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简介及我校的工作步骤.doc

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简介及我校的工作步骤——在茂名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动员会上的发言人事处处长 xxx各位领导、老师们:下午好。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酝酿了很多年,现在真的要实施了,而且必须在今年年内完成。
今天我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工作改革的背景、政策依据、学校现状和工作步骤等四个方面向领导和同志们作简要汇报。
一、改革的背景长期以来,由于岗位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沿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存在着人事管理方式行政化、用人机制不灵活、实际上的身份终身制、效率不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完善等问题。
党的十七大对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在改革中,管理体制的创新是关键,用人机制的转换是重点,要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实施人员聘用的制度基础,是打破身份管理的关键步骤,是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重要条件,是搞活用人制度的核心内容。
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迫切要求我们加快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岗位管理制度。
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中心工作——岗位设置管理,广东省是从2008年下半年启动的,9月27日召开的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广东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同工同酬,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增强广东省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
同时,该文件还对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控制和类别设置、特设岗位设置、岗位等级设置、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设置的审核以及岗位聘用等作出了明确规范。
[考试]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问题考辨
![[考试]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问题考辨](https://img.taocdn.com/s3/m/9a29d01e941ea76e59fa04b3.png)
[考试]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问题考辨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问题考辨李卫国较长时间以来,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问题,不同单位做法不一。
本文试图解析政策内涵,分析现实困境,通盘统筹考虑,系统性、整体性地构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发展通道:30岁以下人员,根据职业规划进行资格预备;离退休不到10年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职务)聘任;其余人员,在岗位需要前提下,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行转岗聘用。
本文研究对象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或称工人)转换岗位序列聘用(从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政策及操作问题。
一、当前现状较长时间以来,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有两种认识和做法: 其一,部分单位以国家早已明文停止“转干”、“聘干”,也没有出台新文件规定转岗聘用的条件、程序为依据,不再为任何工勤人员办理转岗聘用手续。
其二,部分单位实行个案解决,只要有工勤人员实际已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就对其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干部级别确认,并兑现工资。
我们认为:从和谐社会建设角度、从人力资源开发角度、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为减少“弱者的抵抗”,应在透彻研究政策轨迹、深入剖析现实困境的基础上,立足于构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发展通道的层面,推出可持续操作的转岗聘用操作办法。
二、政策轨迹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政策大致经历以下五个发展阶段:1、建国前后至1956年为第一个阶段此时,政权初建,百废待兴,大量从工人中吸纳干部成为政策共识。
1949年1月,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安子文同志报告毛泽东主席:当前首要问题是“数量不足”,提出“工人加以短期训练后,准备当作干部使用”。
这一建议得到中央认同。
1951年4月,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召开,“从工人中选拔干部”被视为“当前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题课”。
1952年4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大胆放手提拔干部》,可视为这一阶段政策基调。
2、1956年开始,政策开始大幅调整1956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处理取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保留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后提拔工人到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必须十分慎重,应该尽量少调”。
职员职位分类与设置

职员职位分类与设置
职类 职系 职级 职等
行政管理类职位划分为十个职级 每个职级分为若干职等。
职员职位分类与设置
职类 职系 职级 职等
专业技术职类职位划分为七个职级。 每个职级氛围若干职等。
职员职位分类与设置
2005年,《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2005年,《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深圳市人 民政府令第137号)
2005年,《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 行)》 (深人发〔2005〕2号)
2005年,《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人发〔2005〕3号)
职员职位分类与设置
意义: 实行职位竞聘,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
通过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破除职务和 待遇的终身制,逐步实现了能上能下的有序 流动。
职员职位分类与设置
以职位为对象进行分类 依据四个要素:
工作性质 难易程度 责任大小 资格条件 因事设职 按职择人 同工同酬 多劳多得 明确职责 便于管理
职员职位分类与设置
职级标准
职级标准是叙述每一个职级的工作难易、责任轻 重、所需资格条件的文字标准。
每个职级职位除应具备基本任职资格条件以外,
还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规定其它相应的任职条件 和工作职责。
学校各类人员的职级应在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前
提下,按实际工作能力、绩效考核成绩、专业技术
聘任考核结果予以确定。要体现公平竞争、优升劣
因事设职原则
意义一:根据工作任务设置职位,避免 人浮于事;
意义二:因事设职可以因事择人,有利 于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提高用人效率;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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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2、津贴补贴
机关离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 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90%
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与机 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3、提高待遇 针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 级别的离休干部,相应提高一个级别的 政治或生活待遇 。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1、离休条件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 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建国前参加工 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离休: 一是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 二是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 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三是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 工作年限不满10年:50%
工作年限20-10年:60%
工作年限20年以上:70%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2、津贴补贴 规范后的退休人员补贴 :70%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按月享受的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三是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离)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 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 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四是《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 (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 [1992]22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 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内容
职位说明书
不一定每一个职位都要编制一份说明书。
同一职系内相同职级的职位可以根据实际制订 一份共同使用的职位说明书。
但要保证每一个职位都有适用的职位说明书。
职位说明书
编制职位说明书 1、必须依据职位调查结果进行编制; 2、必须按统一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 3、对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的描述应清
通过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破除职务和 待遇的终身制,逐步实现了能上能下的有序 流动。
以职位为对象进行分类 依据四个要素:
工作性质 难易程度 责任大小 资格条件 因事设职 按职择人 同工同酬 多劳多得 明确职责 便于管理
职类 职系 职级 职等
行政管理类职位(X)
行政领导职系(XL)包括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等职位
盐田区沙头角中学和田心小学;
第二批共30多家。 2001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
意见》(深发〔2001〕11号) 2002年,《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 〔2002〕175号) 2004年,《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 施方案》(深办发〔2004〕13号)规定列入配 套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是市、区机构编制部门 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 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但企 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报批阶段
报批程序 提交的材料 1、职位设置方案 2、编制批文及职位职数通知书 3、现有人员统计登记表 4、职位设置核准表 5、职位说明书
职位日常管理
一、建立职位管理信息库 二、职位设置的变更 三、职位设置方案的复核
职位设置的变更
学校因机构编制和职能变化等原因, 需增设或改设职位的,应按职位设置的 程序进行。撤销、变更职位的职类、职 系和职级、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应 报人事、教育部门备案。其中变更职级 的,应按管理权限确定。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河南省人事厅文件豫人薪[2005]2号————————————————————————————————————————关于贯彻执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补充通知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人事局(人事劳动局):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和推行人员聘用及岗位管理制度科学设岗、严格的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做好工资及离退休工作的前提。
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
单位的岗位设置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突破。
事业单位按照聘用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有关受聘和未聘人员职务(岗位)变动情况,要及时上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二、关于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一)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确定其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时,原则上按1 998年6月24日《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处理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工人聘干后职务工资的处理问题"的规定执行。
即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后的工资按新确定的职务直接套入相应工资标准(工作年限计算到受聘确定职务的当年),其原工资的固定部分低于重新确定工资的固定部分,按重新确定的工资执行;原工资的固定部分如果高于重新确定工资的固定部分,其高出部分暂予保留,待今后增加工资时予以冲销。
例1:事业单位某技术工人,1992年8月参加工作,现执行的技术等级工资为中级工5档432元,2004年8月受聘到管理岗位上,并明确为副科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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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有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
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聘用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
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六、把握政策,严格程序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中的工资待遇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各事业单位在研究拟定受聘人员岗位的工资待遇分配办法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规范个人收
入,认真清理政策外各项津补贴收入,实现职工个人收入的公开化、透明化。
同时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分配改革方案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办法,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人事部门要抓住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契机,积极指导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并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管理,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