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召开苏中、苏北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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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2000年2月21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一)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经授权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今年底基本到位。
(二)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省政府领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全省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三)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法人,是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受托人。
省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委托省国资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根据政企分开、企业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的原则,按大的行业将省属国有资产相对集中,对现有的省已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省厅局直属企业进行适当归并,组建若干个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担任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作为各类国有企业的出资主体;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要求,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进行经营运作;执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其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额享有重大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经营管理者选择权。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属企业主业的通知-苏国资〔2017〕56号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属企业主业的通知正文:----------------------------------------------------------------------------------------------------------------------------------------------------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省属企业主业的通知苏国资〔2017〕56号各省属企业: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突出企业主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省属企业“十三五”发展战略规划,我委对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19家省属企业的主业进行了审核确认,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属企业切实加强战略管理,按照公布的主业,扎实推进企业内部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附件:省属企业主业表省国资委2017年4月25日附件省属企业主业表序号企业名称主业备注1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能源,金融,资产管理,新兴产业投资2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与运营,金融,现代物流,清洁能源3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机场运营管理及其配套服务,航空延伸业务4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贸易,金融,文化产业,健康产业5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及工程咨询,国际贸易,城镇开发及环境保护6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化工产品仓储物流,香港钟山公司投资及投融资服务序号企业名称主业备注7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现代农业,医药健康,房地产,金融投资8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电及煤化工,现代物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能源锂电池—锂资源产业链、智能装备制造产业链、大数据产业园)培育产业投资项目须报省国资委备案9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滩涂围垦,沿海开发投资,现代农业1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及财富管理,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投资及交易11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纺织服装、浆纸板材、机电船舶、医疗健康等行业和领域的国际贸易及供应链业务,冷链物流12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盐及盐化工业,盐及相关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序号企业名称主业备注13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仓储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批发和零售业,粮油期货(限于对冲风险)14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政府性基金专项管理,战略性投资运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业务15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酒店及酒店管理,旅游16江苏钟山宾馆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及酒店服务,物业管理,汽车配套服务17江苏省惠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贸易,资产管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18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再担保业务、小微金融综合服务、基金管理及服务19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南水北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及其相关资源开发——结束——。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3•【字号】苏国资[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2004年4月23日)各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批准监管企业改制为多元股权性质的公司制企业,监管企业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合计50%以下,含50%,下同),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原企业经营管理者计划受让国有产权的除外)制订改制方案。
(一)改制方案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
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的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3.股权设置。
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等。
4.职工安置和资产处置。
包括职工基本情况、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等。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苏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47号2011年10月2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加强公务员管理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迫切需要。
公务员队伍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公务员队伍,对于全面贯彻“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公务员管理工作日益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面向基层公开遴选、推行竞争上岗、构建科学考录机制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施“5+X”能力培训工程等方面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但面对新的形势,公务员法配套政策制度还不够健全,公务员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推进“两个率先”的要求,一些地方依法管理意识不够强、基础建设比较薄弱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苏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增强实力,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任务,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集体资产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全省改革发展成果,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完善新型集体经济运营、管理、监督机制,推动全省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记“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和市场经济融合发展,引领和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
(二)目标任务。
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明晰,资产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经营发展机制更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服务成员能力显著提升,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迈出新步伐,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取得新成效,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开创新局面。
苏办[2002]50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纠正干部职工违规建房
![苏办[2002]50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纠正干部职工违规建房](https://img.taocdn.com/s3/m/421a8163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61.png)
苏办[2002]50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纠正⼲部职⼯违规建房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房⼯作协调⼩组《关于清理纠正⼲部职⼯违规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若⼲问题的意见》(苏办[2002]50号2002年4⽉19号)“根据中央和省关于领导⼲部廉洁⾃律的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领导⼩组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实施⽅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部职⼯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管理暂⾏规定>的通知》(苏办[1997]140号)等⽂件的规定,现就清理纠正⼲提出处理意见:⼀、清房⾯积控制标准(建筑⾯积),按苏政发[1998]89号⽂件规定的现住房购房⾯积标准执⾏,即1998年11⽉30⽇及以前参加⼯作的,⼀般⼲部职⼯65-85平⽅⽶、科级⼲部75-100平⽅⽶、处级⼲部90-120平⽅⽶、厅局级⼲部130-150平⽅⽶。
⼆、凡参加房改购买⼀处公有住房,超过清房⾯积控制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超标”)部分,按其住房房改购房时市场价补交购房款。
三、严格执⾏⼀对夫妇只能享受⼀次房改优惠购房的规定。
夫妇双⽅不得以各⾃名义分别参加房改购房。
夫妇双⽅在同⼀城市参加房改购买两套以上(含两套)公有住房的,如其中有⼀套住房已达标,其它住房必须退出,或按其住房现市场价计交房款。
如均未达标,且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其中两套住房⾯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以其后购住房按本《意见》第⼆条规定处理;其它住房必须退出,或按其住房现市场价计交房款。
所购房改房⾯积已达标,⼜另租公房的,应予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清房办审核确认,按现公有住房租⾦标准的2-3倍交纳租⾦。
四、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且已达标,⼜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房的,须退出已购的公有住房或退出集资房、经济适⽤房,或对集资房、经济适⽤房按购(建)时市场价重新计价,补交差额部分;如所购房改房未达标,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以其后购房按本《意见》第⼆条规定处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郭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苏政发[2013]15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郭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苏政发[2013]1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cb1f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ec.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郭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郭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苏政发〔2013〕1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决定:任命徐郭平同志为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任命江建平同志为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免去其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任命胡晓抒同志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免去其省卫生厅副厅长职务;任命王华同志为省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任命林一峰同志为省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主任;任命张为同志为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魏红军同志为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任命杜学伦同志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职务;任命张鑑同志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任命陈芬同志为省旅游局副局长;任命叶耀宇同志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任命朱勤虎同志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任命俞善浚同志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任命刘谨胜同志为省文物局局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命赵科同志为省司法厅副巡视员;任命赵光同志为省财政厅副巡视员;任命顾迅建同志为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任命陈定主同志为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任命吴晓荣同志为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任命范乐生同志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任命张明同志为省统计局副巡视员;免去周建强同志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免去李小平同志的省地方税务局局长职务;免去钱兴荣同志的省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免去梁学忠同志的省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主任职务;免去王译萱同志的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职务;免去袁丁同志的省旅游局副局长职务;免去施建民同志的省信访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周建同志的省司法厅巡视员职务;免去周松庭同志的省司法厅副巡视员职务;免去张东甫同志的省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职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损失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31【实施日期】2014.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谨防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2014年10月31日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加强财务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简称子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决策和执行制度,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原则和工作程序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当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无论该项资产是否已计提或提足资产减值准备,都应按本规则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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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召开苏中、苏北片区国企国资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苏国资办[2016]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1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召开苏中、苏北片区国企国资工作
座谈会的通知
(苏国资办〔2016〕3号)
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泰州、宿迁市国资委: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要求,更好谋划、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经委领导同意,定于3月7日召开苏中、苏北片区国企国资工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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