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二)(穗人社发〔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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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2000]78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人发[2000]78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2000年7月21日)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

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

所有这些,都要求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国家整体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9.04.01•【字号】粤人薪[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9]3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

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

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

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穗人社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84号)市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评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确定,但计发比例不得高于80%。

二、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按下表所列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三、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

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

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四、旷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旷工不足1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旷工累计满1天不足2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旷工累计满2天不足3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旷工累计满3天及以上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旷工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五、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节育假、看护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职位说明书是合同管理的体现。
内容
职位说明书
不一定每一个职位都要编制一份说明书。
同一职系内相同职级的职位可以根据实际制订 一份共同使用的职位说明书。
但要保证每一个职位都有适用的职位说明书。
职位说明书
编制职位说明书 1、必须依据职位调查结果进行编制; 2、必须按统一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 3、对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的描述应清
通过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破除职务和 待遇的终身制,逐步实现了能上能下的有序 流动。
以职位为对象进行分类 依据四个要素:
工作性质 难易程度 责任大小 资格条件 因事设职 按职择人 同工同酬 多劳多得 明确职责 便于管理
职类 职系 职级 职等
行政管理类职位(X)
行政领导职系(XL)包括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等职位
盐田区沙头角中学和田心小学;
第二批共30多家。 2001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
意见》(深发〔2001〕11号) 2002年,《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 〔2002〕175号) 2004年,《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 施方案》(深办发〔2004〕13号)规定列入配 套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是市、区机构编制部门 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 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但企 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报批阶段
报批程序 提交的材料 1、职位设置方案 2、编制批文及职位职数通知书 3、现有人员统计登记表 4、职位设置核准表 5、职位说明书
职位日常管理
一、建立职位管理信息库 二、职位设置的变更 三、职位设置方案的复核
职位设置的变更
学校因机构编制和职能变化等原因, 需增设或改设职位的,应按职位设置的 程序进行。撤销、变更职位的职类、职 系和职级、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应 报人事、教育部门备案。其中变更职级 的,应按管理权限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4月28日)一、信息采集指标规范1、2014年10月以后确定的公益一类单位,拨款方式目前仍为自收自支,经费来源如何选择录入?答:单位参保登记时,经费来源仍应选择“自收自支”;待改为财政全额拨款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经费来源类型进行修改,之后职业年金单位部分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2、编办认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省公务员局认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如何录入单位信息?答:录入单位信息时,选择“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3、目前各单位职工发放的工资为2014年调标前工资加预增发工资,申报2014与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时,是按实发工资核算,还是按审批过但未执行的应发工资核算?答: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根据这一规定,申报2014与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时,应分别按当年的应发工资核算。

4、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是按目前发放的录入(例2016年4月份),还是按2014年10月份以前未调整的基本退休费录入?答:按目前发放的基本退休费录入,包括按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

5、某单位2012年以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2年改为全供单位后中断了缴费,改革实施前参加的企业养老保险信息是否录入?答:改革实施前曾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录入“是否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信息时,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6、财政统发事业单位,缴费账号与拨付账户是用以前缴医保账号,还是财政厅重新制定?用基本账号还是零余额账户?答: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可托收养老保险费的银行账号和能接收养老保险结算费用的银行账号即可,二者可以是同一个账号。

7、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参保日期如何填写?答:2014年10月1日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时间应按照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录入。

退休文件标题字号

退休文件标题字号
人法发〔1991〕5号《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专业技术岗位——退休
粤人发〔1992〕00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专业技术岗位——退休
劳人老〔1987〕2号《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专业技术岗位——退休
粤人老[1987]02号《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专业技术岗位——退休
粤办发〔2001〕9号2001年4月25日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论固定身份——岗位管理
国办发〔2002〕35号2002年7月6日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来源:中国政府网——不论固定身份——岗位管理
中委办〔2003〕30号2003年5月23日《中山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岗位核定——不论固定身份——岗位管理
人社厅函[2008]419号《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的退役士兵安置等问题的复函》——不论固定身份——岗位管理
国发〔1983〕142号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教师退休年龄
国发〔1986〕27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专业技术岗位——退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中中法行终字第163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3)中中法审监行申字第1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书(2014)粤高法行中字第124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153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中中法行终字第204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穗人发[2005]59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穗人发[2005]59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穗人发〔2005〕59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我局对部分试点单位在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问题,继续以问答形式进行解释。

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人事局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1.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需经职代会通过。

但有些单位未成立职代会,如何处理?答: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目前尚未成立职代会的,其分配制度方案应当经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2. 是否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答:目前尚没有规定要求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具体竞聘的范围及岗位可由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但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3. 聘用合同中列明的岗位纪律是否都是经职代会通过的才可以列入合同?答:单位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应当是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通过且已公示的,方可列入合同。

岗位有行业特殊的,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予以约定,可以写入合同,无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4. 身兼数职的人员,其聘用合同中岗位怎样说明?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答:身兼数职的人员,应在其主要从事的工作中选择确定一个岗位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所兼数职应当在职位说明中具实写明,档案工资原则上按聘用的岗位给予确定。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穗人发[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的通知(穗人发〔2006〕104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我局对部分试点单位在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问题,继续以问答形式进行解释。

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1. 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聘用制干部是否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答: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或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在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可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5〕7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2.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其现聘人员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能否办理提前退休?答:在粤府〔1984〕164号文未通知废止前,可从严掌握执行。

原则上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条件的现聘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丧失工作能力应当退出工作岗位,或确实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按照《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5〕7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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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二)
(穗人社发〔2014〕2号)
1. 关于重新明确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问题。

答:为切实解决我市岗位设置管理中出现的人员聘用问题,对于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今后可参考以下原则:
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3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须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6年以上或已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3
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3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4年以上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2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2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须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1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且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直接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聘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的,须取得助理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的,须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对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除外)。

其中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
宽1年。

获得国家和省、市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根据其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
最高等级聘用(正高级岗位除外)。

上述奖励是指由各级政府或行政职能部门授予、且与其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职责自行制定聘用条件,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聘用条件应着重体现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突出业绩,适当考虑任职年限。

对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受聘时还应提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要求等方面证明材料。

2. 来穗前已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流动或政策性安置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后,应如何办理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答:对于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尚未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按《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335号)的规定,申请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前,如确需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可按其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低一级层次来暂定岗位。

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通过确认后,其中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部队专业技术干部的,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包括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后办理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确认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任职资格年限并按规定予以聘用。

3. 未评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何进行首次岗位聘用?
答:未评聘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岗位聘用时,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0级岗位;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1级岗位;有本科学历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2级岗位;有大专学历或中专毕业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3级岗位。


暂定岗位的时间不计算为相应的任职年限,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后,需重新办理聘用岗位手续。

4. 未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何进行岗位聘用?
答:事业单位“双肩挑”领导干部在不同事业单位进行交流或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如变更前后的专业技术岗位属于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应按规定办理转评手续。

事业单位“双肩挑”领导干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未转评前,可按其取得的原专业技术资格的低一级层次来暂定岗位,待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对于高职或中职院校的“双师型”人才,可按其所取
得的职称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双肩挑”人员在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时只占一个岗位。

5. 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能否聘用到低一级职称层次的岗位?
答: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以。

6. 事业单位岗位上一级岗位有空缺的,能否采取“高岗低用”办法进行聘用?
答:同一类别的岗位有空缺数额的,在充分考虑领导岗位的任命及引进人才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聘用该类别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

对于上一级管理岗位(不包括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有空缺的,可采取“高岗低用”办法进
行聘用。

对于同一职称层次的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可用于同一职称层次低等级的岗位的聘用;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数可用于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但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暂不允许跨职称层次的“高岗低用”。

对于上一级工勤技能岗位有空缺的,可采取“高岗低用”办法进行聘用,工勤技能岗位空缺数可用于普通工岗位。

7. 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是否计算为任职年限?
答:新招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试用期的聘用时间合并计算为任职年限(未评聘专业技术资格暂定岗位的人员除外)。

8. 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任职年限应如何计算?
答: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任职年限应按照单位受聘时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其中属于原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在原单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任职年限,并按照新单位的岗位任职条件重新确定岗位等级。

原属于公务员的,其相应的任职年限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

原属军队转业干部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9. 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如何办理转正定岗手续?
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须严格按要求列明招聘岗位的等级,公开招聘的人员须按公告的岗位办理聘用。

对没有列明岗位等级的管理岗位,一般应按九级职员及以下岗位进行聘用;对没有列明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依据聘用的相关条件,从最低等级岗位聘起。

10.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的任职年限能否合并计算?
答:不能。

如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不能与管理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但同一类别的岗位在不同时期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11.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岗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后,如需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应按工勤技能岗位还是按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办理相关流动手续?
答:应按转岗后所聘的岗位办理相关流动手续。

流动后,新单位可直接将其聘用到合适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按新聘的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并继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原单位聘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12. 取得计算机与信息序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如何聘用专业技术岗位?
答:应比照我省工程技术类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相应专业资格所需年限进行聘用。

一般情况下,首次聘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具有本科学历的参加工作满4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参加工作满2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参加工作满3个月;首次聘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具有本科学历的参加工作满7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参加工作满4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参加工作满1年。

13. 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能否受聘到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答:不能。

受聘到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批准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4. 取得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如何进行岗位聘用?
答:对于取得经济师资格的人员聘用时应从严掌握,拟聘用的事业单位需确有与其专业技术资格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任务、职责,并能按其岗位进行考核。

15.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中,因身体原因(孕妇)无法完成体检的人员如何处理?
答:对于怀孕考生参加体检的,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司《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文件规定,在体检时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待考生孕期结束后可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检查,完成体检,作出体检合格结论后方能办理增人和聘用手续。

16.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可否流动至事业单位?
答:2009年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前,机关在编工勤人员,可以流动至事业单位;2009年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机关,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额管理的后勤服务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后,可以流动至事业单位。

17.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可否调入公益三类事业单位?
答: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第139号令)的相关规定,事业单
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人员可以相互流动。

因此,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流动至公益三类事业单位。

18. 省内市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可否流动至我市事业单位?
答: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省内市外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分类)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公益一类)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公益二类)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公益一、二类)的岗位向经费自筹(公益三类)的岗位流动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流动至我市事业单位。

19. 事业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后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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