或市中心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归集部门)印鉴,由经办人签字后,凭《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到所属归集部门办理销户或支取。

汇交职工符合办理销户或支取条件,汇交单位不开具支取申请书的,可由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属归集部门提出申请,归集部门须与汇交单位协调,并负责办理销户或支取手续。

2015年北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2015年北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2015年北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北京市公积金管理出台了新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对于公积金贷款额度、异地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缴存和国管公积金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这些政策的修改对未来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人来说是重要。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调整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
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高额度仍为80万元。

二、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三、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申请贷款。

五、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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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15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简介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15怎么样?2015年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新政策? 住房公积金取现条件有哪些?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据消息称,自2015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1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15在一定程度上下调了公积金利率2015,直接降低了购房者的购房成本,公积金利率新政策对于购房者积极入市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鼓舞。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今天下午,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门联合发文,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进一步放宽,今后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记者就此采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获悉,提取公积金付房租的政策在我市早已实行。

两大类情况可提取据介绍,早在2003年,我市就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2012年7月又对该项政策进行了细化。

根据现行政策,两大类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付房租:一类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职工;另一类则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职工。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进一步放宽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在提取频次和额度方面,我市规定,上述两类情况提取公积金付房租,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其中,第一类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家庭提取年度实际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第二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有钱不用”有原因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尽管我市早已允许提取公积金付房租,但实际操作中这样做的并不多。

究其原因,“违规租房”是关键。

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调整吗

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调整吗

买房知识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调整吗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据新消息,央行降息,国管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相应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上年结转公积金存款利率从原来的2.6%降低到2.35%。

首套房一到五年贷款利率,由4.0%降低到3.75%,五到三十年由4.5%降低到4.25%。

公积金利率新政策规定2014年11月22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4年11月22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4年11月22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15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1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2014年11月22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15在一定程度上下调了公积金利率2015,这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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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资金计息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资金计息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资金计息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1997.11.03•【字号】[97]京房资中心字第078号•【施行日期】199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资金计息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78号1997年11月3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的规定,从1997年11月15日起,调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归集的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住房基金)计息利率。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调整如下表:单位:年利率%------------------------------------------------||利率||项目|-----------------------------------|||调整前(1997年7月1日)|调整后(1997年11月15日)||----------|----------------|------------------||活期|1.98|1.71||----------|----------------|------------------||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3.33|2.88|------------------------------------------------二、单位住房基金计息利率调整如下表:单位:年利率%----------------------------------------------||利率||项目|-----------------------------------|||调整前(1996年8月23日)|调整后(1997年11月15日)||--------|----------------|------------------||活期|1.98|1.71||--------|----------------|------------------|||整存整取|||||三个月|3.33|2.88||定|半年|5.40|4.14|||一年|7.47|5.67||期|二年|7.92|5.94|||三年|8.28|6.21|||五年|9.00|6.66|----------------------------------------------三、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住房基金利率调整后,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的住房资金,按开户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计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的住房资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4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4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2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4号)各管理部:为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组合贷款,提高组合贷款办理效率,现就组合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2月10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八区的管理一部、管理二部、管理三部和方庄管理部、中关村管理部可以开办组合贷款业务。

其他管理部的组合贷款业务,统一由方庄管理部办理。

二、如借款人采用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管理部可根据管理部与受托银行对应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办理组合贷款业务。

三、各管理部应按照组合贷款业务流程办理组合贷款,具体流程附后。

四、各管理部应在组合贷款《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第六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中填写以下内容:(一)甲方申请提前还款时,须根据原贷款发放时两部分贷款比例,同时偿还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不得只提前偿还其中的一种。

如借款人采用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在(二)中约定:丙方应就本合同项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额和甲方为购置本合同项下住房,同时向乙方申请的住房商业贷款额之和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组合贷款保证合同》,本合同第六章和第七章的约定不适用。

五、各管理部不得受理贴息项目的组合贷款,借款申请人有贷款需求的,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办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
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5]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5〕3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北京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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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4〕45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调整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仍为80万元。

二、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三、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五、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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