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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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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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二年七月六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人事部(二○○二年七月三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在事业单位实习能够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7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事业党委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在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及有关文件执行,对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具体问题,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实施的人员范围首次岗位设置时, 凡是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凡是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首次岗位设置。

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全省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确定为1∶3∶6,同时按行政层级分别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市属事业单位为2∶4∶4 ,县乡事业单位为0.5∶3.5∶6。

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将根据其工作职能、人才密集程度、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核定,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doc

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doc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文号:国人部发[2003]61号发布日期:2003-12-10执行日期:2003-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湖南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湖南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并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岗位的职责与要求。

对管理岗位,逐步推行职员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相统一,应聘实行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工勤岗位,合理确定高、中、初级技术岗位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步建立起岗位等级规范。

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聘用(聘任)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全面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其中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向社会公布职位要求,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事业单位涉密等特殊性岗位选聘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不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接收国家指令性安置人员或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聘用合同管理。

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人员聘用程序、完善考核制度与解聘辞聘制度。

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员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作的《聘用合同书》,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以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鉴证。

四、认真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

各地应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尽快启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流程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doc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流程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doc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流程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1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5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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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
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并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岗位的职责与要求。

对管理岗位,逐步推行职员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相统一,应聘实行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工勤岗位,合理确定高、中、初级技术岗位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步建立起岗位等级规范。

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聘用(聘任)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全面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其中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向社会公布职位要求,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事业单位涉密等特殊性岗位选聘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不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接收国家指令性安置人员或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聘用合同管理。

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人员聘用程序、完善考核制度与解聘辞聘制度。

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员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作的《聘用合同书》,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以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鉴证。

四、认真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

各地应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尽快启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

五、妥善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对在首次试行聘用制过程中未能竞聘上岗的原正式工作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通过发展社会事业、兴办新的产业、转岗培训、行业调剂、鼓励向基层流动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使他们在新的岗位发挥作用,施展才干。

对经批准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原正式工作人员,可按高于辞退费的标准,一次给予经济补偿,具体金额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试行聘用制后解聘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经费由解聘单位自行解决。

六、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各地、各部门对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全省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应在2005
年底以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各聘用单位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措施要具体、方法要得当。

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掌握政策,充分发扬民主,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七、加强指导,强化监督。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实施科教兴湘和人才强省战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聘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对在聘用工作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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