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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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租用审批表

广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租用审批表

广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租用审批表
(一)
单位名称:(盖章)
本表使用说明:
1、此表可复制,也可到广州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根据“穗公车管办发[2012]13号”制定。

2、本表的使用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会议、接待、学习等集体活动,以及紧急处理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抢险救灾临时租用车辆,填写此表。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租车中不得有以下行为:①租用排气量1.8升、价格在18万元以上的小轿车;②租用进口车辆;③将租用车辆变相安排给领导干部固定使用;④挪用。

挤占其他专项经费租车。

4、本表使用程序:填写表一→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5、本表由业务部室按程序报批后提交给财务室作为报销租车费用的依据,经费在本单位公用经费或经市财政同意的专项经费中解决。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7•【字号】粤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2月27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8〕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的类别,坚持统筹协调,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类别划分根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三个类别。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

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改革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

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有的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原有机构撤销或与其他事业单位整合;有的转为行政机构。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30•【字号】穗办[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0日穗办〔1998〕31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发出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粤委办发电〔1998〕158号),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这有利于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做好领导工作,有利于实行政社分开,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社会中介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这一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意义,对涉及到本级、本单位、本部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有关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认真抓好落实。

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和模范执行这一规定,从我做起,从严要求,不折不扣地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从现在起,市、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县级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在职科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理事等领导职务(不包括名誉职务)。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
和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5(000)010
【摘要】<正>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经请示省委、省政府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全省(不含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含高等学校和科研事业单位)工作时间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高等学校、科研事业单位和深圳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总页数】19页(P26-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
【相关文献】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 [J], ;;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省直党政机关培训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通知) 穗文[2005]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时间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的通知 [J], ;;
5.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节约型党政机关的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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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

广东省事业单位

广东省事业单位广东省事业单位是指由广东省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致力于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事业单位是我国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广东省的事业单位领域广泛,涉及教育、卫生、文化、科技、农业、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

教育方面,广东省事业单位包括普通中小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图书馆等。

卫生方面,广东省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卫生院、疾控中心等。

文化方面,广东省事业单位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

科技方面,广东省事业单位包括科研院所、科技园区等。

农业方面,广东省事业单位包括农技站、农产品检测中心等。

环境保护方面,广东省事业单位包括环保监测站等。

广东省事业单位的管理采取科学、民主和法治的方式,注重依法行政,强调公平、公正、公开。

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广东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公务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广东省事业单位的发展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对事业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业单位需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在内部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也需要不断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此外,广东省事业单位还需要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合作,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

为了推动广东省事业单位的发展,可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首先,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其次,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公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再次,加强内外部交流合作,推动创新发展。

最后,加强监督和评估,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广东省事业单位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益、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广东省事业单位要紧跟时代发展,积极应对挑战,不断完善自身,为广东省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30•【字号】穗府[1998]21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对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

各单位务必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逐步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工资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适应广大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将有利于加快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紧缺问题;有利于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加快整个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供应、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穗财行[2008]179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行〔2008〕179号)市直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处级以上和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乘坐飞机外,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局级单位科级以下人员需经局级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处级以下单位人员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广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广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公”经费是指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等方面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包括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三公”经费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二)总额控制、先批后用;(三)从严从紧、厉行节约;(四)控制标准、超支不补;(五)绩效考评、公开透明。

第二章“三公”经费预算决算管理第五条“三公”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单独申报,单列批复。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市财政部门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单位年度“三公”经费预算,随部门预算一起逐级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及“三公”经费执行情况,核定“三公”经费预算,随部门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批复各单位,同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公”经费预算一经下达,执行中不予追加。

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预算单位申请调整部门预算,申报事项涉及“三公”经费调整的,预算单位申请及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时均应在正文或附件中单独列明“三公”经费增减情况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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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公”经费是指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等方面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包括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三公”经费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二)总额控制、先批后用;(三)从严从紧、厉行节约;(四)控制标准、超支不补;(五)绩效考评、公开透明。

第二章“三公”经费预算决算管理第五条“三公”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单独申报,单列批复。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市财政部门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单位年度“三公”经费预算,随部门预算一起逐级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及“三公”经费执行情况,核定“三公”经费预算,随部门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批复各单位,同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公”经费预算一经下达,执行中不予追加。

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预算单位申请调整部门预算,申报事项涉及“三公”经费调整的,预算单位申请及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时均应在正文或附件中单独列明“三公”经费增减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决算编制口径,在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时单列编制“三公”经费决算,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决算与预算变动较大的,应作出解释说明。

市财政部门应统计汇总市本级预算单位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后,随年度财政决算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三公”经费有关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及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商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驻外机构等转嫁相关费用。

第三章公务接待费管理第十条公务接待包括国内公务接待和外宾接待。

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各单位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中发生的接待。

外宾接待指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

未经特指,本章规定仅适用于国内公务接待。

外宾接待按《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一律不予接待;应邀来访、出席公务会议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被邀请人书面回复确认或经邀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因上级部门或办案等特殊公务需要来穗且无公函的,经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国内公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在房间摆放鲜花和额外配发饰品及洗漱用品等。

第十三条接待对象应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按规定标准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地点优先安排在单位食堂,并严格限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费开支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广州市规定的接待费标准,从严从紧控制接待费支出。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规范公务接待费的报销及会计核算。

一般公务接待费的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应邀来访、出席公务会议活动以及因上级部门或办案等特殊公务需要来穗且无公函的,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接待清单、经被邀请人书面确认的邀请函或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审批件。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全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接待费”款级科目单独核算,并在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也不得将第十一条规定公务接待中不得开支的内容和不属于公务接待的费用列入“公务接待费”。

第十七条各单位年度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实行定额加专项的方式核定。

其中,日常公务接待费按照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标准的2%核定,列入公用经费;单位因特殊需要开展专项接待工作的,列入项目支出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市财政部门对市本级公务接待费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包干使用,专项接待费预算只减不增。

预算执行过程中,公务接待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追加,对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部门批复公务接待费预算调整并同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标准由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等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公务接待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严格执行《关于全面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穗纪字〔2012〕41号)规定,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各单位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公务用车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经费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购置费是指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是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车辆年审及保洁保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配备,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车。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各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含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参与竞价取得公务车增量指标及号牌。

公务用车严格按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二十三条公务用车经费预算按以下方式审核:(一)各单位新购或更新公务车(包括定编和非定编),需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和资产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购车计划的,方可列入部门预算。

(二)市本级公务用车购置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购车计划统筹安排。

(三)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运行经费定额标准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预算。

除救护车、抢险工程车等特种专业用车按实际需要安排外,其余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定额标准核定。

(四)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公务用车经费预算可以追加:1.新成立机构经车辆定编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新购置公务用车的;2.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批准新购置车辆的运行维护费。

预算执行过程中,符合上述情况的公务用车经费预算追加,由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批复各单位并同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应单独列项,单独核算。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级科目,并在该科目下,细分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车辆年审及保洁保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明细科目。

各单位应遵守公务用车费用报销规定,不得报销非本单位公务用车费用。

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需缴纳的罚款,一律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公务用车在本市范围内加油的,必须到公务用车加油服务协议供应商(加油站)加油,并使用公务用车加油卡支付费用;因客观原因或在广州市辖区外不能使用公务用车加油卡的,须经本单位审批后凭发票报销。

车辆维修、保养须在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协议供应商进行维修、保养。

因客观原因在广州市辖区外发生故障,不能在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协议供应商进行维修的,经本单位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车辆路桥费统一使用粤通卡支付,无法使用粤通卡的,可先用现金支付,并经本单位审批后凭发票报销。

第二十七条一般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租用;出现以下情况,可申请临时租用车辆:1. 因举行会议或大型公务活动,现有公务用车不敷使用,需临时租用车辆;2.新成立机构未配备公务用车或配备车辆不到车辆定编数一半;3.执法执勤、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因特殊工作需要可申请临时租用;4.工作场所路途遥远且公共交通不方便的,可由单位租用上下班交通车,乘车人需缴纳适当的交通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5.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租用车辆,并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各单位租用车辆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广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用车辆管理的通知》(穗公车管办发〔2012〕13号)规定,先审批,后租用。

租车费用申请专项安排的,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列入部门预算并单项编列。

租车费用列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经济分类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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