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完整版-含一、二、三、四部分)
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

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的问为了更好地调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进一步优化人员管理,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人事部特向各单位转发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问答稿如下:一、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与工资待遇是否有关联?是的,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与工资待遇存在一定的关联。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解决了原先人员聘用过程中难以突破的一些问题,为事业单位引进了更多优秀的人才,增加了工作队伍的灵活性。
而工资待遇作为重要的福利待遇之一,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因此,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工资待遇的设定和调整应当与制度本身相互补充,并确保合理合法。
二、试行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试行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参考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评估:1.岗位需求:根据单位的实际岗位需求,对试行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确定对应的工资标准。
特别是对于紧缺专业或者技术较高的岗位,应当给予适当的提升。
2.教育背景和职称等级:试行人员的教育背景和职称等级应当与工资待遇相匹配。
具有较高学历或职称的试行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薪资增加。
3.工作经验:试行人员的工作经验是评估其能力和业绩的重要指标。
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绩效考核:试行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应当直接关联到其工资待遇上。
优秀的员工应当得到相应的奖励,激励其积极工作。
三、试行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试行人员的工资待遇调整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一般情况下,工资待遇的调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年度调整: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福利待遇标准,对试行人员的工资待遇进行年度调整,确保其工资与物价水平相匹配。
2.岗位晋升:试行人员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有机会晋升到更高层次的岗位,相应的工资待遇也会有增加。
3.进修学习:试行人员有机会参加进修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精神,现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简称《范本》)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使用《范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使用本通知印发的《范本》。
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粤人发〔2002〕128号)印发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式)》停止使用。
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签订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在合同聘用期内继续有效,续聘时按照《范本》签订聘用合同。
四、各事业单位在使用《范本》过程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范本》的基础上,与聘用人员平等协商,依法补充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范本》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Default.asp)下载使用。
各事业单位在使用《范本》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吴元东,联系电话:83545405。
附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字第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于年月日解除年月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广州开发区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

广州开发区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州市开发区人事局【发布日期】2005.06.30【实施日期】2005.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开发区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局、室、院,各街道办事处,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管理,经区管委会同意,我局对《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以下简称雇员)的聘用与管理,根据《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穗开管办〔2004〕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含党政机关、公检法机关、街道办事处、群众团体)、依(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
第三条区雇员管理中心是区人事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与区职员调配中心合署办公,是雇员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招录、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及对以上事项的投诉、申诉等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录第四条应聘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二)愿意履行雇员职责与义务;(三)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第六条一级、二级雇员的公开招聘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核定的雇员指标内选报招聘岗位,拟定招聘条件报区雇员管理中心。
区雇员管理中心对需招聘的职位、条件进行审核并分类汇总,然后制定具体的招聘方案并报区人事局。
区人事局对招聘职位与任职资格、条件的匹配性及招聘的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区党委审批。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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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根据《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制定了《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OO五年九月六日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本市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四条财政核拨和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等关于印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人发[2004]3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委【发布日期】2004.04.15【实施日期】2004.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通知(穗人发〔2004〕30号)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事局反映。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聘用制度意见》)精神,结合广州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核心。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一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突出重点,试点先行,配套改革,逐渐完善,最终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⒈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⒉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穗人发[200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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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穗人发〔2005〕59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我局对部分试点单位在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问题,继续以问答形式进行解释。
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人事局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1.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需经职代会通过。
但有些单位未成立职代会,如何处理?答: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目前尚未成立职代会的,其分配制度方案应当经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2. 是否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答:目前尚没有规定要求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具体竞聘的范围及岗位可由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但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3. 聘用合同中列明的岗位纪律是否都是经职代会通过的才可以列入合同?答:单位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应当是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通过且已公示的,方可列入合同。
岗位有行业特殊的,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予以约定,可以写入合同,无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4. 身兼数职的人员,其聘用合同中岗位怎样说明?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答:身兼数职的人员,应在其主要从事的工作中选择确定一个岗位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所兼数职应当在职位说明中具实写明,档案工资原则上按聘用的岗位给予确定。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晡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7、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三、公开招聘8、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10、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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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完整版,含一、二、三、四部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一、聘用合同与聘用程序1首聘时,对之前已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如何处理?答: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已经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均要通知其返回单位参加竞聘应聘,若不按时返回的,给予2-6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间待遇按原停薪留职协议执行,流动期满仍未返回的视为本人辞职。
2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能否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同一单位的聘用人员是否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答:聘用人员的聘期,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单位的需要,可以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也可以比法人代表的任期短。
同一单位的人员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
3首聘中,单位要聘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业务骨干),但本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如何处理?答:首次聘用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
流动期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辞职。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四条中“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是否有前提条件?答:有前提条件,条件是本人成功竞争上岗。
5应届研究生的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答:应届研究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6签订至退休的人员职务变化后怎么办?如从领导岗位改为一般工作人员岗位,是否能用双合同来规范:一份为工作人员至退休的合同,一份为任职合同?答:签订至退休年限的人员,按《实施意见》只签订一份合同。
其职务变化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7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现合同期未满,是否改签聘用合同?答: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首聘时暂不列入聘用制度的范围,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签订聘用合同;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改签聘用合同的,除符合签订至退休年限聘用合同的以外,应改签有期限的聘用合同。
改签聘用合同后本人的社会保险继续缴交。
8实行聘用制后的考核方式、内容是由该单位自主决定还是有一定的规范约束?答:实行聘用制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按照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条款由聘用单位履行考核。
9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需要上报的方案有哪几种?答:试点单位目前需要上报的是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试点方案。
10事业单位领导能否参加聘用工作组织?答:参加与否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11首聘时,因公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是否要签订聘用合同?答:可比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七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12暂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对新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需要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答:暂未完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新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实行人事代理的)暂不需要参加失业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项目。
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财政核补单位新录用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13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未纳入医保,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医疗如何解决?答:按照《实施意见》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期间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发给其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14从已参保单位调入到未参保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调入后是否需要续保?退休是否按同类人员政策享受待遇?答:上述人员调入未参保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后暂停社会保险,待到调入单位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时享受现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
15《实施意见》中“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是否适用按劳动合同管理的未参加医保的工勤人员?答: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规定,可以适用。
16提前退休人员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的个人部分由个人还是单位负责?答:上述人员按规定应由个人缴交的部分,仍由个人负责缴交。
三、工资福利17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期满后不再续签,是否需要经济补偿?答:不需要经济补偿。
18工人身份是否可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其工资如何确定?答:实行聘用制后,原工人身份的人员通过竞岗竞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订立聘用合同,享受该岗位的工资待遇。
19聘用单位如何发给一次性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哪些人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补助?答:一次性补助和经济补偿金由聘用单位一次性发给。
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对象是:(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4)因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而解除合同的。
一次性补助的对象是:(1)《实施意见》正式颁发施行之前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实行聘用制后,聘用合同或待岗协议期满终止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而聘用单位不再与原在编职工续签聘用合同的;(2)领取经济补偿金的首次聘用前的原在编职工。
20辞职人员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答:不能。
21《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答:(1)医疗期内的缓签聘用合同的工资待遇参照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字〔1996〕18号)执行;(2)正在缓刑期间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缓签聘用合同的工资待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2一次性补助中本人月平均工资是指税前还是税后?答:是指税前。
23“减半返还流动期工资”如何操作?答:可以一次性返还,也可以分若干个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四、退休24是否一定要落聘和本人提出,才能办理提前退休?本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如单位不聘用时,能否不经本人同意,单位直接为其办理提前退休?答:本人申请是办理提前退休的必经程序。
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落聘了也不提出提前退休,单位不能不经本人申请而直接为其办理提前退休,可按《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八款的规定,与其签订未聘待岗协议。
25财政核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在编原固定职工转制为合同制职工,办理退休时,是按现行事业单位退休还是按社会保险退休?答:上述人员仍享受现行退休待遇。
其中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中与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差额部分,仍由各单位在现行经费渠道中给予补足。
26科研事业单位在1998年体制改革中已享受了提前退休政策,是否还可以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政策?答:不能。
27能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提前退休条件?答:除文艺、体育类个别特殊岗位人员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提前退休的条件外,其他人员一律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28提前退休的程序,是本人先申请,还是单位不聘用时,本人再申请?答:提前退休的前提是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
单位决定聘用的人员,不能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
其程序见《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五款。
29《实施意见》规定:实行聘用制后,有条件的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对此应如何掌握?答: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中,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计算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本单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应给予适当补贴。
适当补贴是指按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优先对退休人员予以补贴后,方可考虑给在职工作人员发放超出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收入以外的奖金或津贴。
30《实施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三年过渡期”,是否现在退休人员按现行政策退休,三年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按社保退休?答:“三年过渡期”的政策并没有改变现行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
三年过渡期满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享受原退休待遇。
三年过渡期后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即使全面参加社会保险,其退休人员待遇仍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执行,即退休人员在领取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同时,与现行退休制度待遇的差额部分通过原经费来源渠道补足。
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按本问答第29条执行。
五、综合问题31实行聘用制时,干部没有竞聘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其干部身份是否保留?答:上述调整到工人岗位的人员,其干部身份在档案中保留。
32事业单位中的党政正职、副职聘用关系如何订立?答: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应当由任命(聘任)部门委托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副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后,由单位正职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3部分处级事业单位现有的中层干部(科级),原由上一级党委任命。
实行聘用制后,上述单位聘用中层干部,是否还须上级党委批准?答:暂由各系统自行决定。
34首聘时,对未满编的事业单位的原在编职工可否不予聘用或让其待岗?答:首聘时未满编的事业单位,对其在编职工,原则上都要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
对于在竞争上岗过程中,未能竞聘上岗的职工,可以签订未聘待岗协议。
35实行聘用制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不能与党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交流?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实行聘用制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可以采取调任或参加公务员公开招考的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或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36如何理解《实施意见》中的原在编职工原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基本不变?答:“工资待遇基本不变”可以理解为档案工资基本不变;“工作条件基本不变”可以理解为原则上不低于原职务、级别。
37首聘时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对编外人员如何处理?答:财政核拨单位原则上不准使用编外人员。
首聘时,对编制外使用的员工,应当进行清理。
38财政核补或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不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否实行聘用制?答:财政核补或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由于事业发展需要,编外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签订聘用合同,但仍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39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合同期未满的,首聘时有何分流政策?答:(1)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首聘时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分流的,可以参照《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富余的原固定工转为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可办理离岗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