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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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正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42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大幅度下降”的目标,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决定,从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监察的主要任务通过开展专项监察,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治理煤矿重大隐患,完善矿井通风系统,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联网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的目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专项监察的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监察,并开展以下内容的专项监察:1.通风系统:重点监察矿井“一通三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
2.瓦斯先抽后采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重点监察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了瓦斯先抽后采,做到不抽不采;瓦斯抽采率是否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是否实现抽、掘、采平衡;是否按规定开展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落实了“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防突机构和队伍是否健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09.08•【文号】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太原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辽宁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积极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1-8月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25.2%和22.4%。
但是,8月份以来连续发生7起重大事故,尤其是9月4日至7日,连续发生4起重大事故,教训极为深刻。
8月1日,河南省平煤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23人。
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2190机巷掘进工作面由于抽放时间短,防突措施不到位,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8月18日,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
该矿属低瓦斯矿井,301采煤工作面因通风系统不合理,未采取有效措施调节对拉工作面风量,致使工作面风流不稳、风量不足,工人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8月18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尚岗煤矿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0人(其中盲目施救造成2人死亡)。
该矿在井下靠近煤层自然发火区域违章组织施工通风立眼,巷道顶板跨落,造成火区有毒有害气体溢出,导致矿工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15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
截至8月15日,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别上升66.7%和137.8%。
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落实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瓦斯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扎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基础工作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
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
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豫煤安监一〔2013〕115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豫煤安监一〔2013〕115号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有关直管县人民政府,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骨干煤炭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委要求,经我局研究,现就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各煤炭企业必须制定实施细则,逐条分解,明确责任,逐项落实,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二、继续推进煤矿“打非治违”工作。
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个一律”和省政府相关要求,严厉打击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非法违法行为,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三、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和制度,实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倒查制度,根治隐患重复出现现象。
四、抓大系统,确保完善可靠。
建立矿井采掘、通风、瓦斯、机电、提升、监测监控、防灭火、防治水、防冲击地压等各主要安全生产系统风险预控机制和安全评价制度,对不合理、不可靠、不完善的,必须停产整顿。
五、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煤矿井下任何采掘地点必须进行打钻效果检验,防突效果不达标的(出现喷孔、夹钻、顶钻等现象),一律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六、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井下任何采掘活动周围(包括本层和顶底层)必须查清积水情况,治理不到位的,一律不得组织开展生产活动。
七、严格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措费用。
在目前资金紧张情况下,首先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必须如期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全面推广使用井下语音广播系统和打钻视频监控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落后 ,资源 整合 提高档 次 ,大矿托 管 、提 高水 平 ”的要求 ,抓
好小 煤矿的 治理 整顿工 作 ,加大 对无证 非法 生产 小煤矿 的打 击 力 度 ,严 防 已关 闭矿 井死灰 复燃 。三要 督促 各类煤 炭企 业 ,搞 好安 全 质量 标准 化 ,加 强安全 基础 管理 ,推进 安全技 术进 步 ,提 升安 全生产 水平 ,确 保安全 生产 。 二是 深入 开展非 煤矿 山、危险 化学 品、烟 花爆竹 等行业 ( 领域 ) 安全专项 整治 。 一要 深入开 展非煤 矿 山安 全整治 工作 。 力推 动以 大 通 风系统为 重点的井 工矿 各工 艺系统的完善 继续在 小型露天 采石 场 推广 中深孔爆破 技 术, 强制 推行分 台阶 ( 层) 分 正规 开采 ;进 一步 加 大采矿 秩序 整顿力度 , 击非法 建设 、 打 非法 生产 、 非法 经营行为 , 严 格安全准入 , 坚决取缔 关闭非 法和不具备 安全生产 条件的非 煤矿 山;强化尾 矿库的治 理 , 止 由于违 规筑坝 、 防 超储 等因素 导致垮 坝 事 故的发 生。 二要 加强 危险化学 品的 安全整治 。 真实 施 “ 认 三同时 ” 制 度 ,严格新 建项 目安全 准入 ;深入排 查 、摸 清危 险化学 品生产 、 储 存、运 输 、经营企 业的情 况 ,分类评 估 ,重点监 控 ,细化 措施 , 加 强监管; 严格 落实 危险化学 品经营 单位销 售实 名制 , 防止 被盗和 丢 失;结合安全 生产许 可证和 经营许 可证到 期换证 工作 , 坚决关 闭 不具备安 全生产 条件 的各类 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单 位 , 高危险化 提 学品领域 整体安 全生 产水平 。 三要加大烟花 爆竹行 业的安全 整治力 度 ,推进工 厂化 、规模化 、标 准化生 产经营 , 决取缔 关 闭非 法和 坚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整体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国办发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办发26号文件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办发26号文件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基础性、关键性问题,从责任落实、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监管监察5个方面,提出了20条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每一条都对当前深化瓦斯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办发26号文件确立了更高的目标、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出台了更优惠的政策,为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十二五”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瓦斯灾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省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始终坚持将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作风,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9.06•【文号】安监总煤调[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2〕1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3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12年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5人死亡、1人失踪、54人受伤。
目前,抢险救援工作仍在进行。
该矿为乡镇煤矿、资源整合主体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
事故发生前该矿已正式投产,证照齐全,属瓦斯矿井。
据初步分析,该事故暴露出:一是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该矿恢复生产时核定允许生产的区域为+1277米(主平峒)水平以上,而该矿擅自在+1277米(主平峒)水平以下非法组织生产;采用非正规的巷道采煤方法,多层、多头多面以掘代采,乱采滥挖,在9个煤层中布置了30多个头面。
二是通风管理混乱。
没有形成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回风系统巷道严重失修,通风阻力大、有效风量不足,采用局部通风机接力通风,工作面之间形成大串联,并与周边矿井联通;未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在瓦斯超限时不能报警、断电;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
三是技术管理缺失。
该矿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技术资料缺乏,没有一张与实际开采情况相符的图纸;机电设备未及时检修;火工品管理混乱,火工品领退制度不落实,未用完的火药、雷管不按规定退回仓库,在井下随意存放。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黔西县新田煤矿“10.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黔西县新田煤矿“10.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06•【字号】•【施行日期】2014.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黔西县新田煤矿“10.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各市(州)、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中央在黔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2014年10月5日,黔西县新田煤矿1404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截止目前造成3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11人受伤。
黔西县新田煤矿为60万吨/年生产矿井,隶属于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属突出矿井。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和协调指挥抢险救援。
目前,通过风排瓦斯、清理突出煤炭,救护队已经进入1404回风巷第二道防突风门位置,救援工作正紧张进行。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处置,千方百计搜救失踪人员,救治伤员;科学施救,严防发生次生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彻查隐患,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这起事故发生在国庆假日期间,反映了煤矿企业在节假日期间安全思想松懈麻痹,安全管理严重滑坡,“红线”意识不牢固,没有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影响十分严重。
今年以来,我省已发生5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2人,占全省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71%,煤矿瓦斯突出灾害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煤矿安全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事故反映了一些煤矿企业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反映了一些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攻坚的态度不坚决、措施不落实,没有摆正安全与生产关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扭转当前煤矿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特提出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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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
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近期,国有重点煤矿接连发生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查找突出问题,抓紧抓好隐患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势头,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
截止11月21日,国有重点煤矿今年来已发生事故342起、死亡631人。
虽然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但起数上升5.6%。
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瓦斯事故同比起数上升120%,死亡人数上升65.6%。
重大瓦斯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国有重点煤矿重大事故的55%和59.6%。
在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的8起特大以上事故中,有7起是瓦斯爆炸和突出事故、1起是煤尘爆炸事故。
分析事故原因,盲目乐观、麻痹松懈错误思想倾向,是当前一些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些企业规章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技术管理弱化,安全基础脆弱;甚至隐患四伏熟视无睹,严重违章习以为常,"三违"现象屡禁不止。
在具体管理环节上,瓦斯监控管理松弛,采掘通风管理不严格,停送电管理混乱,放炮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落实不力等。
加之目前正值四季度用煤高峰期,市场需求量大幅度上升,一些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抢产量、抢进度、抢时间、抢效益,口头上安全第一,实际上忽视安全,甚至置之不顾。
各地区、各单位和各重点煤矿企业领导班子务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防止和纠正盲目乐观、麻痹松劲的思想,做到警示高悬、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言危思进。
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扎扎实实抓好现场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以瓦斯管理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势头
当前,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七部委局《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山东兖矿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查找企业突出问题,以瓦斯管理为重点、以技术管理为切入点、以现场管理为着力点,抓细节、抓死角、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切实加强矿井瓦斯管理。
针对事故教训提出以下要求。
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安装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声光报警装置,加强维护维修保证正常使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未形成联合值守、统一指挥的矿井,立即整改。
2."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要求,且具备自动切换功能。
否则,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3.全面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消灭电气失爆。
健全严格的停送电制度,明确指挥程序,配齐值守人员,留有详实记录。
4.特厚煤层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高位瓦斯抽放煤巷,未能从技术
上有效解决巷道内瓦斯超限重大隐患,仍然存在管理盲区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停止开采,开展技术攻关和论证。
5.矿井采掘接替关系紧张,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采区,必须采取压产减人措施,限期完成补套工程。
6.采、掘工作面未实行独立通风,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或掘进工作面之间已经施工了联络巷的采区,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
有极特殊情况的,应经集团公司(矿务局)总工程师审批。
7.没有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的采区,必须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8.加强对盲巷、密闭的管理,盲巷不消除、密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加强高冒区、采面上隅角、采空区瓦斯及防火治理的采煤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9.未按规定编制贯通前后通风系统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煤矿,必须停止贯通作业。
10.发现煤矿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在瓦斯超限、停风停电等异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而继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必须严肃处理。
建议对违章指挥人员立即免职,对违章作业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重申瓦斯检查员的职权: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电钻打眼、禁止放炮;达到 1.5%时,有权禁止工作、切断电源、
撤出人员,不需请示。
11.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严禁放炮作业。
12.对未遂事故也要按同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发现各作业点瓦斯浓度超限,即按未遂事故追查,查清原因排除隐患。
13.未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2006年12月1日起生效),至2007年10月1日仍未达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14.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设备、材料或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内的设备、材料,必须编制淘汰更新计划,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尽快落实。
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15.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严重煤层的矿井,经专家论证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的,暂缓开采。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一次近年来全国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报会及本单位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原因分析会,着重分析思想根源和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结合上述要求,制定落实具体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改。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
1. 对国有重点煤矿实施重点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列入重点监察计划,主要监察以下五类矿
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建、改扩建矿井,兼并、重组矿井,采掘接续紧张矿井,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矿井。
同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科研院所专家、安全评价机构和煤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等力量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检查,对一些短期内难以彻底解决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就地进行研讨,帮助煤矿解决技术难题。
2. 认真开展专项监察活动,促进国有重点煤矿加强瓦斯治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重点开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先抽后采"执行情况、生产能力核定及超能力生产情况、高抽巷情况、"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运行情况等五个方面的专项监察。
同时,检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执行情况,发现煤矿继续存在重大问题或其他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3. 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指导督促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对各级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建档登记,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个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有国务院《特别规定》所列十五种重大隐患之一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
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4. 搞好分类指导。
对安全管理工作搞得好的煤矿,要大力宣传并给予通报表扬。
宣传其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好做法,充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
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煤矿,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企业抓紧整改治理,加强管理,防范事故。
对存在严重隐患而又不及时整改的企业,设立煤矿安全生产违章曝光台,公布那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治不力、安全管理工作滑坡的煤矿名单,通过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促使其强化安全管理。
5. 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查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促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认真组织落实本通知要求;各煤矿要结合本矿情况,把通知要求落实到区队、班组(本通知已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告公文"栏目全文发布,网址:)。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6年12月底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