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送审价”的实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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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送审价为准实施方案

以送审价为准实施方案

以送审价为准实施方案在实施送审价为准的方案时,首先需要明确送审价的含义和作用。

送审价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给审查机构审查的价格。

它是评估工程项目成本的重要指标,也是决定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经济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因此,以送审价为准的实施方案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以送审价为准的实施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明确送审价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送审价的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市场行情调查、成本指数调整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确保送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送审价管理制度。

这包括明确送审价的编制程序、责任部门和人员、审核流程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送审价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跟踪工程项目的成本变化,确保送审价的及时更新和调整。

再次,要加强成本控制和节约意识。

在实施送审价为准的方案时,需要加强对工程项目成本的控制,避免因为成本超支而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需要提高全员节约意识,降低工程项目的成本,确保送审价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最后,要加强对送审价的监督和检查。

这包括对送审价的编制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送审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送审价的使用过程进行检查,确保送审价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因送审价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纠纷。

综上所述,以送审价为准的实施方案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该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送审价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建立完善的送审价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节约意识、加强对送审价的监督和检查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重要经验】工程价款按“送审价”如何认定?

【重要经验】工程价款按“送审价”如何认定?

【tips】本文由李雪梅老师精心编整知识点之一,值得学习!下载后此处可编写删除!【重要经验】工程价款按“送审价”怎样认定?一、工程完工结算中常出现的问题建设工程完工查收合格此后,一旦发生结算纠葛,矛盾的焦点老是集中在结算依照上。

假如磋商不可,老是承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照结算文件上的工程价款,判令发包人肩负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责任。

而发包人,要么抗辩自己从没有收到承包人提交给法院的结算文件,要么抗辩这些结算资料不过承包人的单方意思,还没有经过中介构造的评估和判定,自己也没有予以确认。

这样以来,原来就已经拖了好久的结算,很有可能再走司法判定程序。

承包人的权益就会由于合同商定的不全而遭到伤害,同时也使法院的审讯工作造成被动。

并且,在实践中间,发包人常常利用这一矛盾,找出各种借口,成心迟延结算。

这不单伤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次序的稳固。

二、法律对于送审的规定(一)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说》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商定,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文件后,在约按限期内不予回复,视为认同完工结算文件的,依照商定办理。

承包人恳求依照完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对该条的理解1、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一定有合同商定。

本条是波及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结果,它是由于出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商定的情况,才致使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tips】本文由李雪梅老师精心编整知识点之一,值得学习!下载后此处可编写删除!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照。

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非新增的法定责任。

2、合同商定了发包人在收到完工结算文件后的回复限期。

合同当事人在商定承包人在一按限期内应当提交完工结算文件的同时,也应当商定发包人须在必定的限期内予以回复。

限期的长短能够由当事人自由商定,但基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回复的限期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许等于28天。

3、合同明确商定,假如发包人逾期不回复,则视为认同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

在工程造价审核中应如何处理常见问题

在工程造价审核中应如何处理常见问题

在工程造价审核中应如何处理常见问题概述工程造价审核是确保工程项目预算合理、准确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

本文将介绍在工程造价审核中处理常见问题的简单策略。

常见问题及处理策略1. 预算超支问题:项目预算超出了批准的限额。

处理策略:首先,仔细审查项目预算,确保所有成本都被正确列出。

然后,与项目团队合作,寻找降低成本的方法,例如重新评估材料采购、优化人力资源分配等。

最后,重新调整项目预算,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

2. 材料成本变动问题:工程材料成本发生变动,导致项目预算不准确。

处理策略:定期跟踪和更新工程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如果发现成本有较大波动,及时与供应商沟通,了解背后的原因。

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项目预算,确保成本的准确性。

3. 项目延期问题:由于各种原因,项目进度延迟,导致成本增加。

处理策略:及时与项目团队沟通,了解延期的原因。

如果延期是由于不可控因素引起的,例如天气等,可以考虑与相关方面协商延长项目期限。

如果延期是由于项目团队内部问题引起的,需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以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4. 工程变更问题:在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了需要变更的情况,导致原有预算无法满足。

处理策略:对于工程变更,需要及时评估其对项目造价的影响。

根据变更的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重新调整项目预算,并与相关方面进行协商。

同时,要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5. 资金拨付问题问题:项目需要资金拨付,但相关方面拖延拨付。

处理策略:及时与相关方面沟通,并提供准确的资金需求信息。

如果拨付遇到困难,可以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同时,要保留相关沟通记录,以备将来需要。

结论在工程造价审核中,处理常见问题需要依靠独立决策和简单策略。

通过审查预算、跟踪成本变动、及时沟通和协商,可以有效解决常见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预算合理、准确。

工程结算以送审价为准

工程结算以送审价为准

建设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适用当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十分严重,建筑施工企业深受其害。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工程价款结算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惯用手段。

在多起工程款纠纷案后发现,工程款结算被拖欠6个月左右是很正常的,被拖欠一年二年的比比皆是。

这无异于给本已微利的建筑行业雪上加霜,也给社会不稳定埋下了祸根,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明确了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即“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款的原则,也就是说,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期限届满,发包人就丧失了重新审价或者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申请鉴定工程造价的权利,而只能以承包人提供的结算文件为准支付工程价款。

这条规定被业内称之为雪中送炭,如何适用“以送审价为准”原则,是广大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中的必修课。

一、“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应当结算。

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审核。

发包人审核完毕后,提出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合同双方如对工程结算审核结论没有异议,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后即生效。

但在实践中,发包人随意延长审核期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制止这种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就会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在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即“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款是符合民法原理的,也是科学的。

二、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条件1、合同中要有约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①。

建筑工程造价审核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建筑工程造价审核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建筑工程造价审核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建筑工程造价审核是指对建筑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竣工及相关费用的审核和评估
工作。

在进行造价审核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以下是建筑工程造价审核中常见问题
及相应应对措施:
1. 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

解决方案:审核人员应先核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然后与施工单位进行比对,找出差异并进行沟通和解决。

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邀请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
与会议讨论,最终确定工程量清单。

2. 施工单位提供的造价计算表与设计单位提供的造价计算表不一致。

3. 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价格与市场价不符。

4. 施工单位提供的设备费用与实际设备购置费用不符。

5.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导致造价增加。

解决方案:审核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变更的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变更的必
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

如果变更确实是必要且合理的,审核人员可以与设计单位和施工
单位共同讨论,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确认。

建筑工程造价审核中常见问题主要有工程量清单不一致、造价计算表不一致、材料价
格与市场价不符、设备费用与实际购置费用不符、变更导致的造价增加、人工费与实际工
资水平不符等。

对于这些问题,应及时进行核对、比对和沟通解决,常识的情况下也可以
邀请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会议讨论,最终确定正确的造价数据。

工程送审价比合同价高

工程送审价比合同价高

工程送审价比合同价高某建筑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随着工程的推进,施工单位在完成基础施工后,提交了工程进度报告和送审价格清单。

报告显示,截至目前的实际工程送审价已经达到1200万元,超出了合同约定价格的20%。

这一情况引起了业主方的高度关注,因为按照这样的趋势,最终的总成本可能会远远超出预算。

分析这一现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1. 原材料价格波动:建筑行业对原材料价格非常敏感。

如果合同签订后,市场上的钢材、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那么实际的施工成本自然会随之增加。

在本案例中,由于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部分建筑材料的价格确实出现了上涨。

2.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功能需求的变化或者现场实际情况的限制,可能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设计变更往往会导致工程量的增加,从而使得送审价超出合同价。

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基础加固工程量增加。

3. 施工管理不当: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不善也可能导致成本的增加。

例如,施工计划安排不合理、人力资源浪费、材料使用效率低下等,都可能使得实际成本超出预期。

4. 合同条款不明确:如果合同中对于价格调整机制、工程变更处理等内容规定不够明确,一旦出现争议,就很难有效控制成本。

面对工程送审价高于合同价的情况,业主方和施工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重新评估项目预算,确保后续工作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 对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可以通过签订价格调整协议来分摊风险。

- 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方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对于设计变更,应当严格按照变更管理流程操作,确保变更的必要性和经济性。

- 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成本控制的相关条款。

工程送审价高于合同价

工程送审价高于合同价

工程送审价高于合同价工程项目:XX综合楼建设合同签订日期:XXXX年X月X日合同约定总价:人民币1000万元预计完工日期:XXXX年X月X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导致送审价超出合同价:1. 材料成本上涨:由于市场波动,部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实际采购成本超出了预算。

2.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应业主要求进行了部分设计调整,增加了工程量和材料使用。

3. 人工成本增加:随着劳动力市场的紧张,人工成本有所上升,影响了整体工程成本。

4. 施工期延长: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极端天气)导致施工期延长,增加了管理费用和设备租赁费用。

5. 质量控制:为确保工程质量,部分工序采用了更高标准的材料和技术,增加了成本。

基于以上原因,承包商提出了送审价,经过双方协商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核,最终确定的送审价为:送审总价:人民币1150万元超出合同价部分:人民币150万元对此超出部分的处理方式如下:- 业主与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例如,合同中可能规定超出部分由业主承担30%,承包商承担70%。

- 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费用,应由业主全额承担。

- 对于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的超出部分,如施工效率低下或管理不善,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 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费用,应根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处理。

在处理送审价超出合同价的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公正客观: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超出部分的费用。

- 透明沟通:双方应及时沟通,保持信息的透明度,避免误解和争议。

- 合法合规:所有的处理方式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 协商解决:遇到分歧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必要时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

工程价款“送审价”的实操问题

工程价款“送审价”的实操问题

工程价款“送审价”的实操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一旦发生结算纠纷,盾的焦点总是集中在结算依据上。

如果协商不成,总是承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上的工程价款,判令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责任。

而发包人,要抗辩自己从有收到承包人提交给法院的结算文件,要抗辩这些结算材料只是承包人的单方意思,尚经过中介结构的评估和鉴定,自己也有予以确认。

这样一来,本来就已经拖了很久的结算,很有可能再走司法鉴定程序。

承包人的权益就会因为合同约定的不全而遭受侵害,同时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被动。

而且,在实践当中,发包人经常利用这一盾,找出种种借口,故意拖延结算。

这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法律关于送审的规定
(一)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对该条的理解
1、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须有合同约定。

本条是涉及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后果,它是因为出现了发包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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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送审价”的实操问题
一、工程竣工结算中常出现的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一旦发生结算纠纷,矛盾的焦点总是集中在结算依据上。

如果协商不成,总是承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上的工程价款,判令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责任。

而发包人,要么抗辩自己从没有收到承包人提交给法院的结算文件,要么抗辩这些结算材料只是承包人的单方意思,尚未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鉴定,自己也没有予以确认。

这样一来,本来就已经拖了很久的结算,很有可能再走司法鉴定程序。

承包人的权益就会因为合同约定的不全而遭受侵害,同时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被动。

而且,在实践当中,发包人经常利用这一矛盾,找出种种借口,故意拖延结算。

这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法律关于送审的规定
(一)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对该条的理解
1、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须有合同约定。

本条是涉及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后果,它是因为出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情形,才导致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非新增的法定责任。

2、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

合同当事人在约定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同时,也应当约定发包人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28天。

3、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

这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核心所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应当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予以答复。

答复的内容可以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结算文件不予认可;或者是对结算文件提出异议。

答复的方式应该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一般最好以书面的方式作出。

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对承包人的结算文件置之不理,则产生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即承包人得以向法院请求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4、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支持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承包人将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而发
包人却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一旦合同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则当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三、示范文本的关于送审的约定
(一)通用条款的约定
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33.4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对通用条款的理解
1、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怠于履行义务28天、58天后的法律责任。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28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时,结算借款可能仍然没有确定,但这并不妨碍承包人的请求权,具体计算应该以最终结算价款为依据。

经催告,发包人56天
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得以就该工程的进行折价或拍卖,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并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但是这种约定的责任,是有适用前提的。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是工程结算后3个月,则承包人的上述权利就要受到限制。

2、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但是在上述通用条款当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的默示条款,因此,上述条款不能当然赋予承包人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

四、实务操作
(一)合同关于送审的约定应当明确
示范文本并没有关于视为认可的约定,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在专用条款中,对此进行约定。

当然,在实践当中,建筑市场是发包人市场,相对于发包人,承包人明显处于劣势。

而且,发包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而且懂得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结合法律,在最大范围内扩大自己的权利,减轻义务。

因此,承包人要想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视为认可的条款,这种可能性非常小,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第二款规定:发承包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为28日。

因此,承包人可以在关于工程结算的约定为:本工程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执行。

这样约定,就有可能实现以送审价为工程结算价的目的,从而有效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二)送审的结算文件应当齐全,且由发包人签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承包人应当整理出完整的结算报告和结算材料。

这些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施工总、分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联系单、竣工图纸、变更材料、决算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签收,但在实践当中,到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已经恶化,发包人可能拒绝签收任何来自承包人的材料。

当面临这种情况时,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内容,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即采取公证快递的方式送达。

这里要注意的是,送审的总价款应当准确,送审时间应当明确。

(三)答复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函应当谨慎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无故没有任何答复,承包人欲以送审价为工程总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

但此时,承包人更加应当谨慎发函,千万不能质疑发包人为何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甚至要求发包人在3天或者7天内予以答复。

这种言辞,实质上表明承包人同意了发包人的答复期限,先前产生以送审价为工程总价款的法律效果被否定,故承包人应当杜绝向发包人发出类似的函件。

以送审价为工程总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后,发包人仍然对工程价款的支付置之不理,则承包人可以发函催告发包人,要求其按照送审价支付工程款。

如发包人依旧置若罔闻,则承包人就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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